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轉型清算律
之前讀了一些關於轉型和赦免的書。這是計劃外的,因現實問題及爭論帶來的。所謂現實問題及爭論,即中國如何向民主憲政轉型,動力何在,轉型時如何處理歷史問題,如何把阻力變成動力。我提出了「以特赦促政改」的設想,引起了爭論,必須到中外歷史中尋找依據和規律。
中國史方面,開頭讀馬端臨《文獻通考》中的赦宥考,馬先生的活兒做得比較粗。再看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中的赦考,分類細緻,考證詳實,省卻了後人許多麻煩。讀了沈先生的考證,中國歷史上有多少種赦,為什麼赦,赦宥時會出現什麼問題,如何解決,大體就明白了。
沈先生沒做清朝部分,我粗略統計了一下,得出中國歷史上的赦免數據:從公元前221年秦朝建立至1911年辛亥革命,共2132年,以中原正統王朝計,有1716赦,平均1.24年一赦。為何如此頻繁?簡單說來,就是交易合算。皇帝在各方面買好,鏟事,所付不多,所得不少。
世界史部分,一查才發現,討論轉型的書還真出了一些。中國出版界沒有缺位。
亨廷頓的《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和《第三波》早就讀過,帶著問題再讀,又有新的收穫。後者描述了各國威權政府向民主憲政轉型的歷史,亨廷頓發現一種矛盾:追求正義和真相,有時可能威脅民主。因此,他建議民主派遵循這條準則:如果官方主導的轉型過程啟動,不要試圖因為其侵犯人權罪而懲治威權政府的官員。這種努力的政治代價將會超過道德上的收穫。
《第三波》記載,1985年,烏拉圭軍人政權向民主政權轉型成功,民選總統桑格內蒂提出了一攬子對軍方的大赦計劃。在關於大赦法的辯論階段,民意調查表明,72%的公眾反對大赦,但立法機關仍然通過了大赦法。反對派發起簽名運動,要求把大赦法提交全民公決,四分之一選民簽名。軍方則威脅說,不會默認廢除大赦法。1989年4月16日公決,53%的烏拉圭民眾贊成赦免,追討懲罰性正義的人們再次失利。
林茨和斯泰潘的《民主轉型與鞏固的問題》,討論南歐、南美和蘇東的轉型經驗,有史有論,質量上乘。我們可以了解已經歷過轉型的地區如何出事,如何轉型,和其他政體相比有什麼優勢,又有哪些弱點。
朱雲漢等人的《台灣民主轉型的經驗與啟示》,金雁的《從東歐到新歐洲——20年轉軌再回首》,讀來也有類似的體驗。
奧唐奈和施密特的《威權統治的轉型》是一套四卷本大作中的最後一本,為前三卷做結論。在他們筆下,轉型好比一場大戲,有開幕,有發展,還有高潮。不同的角色在戲中互動,有分有合,各有各的算計。可惜前三卷未譯成中文,結論固然精彩,卻少了史實的鋪墊。
蘇聯轉型,有科茲和威爾合著的《來自上層的革命》。從官僚集團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解讀蘇聯轉型,出人意料又言之成理,讀了頗受啟發。確實,蘇聯民眾對政府的不滿是一個常量,變化不大,變化最大的是官僚集團的想法和行為。那麼大的一個集團,他們想什麼?追求什麼?如何實現?追問下去,蘇聯轉型動力的另外一面便浮現出來。
英國教授瑞格比的《暴力之後的正義與和解》,專論歷史罪行的清算與赦免。從「二戰」之後的歐洲清洗,說到蘇東轉型之後,橫跨南非、拉美和中東。從世界史的角度一看,其對階級敵人的清算是最徹底的,極右的西班牙佛朗哥也不相上下。兩端相似,中間則大打折扣,一折再折。從歷史後果的角度看,打折比徹底好。
上述書中有一例涉及赦免的法律問題:1991年,前南斯拉夫在轉型中發生了種族戰爭,四年間死亡25萬人,其中九成是平民。200萬人流離失所,三四萬婦女被強姦。1993年2月,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決議成立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負責審判1991年以來嚴重侵犯人權者。1995年10月,經過國際斡旋,交戰各方達成停火協議。問題在於,實現停火、維護和平均需要一些政治家和指揮官的參與,而這些人正是謀殺、強姦、虐待和種族清洗的直接行動者或慫恿者。一種聲音認為,許諾大赦也許更為妥當,它將對軍事和政治領袖產生強烈刺激,促使不同派別達成和平協議,挽救更多的生命。面對兩難處境,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辦法是:拖延14個月後,才任命了特別法庭的總審判官。第一年的特別法庭工作計劃成為一紙空文。而且,特別法庭無權查找和逮捕那些被起訴的人犯,國際部隊也不執行捉拿通緝犯的任務。
在這個案例中,法律落空了,但和平實現了。
阿塞莫格魯和羅賓遜的《政治發展的經濟分析》,滿篇數學模型,但抽象出來的幾個影響轉型的變數及其關係,確實既有新意,又有見地。他們認為,貧富兩極分化,中產階級缺乏,將造成民主的困境。一極想共產,一極想自保,在衝突如此激烈的社會裡,民主如何誕生,又如何鞏固?南美民主制度的幾次反覆,由此可以得到解釋。
讀中國史,我很想按照老路子找找定律,但沒有找到。讀世界史,不敢有找規律的抱負,卻和一條疑似的定律撞了個滿懷。
亨廷頓在《第三波》中寫到,威權向民主憲政的轉型大概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改革,執政黨主導;第二種是替代,民眾推翻政權;第三種是改替,官民勢均力敵,上下協商改革。在亨廷頓筆下,這三類轉型與清算的關係非常清晰:官方主導的轉型不會有清算;民間主導的轉型會有清算;官民協商的轉型比較折騰,通常以揭露真相代替清算。
為什麼會有這種現象?亨廷頓沒說。依我之見,在各國的轉型歷史上,赦免程度,甚至揭露真相的程度,都是由官民之間的力量對比決定的。其背後的道理是:赦免和清算的力度,由決策者的利害計算決定,也就是說,由決策者的成本收益決定。在官方主導的轉型中,決策者趨利避害,自然會努力降低成本,自己赦免自己。實力對比和利害計算都是真傢伙、硬東西,不以人的好惡為轉移。
在我看來,三種轉型與清算的對應關係,分明就是一條定律,可稱為「轉型清算律」。簡單說來只消一句話:政府主導的轉型沒有自我清算。不過,沒有對加害方清算,對受害方的補償還是會有的,如果受害者努力爭取的話。只是平反補償的比例高,清算的比例卻低得不值一提。
幾年前我寫過一篇《平反清算周期律》,依據的是明朝史實。現在擴展一下,進入世界各國的轉型史,就成了轉型清算律。時空距離遙遠,但背後的道理相同。明白了這條定律,不僅可以預測未來,各種勢力如何主動運用,趨利避害,更是引人遐想。
中國的轉型尚未完成,我們是後發國家。後發有後發的優勢,那就是通過讀史,學習成功者的經驗,吸取失敗者的教訓。
作者為歷史學者,著有《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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