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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學派的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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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法理學論文 更新:2015/9/18 來源:本站原創

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

Rechtsschule)。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並統治歐洲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展的主流。〔1〕

歷史法學派的先驅者是霍伯特(Hauboldt)和貝克曼(Beckmann),而歷史法學派的創始人則是胡果。胡果(Gustav

Hugo,1764

~1844)的主要著作是《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1798)、《市民法教科書》(全7卷,1792~1802)、《查士丁尼羅馬法教科書》(1832

)等。歷史法學派的核心人物是胡果的學生、德國著名私法學家薩維尼(F.C.von

Savigny,1779~1861),主要作品有《占有權論》(1803)、《論立法及法學的現代使命》(1814)、《中世紀羅馬法史》(1815~1831)和《現代羅馬法的體系》(1840~1849)等。繼胡果和薩維尼之後,

歷史法學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是薩維尼的學生普赫塔(GeorgFriedrich Puchta,1798~1846),其主要著作有《習慣法》(全2

卷,1828~1837)、《潘德克頓教科書》(1838 )、 《教會法入門》(1840)和《法理學教程》(全2卷,1841~1847)等。除胡果、

薩維尼和普赫塔外,歷史法學派的代表還有艾希霍恩(K.F.Eichhorn,1781~1854)、溫德海得、耶林、格林、祁克等。

胡果最先將歷史性的實用主義批判引入法學領域,他在對「歷史性的」自然法理論表示贊同的同時,反對純理論的自然法學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中認為,由於法學家從事的是文科研究,並不進行任何實驗,所以他們的一般性的思索對立法沒有價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種法規、法律,不會顧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醫生在開處方時,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會顧及醫學的一般原則一樣。因此,歷史主義的個別化的觀察方法與一般化的認識方法是對立的。

基於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啟蒙主義立法者對法發展的僭越。他指出,「將自己的意見提供給統治者的法學家,一般而言,並不比同時代的其他人賢明多少。」〔2〕他們試圖將法納入各種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謬的,法的本質之源是習慣法。從現存的歷史和比較觀察中,必然導致出將來應發生的事情。而與此相對,自然法並不是追求正確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標準。當然,在這一點上,胡果還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識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鳩在繼承法國道德論過程中確立起來的經驗主義立場上對自然法理論進行了批判。〔3〕

系統論述歷史法學派之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他通過對法的產生、法的本質和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闡述,表達了該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建。」〔4〕他指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

象藝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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