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要求陪睡才歸還 這是怎樣的變態?
熊先生幾日前丟失了手機,撥打電話得知手機被蔡女士拾到。雙方見面後蔡女士要求熊先生給800元酬勞費才能拿回手機。熊先生拒絕了這個要求並報了警。後經過警察協調,酬金改為了500元。
從小到大,我們一直都知道撿到他人的物品應該「拾金不昧」,然而這個事件卻刷新了我的想法,不禁讓我心生疑問:當我們撿拾到他人的物品並準備歸還時,究竟有沒有權利去要報酬,如果有,那報酬的限額是多少呢?
按照常理來說,現在的一部千元手機,轉賣至二手也不會超過800元,蔡女士開口價就如此之高,著實讓人有點驚訝。
據熊先生表示,之前曾同意給蔡女士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但見面後,才得知蔡女士要的800元著實超出了自己的接受範圍,所以非常明確的拒絕了。
而蔡女士則認為,自己在得到熊先生的許諾後,一方面為了送手機而趕了很遠的路,另一方面也消耗了自己的時間,所以車馬費也應該合理算在酬金里。她還表示,如果熊先生未能支付酬金,自己將不會退還給他手機。
熊先生要不回手機,意味著手機里個人資料等信息一旦丟失,帶來的麻煩要比丟手機嚴重的多。情急之下,他才報了警。
網友熱評:
當事民警後來告訴記者,當拾物者交還給失主丟失的物品時,索要一定酬金是非常合理的行為。因為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有些人丟東西,會用懸賞的方法來加大找回物品的可能,但如果你撿到了某個物品,即使對方沒有懸賞,你也可以向失主索要因保管這個物品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比如誤工費,車馬費等)。
相關人員建議,當我們要求失主支付酬金時,一般定價在物品價格的10%—20%即可。而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還規定,撿到東西後必須保管好並還給失主,如果金額大沒有退還的,涉嫌構成侵占罪。
由此可見,這位蔡女士要求失主支付一定酬金並不是一件違背法律的事。我們雖然提倡拾金不昧,但合理的索要酬金,這是被允許的。所以這也是為什麼,警察最後和兩人協商把酬金降至500元的原因。
比起熊先生,還有一些同樣丟失手機的人就沒那麼幸運了。
盜取錢財—
2015年11月,80後女子張某曾撿到一部手機,通過相冊里失主的身份證照片信息,更改了失主的支付寶密碼,將卡內的一萬多現金全部轉走。警方隨即展開調查後將犯罪嫌疑犯抓獲歸案。
把撿到手機當「中獎」
2014年12月,24歲的俞某丟了手機,希望撿到手機的女青年將手機歸還,但女青年卻表示,希望「好運能帶來豐厚的物質回報」,並向失主索要一部4000多元的新手機。後來俞某不願意,最後自己的手機也沒要回來。
變態版「一見鍾情」
2016年情人節上午,年輕漂亮的女孩小敏丟了自己剛買的iphone6s,後撥打電話才知道手機被一名男子拾到。男子看到手機相冊中小敏的照片便對她一見鍾情,並表示想與其建立情侶關係後,才能將手機歸還。小敏在民警的授意下,佯裝同意約會,約出了該男子。最終在民警的法律宣講下,男子承認自己撿到了手機併當面還給了小敏。
「色膽包天」
2012年,常州男子王某在網吧撿到一部手機後不但不歸還,還在看到主人私密裸照後一邊發給了手機里所有聯繫人,一邊還要求失主陪睡才能將手機歸還。之後還敲詐了失主5000元人民幣。之後失主報警事情才得以解決。
······
丟失物品的確是件非常麻煩的事,若遇上好心人拾金不昧,那真是幸運至極。但如果碰上了心裡不懷好意的人,東西要不回來不說,還可能面臨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失。尤其是手機這種東西,裡面會有我們很多的個人信息,這種無形的價值定會造成更嚴重的損失。
面對形形色色的「拾金者」,該怎麼辦?
(1)對於拾金不昧者,應當主動提出適當補償對方的路費和耽擱的時間;我們不能讓好人做了好事還承擔損失。
(2)如果對方要求適當物質「補償」,在合理的範圍內可以給他。但如果對方的「補償」過高,先通過溝通解決。溝通不了,求助警察叔叔。
(3)遇到「變態」或敲詐勒索,智取+報警。千萬別被對方的「裸照」威脅等唬住。
拾金不昧是美德、是傳統,在物慾橫流的環境下,我們失去了太多東西。拾金不昧始終是應該遵守的「原則」,如果是你,選擇「拾金不昧」還是「夜不能寐」
編輯: LQ257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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