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四大看點
新華網北京2月25日電(記者周英峰、周婷玉、趙超)取消13個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罰、危險駕駛和惡意欠薪入罪……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八)。一項項最新修改,體現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一條條最新規定,彰顯著保護民生的立法原則。
死刑:首次取消現有罪名
自今年5月1日起,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將不會再判處死刑,我國死刑罪名將由68個減至55個。這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項修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明祥說,這是1979年新中國刑法頒布以來第一次削減死刑罪名,凸顯了對生命的尊重和對人權的保障。
這13項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劉明祥分析指出,這次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都是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過的,都是經過慎重選擇的。
「目前還不能廢除死刑,但要盡量減少死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山東大學校長徐顯明說,這種修改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也符合國際上廢除或減少死刑的趨勢。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說,我國死刑罪名雖然比較多,但在死刑的具體運用、具體執行上,掌握還是很嚴格的。為進一步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全國人大常委會此前專門把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這次又減少13個死刑罪名,佔中國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應該說,我們邁出的步子是很大的。」
醉駕飆車:危險駕駛首次入罪
醉酒駕駛機動車和在城區飆車,是人們深惡痛絕的兩大「馬路殺手」。刑法修正案(八)對此作出了回應,醉駕、飆車等危險駕駛行為正式入罪。
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是我國司法理論界、實務界和社會大眾呼籲需要從立法層面解決的問題。據了解,世界各國都存在醉駕、飆車的社會問題,各國也紛紛通過立法防患於未然。
修正後的刑法明確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有交通肇事罪,但必須是行為人造成嚴重過失才給予刑事處罰。這次關於「危險駕駛」的定罪,改變了「肇事後再處罰」的方式,不管是否造成後果,只要有危險駕駛行為都予以處罰。
「醉駕、飆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不能等到危險行為發生了嚴重後果再治罪。」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說,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
食品安全:降低認罪條件加重刑罰
從幾年前的蘇丹紅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發生的皮革奶事件、麵條摻膠事件,頻頻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始終不斷刺激著老百姓的敏感神經,「加大對食品安全犯罪的處罰」成為普遍呼聲。
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規定中增加了一個適用條件,即除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也將處以相關刑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說,這樣規定降低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偵查、調查舉證的難度,即使犯罪行為對人體沒有造成嚴重危害,但從非法獲利的金額、銷售數量等角度能夠證明其嚴重危害的,仍然可依法給予刑罰。
現行刑法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修正後的刑法,刪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這意味著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罰將變為有期徒刑;對於罰金,只提出「並處罰金」,沒有規定具體數額,這也為從經濟上加大處罰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間。
此外,修正後的刑法,單獨列明了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瀆職的刑事責任,進一步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這一重大民生問題的保護,體現了此次刑法修改的主線和意圖。
惡意欠薪:拒付報酬正式列罪
幹活拿錢,天經地義。但現實生活中,一些職工尤其是農民工以下跪、爬塔吊、跳樓等極端方式討薪的消息不時出現報端。惡意拖欠工資,已成為一個屢禁不止、久拖不決的社會問題。
針對「惡意欠薪」行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按時、足額支付工資,這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均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也出台了不少相關文件。但現實中,職工討薪之路艱苦而漫長,甚至也有一些人並不認為欠薪是一件大事。
「將『惡意欠薪』界定為犯罪行為,對改變當前『拖欠是正常現象』的錯誤觀念有重大意義,其威懾作用是肯定的。」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副所長彭光華同時表示,刑法應該謹慎介入勞資糾紛,勞動行政、監察應發揮更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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