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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吧,我二更了,《加州財政史》(二)

沒想到吧,我二更了,《加州財政史》(二)

來自專欄幼發拉底長波電台

催更反動學閥鄭洋

貨幣條件

在審查加利福尼亞立法會第一屆會議期間制定的金融立法之前,似乎有必要簡單地說一下加利福尼亞政府在1854年之前的貨幣狀況,當時美國政府在三藩設立了一個分支鑄幣局。在聯邦政府建立關稅區之前,金沙被視為支付關稅的保障。經常收到的金沙,價值十七到十八美元每盎司,在公開拍賣中以每盎司六到八美元的價格出售.。

建立海關區的法律要求所有的關稅是用美國的金幣或銀幣支付的,或者用外國硬幣來支付的,而其價值是由國會確定的。而美國貨幣的稀缺導致了各種貶值的硬幣的進口。從西班牙西印度群島進口了pistareen 比塞塔里恩或 比塞塔 ,價值19美分,但很容易以25美分的價格流通。價值12.5美分的西班牙里拉,以15美分的價格流通。價值43到44美分的西班牙銀幣,,取代了半美元;德國銀幣價值16美分,流通價格為25美分。

1850,國會在三藩建立了一個美國貨幣檢驗辦公室,並授權關稅稅務官在辦公室接受金檢,以支付關稅。金沙的價格立刻從十六上升到十七,甚至每盎司十七點五美元。雖然這一法案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貨幣緊缺的狀況,但它並不能完全滿足美國硬幣一般用途的需要。1851年3月25日,州立法機關廢除了1850年4月20日的法案,該法案禁止私人鑄幣。4月21日,州長批准了一項旨在管制私人鑄幣的法案。不久之後,負責三藩的美國貨幣檢驗辦公室的Augustus Humbert與莫法特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後者有權發行價值五十美分的八邊形硬幣。1852,莫法特和公司開始鑄造五美元的金幣。起初,當地銀行家鼓勵發行這些新硬幣。他們高興地把它們當作存款。然而,直到國家當局發現在所有細節上都不可能對私人鑄幣進行監管。此外,加利福尼亞促進私人鑄幣的行動不符合聯邦政府的批准要求。1852年,國會通過了一項法案,禁止在支付關稅時接收金硬幣或金沙。為此,三藩市的商人反對。在向美國財政部和國會遞交的備忘錄中,他們表示,在兩天內,硬幣價值從一半降到到百分之十,所有應納稅品按比例上漲。10月5日報價為每桶二十七美元的酒在10月9日以每桶二十九美元出售。聯邦官員的注意力也被如下事實所吸引, 三藩海關每月平均收入為200000美元,但同期該市最大的七家銀行銀行中只有100000美元的美國硬幣。財政部部長在調查當地情況後,便拒絕執行1852年的法案。1854年國會在三藩設立了美國鑄幣局分部。隨著美國硬幣的增加,私人和外國硬幣的需求越來越少,逐漸消失。

Sec. I. 任何人或公司,在本州內,任何一種黃金或白銀,無論是純金還是銀,以硬幣形式或其他形式,意圖或計算為貨幣流通的,都應對其持有人負責,以表示其價值,或發出硬幣時的匯率,並應繼續。所有這些硬幣都用美國法定硬幣兌換成這樣的硬幣。

Sec. 2. 任何人製造或發售該硬幣,應予以拒絕或不予理賠。按照第一節規定的方式,他被認為是輕罪,並且在受審時,應處以不少於五百美元、不超過五千美元的罰款或不少於六個月的監禁,也不應超過3年,或者罰款和監禁。

Sec. 3. 如果任何人在此後製造或出示任何一種金銀,如未在其上的一天、一個月和一年的製造中所作的相同的衝壓,他將被視為犯有輕罪,並在其發生時,應承擔與在第二次審查中所主張的同樣的處罰。

Sec. 4.此後,如有人製作或出示硬幣或金銀片,如本節第一節所述,第二章,其價值低於其標的或名義價值,或其發行的價值,他將被判犯有欺詐罪,並在其接受時,應承擔第二節所述的處罰。

Sec. 5. 本法自其通過之日起第五日內生效。

2 第一屆州立法機關

1849年12月5日,第一屆州立法會議在San José舉行。它所要解決的最困難的問題之一是提供支付國家開支的手段。解決辦法不能推遲,因為州國庫是空的。美國戰爭部的官員拒絕將「民事基金」的錢交給加利福尼亞州,表示除非國會下令這樣做。儘管有必要立即採取行動,但一些立法者反對直接徵稅。當地居民對這種徵稅方法沒有經驗,對此會感到憤慨。這組議員堅持認為,由於加利福尼亞從來沒有成為聯邦政府的開支來源,加利福尼亞從未有過一種區域性形式的政府——國會應該為新組建的州政府提供財政需求——直到設計和引入一個令人滿意和有效的收入體系。然而,經驗證明這個計劃是行不通的。沒有理由相信國會忽視了為加利福尼亞建立區域性政府,可以說服國會撥款來支付國家開支。

3 1850年度臨時國家貸款

為了滿足州政府在1850年2月1日頒布的緊迫的財政需要,通過了所謂的臨時州貸款法案。該法案授權和指導州財政部發行和出售債券,金額不超過三十萬美元。發行的債券以100元、225元、500元及1000元面值計, 自發行之日起六月內繳付, 利息為每月 3%。它們是所有稅款和國家會費的應收款。如果在任何時候, 國庫沒有硬幣支付國家的任何債權人, 州財政署是提供他的債券授權, 只要沒有低於面值發行。

4 1850年度一般財產稅法

為了滿足州政府當前和未來的開支,第一個立法機關制定了全面的稅收法,包括一般財產稅、人頭稅、軍事減免稅、外國礦工執照稅和少量的許可稅。現在讓我們來研究一下這些措施,即「小額許可稅 」,它將在隨後幾年徵收的許可稅中得到處理。

關於1850年3月30日的一般財產稅法。大會任命了一個稅務委員會,但我們一直找不到報告。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在參議院期刊附錄中的報告,讓我們了解一些加州人樂觀的精神:這份報告部分內容是:貴委員會相信,從對州資源的深入了解中,可以徵收稅款,到明年七月,財署將收到約六十到七十萬美元,根據憲法第九條第十五款的要求,它的操作可能是平等和統一的,儘管它的數量可能是繁瑣的。你的委員會已與委員會的方法和手段部分同意的稅務法案,列出了大量和易於收集的應稅品清單。憲法所賦予的從價原則,即將開發資源在一個從未見過的新州,付稅方式會更容易,因為沒有一個新的州以一個如此偉大的生產力來彰顯她的政治存在。這個怪誕的真理已經被世人所熟知,加利福尼亞還沒有加入聯邦,但作為一個州,它的生產量超過了聯邦中最古老、最富裕的州。

這種生產不同於其他國家的財富,不取決於季節或收成,也不取決於棉花工廠的枯萎、紡紗的成功或貿易的波動。每年的每一天,她的收入都是一樣的;無論你是從地球上提取的金衡制,還是按勞動的平均值作為生產標準,她都已經遠遠超過了她的姐妹州,按照你的委員會的意見,讓他們敢於提出意見。正如目前所知的成千上萬人研究過的那樣,加利福尼亞貴重金屬的丰度將持續很長時間,這就消除了以前對這種生產資料的懷疑。

貴委員會不認為這是他們的職責之一,他們認為有一個有益的趨勢,即一個持續和統一的生產可能會減少信貸制度的必要性,也就是說,這個月和一年中的相同收入是可以負擔的。納稅人,在一年中的任何季節,在短時間內,都滿足州納稅條件。因此,他們建議在明年七月之前進行稅收的評估和徵收。在聯邦的其他州,評估通常以很長的時間間隔徵收稅款,因為納稅人的收入一般取決於穀物、棉花或煙草作物,或是他每年的其他收入。

貴委員會,從對礦業和其他州的人民的全面了解中,會對他們所聽到的毫無疑問的言論發表評論,因為我們的公民會樂於繳納稅款。在這個問題上,貴委員會最有信心的一點是,從來沒有一個社區能更加迅速、迅速地交稅。他們不僅會從他們的道德意義上認識到納稅的必要性,而且因為他們更有實現這一目標的能力。廣大的土地擁有者可以實現這一目標,因為現在在小規模的土地產生了了大量的需求和高收入--牧馬人和千千萬萬的牧羊人也能實現這一目標,因為馬匹、騾子、牛肉和羊肉的需求量很大,價格也很高—因為有較高的地租收入,商人在他的高利潤的基礎上,可以實現這一目標,而礦工和勞動者,他們的高額收入,將有更大的能力來滿足這些需求。

貴委員會要相信,如果一種收益比另一種收益更容易滿足這種需求,這就是採礦所帶來的收益,不僅因為他們帶來現金的能力穩定,同樣也因為這能帶來巨大的消費需求,而這些更大的收益需要在將來的州政府下得到確保並保護。

該報告與第一章所引用的參議院財稅委員會的報告只有語氣上的差異,我們卻不能通過實證來證明兩份報告的差異,這一差異只能通過委員會成員的個性來體現。兩份報告的定稿只間隔了幾個月。在這期間,農業和工業行業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變化,這將導致不同結論的產生。這篇敘述隨之而來的是揭示兩者的不一致性,並證明了在一個新的和不發達的國家試圖預測事件的發展是徒勞的。

1850年3月30日《普通財產稅法》規定:「在本州範圍內,所有財產、不動產和個人財產均應如實納稅,除下文另有規定外」。 不動產被定義為「在這個州內的所有土地和所有建築物,或在其上建設或附著的其他物體。」 個人財產包括「所有家庭傢具、貨物、動產和貨幣」;無論歸屬本州還是在州境外的所有船舶,包括蒸汽船、普通船舶和輪機船;無論歸屬本州還是在州境外,所有歸屬納稅人的貨幣利息收益,或是對有債務償行為人有債務收益;在以及所有在收費公路、橋樑、保險公司和資本企業中的股票;法人公司資本的這部分也可對其資本徵稅,不應歸屬於不動產。」

憲法所規定的「稅收應均等、統一」原則並不妨礙立法機關免除可觀的財產稅。1850年3月30日的法案免除了國家法律規定可以免稅的行為人及財產:美國和州直屬的實業財產和個人財產;從出售日起五年內出售的土地;所有學校校舍,法院和監獄的土地,不超過十英畝的,以及位於其中建築物;用於宗教目的的教堂及其附屬設施;面積不超過五十英畝的公墓;,不超過二十英畝的圖書館、慈善機構、慈善機構或科學機構,連同其所在土地;上述機構的所有個人財產;普通學校未售出的所有土地;每個不超過三百二十英畝的歸屬本州的勞動學校或學院的個人財產和房地產;個人財產達到一千美元的寡婦或孤兒。

縣評審員在3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和每年8月的第一個星期一確定各自縣內所有應稅財產的價值。規約規定了評稅員的職責,並指導他如何評估財產。國家出售的土地,儘管未被批准或轉讓,和實際轉讓一樣,以同樣的方式予以評估。公司的個人股東,其資本應納稅,不得對其股份作為個人徵稅。個人財產被列在業主居住的地方。土地將被列入所在地的縣。在評估土地時,評估是針對業主的名義進行的,如果已知的話。如果業主不明,需對佔用者進行評估,因為他必須繳納這項稅款。如果後者付了稅,他需要對業主提起主張。如果持有者已知的話,閑置的土地將被評定給持有者;如果持有者未知,則需界定為「持有者不明土地」 。工廠、協會和公司的個人財產將在工廠、協會或公司的主要辦事處所在的縣進行評估。運營收費橋樑或渡輪的公司將在收取通行費和票價的縣進行評估。如果在一個以上的縣收取通行費和票價,該財產將被列在財務署辦公室所在的縣進行評估。應徵稅的抵押個人財產,歸屬於財產實際所有人。抵押人的房地產是抵押人的財產,直到抵押權人完全佔有。

所有的財產,實業的和個人的,都要以其真實的貨幣價值來評估。為了幫助評估人查明財產的真實價值,法律授權他在3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和8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間,從該縣的每個居民那裡取得一份財產所有權人的聲明,如果評估人找不到被評估人所擁有的財產及其財產的價值,或者被評估人拒絕按照法律要求提交一份聲明,則評估人必須任意決定該人財產的價值。

在確定土地的價值和改進時,應給予適當的考慮如下情形:土壤肥力和質量,鄰近道路、城市、城鎮、村莊,可通航的河流和水上的特權,以及與之相關聯的任何地方優勢,以上均作為對不動產的真實評估標準。

按照下列收集的數據,評審員準備了一份評估報告:

1.所有應稅居民的姓名。

2.對除城市或城鎮地段以外的每一個應納稅的房地產進行簡要描述。

3.未予修正的價值。

4.修正的價值。

5.城鎮或城鎮地段的納稅申報表。

6.未修正的價值。

7.修正的價值。

8.個人不動產徵稅的價值。

估價人反饋的財產的估價不一定是最終的。他的數據須經法庭審理,財稅委員會評估時可以適當增加或削減估價人的估價結果。州和縣政府徵收的不動產和個人財產稅均由各縣縣長負責徵收。對於這項服務,縣財署被允許從一千美元10%,一千至二萬美元8%,兩萬美元至五萬美元6%,五萬美元以上3%的比例截流資金。此外,每個縣財務官員,允許可以收取每英里25美分的差旅補助,這份補助用於他們將屬於州的財產稅繳入州國庫而從州首府往返差旅費用。

國家的留置權是最重要的。留置權附加條款:擁有不動產的,從每年3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未擁有不動產的私人財產,從每年8月的第一個星期一起。在每年十一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前,縣財政人員被允許出售任何未繳納稅款的不動產。如果稅收被拖欠,納稅人的個人財產必須被增加20%的市值,並以每年10%的利息處以滯納金,直到稅款被支付。

1850年人頭稅

徵收人頭稅或個人稅的想法得到了州憲法會議和第一屆立法會的批准。後者相信加利福尼亞有大量流動人口,這些流動人口沒有不動產,很少有個人財產可以徵稅。然而,這些流動人口享受著州政府的所有福利和保護。讓這些人為政府支持做出貢獻的唯一辦法就是徵收普通人頭稅。,參議院財政委員會,從我們之前引用的報告中,認為每個人都願意支付這個稅,如果人頭稅只相當於平常的一天工資的一半。當時的平均工資是十美元,因此委員會建議徵收五美元的稅。立法機關批准了委員會的建議。該稅是針對從所有年齡在二十一至五十歲之間的男性居民收取的,除了未投票的印第安人--除非他們有選舉權--和所有被州法律豁免的人。如果任何有納稅義務的人拒絕這樣做,他就不被允許在加利福尼亞州的法院對任何追償債務或對違法行為提起的訴訟。

6 軍事貢獻稅

首屆立法院的另一個財政措施是兩美元的軍事貢獻稅。這項稅收是針對加利福尼亞所有年齡在十八歲到四十五歲之間的身體健全的男性公民,除了那些被法律豁免的人,或者志願民兵組織的成員。其中10%資金作為縣的利益而付給縣財政,10%為評估員進行準備軍事動員的費用,其餘80%進入州軍事基金,用以支付州民兵的費用。

7 外籍礦工許可稅

1830年4月13日的《外籍礦工許可法案》禁止每一個外籍礦工,而非美國本土公民或當地出生的公民,或者不可能成為Guadalupe Hidalgo條約下的公民(所有的加利福尼亞印第安人除外)在沒有獲得外國礦工執照的情況下從該州的任何地方開採礦產。取得該執照的費用是每月二十美元。該法案是以確保礦業縣產業得到更好的規章和行政管理為目的通過的。它將繼續生效,直到州州長頒布公告,宣布聯邦國會通過法律,由美國政府來承擔調節加利福尼亞貴金屬礦產開採的職責。州長要為每個礦業縣以及三藩縣任命一名專職負責外籍礦工許可稅的徵稅官。一旦從稅務官獲得採礦許可證,任何外國人在與美國公民相同的條件下,可以在該州的任何部分進行礦業開採。毋庸置疑,這一法案激起了外籍民眾的強烈反對,其中許多人自1848以來一直在加利福尼亞。西班牙裔墨西哥人特別憎恨這一行為。他們認為這是企圖把他們從礦區中驅逐出來。該法生效後不久,其合法性受到質疑,但加利福尼亞最高法院認為該法案是有效的:這項收費不是稅收,而是針對逃稅行為的依法規範。外籍礦工隨後在整個礦業地區召開了群眾大會,呼籲採取行動,並強烈要求官方對此作出回應。為了充分考慮外國礦工執照稅對外籍人口因素的影響,立法機關於1851年3月14日廢除了這項法律。在該項法律生效期間,加州總計徵收了33147.47美元。

備註19:本案被告稱,外國礦工執照稅法對他徵收的費用是一項稅款,因此違反了憲法要求稅收平等、統一的規定。稅務官需由市鎮居民或要徵收稅款的縣選舉產生。最高法院認為,這項指控不是一項稅收,而是為在礦業區享有保護州政府的權利而支付的費用,以及追求豐厚利潤的監管。「稅收這個詞,」法院在其隨後的解釋中說,指政府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人身或財產上強制提供公共物品的強制收取。它通常在規定的時間內預先評估,並在指定的時間徵集。它的收入是強制執行的,有時是對人的監禁;而另一些則是通過出售財產。然而,這項法律卻不具備這些特點。它不需要對所有項目進行強制索取。外籍勞工可以支付,或選擇不支付,具體數額,取決於他自己的選擇,即他是否事採礦作業。這項數額未經評估;它不需要在一定的時間內支付;它的欠款既不會導致監禁也不會導致財產被罰沒拍賣。通常情況下它只是單方面的,出於權利人個人的意願,來決定是否來履行規章要求。它具有一種特定的費用的性質,例如要求許可證出售所有的貨物或酒類,或行使某些交易,或表現出某種好奇心,或承認某些特權,或作為享受所需設施的通行費,沒有一種是根據在這個術語的共同構思中的一種稅。這是許可證費用,而不是稅收;除非法令是憲法性的,否則我們看不出許可法是如何遵守憲法的。

8 總結

基於所有的財政立法,加州的收入,不包括在1850年6月30日第一財年借入的資金,從外國礦工執照稅中獲得的金額,總額為3156.27美元。包括收款在內的總收入為293156.27美元。支出總額為348165.26美元,其中立法機構支出218824.94美元,用於印刷鈔票、法令和各種報告的州印刷費用為74073.25美元。總赤字達55008.99美元。在接下來的十年里,立法機關會議通過了一般財產稅、人頭稅或許可稅法的一些重要改變。這些變化是出於各種原因而提出的,有時是為了更公平地分配稅收,有時是為了增加州的收入,有時是為了調節某些行業和企業。在討論這些變化時,我們將日期作為次要因素進行考慮。我們打算對加利福尼亞稅收法的修改作一個完整而簡明的調查,但不通過時間序列進行分析。因此,比如,物業稅將被視為貫穿整個標題下的專著。稅基;稅收豁免;徵稅財產評估;攤派均等;州稅率;稅收的徵收和徵收的執行。

9 1851—1860的一般財產稅

A. 稅收基礎

1851年,財產稅的稅基沒有太大改變,儘管Burnett州長把立法機關的注意力轉移到了不平等和苛刻的稅收制度上。

注釋:Burnett州長在他的1851年度咨文中呼籲立法機關注意到這些事實:,六個農業縣,人口6367,繳納了41705.26美元的稅款,礦業縣的人口有119917,只繳納了21253.66美元。礦業縣徵收的人頭稅共計51495美元,其中47915美元被拖欠。在農業縣,評估的人頭稅的數額是7205美元,拖欠的金額為3291美元。在過去的一年裡,農業縣,有79778人口,繳納了246247.71美元的州稅,礦業縣的人口有119917,只繳納了21253.66美元。

1852,立法機關試圖給州農業部門提供一些救濟。1850年稅收法被廢除,1852年4月23日法案第1條寫道:在本州內的所有財產、不動產或個人財產,均應按其價值比例徵稅(除下文另有規定外),該價值應由所有人、代理人或擁有者的宣誓、以及縣法官和所有個人的誓言確定;個人的收益,除了農業和勞動力,可能會受到額外的稅收;但在整個州,同樣的情況是平等和統一的。不動產被定義為包括國家所有土地。個人財產的定義被包括並擴展在1850年法案所提及的內容中(見第131頁),金砂、利息金和僅用於收入目的的所有房屋、建築物和其他附著在房地產上的東西,不管這類不動產是美國的私有財產還是公共土地。1853年5月15日的法案,沒有引入任何實質性的改變。1854年5月15日的法律,免除種植作物和採礦稅的稅收征繳。1857年4月29日的法案,廢除了所有以前的稅收法,並使所有財產,除非被法律豁免,有納稅義務。該法將不動產定義為「對國家內任何土地的所有權、債權、占有權或占有權」。不動產的部分定義,包括「佔有主張」,至少部分出於於1856年3月26日的法令,意在保護真正的定居者和固定的土地所有權。本法規定,州政府所有土地應視為公共土地,直至法定所有權已從政府移交給私人當事人為止。這一規定被擴展到包括所有訴訟主體的土地,或者說是「根據西班牙或墨西哥的授予,或任何由加州州長所作的授予」,但除非上述授予已被徹底調查,且擁有清晰而明顯的界限。由於這一法令,導致加利福尼亞幾乎所有的土地都免稅。為了糾正這種情況,為了糾正這種情況,立法機關決定對一個人在他所擁有或宣稱的土地上獲得的佔有利益徵稅。

個人財產權由1857年4月29日法案規定,包括如下:

個人財產包括所有家庭和廚具;所有法律、醫療和雜項圖書館、所有雜物、貨物和商品、所有種類和動產的所有動產,所有的錢在銀行或銀行或個人的存款或存款,所有可產生利息的錢,抵押或其他擔保,金砂,可償還性債務,手邊的貨物,馬,騾子,牛,牛,小牛,牛,豬,羊,山羊,各種各樣的牛、馬車、馬車、馬車、全副汽車、舞台、舞台用具、兩輪馬車、大車、拖車和其他車輛,無論是使用、娛樂還是租用,所有的機器和設備,所有的產品和改裝品,所有倉庫和船體,所有輪船,船隻和船隻的每種類型和名稱,無論是全部或部分地在本州境內航行水域內的任何河流或海灣,無論在途或是在倉狀態,所有資本在任何行業、商業或商業中借出、投資或使用,所有公司、公司、協會、公司或個人在該州從事業務或有辦事處的資本存量、所有財產的貨幣、財產和效果,除不動產外,歸屬銀行家、銀行機構或公司,銀行家,放債人和經紀人,所有房屋、建築物、籬笆、溝渠、構築物等,在任何土地上建造或架設,不管是私有財產,還是國家財產,或美國的財產,或州內任何市政公司或公司的所有財產,以及所有本法規定的不包括「房地產」一詞的任何性質或性質的其他財產。

B.免除部分

廢除1832年4月23日的稅法,免除隸屬於美國、州或其任何縣的所有土地、建築物及其他財產的稅收;所有公共建築,連同他們的傢具和設備,以及所有的公共廣場和地段,用於重新裝飾或裝飾的目的,隸屬於本州的任何城市、城鎮或村莊的;以教育目的而授予和持有的所有財產;所有校舍和其他建築及其傢具、設備和土地附屬品,用於教育目的;所有醫院連同他們的傢具和設備;所有教堂和其他用於宗教禮拜的公共建築,以及所有墓地和陵園。該法律的這一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對1850年法律的相應規定的重新制定。然而,這部法律與1850年法律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不再限制教育機構和慈善機構可能擁有的土地面積,而不再承擔對其徵稅的義務,也不免除任何寡婦和孤兒的個人財產。

根據1853年5月15日的法案,豁免項目被增加並具體列舉如下:

  1. 所有的土地和大量的土地,包括他們的建築物、附加設備和,屬於國家或該州的任何縣的;所有未佔用的土地、建築物和其他改進、佔用和擁有的、屬於美國的所有土地,以及美國政府使用的所有土地;用於鑄幣或軍事、海軍或其他官方用地。
  2. 市政廳、會議室、市場房屋和所有其他公共建築和建築物,以及所有公共廣場和地段,為公共健康、娛樂或慶典而開放的;屬於該州的任何城市、城鎮或村莊公共的。
  3. 用於教育目的學院、校舍和其他建築物,以及他們的傢具、圖書館和所有其他設備,以及其中的附屬品,以及任何出於教育目的而使用的設施。
  4. 公立醫院、收容所、救濟院和其他救濟貧困和痛苦的慈善機構或慈善機構,以及附屬的傢具和設備,以及用於上述目的,且沒有金錢上的收穫的。
  5. 教堂、禮拜堂和其他用於宗教禮拜的公共建築,其中的傢具和設備,以及大量的地面附著物,並與之一起使用,且僅用於上述目的的。
  6. 墓地和陵園,以及為亡者建立的設施;財產一千美元以下的寡婦或者孤兒。
  7. 任何一家公司對其資本進行納稅的所有者或持有者,無需個人名義對其股票徵稅,也不應要求任何個人或公司對所投資的資本和使用該資本所作的改進納稅。

1854年5月15日的這項法令,豁免了所有剛剛列舉的財產的納稅義務,此外,作物生長和礦業開採也被免除了相關稅收。但在1857年,鐘擺開始朝相反的方向擺動。1857年4月29日的稅收法,免除了各類學院、學校建築、醫院、醫療機構、慈善機構和慈善機構的稅收,但僅限於這些機構在沒有租金或利潤的情況下才被納入免稅範圍。除了這些限制之外,該法案沒有引入任何改變。

C.財產評估

1851年5月1日法令重新制定了1850年3月30日法案中有關國家出售土地、佔用和未佔用土地的估價以及實際和個人財產的清單。此外,還引進了四個變化。首先,它要求評估人查明他所在縣的所有可徵稅居民的姓名,以及他們的應稅財產的價值,在3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到七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間。在1852年度,評估直到8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才完成。評估員編製的評估表必須包括應稅居民的姓名,對應納稅的房地產、城鎮和城鎮的地段、實際房地產的每一個價值以及它的改進進行簡要說明,以及個人財產的實際價值進行評估。第二,評估人必須向每個居民要求宣誓,陳述他擁有的財產及其價值。第三,抵押權下的房地產和個人財產,以稅收為目的,被視為擁有財產的一方的財產。第四,評估人必須對每一個有二十個或更多居民的安置點給予十天的通知,在該時間和地點他將會見納稅人檢查他們返回的財產清單並進行評估。任何拒絕或被認為逃避評估的人,以及未能宣誓其財產清單的人,必須向評估人支付一美元,以支付他到該人的房子進行評估的費用。此外,財產所有權人需承擔應繳稅款的兩倍罰金。估價應由估價人決定,除非縣級均等化委員會改變。

這種評估財產的方法被1852年5月3日的法案所廢棄,這就要求評估人需要去拜訪他家裡的每一個居民,並向被評估人索取他擁有的財產或他所管理的財產的宣誓表。拒絕提供這個宣誓的聲明是輕度違法。如果瞞報的財產數額為一百美元或偷逃稅款,其所有者可被處以不少於五十美元甚至超過二千的罰款。四分之一的罰款被支付給控告治安官的人,並由治安官協助評估員進行定罪。根據1852年4月23日的法律,抵押物的個人財產被認為是擁有財產的一方的財產。在抵押房地產的情況下,抵押人在佔有時,必須向抵押物支付超過財產價值的稅款;抵押權人就抵押權的價值進行抵押。該規約沒有改變評估表的形式或主題,表明每一個人應納稅的房地產數額的聲明必須包括納稅人所擁有的每一塊土地上的英畝數。通過描述他們的數量和毗鄰的街道或街道來描述城市和城鎮的地段。

1853年5月18日的法案要求在3月的第一個星期一和8月的第一個星期一而不是七月進行評估。根據本法,對抵押貸款徵稅的方法再次改變,使持有人必須支付抵押個人財產稅;抵押人抵押房地產。由於期望增加財產的總估價,以達到徵稅的目的,評估師被明確地命令確定所有財產的價值。以前,他可以承認房產所有者的估價。現在他必須自己決定估值。為了有助於他工作,他有權檢查和審查所有公司和公司的官員的帳目,這些公司和公司必須向他們報告這些公司或公司所擁有或管理的財產。按照以前的規定,他必須向每個納稅人提出一份宣誓聲明,陳述他擁有或管理的財產。任何不包括在本聲明中的財產可在一年中的任何時間進行評估。除非縣級財稅委員會滿意,認為其不受評稅卷的疏忽是審計員的過錯,否則將會導致雙重徵稅。

這些規定在1854年5月15日的法案中被重新整合,除此之外,該法賦予了陪審員自由裁量權以要求(或不要求)從他所在縣的每個居民獲取財產清單。根據1857年4月29日的法律,評估人被剝奪了這種自由裁量權,並承擔法律義務要求每個人、公司或公司提交一份聲明,以顯示所有擁有或聲稱的財產。在拒絕這樣做的情況下,估價人必須確定財產的價值,這在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是最終的。除非該人、公司或公司在8月的第一個星期一或在到期稅款到期後三天內提交一份聲明,只要這樣的要求是在8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之前提出的。不動產的估價是最終的,除非縣級財稅委員會作出改變。任何不在常規清單上的財產都可以在十月最後一個星期六之前的任何時候進行評估。如果財產免除了評估,或是由於評估人的疏忽,那麼評估人需要對財產的所有稅負負責。然而,如果財產由於其所有者未能提交所需清單而逃避評估,則所有者對其財產所欠的稅款應負兩倍的責任。

我們一直找不到任何數字來說明評估財產的目的是為了徵稅。但一般收入法有兩條規定評估人作出的最高津貼或最低津貼。1853年5月18日的法案,在以下幾個縣:Tulare, Mariposa, Tuolumne, Calaveras, El Dorado, Placer, Nevada, Yuba, Butte, Sierra, Shasta, Siskiyou, Trinity and Klamath允許評估人及其代表人均每日不少於十二美元的津貼。在所有其他縣,津貼不少於十六美元。評估人或代表的具體數額由各縣法院決定。1854年5月15日法案第3條以下縣:Tulare, Mariposa, Tuolumne, Calaveras, El Dorado, Sacramento, Nevada, Yuba, Butte, Plumas, Sierra, Shasta and San Franeisco允許評估人和他的代表人均日津貼不超過十六美元,在剩餘的縣,他們的津貼為八美元至十二美元。根據1855年4月17日的修正案,評估人和他的每名代表在實際評估財產時每日津貼不超過十美元。從這些陳述中,我們應該推斷出評估人員在十年的其他年份里並不是是無償服務的。他們只是指出,補償是由特別會議,或由法院或縣監事會確定的。

D.公平評估

1850年至1870年間制定的稅收法只為縣域均等化提供了依據。1851年5月1日的法令,承認法院或監事會依法成立的機構,作為縣級均等委員會而存在。由於某些不明顯的原因,當擔任均等委員會時,只能控訴或根據縣檢察官的命令行事,而監事會可以主動採取行動。1852條法律排除了對法院的這種限制,並賦予其與監事會同等的權力。縣均等委員會,無論是由法院或監事會成員組成的,都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改變,以確保公正和公正的對該縣財產的估價,比如由評估人返還。1853年和1854年的法律沒有改變,只是前者要求董事會在8月的第三個星期一開會,並繼續開會直到完成工作。1857年4月29日頒布的一項法案要求州所有縣的財產評估必須由縣監事會來實現均等。作為均衡委員會的這一機構要求在8月的第二個星期一舉行會議,並在九月的第二個星期一之前或之前完成其工作。董事會的權力和管轄權沒有改變。

我們還沒有確定縣均衡委員會在多大程度上增加或減少了財產的估價。無論是年報中的州長,還是報告中的州實際管理人員,都未提到縣議會平等委員會的行為。

E.州稅稅率

從1850年到1872年,加利福尼亞的稅率是分攤的,而稅收則不是分攤的。稅款稅率是在稅收評估完成之前確定的,並且在總撥款已知之前決定。任何特定財政年度的支出和收入之間的任何聯繫都只是巧合而已。我們將在以下幾章中闡述成功的做法:拋開這種隨意的方式來確定國家的稅率,並採用一種更加商業化的方法。

注釋: 「Quotitat-Steuer」「Repartition Steur」的術語,瓦格納教授在他的論文《金融學》中的運用會比我們的闡述更具有表達力。他區分兩種確定稅率的方法如下:在前者,稅收優惠是最後一步。在對其產生的收入的任何確切知識之前,確定和固定該比率。在後一種情況下,速率的固定是最後一步。收入總額由基數的總價值除以商數,商數是比率。瓦格納教授提倡後一種方法,因為(1)它更適合於公共控制和商業;(2)更容易控制支出;(3)更容易徵募個人納稅人的利益。

1851年立法機關將州稅從每一百美元的應稅財產, 由五十美分提高到六十五美分。 這一稅率在1852年期間生效,但在1853年下降到六十美分。在1855年4月27日法案通過之前,稅率沒有再發生變化,從每一百美元徵收每年七十美分的從價稅。在接下來的兩年里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但是1858年2月27日的一項法案將州的稅率降低到六十美分。這一稅率在1859年期間仍然有效。

F.州稅徵收

1850年度縣財政人員徵收置業稅的失敗與無力,要求稅收法有所改變。根據1851年5月1日的法令,除了外國礦工的執照稅外,每個縣的長官都必須負責收取所有的稅款。作為稅務徵收人員,他被允許從解往州政府的稅款中截流以下費用:5000美元或更少的款項截流8% ;5000-10000美元部分截流5%;超過10000美元而少於50000美元部分截流3%;超過50000美元部分可截流2%。這些費用被1832年4月23日的法案改變。本法案第55條規定:「除徵收人頭稅外,警長將被允許截流部分稅款,以下比率,即:1000美元以內,10%;1000-2000美元之間,8%;2000-5000美元,6% ;超過5000美元部分,3%;該比例也應包括全部罰金。目前尚不清楚這些費用是否包括州稅和縣稅,或只對前者徵稅。1853年5月18日的一項法令,允許郡長將所有的稅款,包括許可稅、外國礦工執照稅和人頭稅,部分返還給縣財政部,比例為5000美元以下8%;5000-10000美元 ,10%;超過10000美元部分,15%。在聖弗朗西塞奧和薩克拉門托的縣,他從他收集的全部金額中獲得了5%,並付給了縣財政。這些費用在1854年5月15日的稅收法中沒有改變。但該法案於1855年得到修訂,將各縣分成兩類。第一類中的縣治安官或收稅員被允許從收取和徵收所有稅款,包括許可證稅、外國礦工執照稅和人頭稅,截流10000美元以下6%;10000-20000美元截流4%;20000-50000美元截流3%;50000美元以上截流2%,除了在San Franeisco的稅務官可以在超過200000的稅款中截流1%。在第二類縣,允許郡長或收稅員,按如下比例來截流稅款,10000美元以下截流6%,10000-20000美元截流8%,20000美元以上截流10%。縣的分類似乎是建立在人們的產業追求之上的。第一類包括農業和商業縣;第二類包括礦業縣。在第一類上,當總收入增加時,治安官或收稅員的費用減少;第二類,費用的增加隨著收入總額的增加而增加。前者的比率從6%下降到2%,後者從6%增加到10%。

此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特殊縣法,稅收征管人或警長為納稅者提供服務。在第一個十年結束之前,法律已經引進了許多變化和修改。在本文範圍內,似乎不太可能把他們陳述出來。1850至1860年間,管制員和國庫主管的報告沒有顯示國家稅收的評估和徵收費用。對於第五財政年度(1854-55),該稅務主管允許在其年度預算中為成本26%,用以徵收州稅和滯納金。第二年,出於同樣的目的,他允許該比例為30%。州長J. Neely Johnson在他的年度信息附錄中,日期為1858年1月18日,顯示了從1857年7月1日到1858年1月支付給國庫的收入數額,收集的費用如下:

第一類下列縣組成: Santa Clara, Alameda, Monterey, San Luis Obispo, Santa Barbara, Napa, Sonoma, Contra Costa, San Joaquin, Santa Cruz,Tulare, San Bernardino, Sacramento, San Francisco, Mendocino, Marin, Solano, Los Angeles, San Diego, Stanislaus, and Yolo.

第二類包括其餘縣:Butte, Yuba, El Dorado, Plumas, Placer, Amador, Tuolumne, Calaveras, Sierra, Nevada, Trinity, Klamath, Shasta, Humboldt, Colusa, Siskiyou, Mariposa, and Sutter

上述這些縣沒有列出支付給1857年的評稅員的支出。

根據這些數字,存在較大的比例懸殊,徵收州稅的成本從 Napa縣的2.9%不等,到San Luis Obispo 縣的57%,國家的平均稅率是8.37%。

G.執行

第一個普通財產稅法被認為是有缺陷的,因為那些收取財產稅的縣司庫沒有足夠的法律權力來強制徵收。1851年5月1日的一項法案通過宣布所有符合法律的評估仍然是對這一情況的的判定和執行。如果稅款被拖欠,司法部長以書面的方式用英語和西班牙語發出十天的通知,即要扣押並出售受徵稅的財產。1857年4月29日的一項法令,在每年十月的第三個星期一結束其公務時,授權和強迫收稅人將所有未繳納的稅款增加5%。在十一月的第三個星期一之前的星期六完成的拖欠名單必須在同一個月的第四個星期一之前或之前公布。在這份刊物中,必須給出有關財產的時間和地點的通知。未繳稅款的,將被出售。在出售開始前的任何時候,財產所有人或佔有人可以書面通知收稅員,關於他希望出售的財產的哪一部分。如果欠稅的納稅人沒有利用這一特權,稅務機關有權在必要時出售任何部分或全部財產,以支付稅款、罰款和費用。下表從國家控制人的報告中摘錄,其內容包括徵稅的財產估價、每一百美元的應稅財產的國家稅率和國家從稅收中獲得的總收入。遺產稅,從1850到1859,包括:

這張表顯示的一個非常有趣的事實是個人財產估價的增加。當房地產和個人財產的估價從1850年的57670689美元增加到1859年的131060279.49美元,或大約145%時,個人財產的估價卻在同一時期從原來的增加到接近315%。這一增長可能歸因於兩個原因:一是州人口的大幅增加;第二,評估員和立法機關努力減輕土地的過度徵稅,但卻把沉重的負擔放在個人財產上。財產稅的收入顯示出相當大的波動性。最顯著的增長是在1858年6月30日的財政年度,總收入達到710211.63美元。雖然這一列顯示了財產稅的應收數字,但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才收到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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