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酷派侵權訴訟之吃瓜群眾看門道
作者:佩琪(版權所有,未經許可禁止轉載)
酷派集團在5月10日晚間公告,附屬公司宇龍通信近日就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起訴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及小米之家商業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本次侵權產品包括小米MIX 2、紅米Note 5、紅米5 Plus型號手機產品。
酷派在小米IPO的關鍵時刻跳出來起訴,而且選擇在香港召開「酷派與小米專利侵權案新聞媒體溝通會」,香港恰好就是小米IPO的地方,不論最終侵權訴訟酷派是否獲勝,在這個關鍵的節點給小米這個重擊,酷派也先贏一局。
那麼,小米和酷派中專利方面的情況到底如何呢?涉案的三個專利情況如何呢?
通過公開的資料庫對小米和酷派兩家公司專利方面中國內的情況進行查詢,發現酷派(包括宇龍計算機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宇龍計算機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東莞宇龍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宇龍計算機通信科技、東莞酷派軟體技術有限公司、酷派軟體技術(深圳)有限公司、西安酷派軟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酷派技術有限公司、南京酷派軟體技術有限公司、鄭州酷派電子設備有限公司、宇龍計算機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酷派軟體技術(深圳)有限公司、宇龍計算機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與小米(包括北京小米移動軟體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小米移動軟體有限公司)在專利總數上還是有差距,小米目前公開的專利有11000多件,酷派公開的專利有8000多件。
下面是兩家專利申請申請趨勢情況:
從申請趨勢圖可以看出,兩家企業在專利方面的起步階段,年申請量還是相當的,2011年酷派曾以微弱的優勢超過了小米,自2013年開始小米的年申請量均超過酷派。而且兩家企業的專利申請量均在2013年開始有顯著的提升,到2015年均達到峰值,2017年均有所回落。從申請趨勢圖表中可以看出來,對兩家企業來說,至少酷派曾經比小米更重視過對技術進行專利保護。小米可以算是後來居上。
從專利有效性方面來說,目前小米公開的專利中,授權的比例為34.3%,酷派的授權比例為32.0%,小米的專利穩定性相對更高一些。
從以上整體的專利數據來看,感覺與酷派相比,小米的技術優勢應該更強一些,但是,目前小米是被訴侵權的一方,這次訴訟涉及到的三個專利,專利A(ZL200610034034.8)、專利B(ZL201210250264.3)和專利C(ZL201210064396.7)。5月11日下午消息,針對酷派對小米提起的專利訴訟,小米已經針對酷派主張的幾項專利提交了無效請求。
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方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請求是非常常規的反擊手段,那麼涉案專利的穩定性被提升到極其重要的位置,除了新穎性、創造性,專利質量本身也會對專利穩定性產生重要影響。
吃瓜群眾不嫌事大,就挑兩個看看專利質量怎麼樣吧。
首先看專利A的獨立權利要求1。從目前來看,它是有不清楚的風險的。其描述「發出執行協同操作數據的命令,向協同層查詢與上述數據類型相關聯的協同業務介面」,但是所謂的「上述數據類型」在之前的描述中並沒有出現過,這樣的描述實際上是不清楚的。
結合上下文推測,這裡提到的「上述數據類型「應該是想描述被執行協同操作的數據的數據類型,可能因為案件的撰寫者在撰寫的過程中,想著數據類型就是被執行協同操作的數據的數據類型,所以就出現了現在「上述數據類型」這樣沒有基礎的描述,為該案埋下不清楚的隱患。
對於專利B,主要的操作由操控單元來完成,但是該權利要求1中對操控單元涉及到觸控命令對描述也有不清楚的風險。如在權利要求1的第5行,提到該觸控單元「生成相應的觸控命令」,在第8行又描述到「根據……接收到的觸控命令」,然後在第12和13行,又描述到「在…….的情況下,生成對應的觸控命令」,那麼在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中,所述操控命令到底是「接收」還是「生成」呢?亦或者是兩者均有,如果兩者均有,那麼接收觸控命令與生成觸控命令又是什麼關係呢?
通過對上下文的推測,可能是技術方案理解上的誤區導致出現了「接收」這個動詞,因為從權利要求1最後一句描述來看,應該是通過接收對虛擬按鍵的點選或者通過檢測手勢軌跡的匹配來生成觸控命令的,可能撰寫者在撰寫中考慮到虛擬按鍵被點中的接收動作而寫了「接收」這個動詞,但實際上接收虛擬按鍵的選中動作只是生產觸控命令的一種方式而已,從方案用語一致性來看,對於「觸控命令」還是應該保持「生成」這個動詞比較好,否則就會出現對於「觸控命令」出現兩個動詞而造成不清楚的隱患。
三個涉案專利,兩個都有不清楚的隱患,我們知道,不清楚是無效理由之一。
目前看來,酷派的贏率不容樂觀。但是,如前所述,因為酷派找了個關鍵的節點來發起訴訟,所以不管訴訟結果如何,目前也算先得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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