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法學學術的中國學派
法學學術不僅是知識的建構、觀念的塑造,更是權利和秩序的發現,變革與治理的推動,對於政治和社會現實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可以說,法學學術的繁榮是法治發達和善政的表徵。
構建法學學術的中國學派、為法治中國建設提供豐富的學術資源是當下中國法學界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法學學術既是法治中國知識根基的構建者,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話語體系的重要傳播者。沒有法學學術的中國學派,就難以拓展法治中國的學術空間,構建符合中國國情、順應時代要求的全新的法治觀。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學學術研究能力也是國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法學學術必須堅守本土立場,變書齋學問為大地學術
法學是一門古老的學科,也是緊貼現實、緊扣問題的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問和學科與「數千年未有之變局」緊密相關。
沈家本先生在《法學盛衰說》中說:「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然當學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當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西學東漸以來,中國近現代政治的飄忽不定造成了法學學術在移植、模仿與複製中喪失了思想與話語的獨立性。
梁啟超在《論中國學術思想變遷之大勢》說:「吾不患外國學術思想之不輸入,吾惟患本國學術思想之不發明。」一個國家如果僅僅依靠別國的法學知識體系來治理和運行,註定是失敗的。
著名近代法律家蔡樞衡1947年就發出這樣的感慨:「今日中國法學之總體,直為一幅次殖民地風景圖:在法哲學方面,留美學成回國者,例有一套Pound學說之轉播;出身法國者,必對Dugiut之學說服膺拳拳;德國回來者,則於新康德派之Stammler法哲學五體投地。」
社會現實是法學學術思考的起點,法學學術只有真問題切入,才能避免空洞化。法學學術必須對法治中國建設的根本問題作深刻的理論思考,對社會轉型時期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作深入的法理思考,對法治進程中出現的種種弊端作批判性反思,堅守法學學術的本土立場,融入法治實踐的本土視角,以法學學者的學術擔當和文化自覺去作出學術自主性的努力。
其次,法學學術必須立足中國原創,打破對西方學術的依賴
構建法學學術的中國學派必須打破對西方學術傳統的依附和對西方學術方法的依賴,不能寄希望於通過緊密追逐西方法學和法治來完成自我的知識積累和知識生產,企圖用現代西方意義的法治解決中國社會的轉型,幻想用「讀懂西方」的方式來「讀懂中國」。
將西方法治視為現代性的唯一歸宿,是法學界的學術迷信,也是對中國法律實踐的現實挑戰的一種迴避。以西方法治為真理坐標,一切學術論證都是為了自圓其說,這是一種虛擬的學術追求,他們將向西方學習,從方法論轉變為目的論,從話語爭奪到意義控制,舶來的法學理論佔領了中國法學學術,使得中國法學界對當下中國的法律實踐缺乏興趣、耐心和敬意,在學術資源、學術話語、實證研究等方面表現出全面匱乏,以至於出現了「像美國法官一樣解釋憲法」、「像德國教授一樣解釋民法」的現象。這其實是對西方法學學術的一種虛假參與。通過依附西方學術流派來打造所謂的學術領地,最終只能成為「喪家狗」。
學者凌斌說:「既然西方理論被當成了『定律』『定理』,那麼中國法學的研究範式自然就是『套理論』,就是把中國法律變為西方理論的應用題演算。」這種「套理論」的範式,使得對法律實踐的「誤讀」成為一種慣性。過於迷信西方的法學理論和法律技術,加之歷史維度和語境的混亂,使得法學學術陷入理論想像和話語複製的誤區。派生的學術判斷不僅掩飾了真問題,也迷失了通往真問題的路徑。
這樣的學術割斷了與文化傳統的聯繫,放棄了對現狀的追問、對現實的分析,最終只能堵塞學術對話的渠道,也無法與法治實踐相融合。
第三,法學學術必須表達中國智慧,貼近國家治理實踐
孟德斯鳩說:「為某一國人民制定的法律,應該是適合於該國人民的;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能適合於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只是非常湊巧的事。」法學作為一種治理經驗和社會常識,只能產生於本國的治理實踐和生活現實。法學學術原創性的稀薄並不必然意味著治理智慧的匱乏,但卻反映出對法治和政道的理解力、表達力的脆弱。凱爾森認為,法律科學「是以人類經驗為基礎的一種特定的社會技術」。從這個意義而言,法學不應脫離國家和民族自身的治理經驗和社會生活。法治需要一個成長過程,它不僅是制度的演進,而且也離不開思想的生成、學術的發達。法學學術的虛假繁榮所帶來的知識積累的不足會耽擱法治的進程,闡釋憲法法律、解釋法律現象、展開法律對話本身就是法治生活的重要內容。倘若法學學術與社會生活長期脫節,法學學識與法治實踐不搭界,法學就會淪為一種思辨遊戲。
西方法治註定不是中國法治的根源。法律移植只能是本土法治的一種補充或轉化,而不可能實現換血式改造。如果無視這一點,無論是「配套移植論」還是「全盤移植論」,都是荒謬的。法律規則、法律技術可以移植,但是,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傳統都是無法移植的。法律是人類生活的產物,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是社會變遷的結果。從思想到規則、從技術到學術的全面複製是不可能實現的,法律不可能脫離產生它的社會環境、文化土壤,搬到另外一個國度。全球法律治理並不是對文化和地方性的吞噬,而是一種更高程度的規則和共識的整合。全盤移植論對法治文化建設來說是一個災難。法學學術可以複製,一個國家的法治生活卻註定無法複製。中國的法學研究者應當樹立理論自信,從效仿和臆想中擺脫出來,從西方範式的牢籠中衝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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