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的現實落差——以自然法和法經濟學思維再談江歌案(二)

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的現實落差——以自然法和法經濟學思維再談江歌案(二)

道德制高點的競合

——法律裁判的捨棄和迎合

「所有的交易在最後都需要弱勢一方做出相應的取捨換取更大的利益。」<10>據上文論述,國家機關和司法處在一個弱勢的交易者地位,相對應的,義務道德也處在一個弱勢的地位。非理性的社會公眾輿論和國家機關和司法產生了一個不符合道德的交易。因此,本節所論述的有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在法律裁判市場上國家機關和司法是怎樣取捨,並最終決定拋棄實質的公平正義,選擇一種損害他人利益的方式;第二,在法律裁判市場上,義務道德和願望道德之間的不平衡是怎樣取捨得以彌合。不論兩個論點得出的結論如何,都是為了一個確定無疑的觀點——法律裁判市場上雙方站在道德制高點上的捨棄和迎合,其內在都有一種經濟規律在支配,總結為一個單一但意蘊豐富的詞語,即「私慾」。

我們通過對國家機關和司法的分析來論述這個問題。國家機關在面對諸如此類的公共事件上所普遍採取的方法是一種柔和地解決途徑,正如洛克《政府論》所提及的——國家機關行使自身權力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政治地位。而當一個問題觸及自身的切實利益,就會與經濟產生微妙的聯繫。每一個個體都會運用一切手段為自己謀求最大的利益,不論這個個體是國家公民或者是國家機關及司法系統。從這個邏輯來看,被個體擺在經濟交易天平中的砝碼,道德是一個足夠的等價物——不管是願望道德,還是義務道德。公民用願望道德做依託,抬高自己的價格;國家機關用義務道德做修繕,迎合公眾輿論的胃口,換取公眾更大的信任。

在案件初次提及的時候,國家機關和司法會堅決按照國家法律,遵照義務道德對案件進行審判。當案件被公眾輿論衝上輿論巔峰,當公眾輿論逐漸變得非理性,當公眾輿論非理性將矛盾指向國家機關和司法的時候,國家機關和司法就需要立刻做出改變——需要更多的考慮社會公眾輿論的影響力,而非堅定地站在實在法律的立場上。於是,就出現了上述案件中的倖存者A的命運轉變。

A被用作一個籌碼,成全了國家機關和司法迎合社會公眾輿論的需要。社會公眾輿論將自然法和道德律作為謀求自身利益的利器,嚴厲地批判A的逃避行為,指責這樣的逃避行為是一種對公眾安全的不負責,同時強烈地向國家機關申訴控告,要求國家機關和司法接受這個不合理的交易。

諸位可以看出,在這樣一個競合的過程中出現了一個奇特的現象——名義的正義用合法的手段抹殺了實際的正義。換一種說法,即用道德傷害道德。這更像是一種不合理的悖論,但整個過程在邏輯上一絲不苟,如此地讓人輕易接受A的犧牲。

現在可以回到我們的論題上來,我們現在可以清楚地感受到經濟交易的強大力量正在以一種柔和的方式克服實在法律的堅硬外殼。

而所謂「道德制高點」,是交易雙方運行這項交易所必要的基石。前文所論,道德是以一種自然法、道德律的高度出現的,在這裡它仍然是這樣一個貌似崇高的存在。公眾輿論認為A的行為違背道德,究其原因在於公眾自覺自身利益受到了損害。按照社會契約的理論,國家機關和司法理應利用自身權力為公民謀求利益。公民謀求普遍的安全和利益是一種為整體考量的「道德」,而國家機關和司法則是為了保障社會契約的存續考量的「道德」。說到底,雙方都是在考慮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卻用了一個絕妙的理由讓自己的利益訴求看起來不是那麼鮮血淋漓。

而這個理由,正巧可以讓雙方達致雙贏。就像是鏈條的連接處,需要一個牢靠的螺釘來固定。於是A出現了,A被社會輿論拋棄,被國家機關和司法出賣,成為一個被迫的依靠物。A滿足所有道德掩護的需求,所以A在一個正義的法律環境中被不公正的對待。

為了讓邏輯更加清楚明確,也為了使「道德制高點」的概念不至於模糊不清,筆者需要繼續在「道德制高點」上深入地探討。

A的道德訴求同樣也是以道德制高點為基石的,只是在兩個交易主體面前,顯得過於渺小,以致於足夠忽略。

在道德的競合上,存在三個交易主體——這是一種細化的理解,只是為了更清楚地辯解概念。國家機關和司法、非理性的公眾輿論和倖存者A。概括來說,國家機關和司法代表的是法律和義務道德,非理性的公眾輿論代表的是畸形的願望道德,倖存者A代表的是孤獨個體的道德訴求。A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同樣需要正義的認同,而A在這個案件中反倒成為了最理性的人。因為在事態發展到國家機關與公眾輿論交易的地步時,只有A會用盡辦法適用實在的法律規定謀求自己的利益。所以從實質上來說,A只是參與了道德制高點上的競合,而沒有在主觀上參與這場用法律和道德做籌碼的交易和經濟關係。

A會用實在的法律中內含的本質的義務道德作為競合的籌碼,試圖在道德制高點上憑藉現行實在法律申訴本質的內在道德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然而,A提出的申訴雖然隱含著正義的真實,卻因為分量不足顯得可有可無,甚至起到了完全相反的作用。非理性的公眾輿論會因為A的合理申訴變得愈加非理性,因為社會輿論會做出應激的自保反應<11>。而這種自保的後果,就是增加非理性公眾輿論對國家機關和司法的籌碼和定價。換句話說,因為A的合理申訴,促進了非理性的社會輿論在道德輿論制高點上的優勢,使得這場經濟交易因為受害者的合理要求變得愈加不合理。

於是,在上述論述的經濟交易支配下,法律裁判捨棄倖存者A的利益,迎合非理性的公眾輿論。說到實質上,就是國家機關與社會公眾輿論兩方面的利益假借道德的競合。

<10>選自宋鴻兵《鴻觀》中有關資本主義經濟運作的論述,其書中原意是為了解釋壟斷資本的產生。論及此處,筆者發現在法律裁判市場上出現的輿論引導審判的情況與壟斷資本極其相似,故而引用此處,希望讀者自行定奪與理解。

<11>應激的自保反應,是筆者根據宋鴻兵《貨幣戰爭》第三輯中關於羅斯柴爾德銀行與JP摩根產生摩擦中反應的總結。深入而言,即利用可用的資源取得自己的利益,這個利益包括敵人的資源。

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失衡的惡果

——社會道德的泡沫經濟

泡沫是一種極其繁榮的膨脹,在陽光下熠熠生輝,顯得絢爛多彩,只可惜,就算是碰到哪怕一點點壓力,就會露出軟弱的本質。在猛然的炸裂之後,絢爛下露出的要麼是軟弱不堪,要麼是面目猙獰。

頗為舒緩的抒情論調並不是為了將文筆轉向失去思辨的地方,而是為了引出我們的下一個更加深入的名詞內涵——泡沫經濟。

當然,在我們接下來所要論述的內容中,我所要說的「泡沫經濟」,並非因為國際熱錢流入導致,也絕非是因為大筆資金流入市場某一個領域導致的危機。我所要說的「泡沫經濟」,是運用法經濟思維分析的在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現實落差中產生的社會道德的泡沫。

根據上述幾個小節的論述,筆者基本釐清了在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現實落差的產生原因,也相對清晰地說明了非理性社會輿論與國家機關借用法律與道德進行交易所導致的對個體的殘酷後果。在這一章節中,筆者將儘力將我們的話題引入更加深入的內涵——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的現實落差中產生的國家機關和社會公眾輿論用法律和道德做籌碼的經濟交易對整個社會產生的影響。

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的基本辯證理論,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就像一把雙刃劍,在傷害對方的同時,也會相應地傷害自己。這個理論對我們所提及的問題同樣具有作用,在國家機關與社會公眾輿論達成交易並傷害倖存者A個人利益的過程中,這種假借道德實則破壞道德的行為也在破壞著整體的社會環境——不論是道德系統還是法律系統。

首先,我們來說明這個道德泡沫膨脹的經濟交易推動力。

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似乎在道德制高點的競合中取得了一個絕對的平衡狀態,國家機關和社會公眾輿論二者都相信自己取得了一個絕妙的平衡紐,從而可以長久存續地享受雙贏的樂趣。然而在這種微妙的平衡狀態之下,社會整體的道德卻在不斷地畸形發展。

當倖存者A這樣的個體案例出現之後,社會公眾輿論開始從非理性的熱度中冷靜下來,並開始各懷鬼胎。每一個社會成員開始將自己對比倖存者A,於是新的一輪經濟對比開始了。社會成員發現自己也有成為倖存者A的可能性,而到了那種地步自己也會遭遇一樣的事情。於是,利益又開始了受損過程。而國家機關與司法開始試圖爭奪本來屬於自己的對法律的掌控力,進而重新引導社會公眾輿論,鞏固自己的地位。

在這種時候,雙方需要重新找到一個籌碼來達成這項交易。但是很不幸,並沒有另一個倖存者A出現,因而社會公眾輿論要求國家機關與司法在法律上為所謂的道德律和自然法做出永久的讓步,進而確保自身的利益可以不受到國家權力合理的干涉。可以這樣理解,社會公眾輿論此時需要的,是犧牲國家實在法律的部分合理性內容來滿足自己的不合理自由。當然,社會公眾輿論所憑藉的依然是社會契約,它拋出的籌碼是對國家機關和司法的信任。

不出所料的,在社會個體出現利益分化的剎那,所有分化的個體又為了共同的利益集結在一起。區別一下兩次集結,在第一種集結中,是倖存者A的行為導致的公眾對自身未來安全的保障的擔憂,公眾所憂慮的是如果未來發生同樣的事情自己會被倖存者拋棄;而這次的集結,則是因為擔憂當未來自己成為倖存者角色的時候會成為下一個被拋棄的對象。

按照我們的設想與推演,公眾輿論所依靠的仍然是道德這個砝碼。但是此時的道德開始轉換自己的風格,從同情的大公無私變得自私自利,公眾輿論一定會叫囂:「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的權利,也不必承擔保護他人的義務,損害自己的安全就是不對的。」

而這種情況是國家機關及司法所不能允許發生的。一旦承認了公眾輿論所要求的內容,統治中維穩的經費支出一定會成倍數的增加,而這樣的經費支出對國家機關和司法而言是一種利益的損失。

在這種找不到第三方承擔的情況下,雙方找到了一個絕佳的辦法進行交易——用默認的方法犧牲法律的公正,滿足道德的膨脹。

於是新的道德交易又在法律範疇之內開展了,交易雙方需要維護的都是自己最深切的利益,而不斷被消磨的只有道德。社會公眾輿論利用道德作為商品,將信任和社會契約作為籌碼,所要求的是在未來法律運行的過程中對自己一份安全的保障,結合上一次交易的結論,公眾所要求的不僅僅是在安全受到威脅時擁有一份額外的保險,更需要的是在自己倖存之後生活在沒有追訴的生活。這些被簡單地歸結為願望道德,公眾要求國家機關運用法律保護他們的安全,也要求國家機關運用的法律在必要的時候網開一面,從而將法律制裁對象的選擇權掌握在輿論手中。現在我們可以明白,公眾輿論所要求的交易對象不是法律的保障,而是徹底乾淨的制裁選擇權。畢竟,只有牢牢掌握法律,才能讓國家聽令。<12>

不得不說,這是憲政與社會契約相結合下很隱秘的空白點,而空白的地方卻足以致命——國家法律。當公眾輿論掌握了法律,也就是變相地將國家機關和國家司法置於傀儡的地位。按照洛克《政府論》和霍布斯《利維坦》的思維邏輯,這是一種對國家公權力的轉移,也是對政府的架空。

請注意,在這一系列過程發生時,道德是唯一一個推動力。當法律顧忌道德,也就需要顧及社會公眾的感情;當社會公眾明了道德對自己的作用,就會用國家法律賦予自己的道德要挾國家法律。

這個升級的交易,諸君在現在可以看明白,讓道德在社會契約的作用下,享受著憲政的溫床,攛掇法律的根本地位。

然而,國家機關被社會契約限制,在道德要求面前卻做不出反抗的舉動。只能被迫接受交易,用法權換取公眾的信任和社會輿論的讚揚。

筆者在此處不得不想起讓.雅克.盧梭《社會契約論》中的「人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也許,當盧梭在研習歷代社會契約思想之後,在感受到國家憲政步履匆匆之後,用一句話凝練了社會契約論對國家法律的擔憂與預言。

正因為社會契約的約束使得國家無力對抗整個社會公眾輿論,在一系列經濟交易與權衡之下,國家最終會做出犧牲法權,來滿足不斷膨脹的道德需求,也就造成了我們本章節最初所提及的概念——社會道德的泡沫經濟。

<12>摘自《控制國家》

難以昭雪的沉冤

——國家法律與輿論道德妥協的底線崩潰

托克維爾在1840年遊歷美國的時候寫下《論美國的民主》,其中托克維爾提及了「多數人的暴政」。按照托克維爾的論段,當多數人掌握絕對的權力,就會對少數人採用殘害和壓迫。與其另一部巨著《舊制度與大革命》中對法國大革命的評論相結合,筆者不得不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將多數人暴政的理論運用在我們全篇的論題中,是一個法經濟問題。說得更加明確一些,是一個經濟作為內部推動力的法律表層與深層的問題。

接著上一個小節論述的話題,筆者需要借本節對這種道德的泡沫經濟做出跟深入細化的說明——我們需要論述清楚這種失衡的法律體系和道德體系究竟會在未來造成多麼慘痛的傷害。雖然社會公眾和國家機關的交易本質上都是為了各自的利益著想,但是深究歷史,凡是涉及國家公權力與私權利爭鋒的問題,沒有一次是輕易解決,也沒有一次不是腥風血雨。

在經濟交易的法律與道德中,社會的動蕩與共有的傷痛是最終的代價。不論是羅馬帝國的覆滅,還是宗教改革,亦或是羅伯斯庇爾的法國大革命,再到世界第一次世界大戰,世界第二次世界大戰。每一次巨變都是背後法經濟的推動,都是富勒所謂法律內在的義務道德與願望道德交易的推動,在系列的經濟推動下,將社會穩定作為籌碼。

願望道德最終的失控會導致義務道德作為陪葬品與之一起跌入深淵。那麼,我們來細化地看一下願望道德的失控——

願望道德失控的本質原因是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訴求得不到滿足,上一節所說的道德膨脹之所以稱之為泡沫經濟,原因便在於此。願望道德的內在根源是利益,而在利益不斷滿足的條件下,一個理性經濟人會選擇謀求更大的利益,利益在一次又一次的交易中被寵溺,變得膨脹,最終成為一個經濟需求的泡沫,導致了道德的膨脹與泡沫化。

在此筆者需要解釋,社會公眾的利益訴求不僅僅是在一個簡單的刑事案件中尋求對未來安全感的保障這樣簡單,筆者所論述的只是以小見大的一個獨立的方面。諸位可以試想,當無可計數的公眾利益訴求都在用經濟交易的方式,借用道德的名義要挾,靠著憲政和社會契約的溫床,國家整個法律系統都在被侵蝕,道德的泡沫只能越來越大。

而國家機關作為一個處在交易弱勢的存在,只能按照要求滿足經濟運行的需要,推動交易的進行。當然,這種被迫的做法也是國家心甘情願,因為在一個特殊的時期,國家類似的出賣行為會換取比平日里更大的公信力。本質上,也是為了自身利益的打算。因而,國家機關也是在通過販賣法律和道德,完成這個雙贏的交易。

現在我們可以提出托克維爾的理論了,當絕對的權力掌握在多數人(公眾輿論和國家機關)手中,就將少數人(不可計數的倖存者A)運用合法的手段和道德的說辭送入不合理的牢獄。<13>

筆者在最後所要總結的,法律的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中間的落差,不能用經濟交易的差額去填補。因為這個差額是沉冤,是不合理的犧牲者理應具有的權利。沒有任何人或者組織有權力剝奪一個自然人被自然賦予的權利,哪怕是多數人,哪怕運用經濟手段做著曲折的交易。

法律與道德,應有明確的界定。當然,法律與道德在現實中必然會有所交集,那麼這個交集的部分,應該留給真正的自然法去做公正的裁判。

根據上述四個小節的論述,當願望道德與義務道德現實落差中產生的非理性社會輿論和國家機關產生利益的交易,這個利益一定會不斷膨脹,進而推動道德泡沫化。在這個經濟力作用下,最終的結果只能是難以昭雪的沉冤以及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的底線崩潰。

<13>諸位可以參考呼格吉勒圖案等冤假錯案理解筆者的意思。

後記

筆者淺顯之論,希望與諸君共同探討個案中體現的深層問題,從個案中最能體現法理的運用和實操性,期待與各位的交流。

筆者將在後續發布其餘的論文,敬請關注。

yours

Willington

from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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