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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狼2》被告侵權 依據什麼法律?

戰狼1的一個投資方告吳京戰狼二沒有經過戰狼1的投資方許可就擅自改寫戰狼,索賠1000萬且要求戰狼2不能上映,這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 《戰狼2》發生版權糾紛

根據武漢傳奇人影視藝術有限公司的起訴,傳奇人影視認為吳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編權,並形成了不正當競爭,要求登峰國際賠償人民幣1000萬元的經濟損失,以及在影院、電視台、視頻網站停止播放《戰狼2》的多項請求。傳祺人影視認為,登峰國際在未取得自己授予改編權及片名使用權的前提下,對《戰狼》進行改編、拍攝,屬侵權行為。

根據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微博的「案件播報」,據武漢傳奇人稱,它與登峰國際、北京某公司和南京軍區政治部電視藝術中心共同投資了電影《戰狼》,其中武漢傳奇人出資300萬,佔有該片版權、署名權及版權財產權20%的份額,而登峰國際沒有取得武漢傳奇人授予的《戰狼》改編權,並沒有取得武漢傳奇人授予「戰狼」兩個字作為片名使用權的前提下,擅自對《戰狼》進行改編、並以登峰國際的名義向廣電總局申請了片名為《戰狼2》的電影拍攝案,並引入其他投資製作方參與電影《戰狼2》的投資製作。

http://weixin.qq.com/r/VkglPbbEp_vYrfJe9x1E (二維碼自動識別)

而《戰狼》的投資方登峰國際稱《戰狼》版權方從未向「武漢傳奇人」授予或轉讓過影片版權;《戰狼2》是登峰文化傳播公司根據已經登記了版權的文字作品進行改編,不存在對「武漢傳奇人」的侵權問題;「戰狼」電影之名全部權利歸登峰文化傳播公司獨享;《戰狼》的另外一位投資人北京青山億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也發表聲明稱武漢傳奇人影業是自己後引入的二級投資人,僅享有署名權和投資收益權,無權干預「戰狼」後續影片拍攝與片名的使用。

  • 法律規定與約定俗成

據一位影視圈資深人士稱,一般情況下,影視作品的版權,以及衍生品版權等權利,所有投資方都有權擁有,以及分得相應收益,不管是主投主控方還是加磅投資方。但是,除了主投主控方之外,其他投資方對項目只有收益權,沒有任何決定權。而且,如果影視作品有拍續集,那麼,第一部的投資方在第二部中,有優先投資權。

「也就是說,在影視作品續集中,出現了第一部沒有的新投資方,但是原有的投資方想投資而沒有份額,或者對份額不滿意,這樣做法違反業內規則。」這位人士稱,「但具體到《戰狼》的案例,《戰狼2》並沒有新添加的投資方,而且,前期碼局的也都是原有的兩家投資方,並沒有其他原有投資方,直到保底之後,武漢這家公司才冒出來。」

據公開資料可查,《戰狼》是由春秋時代(天津)影業有限公司、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而春秋時代(天津)影業有限公司就是後來發聲明的北京青山億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以武漢傳奇人影視的出現應該就是所說的投資方引進的二級投資人。

對於武漢傳奇人是否擁有《戰狼》的版權,以及是否有權行使《戰狼》的改編權,行業人士稱這要看雙方的合同約定。盈科律所王軍律師稱,如果《戰狼》的投資方約定《戰狼》的版權屬於投資方共有,那麼武漢傳奇人有權分享行使《戰狼》的改編權所獲得的收益。

如果投資方對於《戰狼》的版權規定不明,沒有規定《戰狼》的版權到底歸屬誰所有,那麼如果法院認定武漢傳奇人享受《戰狼》的版權,那麼武漢傳奇人則有權主張權益的權利。

《戰狼2》的糾紛其實是影視行業一個很普遍的版權糾紛,影視行業的很多規定都是約定俗成,但是法律層面卻並不認可。隨著影視行業的發展,有關影視版權的糾紛也是一路狂奔,經歷了從不完善到逐漸完善的過程。


第一:擅自改寫戰狼1

把戰狼1的劇情改動然後拍成戰狼2

可影片沒公映,原告怎麼知道戰狼2的劇情和戰狼1有關

如果憑藉戰狼倆個字就認準了抄襲,那我可不可以認為國家自由選舉是抄襲的西方國家,畢竟內容實質性相似,那西方國家可不可以到國際聯合委員會告中國盜用西方國家政治運作體系。

這個例子有點牽強,另一個例子,非誠勿擾商標侵權,被告後改名為緣來非誠勿擾,可是緣來非誠勿擾不也是帶有非誠勿擾四個字嗎?而且也是非誠勿擾的升級版,但就沒有人告了,那戰狼1和戰狼2是不是可以看成2種版權。

第二:吳京微博原特效泄密

接連第一接踵而至,一大時間內抄襲門侵權案接連而來,面臨的不僅是人物形象的崩壞,還有一筆1000萬的賠償。另外原告勝訴,拍攝戰狼2的辛勞和費用將付諸一炬。內心覺得有點可惜。

第三:接合上述1,如果原告在不知道戰狼2劇情的情況下,憑名字戰狼2將對方告上法庭,那麼在吳京拉投資準備還未開拍階段大可告對方,如果因為消息不及時沒收到的話也可在拍攝中途告對方喝令停下,因為拍攝中途宣傳已經到位了,我們圈外人都知道,更別提圈內。可是沒有,在拍攝完成距離上映不到幾個月的時間內你告了?那這是明顯的敲詐行為。

第四:原告在知道戰狼2劇情的情況下對被告產生控訴,那我可不可以認為這已經產生了商業惡性競爭的行為?因為電影的劇本劇情還沒上映就被知道那麼這電影就沒必要看了,接連第二點的觀點我可不可以認為你在明知戰狼2劇情的情況下泄露原特效方案,是不是內部人員合夥搞垮戰狼2?或者是背後的不可知交易,不然我沒理由相信這種低級錯誤會出現在一個團隊上,難道你們團隊內部都不審核?綜合所述我可不可以認為是有人在趁著戰狼火順便打下劫?

寫這麼多不是洗白狗,完全是對吳京的認可對達康書記的喜愛對作品的好評以及對作品即將夭折的惻隱。

錢難掙,屎難吃,且行且珍惜


上面那個 預備導演 真是可笑至極,洗得一塌糊塗。

1.作為路人,誰都會認為戰狼2是戰狼的續集,現在還變成兩個版權了,真是可笑,,,,就算把電影名字改了,主角名字改了,也只能說是打了擦邊球而已,何況,把戰狼這電影的名字沒改(類似的事件還有 人在囧途和人再囧途之泰囧)

2.別人是不是趁火打劫跟電影是不是侵權沒有必然關係。

3. 抄襲門 吳京已經承認了,難道還要用認真拍好電影的人設來混淆事實,繼續洗地嗎?

4.除非戰狼2能完全跟戰狼完全撇清關係,否者這個地還真難洗

5.演員向電影投資人角色的轉變,帶來的票房壓力不一樣了,演員不一定需要炒作,而投資人一定需要炒作,但別炒過頭了,糊了就不好了


敲竹杠,無恥行徑


難道戰狼1和戰狼2不可以是先作品與後作品的關係嗎?著作權只是保護產品的表現形式,並不保護思想內容,戰狼1和戰狼2的內容不同,故事背景也不同,憑什麼就侵權了呢?何況戰狼本身作為一個名稱能成為作品嗎?起碼戰狼要和相應的故事情節聯繫在一起,才能成為一部作品,才受著作權法保護吧?難道每個去電影院看電影的人是去看電影名稱而非電影情節?武漢的公司早幹嘛去了?人家戰狼2早就開拍了,那個時候為什麼不說侵權,等電影成功了才說侵權,擺明了敲詐,可恥!


《戰狼2》侵權了嗎?

近日,電影《戰狼2》8天票房突破20億!在這建軍90周年之時,主旋律題材又火了一把!但是在導演吳京收穫鮮花和掌聲的同時,纏繞在電影《戰狼2》背後的知識產權糾紛也拉開了帷幕。

一、案件回顧

2017年5月,武漢傳奇人影視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傳奇人)以侵害作品改編權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訴至法院,將被告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登峰)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北京海淀區法院關於受理《戰狼2》侵權糾紛一案的官博)

武漢傳奇人認為其出資300萬,製作《戰狼》電影,佔有該片版權署名權等精神權利及版權財產權利20%的份額。北京登峰未經授權擅自對《戰狼》進行改編構成了對武漢傳奇人改編權的侵犯。同時,北京登峰擅自使用「戰狼」兩個字作為改編作品的商品名稱,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稱權,無償佔有了原告的市場空間及獲利機會。

武漢傳奇人要求北京登峰停止侵權、停止電影《戰狼2》在全國電影院線放映、停止在電視台播出、停止在視頻網站信息網路傳播;北京登峰禁止在電影名稱中使用「戰狼」兩個字;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萬元並支付維權合理支出律師費2萬元。

北京登峰國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實際控股人是吳京名下的凱燃(上海)影視文化工作室,出資270萬,其實就是吳京本人,目前北京登峰在官博上發布聲明稱:1.《戰狼》版權方從未向「武漢傳奇人」授予或轉讓過影片版權;

2.《戰狼2》根據我方已版權登記的文字作品改編,不存在侵權問題;

3.「戰狼」電影之名全部權利歸本公司獨享;

4.《戰狼2》後續工作不受影響,將如期上映。

目前還沒有實際的證據來證明雙方的說辭,因此要判定是非曲直還要靜待法院的進一步調查。

以下是聲明全文:

二、本案的幾大看點

(一)《戰狼2》是否構成侵權?若侵權,侵犯何種權利?

根據武漢傳奇人的訴訟請求,認為《戰狼2》侵犯了《戰狼》的改編權。改編權屬於著作權的一種,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四)款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想認定《戰狼2》是否侵權,就要明確《戰狼》的著作權歸屬等法律問題。

1. 關於《戰狼》電影的著作權權屬

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也就是說,《戰狼》這一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應歸製片人所有。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出於商業考慮,在電影作品立項階段就會通過合同來約定電影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戰狼》片頭出現的出品公司)

從武漢傳奇人的訴由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因為武漢傳奇人出資300萬,所以獲得了《戰狼》版權署名權等精神權利及版權財產權利20%的份額,也就是說對於《戰狼》的著作權權屬問題,很有可能是在合同中約定了出品單位按出資比例按份共有,但是現在這份合同的具體內容究竟是如何約定的,我們無法知曉。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戰狼》的著作權(包括著作財產權、人身權)由出品單位按份共有,那麼北京登峰未經授權進行改編,是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的。

2. 關於《戰狼》劇本的版權權屬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創作作品的權屬方式有三類,一種是職務作品,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而創作的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但是單位有優先使用權,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一種是委託作品,指受他人委託而創作的作品,沒有合同約定的,著作權歸受託人,有約定的從約定。最後一種也是最原始的就是原創作品,原創作品所作及所得,享有完全的著作權,但是同樣的,與他人簽署著作權轉讓協議的從約定。

吳京是《戰狼》和《戰狼2》的編劇,如果《戰狼》屬於他的原創作品,那麼他自然享有對《戰狼》劇本的著作權。任何人想要將《戰狼》劇本拍攝成為電影,需要吳京授予攝製權。如果《戰狼》電影在立項拍攝之前,吳京將劇本的著作權進行了合同約定的轉讓,那麼吳京對《戰狼2》的改編就有可能侵犯了改編權等權利,重點還是要看本案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3. 了解「戰狼」的商標等知識產權保護方案

同許多知名影視作品一樣,「戰狼」一詞在《戰狼》電影的帶動下,很容易產生商標權屬糾紛問題(具體可參照劍揚君前期文章《從&<我的前半生&>及商標申請——談談影視作品名稱的商標保護問題》)。導演吳京的商標意識是很強的,目前北京登峰遞交到商標局申請的「戰狼」系列商標多達57件,雖然「戰狼」商標還處於駁回複審階段,但是在先權利是毋庸置疑的。

(《戰狼》商標)

劍揚知產公司首席顧問曹劍剛律師表示,北京登峰公司對電影名稱申請商標註冊保護,是一件很好的事情,避免了商標侵權問題,也為其今後對《《戰狼》》系列作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和維權,爭取了更多有利的條件。

(二)武漢傳奇人申請停止播放的訴訟請求能否實現?

武漢傳奇人的訴訟請求中包括要求立即停止《戰狼2》的播放。這一點曹劍剛律師認為,這樣的訴前禁令雖為一種訴訟策略,以獲取今後和解的籌碼,但如果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一般是很難獲得法院支持的。

同時,武漢傳奇人在電影還未上映時就提出訴訟稱《戰狼2》構成侵權,根據電影行業的保密協定,電影未公映之前是不得泄露劇情的,既然內容都不知道,又何談侵權正在發生要求停止侵權呢?事實上,《戰狼2》也如期上映了,說明武漢傳奇人的該訴訟請求未獲得法院支持。

(三)《戰狼2》構成不正當競爭嗎?

在當前的著作權、商標權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大多都會涉及到不正當競爭問題,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請求,有時成為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一個「抓手」。這次的《戰狼2》糾紛也不例外。

武漢傳奇人認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原因是北京登峰利用《戰狼》這一作品名稱,無償佔有了原先的市場空間及獲利機會。2015年《戰狼》的電影票房是5.4億,今年的《戰狼2》票房已達40億,並且有望獲取50億票房!一旦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那麼北京登峰將面臨巨額的賠償。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要雙方存在競爭關係,這是認定的基礎。本案現有信息反映,武漢傳奇人只參與了《戰狼》的投資,其想參與《戰狼2》的投資,但未能入伙,兩者的競爭關係並不明確。其次,如果如北京登峰如聲明中所說獨享《戰狼》版權,那麼也就不存在利用「戰狼」這一知名商品名稱的問題了,具體需結合證據進行進一步分析。

(四)本案會是雙方利用訴訟製造一場「炒作營銷」嗎?

現實中,的確存在許多影視作品或演員,在影視作品上演前,人為故意製造訴訟等事件或輿論風波,吸引廣大消費者的眼球,讓消費者有通過購買電影票親自區眼見為實的衝動,從而達到「炒作營銷」的目的。本案從目前情況來看,這方面的幾率不大,而且一定查實存在「炒作營銷」等不法行為,對雙方來說代價那是巨大的。

三、思考:影視作品續集的著作權該如何保護

現今,電影市場上的影視作品競爭激烈,一旦一部電影成功賣座,那麼就會有續集出現。從好萊塢的《變形金剛》系列、英國的《007》系列、到我國的《人在囧途》和《人在囧途至泰囧》、《戰狼》和《戰狼2》,我們發現國外這種續集電影可以很完整的拍下去而不會有什麼版權問題,但是我國的續集電影在版權這一方面屢屢鬧上法庭。

究其根本還是在於國民的版權意識不強,在影視作品方面沒有嚴謹的知識產權規範。這一點雖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製片人享有電影著作權,而在現實生活中電影著作權往往分散享有,就能看出影視著作權的保護不統一的問題。劍揚君在這裡提醒各位,涉及到電影續集,首先要將版權集中起來,一人掌握住了主動權,就不會出現因為投資方不合而鬧出諸多糾紛;其次要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權益的劃分,寫明享有的是財產權還是人身權,享有何種財產權?何種人身權?有針對性的約定就能明確權利的觸手範圍。最後要留存好證據,證據才是最有力的武器!

總之一句話:知產經濟時代,自己的作品,自己要先做好保護,重視知產才能少走彎路!


《著作權法》的改編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里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利


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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