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小三」,有法律效力嗎?

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小三」,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當事人自治的民法基本原則,公民原則上可以將自己的合法財產自由處置,既可以贈與任何人,也可以在身故後留給任何人,法律通常都會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並予以保護。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自己的部分,指定由自己的婚外情人繼承,這種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據司法案例,小明是一名私營企業主,2008年8月,小明經人介紹結識了年輕漂亮的小美,雙方戀愛交往半年後登記結婚。婚後由於雙方的性格差異過大,兩人不斷為生活中的瑣事吵鬧,一年後兩人開始分居。期間小明兩次以夫妻感情不合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均被法院駁回。2014年10月,小明在一次商務活動中認識了善解人意的小英,兩人一見鍾情,3個月後開始同居生活,彼此感情一直很融洽,小明向小英承諾一旦自己離婚成功,就同小英結婚。2015年5月,小明因病住院,小英一直在醫院照顧陪伴,小明為此非常感動,於是親自書寫了一份遺囑,決定在自己遭遇意外時,由小英繼承自己的一套價值1000萬元的婚前房產,並將書寫好的遺贈協議交給小英保管。半年後,小明的病情惡化,搶救無效後去世。小英根據小明書寫的遺贈協議,要求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小美得知後堅決不同意,主張小英是小明的婚外情「小三」,不屬於法定繼承人,小明留給小英的遺贈協議無效,房產作為遺產,應當由自己以及小明的父母來繼承。於是小英根據自己持有的遺贈協議,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小明在遺贈協議中指定的房產。法院會支持小英的訴訟請求嗎?

仙人球提示,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小英的訴訟請求,認定小明留給小英的遺贈協議無效。

法律規定,儘管公民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合法財產,但是公民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法律明確禁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婚外情行為是一種違反道德的行為,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法律一方面充分尊重並保護公民自由處分自己合法財產的權利,同時根據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道德準則,要求公民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在本案例中,小明以遺贈協議的方式將屬於自己的房產贈與小英,儘管是小明的真實意願,但是小英在明知小明尚未離婚的情況下,仍與小明長期同居生活,是一種違反社會道德的違法行為,以同居關係為基礎的贈與行為,有悖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行為。

小仙建議,應當注意的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有一類經常出現的糾紛,即老年人將自己的財產以遺贈的形式贈與保姆的案例,在此種情況下,如果老年人在書寫遺贈協議不存在脅迫、欺詐以及老年人沒有因為老年痴獃等精神疾病喪失判斷能力等情形,應當根據保姆對老年人實際扶養照顧的情況,認定遺贈協議有效;但是如果老年人與保姆形成事實上的同居關係,遺贈協議應當被認定無效。

法條檢索:

1. 《民法總則》(2017年10月1日施行)

第143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2.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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