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刑法疑難問題匯總

1、【行刑期間既犯有新罪又發現漏罪的並罰問題】張某因甲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執行3年後其又犯應判8年有期徒刑的乙罪,同時又發現判決宣告前尚有一丙罪,應判處6年有期徒刑。則此時如何確定張某的刑期?【解析】不少學員反映,行刑期間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如何並罰(尤其是具體計算方式)不好理解(如專題講座P157上例題),但司考中曾有所考查(如2007年卷2第8題),對此問題,結合上例簡要分析如下:對於同時發現漏罪和新罪的,要先解決漏罪的並罰問題,再解決新罪的並罰問題,即基本思路是「先舊後新」。如在(本罪)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同時發現漏罪和新罪的(如上例),所採取的基本思路是「先舊後新」,但具體計算要注意:「先舊後新」思路要求此時要分二步走:第一步,先用漏罪(丙罪)同甲罪採取「先並後減」的並罰規則——此時還需要執行的刑期是「7年以上13年以下」(假定判處11年有期徒刑);第二步,再用新罪(乙罪)與前一併罰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實行並罰——注意此時新罪(乙罪)並罰的對象是「前一併罰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本案中,「前一併罰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當然是「7年以上13年以下」(如上假定為11年),這「7年以上13年以下」(或假定的11年)是第一步並罰規則所計算的結果,是已經減去先前執行過的3年後實打實的。故此,此時新罪(乙罪)的8年應當直接同該「7年以上13年以下」(或是假定的11年),結論是最終還需要執行的刑期是「8年以上20年以下」(若前一步的結果假定為11年,則此時刑期則是11年以上19年以下)。注意,此時不能再減一次3年,因為犯罪分子僅執行過一次3年。這說明,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再犯新罪同時又發現漏罪的,應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實行「先並後減」,其後再對新罪與前一併罰後的結果即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按照限制加重的規則直接並罰即可,已經執行過刑期不可能被扣減兩次。2、【承繼共犯的問題】某日傍晚甲單獨一人入室盜竊被房主丙發現,丙欲抓而追甲至附近的馬路上,甲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腳,但被害人仍極力揪住甲不鬆手。恰好甲的老鄉乙經過現場,看到此情此景並接受甲的援助請求,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腳,然後二人逃跑。後被害人因脾臟破裂流血過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誰的行為導致其脾臟破裂。則此案說法正確的是:()A、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二人均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B、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但因無法查明誰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故二人均不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C、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但僅由甲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D、甲乙構成搶劫罪共犯,但僅由乙對被害人的死亡承擔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答案與解析】C。具體解析如下:本題所考查的知識點較多,也頗具綜合性,如既有刑法上的共犯原理,也涉及刑訴法上的證據理論。本案中甲屬於轉化的搶劫,其搶劫尚未結束之際,乙出於幫助的故意參與其中,理論上說屬於承繼的共犯(事中共犯的一種),故甲乙構成搶劫罪的共犯。但問題是本案中丙的死亡是甲的第一腳還是乙的第二腳造成的無法查清,結果無法有兩種可能:可能是甲造成的,則基於承繼的共犯原理,乙屬於承繼的共犯,對其參與之前的先前行為導致的加重結果不負責,故甲屬於加重構成,而乙屬於基本犯(不對死亡負刑責);若丙的死亡是乙的第二腳造成的,則出於共犯原理,乙屬於加重結果自不待言,此時乙的行為也代表了甲的犯罪故意,按照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甲對加重結果承擔責任,甲屬於搶劫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故此時甲乙均屬於加重的搶劫罪。綜上,上述兩種情形均有可能性,基於刑事證據理論、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有疑問從輕),乙對死亡結果不負責。因此,甲乙構成搶劫罪的共犯,甲對死亡結果負責。另外,再提示一下,本題所考查模式與知識點十分類似於2008年延期地區卷二第6題(甲乙打獵但誤中孩子案)。3、【罪刑規範的解釋】刑法某條文規定:「犯A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巨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若某甲實施了A罪,某乙實施了A罪並造成重大損失,某丙實施了A罪並造成巨大損失,則對此罪刑規範的適用,下列認識不正確的是:()A.對於因實施A罪的某甲、某乙和某丙,追訴時效是不同的,分別為5年、15年和20年B.對於因實施A罪的某甲,根據具體犯罪情節,可以判處其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800元C.對於因實施A罪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某乙,考慮到其是一名下崗工人,生活困難,且有悔罪表現,直接判處其5年有期徒刑D.若某乙因盜竊罪被判處2年有期徒刑,剛剛釋放不久,又故意犯A罪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則為了體現對其的依法從嚴懲處,可以判處11年有期徒刑【答案與解析】此題答案是ABCD!即四個選項都是不正確的說法:A項中,某乙所犯罪行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故其追訴時效為15年而非10年;而某丙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其法定最高刑為15年,則其追訴時效仍是15年,千萬不要當成20年——只有最高是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才是20年;B項中,某甲所犯的法定刑中,若並處罰金的,則至少是1000元以上(只有未成年人才可以罰金1000元以下但500元以上),故罰金800元是錯誤的。C項中,對實施A罪並造成重大損失的某乙,法定刑中是「並處罰金」,故直接判處其5年有期徒刑而未判處罰金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D項中,乙某故意犯A罪時,依法構成累犯,累犯應從重處罰,即只能在3年以上10年以下適度從重即可,而判處11年有期徒刑則不是從重而是加重。4、【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界限】甲使用暴力將乙扣押在某廢棄的建築物內,強行從乙身上搜出幾百元現金和1張只有少量金額的銀行卡,甲逼迫乙向該卡中打入人民幣3萬元。乙便給其妻子打電話,謊稱自己開車撞傷他人,讓其立即向自己的信用卡打入3萬元救治傷員並賠償。乙妻信以為真,便向乙的信用卡中打入2萬元,被甲取走,甲在得款後將乙釋放。甲的行為如何認定()A非法拘禁罪B綁架罪C搶劫罪D敲詐勒索罪【答案與解析】C。在專題講座論述得很清楚,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的結構,搶劫罪是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從而基於脅迫"當場"交付財物。5、【因果關係與加重結果】下列案件中,刑事責任判斷正確的有()A.張某故意傷害李某,並導致其重傷,李某在醫院治療期限,醫生手術上有些微失誤,李某的傷口感染死亡,張某需要對李某的死亡結果負責B.甲入室搶劫,乙按照甲的安排在室外望風,甲在翻入被害人李某家裡後,發現李某及妻均在家裡,甲在主卧室制服李某妻子後,到處搜尋財物。但在客廳遇到李某的極力反抗和大聲呼救,甲隨手操起桌子上的一把水果刀將李某刺死。事後,甲、乙二人攜帶贓物倉皇逃跑,甲對乙隱瞞了殺人的事實。在刑法上,乙要對李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C.玩了一夜麻將的司機甲因過於疲勞,駕駛麵包車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停車睡覺。以130公里/小時超速行駛的另一大貨車司機乙急忙剎車,仍然發生了相撞事故,並導致甲及同車的三人死亡。但是,相關報告表明即便乙以低於限速的100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由於甲停車過於突然,乙還是有極大可能會撞死甲等三人。此案中,大貨車司機乙不應當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D.深夜,犯罪分子甲盜掘古墓葬時,將他人的農舍挖垮,並將房主乙埋在瓦礫中,在乙呼喊救命時,甲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致使房主乙死亡。對此,因甲先行行為是盜掘古墓葬的犯罪行為,故其不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對其應以盜掘古墓葬罪的結果加重犯論處【答案與解析】ABC,上述參與討論的同學正確率還是不錯的!簡要解析如下:A項正確,如果醫生在搶救時發生重大失誤,就可以認定是醫生重大失誤這一介入因素造成的死亡結果從而導致因果關係中斷;但是,如果醫生的失誤很小,醫生作用力微乎其微,李某之所以感染,主要因為張某下手太重,該行為本身存在導致結果加重的可能性,可以認定因果關係存在,張某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B項正確,乙即使沒有親手殺李某,也要對李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乙的幫助行為和李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為搶劫罪是重罪,在共同搶劫的場合,實行犯遇到被害人反抗時,對被害人使用殺傷的暴力,並不是異常情況,而是經驗上通常會出現的結果,因此,不能否認因果關係的存在;在主觀上,乙對李某的死亡至少具有過失,甲事後隱瞞殺人的事實,對乙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沒有任何影響。只不過這些影響主從犯認定而已。C項正確,根據事後的鑒定報告分析,由於甲停車過於突然,乙即使徹底履行注意義務,但卻結果避免能力,結果也極有可能會發生的,即結果的出現與乙的過失沒有緊密地因果聯繫,對此不能追究乙的過失責任。D項錯誤,雖然先行行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為(因犯罪行為導致更嚴重結果的,一般作為結果加重犯處理,如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等),但是,這個原則也不是絕對的,即犯罪行為也可能引起不作為犯罪的先行行為,這主要是因為某些犯罪沒有結果加重犯的規定或不符合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如刑法專題講座的32--33頁論述和案例),如本案,行為人先行行為是328條的盜掘古墓葬罪,該罪的加重構成顯然是不能包含導致他人死亡的情形的,本案中盜墓者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和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應當並罰。6、【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於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與適用,下述案件說法不正確的有()A.縮小解釋方法本身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根據縮小解釋方法得出的解釋結論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所以,刑法第358條「組織他人賣淫」中的「他人」可以縮小解釋為女性B.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若將「行政拘留」解釋為該款中的「強制措施」,則屬於類推解釋,這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C.刑法第240條規定了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刑事責任,並規定了八種法定情形依法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其中第六項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故此,若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搶劫、搶奪嬰幼兒的,只能按照拐賣兒童罪的基本犯論處,這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D.刑法第329條規定了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但是沒有規定搶劫國有檔案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搶劫國有檔案的行為無罪【答案與解析】ABCD,即上述四個案件中的解釋結論都是不正確的。具體解析如下:A項錯誤。縮小解釋方法本身確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根據縮小解釋方法得出的解釋結論肯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但是,縮小解釋方法在運用的過程中適用不當可能會人為地限制刑法的處罰範圍,這也是違反罪刑法定的(罪刑法定還有保護法益的機能),典型的如將刑法第358條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他人」縮小解釋為女性就是如此,此處的「他人」既不要人為擴大解釋也不要人為縮小解釋,就像解釋232條的故意殺人罪中的「人」一樣。B項錯誤。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解釋,但並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注意該項中的情形就是比較罕見的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C項錯誤。根據240條的規定以及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本質,如果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搶劫、搶奪嬰幼兒的,對此行為,雖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但也應當適用該項規定,以拐賣兒童罪加重處罰。此解釋方法屬於當然解釋,可謂「舉其輕明其重」。D項錯誤。根據當然解釋,完全可以將搶劫評價為搶奪,認定為搶奪國有檔案罪。當然,如果所搶劫的國有檔案同時具有財物的屬性,則應評價為搶奪國有檔案罪與搶劫罪的想像競合,從一重論處。7、【犯罪停止形態】某日夜晚甲,撬開鄰村乙家的房門進入乙的房間,見乙在家便毆打乙並向乙要錢。乙打開抽屜拿出一張10元的人民幣遞給甲,說:抱歉,我這裡只有這麼多了。甲大怒,將10元扔還給乙,並說:看來你比我更窮。甲見乙頗有姿色,就對乙提出了性要求,並強拉乙。乙說:一會家裡會來鄰居串門的!這樣吧,一會我去你家。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後乙報案,甲在家中沒等來乙卻等來了警察,被抓獲。關於甲的行為,下列判斷正確的是()A.構成搶劫罪未遂B.構成搶劫罪中止C.構成強姦罪未遂D.構成強姦罪中止【答案與解析】AD。具體解析如下:甲的搶劫過程中,因實際狀況(被害人乙只有數量極少的財物)違背行為人的預期,在經驗法則上可以推定行為人當時無論如何也不能繼續該行為,該行為的完成存在客觀上的障礙,故未遂。另外注意,搶劫罪並非行為犯,而是結果犯——根據2005年的最高法院「兩搶司法解釋」,其既遂標準是劫取財物或者致人輕傷以上這兩種結果之一的。也不要以為此案中將錢拿在手裡(又仍回)就是既遂(而不能轉為中止等)。其次,搶劫停止後,又另起犯意,意圖強姦,因被害人欺騙等未繼續實施暴力,暫時放棄強行姦淫的行為,強姦罪屬於中止。最終以搶劫罪(未遂)與強姦罪(中止)並罰。8、【正當防衛】關於正當防衛,下列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是()A.司機甲依據操作規程進行了必要的觀察後倒車,但有一個六歲的小孩飛奔過來出現在車後。在此緊急時刻、對此意外現象,過路人乙可以對甲進行正當防衛B.聾啞人甲在狩獵時,誤將前方彎腰採藥者丙當作野獸正在瞄準即將射擊;與甲一同狩獵、處在甲身後較遠的乙發現了這一現象,立即向甲開槍,打傷其胳膊,保護了丙的生命。乙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而不屬於正當防衛C.村婦甲某上山砍柴時遇到鄰村的張某,張某頓時起了淫心,要求與甲某發生性關係,遭拒絕後,張某用柴刀進行威脅,並強行姦淫了甲某。強行姦淫後,張某穿褲子時,甲某用柴刀朝張某的頭部連砍兩刀致其重傷,然後急忙逃走。甲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D.甲和乙同是乘坐火車的旅客,在火車上相鄰而坐,但是彼此不相識。甲發現乙很有錢,便乘乙上洗手間之際往乙食用的可樂罐中投放麻醉藥,乙回來後飲用了可樂,幾分鐘後昏睡。甲試圖拿乙的箱包。此時目睹了整個過程的同車乘客丙忍無可忍,拿出隨身攜帶的一把水果刀刺向甲,邊刺邊說:「殺死你這個搶劫犯。」丙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且屬於無過當防衛【答案與解析】A。解析如下:A項中司機甲的行為雖然是過失甚至是意外事件,但也屬於不法侵害,對於客觀性的不法侵害,可以進行正當防衛.注意,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的理解:人為性、客觀性、廣泛性、現實性。該不法侵害人是否有責性暫不需考慮!。此項也是本題可能最難的一選項。注意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的理解:人為性、客觀性、廣泛性、現實性。注意該不法侵害人是否有責性暫不需考慮!此項可能從三階層犯罪論體系可能更好理解:意外事件也是對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不法行為,如同13歲孩子殺人一樣,也滿足構成要件要件的該當性,且不具備違法阻卻事由,之所以最終不負刑事責任(或四要件中不構成犯罪),因為均欠缺有責性:一個是主觀罪過欠缺,一個責任能力欠缺。如果能理解「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不法侵害行為能否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應該同樣也可以理解上述意外事件能否成為正當防衛的起因。B項錯誤,因為乙的打擊直接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而非無辜第三者,故屬於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險。C項錯誤,因為張某的強姦行為已經結束,甲某遭受性侵害的後果已經形成,行為人行使特殊防衛權的條件已經喪失,防衛人的行為屬於事後加害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可能有人認為,甲某仍處於危險之中,張某仍可能再強姦,也可能殺人滅口。但是,這一認識是值得商榷的,危險是指實行行為實施當時所產生的實際危險,而不是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後可能帶來的危險。D項錯誤,因為無過當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性犯罪。一般違法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或者暴力侵害程度輕微的犯罪,是不能行使特殊防衛權的。本案中搶劫犯的搶劫行為顯然屬於麻醉方法的非暴力搶劫,不能進行無過當防衛。9、【共犯的成立問題】下列案件中的行為,依法成立共同犯罪的有()A.甲6歲的兒子在河邊戲水時落水,甲準備救助,但鄰居乙對甲說:「他是你的兒子嗎?長的根本不像你,還不知道是誰的種,他落水又不是你推的,管他呢。」甲於是沒有去救助自己的兒子,導致孩子被淹死B.甲為計程車司機,某日晚12時許,乙坐上甲的計程車,要求去某城鄉結合部,甲隨口問:「這麼晚去那裡幹嘛?」乙說:「老實告訴你,我去偷點東西。到了那裡後,你等我一下,完事後還坐你的車回來。」甲將乙送到目的地,看見乙撬門進入一商店,幾分鐘之後回到了出租上。甲又將乙送回原地,僅收了正常的的費C.某建築公司與某建材公司合謀,相互串通並利用虛假的擔保等資信證明方式,騙取某中學的信任,在簽訂和履行該校教學樓工程的承包合同過程中,共騙取該校近百萬元的物資D.甲在某一工廠實施盜竊行為時,被該廠工人乙看到,乙見狀產生見者有份的念頭,此時在場的還有一未看到甲行為的工人丙,乙為了不使丙知道甲的盜竊行為,故意找借口支開丙,從而使甲的盜竊行為得逞。事後,乙找到甲提出見者有份,與甲共同分贓【答案與解析】此題答案是ABCD!即四個選項都是共同犯罪。A項中乙屬於教唆犯、作為犯,甲屬於不作為犯,形成故意殺人罪共犯;B項甲雖然並未從中謀取任何利益,但仍屬於乙盜竊的幫助犯,因其明知他人的盜竊犯罪故意,且客觀上提供了積極的幫助行為。對於該盜竊罪,甲可謂間接故意。C項中屬於兩家公司的合同詐騙罪共犯,主要,刑法第25條的「人」也包括法人、單位在內,此案屬於典型的單位共犯;D項中,乙屬於暗中相助的幫助犯,成立片面共犯(片面幫助犯),司考領域也認為成立共犯關係。10、【妨害司法犯罪】本案中涉嫌妨害司法犯罪如何處理(說明:本題是根據2006年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考研題目改變而成,妨害司法犯罪已成為近些年司法實務與司法考試的熱點、重點問題,應留意之!)律師盧某接受被告人馬某妻子朱某的委託,擔任馬某涉嫌受賄一案的辯護人。盧某到法院複印了該案的卷宗材料後,馬某的妻子朱某等人要求他把材料留下看看,盧某遂將材料連同起訴書複印一份給其留下。朱某等人拿到材料後,針對案卷有關材料連夜仔細推敲,進行一系列反偵查活動,找到其中的兩個關鍵證人,每人給了10萬元現金,做工作讓他們提供假證言,導致有關證詞一翻再翻,使該案兩次延期審理。(1)律師盧某的行為:()A、構成故意泄漏國家秘密罪B、構成過失泄漏國家秘密罪C、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D、不構成犯罪(2)朱某的行為()A、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B、構成行賄罪C、構成妨害作證罪D、不構成犯罪【答案與解析】(1)答案為D。首先,涉嫌貪污的案件並不是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其次,律師盧某通過正當渠道獲取的卷宗材料並不屬於國家秘密,盧某將該材料留給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並不屬於犯罪行為;再次,盧某並沒有參與朱某等人的犯罪行為,對於朱某的行為主觀上也沒有故意,所有盧某不構成犯罪;(2)答案為C。朱某賄買證人的行為屬於妨害作證罪。

11、【刑罰適用問題】下列關於刑罰的適用問題,說法正確的有()A、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不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應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B、死緩考驗期間發現漏罪的,則仍應執行死緩而不存在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C、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的,對犯罪的單位只能判處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在內的財產刑,而不能適用其它刑罰(種)D、主刑為有期自由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的刑期依法應在1年以上5年以下確定【答案與解析】正確答案為A。首先,A項正確,緩刑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刑法第77條並未限定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應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B項錯誤,因為死緩期間發現漏罪的,仍應數罪併罰,並罰的結果關鍵在於該漏罪依法所判處的刑罰,若該漏罪為非常嚴重的故意犯罪的,不排除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故此時死刑立即執行吸收死緩,最終由最高法院核准執行死刑。C項錯誤,根據刑法第31條,對於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的,對犯罪的單位只能判處罰金而不能適用沒收財產這一財產刑,這是罪刑法定的要求。D項錯誤,主刑為有期自由刑的,不僅包括有期徒刑也包括拘役、管制,故此時附加的剝奪政治權利刑期限並非僅限於1—5年。12、【主觀罪過的辨析】下列案件中,對下列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屬於犯罪過失的有:()A、甲為了報復與自己不和的鄰居乙,便用塑料注射器將毒藥注入乙種的一個冬瓜中。8天後,乙將該冬瓜摘回家中。次日,甲的女兒丙在乙家打牌後隨口說了句:「今天晚上家裡還沒有菜。」乙便將該冬瓜送給了丙。丙及其丈夫、兒子吃後中毒丙死亡。B.甲開車正常行駛,車輪壓起石子,該石子碰巧砸中路旁騎車的乙的頭部,導致起摔倒後腦溢血死亡C、甲在行路時,突然遭到乙的辱罵,甲便掏出手槍對準乙。還未決定是射擊還是只想威脅被害人時,子彈便射中乙,致乙死亡。D、手術小組的主刀醫生甲注意到他的某個助手未按照醫院的規定對手術刀進行消毒就直接手術的,並未進行阻止,導致病人丙術後傷口感染,最後造成重傷結果的【答案與解析】答案為C、D。A項中,存在對象錯誤,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上通行的法定符合說,應構成故意殺人既遂。B項中,甲對的死亡結果無法具體預見,不成立過失犯罪,屬於意外事件。C項中,基於「罪過與行為同時存在」的原理,甲顯然是不小心扣動扳機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D項中,首先甲的助手乙存在嚴重的疏忽大意過失,乙應承擔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責任,其次,甲作為主刀醫生,對助手乙的行為負有就監督義務,甲同樣應對事故承擔監督過失的責任(也構成醫療事故罪)。本案中,實際上存在甲乙二人的過失競合共同導致的危害結果,分別定罪。13、【刑罰裁量規則】假如A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則關於該罪的量刑說確的是:()A.如果法官對犯A罪的被告人判處6年零6個月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屬於從重處罰;如果判處3年以上6年零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就屬於從輕處罰B.如果被告人因搶奪罪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剛剛釋放不久,又故意犯A罪,則為了體現對其的依法從嚴懲處,可以判處12年有期徒刑C.由於A罪的法定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無論如何也不能對犯A罪的被告人宣告緩刑D.如果犯A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法官就不能判處低於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但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也可判處低於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答案與解析】D。此題難度不大。14、孫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3年,判決確定前先期羈押6個月。緩刑考驗期結束後發現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盜竊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5年。關於孫某的刑罰,正確的說法是:A、已過考驗期,不再撤銷緩刑,只對盜竊罪單獨判處執行刑罰,也不實行數罪併罰B、撤銷緩刑,對盜竊罪判處5年有期徒刑,將其和交通肇事罪原判刑罰有期徒刑2年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並罰,但並罰時先期羈押的6個月不應當折抵刑期C、撤銷緩刑,先期羈押的6個月應當先行折抵交通肇事罪的2年刑期,然後用盜竊罪的5年徒刑與交通肇事罪的1年6個月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並罰,決定應執行的刑期D、撤銷緩刑,用盜竊罪的5年徒刑與交通肇事罪的2年徒刑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並罰,決定應執行的刑期,然後再折抵先期羈押的6個月【答案與解析】C。首先,關於撤銷緩刑問題,因在緩刑期間犯新罪,即便考驗期當時未發現,期滿發現的也應撤銷緩刑;其次,關於羈押折抵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的《關於撤銷緩刑時罪犯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問題的批複》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對其在宣告緩刑前羈押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第三,該羈押折抵只與原交通肇事罪有關,只能與該罪的2年徒刑進行折抵,故用折抵後1年6個月進行並罰。15、【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下列行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的有()A、甲遭受乙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防衛過程中一棒將乙打倒,致乙腦部跌在一塊石頭上而死亡。法院認為甲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應追究其刑事責任B、乙在工地塌方之後,仍然強令幾名工人進入隧道搶救價值兩千多萬元的機械,結果1名工人因此遇難C、甲因對女兒乙的戀愛對象丙不滿意,阻止乙、丙正常交往,但乙卻偷偷與丙登記結婚,甲獲知後十分惱怒,在家裡對乙進行訓斥、打罵,逼其離婚。乙不從且頂嘴,甲拿拖把追打乙,乙避讓不小心碰倒了金魚缸,正好摔倒在魚缸玻璃碴上,割斷動脈,搶救無效死亡D、甲結婚以後,對丈夫與其前妻所生之子乙十分厭煩,採取凍餓等方式進行虐待,後又發展到打罵,致乙多處傷口潰爛,乙因未能及時救治而病亡【答案與解析】A。本題主要涉及刑法第233條第2款的「特殊規定」之理解問題。簡要解析如下:A項中甲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實本題大家無需爭執是否為意外事件,因為題目中已經交待了法院的認定問題。B項中屬於刑法第134條的強令違章冒險作業事故罪,注意不要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應為09年罪名也修訂。。C項中屬於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甲屬於以暴力方法侵犯夫妻雙方的離婚自由,屬於刑法第257條第2款的結果加重犯。D項中屬於刑法第260條的虐待罪,且屬於結果加重犯,注意,不能認定為遺棄罪,因為有作為的打罵等行為。16、【實行著手的認定】關於刑法上的「著手」問題,下列說法正確的有()A.使用槍支故意殺人的場合,掏槍是預備,瞄準才是著手B.為盜竊車內財物而撬車門的,撬動車門時就是著手C.為劫取他人財物,開始針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脅迫的就是著手D.為殺害仇人而喝酒壯膽的,其著手行為適當向前提,即喝酒行為就是著手【答案與解析】ABC。其中BC兩項應該爭議不大。關鍵是A項。是否著手,客觀的實質論認為看該行為是否對法益造成現實的侵害性或者是緊迫的威脅性。形式上一般採取犯罪對象論,考察該行為是否針對具體被害對象開始下手。掏槍應認定為預備,只有瞄準才是針對具體被害對象,屬於該類案件的著手點。17、【未成年刑事責任的範圍】某甲15周歲,則下列行為中其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有()A.某甲上網成隱,為勒索巨額上網費,夥同兩名同學共同綁架一小學生並向父勒索贖金,結果因繩索勒的太緊,第二天一早發現該孩子已死亡B.某甲某日到某家入室盜竊,被女主人發現後使用匕首相威脅,要求女主人拿出3000塊錢,得手後離去C.某甲某日攜帶匕首,搶奪一擺攤人的現金5000多元D.某甲某日搶奪一名過路婦女的手機,在得手後,為抗拒抓捕將追趕來的被害人打成輕傷【答案與解析】B、C。具體解析如下:A項中甲的綁架行為是「致使被害人死亡」、而非「殺害被綁架人」,即屬於過失致人質死亡,故甲不負刑事責任;B項中屬於刑法第263條的搶劫(而非第269條的事後轉化型搶劫,可否事中轉化);C項中甲對於「攜帶兇器搶奪」是否成立搶劫罪,理論上尚有爭議,但根據09年司考卷二第11題的官方答案,則司考中應采肯定說。D項中因並非致人重傷,根據06年未成年人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18、:【死刑適用問題】薛某(女)因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死刑,且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但死刑執行命令因故遲遲未下達。待到死刑執行之時,法醫發現其在等候執行期間與看守她的獄警李某通姦,現已有身孕。該案如何處理?()A.不能執行死刑,因刑法規定死刑不適用於已懷孕的婦女,應立即停止執行並將情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B.可以執行死刑,刑法規定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薛某懷孕是在審判之後、且死刑已被核准C.不能執行死刑,因為死刑執行命令尚未向其宣告,仍屬審判期間懷孕的,直接由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改判無期徒刑D.可以執行死刑,因其是與獄警通姦而懷孕,其行為帶有規避刑罰的性質,但執行死刑要等到薛某生產之後一定時間【答案與解析】A項,即不能執行死刑,該案件的刑事程序並非走完,仍屬於刑事審判期間,故根據刑法規定對其不適用死刑,此時應立即停止執行並將情況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由高級法院直接改判。有同學問到該看守所的幹警如何處理?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目前幾乎很難定罪處罰,只能進行行政處分了。19、【共犯的認定】下列關於共犯及相關問題,說法正確的是:()A、甲乙共謀搶奪,但臨行前甲攜帶兇器,而乙對此卻不知。則甲乙不成立共犯關係B、計程車司機甲在得知乙丙將到某地殺人時,仍將乙丙拉到指定的地點。甲雖然僅收取正常的打車費,但也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C、甲乙經過預謀後實施搶劫行為,甲在室外望風,乙入戶搶劫。則甲乙均要適用入戶搶劫的法定刑D、甲雇請兇手乙殺掉仇人丙,同時言明不得造成其他後果。乙數次殺丙均未成功,後來決定採取爆炸的方法,對丙的住宅進行爆炸,結果將丙的妻子、女兒炸死,但恰因丙臨時外出幸免於難。則本案中甲乙不成立共犯關係【答案與解析】BC。簡要解析如下:A項中甲構成搶劫罪,乙僅成立搶奪罪,但甲乙在搶奪罪的範圍內成立部分共犯關係。B項中甲屬於乙丙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C項中甲本人雖未入戶,但作為共犯關係,其也屬於入戶搶劫的行為,但屬於從犯;D項中甲仍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乙成立爆炸罪,但乙的爆炸行為完全包含故意殺人的行為,即甲乙在故意殺人罪的範圍成立部分共犯20、【財產刑的適用】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財產刑諸說法中,表述正確的是:()A.被判處罰金但又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即罰金刑的執行沒有時效限制B.甲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若干年,並處罰金若干,判決生效後,罰金僅能執行一小部分。現甲因重大立功,故其主刑應當減刑,附加的罰金也應酌情減少或者免除C.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採取併科的並罰原則D.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實行雙罰制的單位犯罪,對單位僅能判處包括罰金和沒收財產在內的財產刑,但不能適用其它刑罰(種)【答案與解析】A。簡要解析如下:A項中,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B項中,根據刑法第53條後半段的規定,被判處罰金的犯罪人,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即罰金的減免條件是特定的,僅限於自然災禍等客觀障礙;C項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財產刑的相關司法解釋.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並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併執行(即併科原則);但並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即吸收原則)D項中,根據刑法第31條的規定,實行雙罰制的單位犯罪,對單位只能適用罰金,不能適用沒收財產刑。


推薦閱讀:

國外買家回答你最想知道的問題(一)
與婚姻有關的房產問題
敘利亞 「多國演義」下的亂局//安理會各方圍繞敘問題持續角力
十二型媽十二個親子問題,你遇到了哪款?
婚姻出問題女人首先應該捂緊錢袋

TAG:刑法 | 轉載 | 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