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萬懸賞金,滴滴賴得掉嗎?
06-05
一百萬懸賞金,滴滴賴得掉嗎?
來自專欄實習律師的搓火球日記
因為空姐深夜被殺事件,滴滴公司發布了一百萬的懸賞,但今天滴滴卻與打撈隊發生了爭議,我可以簡單談談看法:
一、滴滴的100萬懸賞,屬於何種性質?滴滴的100萬懸賞,應屬於《民法總則》134條中規定的單方允諾行為。
單方允諾行為應有四個構成要件:1.發布人:滴滴;2.以通告的方式對不特定公眾的意思表示:對所有人都有效;3.需完成一定的行為:提供線索;4.發布人表示對完成承諾人給付報酬:提供線索獎勵一百萬。從滴滴的懸賞微博來看,是符合單方承諾的構成要件的。
二、滴滴的懸賞,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里有一句著名的話,叫「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基於誠信自願原則,司法實踐中對單方允諾行為,普遍是持肯定態度的。那《合同法》第52條規定,說了哪些合同無效的情形呢?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從目前滴滴的懸賞通告來看,不屬於其中任何一種情形,並且司法實踐中,很少有認定合同無效的判決。當然,有人會說,只有公安才具有發布通緝令的權力,滴滴公司發布的懸賞通告與《刑事訴訟法》相違背。我不這麼認為,「通緝令」和「懸賞通告」,其實是兩回事。
三、救援隊出於公益的職務行為,來索要懸賞金,應該嗎?我認為,應該,社會不能讓好人受委屈,才能讓更多人見義勇為。說個「子貢贖人」的故事。根據魯國法律,如果有人見到魯國人在國外為奴而將其贖回的話,可從國庫領取補償金。一次,孔子的學生子貢贖回魯人,卻拒絕了補償金。
孔子得知後指責了子貢:「假如人們都學習子貢,贖人而不領補償金,那麼今後就沒有人願意贖回在外為奴的魯人了。」做公益,也是有成本的,不能拿道德綁架他人,正如打撈隊所言,近年來設備老化,急需資金改善,他們在提供線索,找到劉振華屍體的情況下,應該得到滴滴公司的獎勵。相信,滴滴公司的回應,也不會讓人失望的,畢竟這是家懂公關的大公司。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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