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避免種子質量問題發生

閱讀第:2353次加入日期:2004-3-11來源:市局法規科作者:任彪 易華 李傳欣2000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實施以後,種子市場放開,我市種子經營單位增多,種子經營量增大,經營形式多樣。由於我市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各種措施,加強種子市場的監管,取得了顯著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規範了種子市場。但假劣種子無孔不入,種子質量問題仍不容樂觀,2002年涪城區龍門鎮、安縣永河鎮的農戶購買內江科豐種業公司生產的「岡優725」,因種子質量問題,每畝減產30-40%;2003年我局查處無證經營種子案件3件,沒收雜交水稻種3000多公斤,查處經營假種子案件2件、種子質量不合格案件20件。這就需要我們弄清新情況,研究新辦法,採取新措施,加強農作物種子質量的監管,有效避免種子質量問題的發生,確保農業生產安全,農民增收和農村社會穩定。一、弄清影響我市種子市場秩序的種種表現,是有效避免種子質量問題發生的前提近幾年,我們在對種子市場執法檢查時,發現種子市場存在一些問題。我們對影響我市種子市場秩序的種種表現歸納如下:(一)超範圍經營。有些種子經營單位擅自改變經營方式,將零售升為批發業務;有的甚至搞起了總經銷、總代理。有些種子經營單位擅自擴大經營作物種類,將糧食作物延伸至瓜菜作物,將常規種子延伸至雜交種子。(二)借牌經營。有些個體種子經銷戶打著種子公司、農科院校、鄉(鎮)政府等單位的牌子經營種子。這裡面一部分是與掛靠單位定有協議,交少量管理費用,但掛靠單位很少去管;另一部分純粹是假冒國有或集體的招牌,其目的就是拿招牌吸引用種戶。(三)無證經營。目前,在較偏僻的鄉村仍然存在著無證經營種子問題,有的是辦了營業執照,但無《種子經營許可證》;有的是辦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無營業執照;有的甚至是證、照均無。(四)冒牌銷種。有的種子經營單位看見市場上某一標牌種子走俏,即趕製一些此種標牌的包裝袋,把自產的或其它地方產的非標牌種子裝在裡面冒牌銷售。2003年,市公安局查處的安縣王中友以其它玉米種冒充「臨奧1號」玉米種屬於此類。(五)種子標籤不規範。種子標籤不規範主要表現為:一是品種名稱沒有經過審定或認定;二是包裝物上圖形與品種特徵嚴重不符,有的蔬菜種子多個品種系列只有一個圖形;三是必須標註的內容如品種名稱、凈重、等級、經銷單位、經營許可證號、產地、產期及執行標準、種子圖案等嚴重缺項。(六)隨意編印品種說明書。有的種子經營單位因購進某一品種數量過多,為了促銷該品種,就誇大其詞編印該品種說明書,把產量較低說成產量較高,把不抗病說成抗病,誤導農民購種。(七)進貨渠道較亂。有的種子經營單位不按規定渠道購進種子,而是貪圖便宜,從個體種子門市部、制種基地農戶手裡和送種上門的商販那兒購進種子,也帶來購進劣質種子、假冒種子等問題,特別是個體商販到制種基地套購、串購種子,帶來的種子質量問題比較嚴重。(八)售種發票含糊其詞。有的種子經營單位開具種子發票,一是不寫清品種名稱;二是市斤變公斤,價格仍按市斤填;三是不填寫購種者單位和姓名;四是多個品種加在一起,填寫一欄。一旦發生種子質量糾紛,藉機推卸責任。二、正確劃定假劣種子界線,分清造成種子質量的種種原因,是有效避免種子質量問題發生的基礎(一)假劣種子的概念和範圍1、假種子的概念和範圍。《種子法》明確劃定:「(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二)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籤標註的內容不符的」均為假種子。目前,從市場上看,以非種子冒充種子,雖然數量不多,但危害極大。小麥、大豆等常規種子,可能表現不明顯;但對玉米、水稻等雜交種子,若以糧食冒充種子,後代後嚴重分離,一般減產可達50%。對白菜、番茄等蔬菜,可能造成商品性極差,甚至根本沒有市場。以此品種冒充他種品種的,主要表現為,用老品種冒充市場上看好的新品種;或用滯銷品種冒充暢銷品種。由於各品種的特徵特性、適用範圍、栽培要點都不同,假冒品種會給種子使用者造成誤導,種植不適宜的品種,採用不恰當的栽培技術等,即使純度、凈度、發芽率、含水量等質量都合格的種子,仍能造成減產。以不抗病蟲害品種冒充抗病蟲害品種,種植後會遭受病蟲害等,這些都會造成嚴重減產,甚至無收穫。種子的種類、品種與標籤標註不符,是假種子,但與上述冒充的不同。冒充是故意行為,情節更為惡劣,標註不符,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但種植後,可能造成與上述冒充的後果相同。2、劣種子的概念和範圍。《種子法》明確劃定:「(一)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二)質量低於標籤標註指標的;(三)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四)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五)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均為劣種子。由此可見,即使種子質量指標達到了規定的標準,但若低於經營者標籤標註指標的也是劣質種子。因為質量指標必須真實地標註在種子標籤上,種子經營者不能為了提高競爭力,而任意提高標註的種子質量指標。對於國家沒有質量標準的種子,以經營者標註的質量標準為準,若低於標註的質量標準,也要承擔相應的違法責任。(二)農業生產受損的非種子因素2003年,三台縣龍樹鎮李榮茂等農戶種植「梅亞1號」、「東方巨人」西瓜、遊仙區小梘溝鎮鐵雨紅種植「梅亞黑霜928」西瓜出現了坐果率低、商品性差,涪城區石洞鄉三清村種植的「香優61」水稻種產量低,經專家田間考察鑒定,結果均為氣候或栽培管理不當造成的,所以農業生產的非種子因素對種子質量影響較大,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氣候因素。農業生產受氣候環境影響很大,氣候變化無常,難以預測把握。我國自然災害頻繁,乾旱、洪澇、高溫、霜凍等經常發生,是造成農業生產受損的主要原因。2、栽培管理不當。不懂栽培技術,不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操作,盲目引種,不顧品種特徵特性一味追求早播、或密度過大、施肥過多等,都不能發揮良種作用,甚至適得其反,造成損失。3、使用農藥、化肥和生物激素不當。假劣農藥、化肥對農作物產生藥害,燒死莊稼。特別是激素類使用越來越廣泛,激素直接改變作物的生長,使用不當,極易造成損失、甚至絕收。即使質量合格的農藥、化肥,若使用不當、或用量過大等,同樣會造成損失,甚至絕收。4、病蟲危害。在病蟲害流行的年份,尤其是病害爆發,會造成大面積的減產,甚至絕收。有的土傳病害,如枯萎病等,在連作情況下極易發生,並很難根治。三、宣傳引導,提高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是有效避免種子質量問題發生的關鍵目前,農民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還比較弱,只有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農業法律法規,引導農民在購種時注意以下問題:(一)、農民購種有自主性。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農民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進行索賠,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二)、購種要索取票據。一是索取發票,二要保存好種子包裝袋及標籤或信譽卡,三要留有少許種子。保全這些證件,一旦發生質量糾紛,用以舉證之需。(三)、選擇正規的經營單位。選擇經營時間長、經濟實力強、經營規模大,經營信譽好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種子質量造成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一旦發生了質量糾紛,這些單位具有賠償能力。何為具有經營資格的單位?一是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二是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所設的分支機構,三是受具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書面委託的代銷商。目前經營單位多而雜,農民朋友不只要比價格,更要比質量;不要貪圖便宜而買體格低廉的假種子,不要盲目追求「新、奇、特」。(四)、農民購種要查看經營的種子是否合法,是不是經過審定通過的品種。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種子管理部門諮詢。注意商家廣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不要盲目聽信廣告宣傳,多向種子管理部門諮詢,以防購到假劣種子。拒絕購買私倒亂調隱蔽銷售、走鄉串村流動銷售或借科技下鄉之名宣傳銷售的種子,這些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所售種子難有質量保證,一旦上當受騙,無索賠之處。(五)、購種時要查看種子包裝、標籤。看種子包裝、標籤標註的項目內容是否齊全,是否具有真實性;包裝、標籤內容: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產地、種子經營許可證編號、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凈含量、生產年月、生產商名稱、生產商地址以及聯繫方式。對發現包裝標籤內容不全或對其真實性有懷疑時,不要購買並及時向各級種子管理部門舉報。購種時切忌購買「散裝種子」,這些種子沒有標註種子特徵特性、栽培技術要點及質量標準,無法指導農民正確使用種子,無證分裝的就是沒有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的非法經營行為,這類種子都無質量保證。(六)、購買藥物處理的種子時,一不要徙手觸摸種子及種子包裝內部,二不要放到小孩或家畜接觸到的地方,三不要將剩餘的種子及包裝物再保留。四、依法行政,加強監管,是有效避免種子質量問題發生的核心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針對影響我市種子市場秩序的種種表現及農民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弱等問題,認真履行農業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種子的不法行為,有效保護種子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一)加強「證、照」管理,嚴格頒證,嚴把種子市場准入關。市、縣(市、區)農業部門要根據《種子法》、農業部六配套法規、《四川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各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的資質條件進行嚴格審查,對不具備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堅決不上報或不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未經縣級農業部門資格審查批准,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允許任何種子生產單位和個人從事種子生產,種子生產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到鄉(鎮)建立種子生產基地。(二)加強質量管理,嚴把種子質量關。市、縣(市、區)農業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種子質量監督體制,完善種子質量監督體系,市、縣(市、區)農業部門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要不定期對市場種子進行抽樣檢查,對不合格種子一律轉商處理,堅決杜絕假冒偽劣種子流入市場。(三)加強市場監管,加大種子執法力度。市、縣(市、區)農業部門要進一步認真履行《種子法》賦予的職責,加強種子市場的管理,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加強種子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要不定期對種子市場進行檢查,加大對違法套購、串購、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子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種子法》的生產經營單位,工商部門要及時吊銷營業執照,農業部門要及時向上級部門通報,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對查處的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種子的大案要案,要及時在新聞媒體上曝光,對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四)加強品種管理。任何一個品種都有它的時效性、區域性和適應性,有些品種在這個地區表現好,在那個地區表現不理想。近幾年來,新品種層出不窮,更換速度不斷加快,所以加強新品種管理勢在必行。由於品種的區域性、適應性、抗逆性等受自然氣候條件的影響較大,不能盲目地將新品種大面積推廣,必須堅持試驗、示範、推廣三步走。對銷售未經審定的品種應按《種子法》有關規定查處。(五)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一是對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培訓,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二是對種子生產單位的管理,雜交種子從親本質量開始,繁制種子從隔離區設置、田間去雜、抽穗去雄、收穫等各方面進行管理;三是對種子經營門市、代銷門市管理,除實行正常管理外,必須強調本地銷售,不互相干擾,不搞殺價競爭等不正當銷售行為,同時,代銷門市必須到所代銷單位購種,不準私引亂調,否則按違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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