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澤鑒:民法學研習方法與大型論文寫作方法
首席內容官 | 律志姐(ID:Lvzhi-sister2)
1960年代我在台大念書的時候,台大和德國考試的內容完全不同,到德國念書的時候考實例題,上課的時候老師講一個題目:有個人去打電話,那邊有一個電話亭,結果他就投一個錢進去,後來機器壞了,錢跑出兩個出來,他還拿錢四望無人,就去買東西,他問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如何?傻住了,為什麼呢?從來沒有這樣子想過問題,從來只是想它是要約還是要約誘引,這個是一個債權行為還是物權行為,錢跑出來的時候所有權屬誰?光知道這些基本概念還不行,還要有一個請求權的基礎來處理它。那個時候我們進入了另外一個法律思考的世界,所以我們甚至有很多當法官或者律師的到那去考試,第一次的民法的考試統統不及格,為什麼呢?因為從來沒有見過。
在德國,我首先在海德堡念書,今天有很多同學都到國外念書。那個時候海德堡有十個台大法律系的人同時在那個地方,因為有一個德國文化交流基金會的幾個名額,當時只有台大法律研究所念德文,所以很多同學靠獎學金,我是靠教育部的獎學金在那念書,那個時候買機票到德國去要一年的薪水,即使有獎學金也不能座飛機,要坐船,那個時候很艱難,要一個月。出國的時候台灣還沒有電視機,回來的時候我家裡也買的一個電視機。海德堡人太多,想換個環境,就到慕尼黑念書。當時德文講不好,又恐懼,我很有幸跟拉倫茲先生,找上他,為了讓他認識我,上課的時候我都坐第一排,他看有一個東方學生在這邊,印象深刻,過了一個學期我就大膽的去敲門,一個德國教授通常有三四個助教,他問我什麼事情,在德國一個教授見他要先預約,不能隨便見他,他說常常看到你,我說我想研究,他說你做一個報告好了,我就花了幾個月寫一個報告,就去講一個台灣跟德國法律的關係,這個報告寫得還不錯,他主動登在德國最有名的雜誌上,我第一次得到了鼓勵。
後來我要跟他寫論文,他說好,他說這樣子,你寫的題目要寫德國法的題目,一個月以後找五個題目給我看看,我決定一個。我那一個月非常的勤奮,讀德國的書,寫了幾個題目給他,他講了一句話說,你對德國法了解還不錯,我選的題目就是解除契約,德國法上也一個特殊的問題,法定解除權跟契約解除權的關係,尤其是契約解除權對法定解除權的准用關係。各位很幸運,尤其是民商法的同學,這邊有很多豐富的圖書,這麼好的老師,我就選了一個部分題目給他,這個題目給我很大的幫助,第一它是純粹德國法,第二它又是准用的問題。拉倫茲先生主要研究民法跟方法論,這個很重要。選一個博士班的老師、碩士班的老師,選他的時候第一個就會很徹底的讀他所有的書,從這裡面吸收了他思考的方法、吸收到他做學問的方法,這次我很徹底的讀他的書。這個問題牽扯到純粹的德國法,所以就去研究法律解釋權的問題,什麼叫准用?什麼叫類推試用?研究這些問題,第三這個案子牽扯到很多的判決,所以那個時候在台灣念法律系的時候,沒有讀過一個法院的判決,也很少老師上課拿著判決在討論,但是你知道,在德國的時候所有的人都在讀判決,國家考試就是考幾個月前的判決,就把它改造一下,考這個東西,德國法學看著好像抽象的規範,實際上它是已經由判例法所構成,並不是純粹抽象的法律規範。
那個時候我就很用心的讀一些判決,三四年下來就拿到學位,這三四年對我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過程,第一點我學習到了一個方法,到台灣來的時候,在某種意義上台灣民法是德國化,這個我有一部分的參與,我回來的時候就應用這個方法開始寫民法學說跟判例研究。什麼方法呢?第一,所謂的法律釋義學,法律的概念、體系、論證的構造;第二,拉倫茲先生有一個法學方法論的書,這個我在德國念書以前沒有聽過,沒有說法律的解釋適用等等,那個時候讓我學習到法律解釋的方法。我們去看德國或者很多國家的判決,它每一個時期比如1990、1914年,它們都不一樣,風格不一樣,隨著社會的變遷,從概念法學到自由法學到利益法學到戰後的價值法學,它都表現在判決上面,讓我第一次學到一些事情,法律解釋的目的、法律解釋的方法、法律解釋的各種客觀性,什麼叫漏洞、漏洞的概念、漏洞補充、法律創造等等,這些變成了一個思考的工具,那論文可能不太重要,論文只是一個學習,但是讓我學習到法律釋義學,剛才說到法律這些漏洞、補充、方法等等,變成了日常思考的用語了,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等,學習到這種論證的方法,學習到漏洞、漏洞的補充,法律的創造等等,這些變成了一個思考的工具。
德國法跟台灣的法律有所不同,寫的論文是德國的東西,讓我學習到比較法,因此在比較德國法和台灣法,後來我自己對英美法有一點了解,日文也看一點,所以法學的研究使你成為一個法律思考的人,將來寫文章或者說論文,我個人體驗幾個能力非常的重要:第一,法律的體系概念,比如人格權法的問題,我們看王利明院長寫的人格權的意義、人格權的保護範圍,概念體系、構成要件、因果關係,這些都是學習法律的步驟;第二法律解釋學,大家一定要多看一些法律解釋的書,讓自己具備這些說理的能力和解釋的能力,這個能力是需要培養的;第三,我剛才提到判例研究,一定要讀判決,現在我幾乎每天都在看判決,也看英美法的案子,德國法的案子也看,看教科書的時間很少,都在看判決,判決很重要;第四,比較法。英文說比較法讓我們尖銳,我舉個例子,如果你懂得德國法看大陸本身的法律就知道,如果你懂得台灣的法律,比如某一些領域裡面,大陸民法通則制訂某一個條文,在某一種程度我可以知道,這個條文大概是德國的還是日本的,這個條文是自己創造的,這個條文在我所知道的比較法的立法上第一次出現,這個情形某種程度我可以知道。這個情形就是說我具備比較法的知識是非常的要緊的,我希望每個同學從大一開始,或者碩士班、博士班,讓我們透過跟老師的學習具備法律釋義學能力,第二是法學解釋論證的基本的方法,第三判例的研究加上比較法的觀點,這個觀點要長期的培養。
台灣圖書館大部分同學都在看書,拿一個筆畫來畫去,如果你到美國的圖書館去看,沒有人在看書,所有的人都在寫東西,而且每個人的前面都擺了很多書,為什麼呢?他要寫報告,就是寫實例題,要查,所以他的法學的訓練就在寫作,一定要寫,一直在寫,我希望各位同學能夠自己寫。寫很要緊,不要想,要寫,因為寫才使你能夠深刻。現在很多同學在考試的時候常常如何,我覺得有一個方法,我有些學生也讓他們這樣子,一些碩士班或者博士班考試或者國家考試的時候,希望有十個同學五個同學成立一個讀書的小組,每個禮拜或者每個月聚面一次,如果你讀教科書沒有實例題,讀的時候不知道什麼意思,但是有一個實例題的時候就會思考。剛才我提到有一個老師說能不能介紹一下我自己寫的一些書,在台灣的教課書除了實例以外,開始的書還有一個特色,每一個書的前面有一個實例,有一個簡單的實例問題。這個實例很多同學老師跟我說,實例先寫還是本文先寫,我想這兩個都是互相的,我先把這一段比如侵權行為的某一個問題讀了,然後發現這裡面有幾個容易起的爭議,這幾個爭議涉及一個實例裡面的問題顯現出來,我就讓同學思考,第二我在寫本文的時候針對這個具體的問題論述,而不是說一些比較抽象的東西,一方面可以引發同學思考,另一方面可以上課。有了實例就會思考,就會促進你自己討論。 比如一個小組,這次輪到你出一個刑法的題目,那你要出一個題目,當輪到你出一個刑法的題目的時候,你就會讀五六本的刑法的教科書,它到底有一些問題在哪裡,我要設計一個題目,那你就會讀得很精細,讀的時候就會想我怎麼出題目,這個時候你就會體會到出題目的艱難和要領,很多同學這樣做,6個人在一起,一個小時解答這個題目,6個人一起寫,寫完之後就不能去看東西了,台灣圖書館有一個複製,看看大家都怎麼寫,結果推一個同學討論以後說,你再寫一份,整理大家一些意見,我相信如果每個同學學習幾次都這樣,你的法律的學習跟進步非常的神速,一年兩年下來完全不一樣,民法教學上實例最為重要。
如果你從大一開始就讀案子,就會具備很強的分析案例的能力。德國法的學生從大一開始就在學習案例,寫報告,比如這個問題要類推,可是沒有,這樣就要創作,使他精確解答,這個是學習法律的方法。我自己寫一些文章也是用這種方法,從民法學說第一次開始,我很用功,雖然我快要70歲了,但是我每天寫作、看書起碼每天保持8個小時,而且幾乎沒有一天中斷,我早上4點半5點半就要起來,大家一定認為尊敬的法學家史尚寬先生,我跟他的公子說那個書要捐給我們,我說老太爺怎麼寫那麼多書,他說家父早上5點鐘起來,數十年日一日從來沒有間斷過,史尚寬都要五點起來,我要4點半就要起來,那你們應該4點起來。如果你能4點起來念外文,英國有一個學者到台灣訪問,他寫的一些書人家說你怎麼寫那麼多書呢?昨天楊立新教授跟我說,寫書要大膽,很多人是考慮再三才寫一篇文章,我是想到就寫,就是說多寫一點有幫助,為什麼我寫的時候沒有集中在一個領域,台灣那時候法學不是很發達,多寫幾個領域方法上可以應用,所以我就大膽的寫,每天都在思考。英國的學者就說,這句話可以勉勵各位同學,他說東抄西抄怎麼那麼多東西,他說晚睡一點,早起一點,勉強自己一點。我寫作怎麼寫呢?我是晚上看書,早上想一想,散步回來就寫幾個小時,幾乎沒有中斷過,我講話現在也很清楚,思路還好。我鼓勵、勉勵各位同學。
我寫《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我跟各位同學老師報告,並不是我懂才去寫它,因為我發現我不懂但是這個問題值得研究,我就開始找資料,由不懂慢慢變成懂,懂之後就把它大膽的登出來,有了習慣之後就慢慢好起來了。我回台灣教書的時候寫的第一篇文章,在《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上的《第三人與有過失》,寫這篇文章非常之難,而且也沒有把握,在台灣寫文章是一個冒險的行為,什麼原因呢?沒有討論,這麼多好的老師經常說為什麼德國、美國的學者為什麼文章寫得好,第一因為他有基礎,第二經常有人評論,在德國每一個教授都有一個助教,這個助教要發表意見,就相當於秘書,經過這樣幾次文章才很周全。台灣寫的時候有沒有跟人討論,明天拿去登的話,今天抄稿,完全是冒著很大危險在登的,所以很多錯誤也是在所難免。
我一直說寫一篇文章很難,但是我覺得跨進第一步很要緊,跨出去盡量找問題,比如我寫剛才那個問題,要不要承擔與有過失,這是一個問題,說有一個人看見車禍結果他精神崩潰,我說這個案子本身也可以寫一個文章,就是說看見,mental shock cases,這個也可以寫一篇文章,寫的時候就看書,看書的時候就想,不懂的變懂,寫一篇自己的程度就慢慢提升,每寫一篇進步一點,剛開始什麼都不懂,了解太少,但是靠著寫一篇文章自己增進一點,寫一篇文章增進一點,日積月累稍微有一點增加,完全是從不懂到慢慢有所了解,借著每篇文章的探索,使自己在問題的認識上有所增進,我講這個的意思就是希望各位同學或者說年輕的老師,在研究的時候也能夠這樣寫作。
案例研究
剛才我講到案例的研究,在這個以前的書案子統統沒有,這個比較能夠去分析案例的大概從我開始,我自己也在學習,這個學習讓我學習到了很多。一個人要寫判例的時候,有幾個重要的意義:第一,學習,透過寫判例學習,如果你寫一篇法律的文章,只是理論的話,這個比較容易,周全不周全,當你分析很具體的案子的時候,晚上不能睡覺,為什麼呢?你說人家能不能成立,說的對不對,這個案子是這樣解答嗎?這個是很具體的,不是說個很抽象的理論,到底你的見解可采不可采,台灣在民法上有一點的基礎,寫的時候都戰戰兢兢,前半夜說這個可以成立,後半夜說這個不能成立,沒有把握,一篇一篇的文章在累計起來,我覺得判例是一個讓我們學習念法律、讀法律。
寫判例有一個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說當我是一個年輕的學者的時候,或者學生的時候,或者博士班的時候,我是在透過判例學習法律,當我在做一個學者的時候,我說寫一個判例是在參與法律的進步,當你年老的時候比較資深的時候,希望能夠指導法律發展的方向。我們知道德國有一很有名的學者Phumann,他已經90歲了,最近還寫了幾篇文章,我的老師還作寫判例,老的學者已經快退休了還寫判例的文章,為什麼呢?他心有所挂念,他年紀很大,還會寫一篇文章說好像不應該這樣子,對原則重要性的理論會提意見,我們對判例的研究有幾個責任:第一,學習,我一直是從寫判例學習,讓我們認識事實,適用法律;第二,參與法律的進步,判例的研究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台灣常常發生問題說我們的判決理由太簡單,學者一直找不到好的判決評論,我個人有個看法,每一個判決既然是一個判決,都有它重要的原則,學者研究判例的任務就是去發現、探討、組成蘊含在判決里的法律的原理,這裡我可以說個例子。
有一個律師把這個案子寄給我,這個案子我看到也不太懂,沒有關係,因為我一直在讀判決,這個新的案子我趕快去查資料,查各國的資料,開始整理寫,通常寫文章都是這樣的,不是懂了,而是遇到一個案子就去查,憑著平常的訓練就慢慢的寫出來。我再重複一下,判決很重要,我們希望各位同學能夠注重它,第一個是學習法律的開始;第二參與法律的形成;第三幫助法律發展,個別的判決可以發現它的基本的原理,而把死的理論能夠在判決上實現;第四能夠發現新的判決了解新的問題的產生,如何促進侵權行為,提高法律的進步;第五綜合不同的判決形成法律的類型和發展,我都在做這些事情,有一些成功,也有一些不太好,有一些是學習的作品,但是總是希望自己能夠參與。
比較法
我最後還要講比較法的重要。事實上,每個念法律的人都是比較法,尤其是在台灣、大陸、日本都一樣,我們必須藉助外面的法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是比較法的人,比較法在法學的著作上有很多的功能,比如我們講比較法第一個功能法律的統一,這個我們暫時不管它,國際買賣法里實際上就是在比較法;第二是立法,我們看大陸無論在侵權法、人格權法很多法律幾乎都用比較法在構成理論;第三法律的解釋適用,台灣最高法院說外國立法學說可以作為本國法律解釋、補充漏洞的參考,就是把比較法作為一種法律解釋的方法,所以我們希望各位同學能夠除了學習本國的法律之外,也能夠花時間讀一個國家的法律,英美法或者日本的法律,或者法國的法律,多學一種法律就會增強力量,擴充視野,所以我們說比較法很重要,貴校可以開一個比較法導論的課程,能不能開一個比較法,講一些比較法的方法論的問題;第二,比較法的時候可以請一個老師講法國法、一個老師講英美法,將比較法的導論納入課程,這個會改變我們法學研究的方法跟我們的視野。比較法是非常重要,比較的方法不是只是條文的比較,應該是學說、判例的比較,更深入的比較,最近比較法的研究我說一個新的很重要的發展的趨勢。 所以我講這些,我就說我自己在學習法律的過程中,現在一直在學習,第一希望各位同學從小開始保持不斷學習的習慣,不要中斷每天;第二對我來講法律一個工作,也是一個使命,希望每個念法律的人都有為法律奮鬥的意志,為法律努力的決心;第三,我自己在寫一些文章上的啟示,一直都是由不懂寫文章,慢慢懂,一點一滴的累計,有一點進步,但是一直都在學習的過程中,在這裡面方法上來講,我有幾點:
第一,我很注重案例的研究;第二,很注重理論體系的過程,另外,還有法律解釋的方法,尤其是比較法,如果沒有比較法就沒有辦法寫文章,在這個意義上來講,讓我們學習法律有一個方法,有一個努力的方向。
【王澤鑒教授簡介】
王澤鑒先生,1938年生,台灣人。
第一名考取台大法律系,於同校法律研究所期間,以第一名考取台灣教育部公費留學,赴德國海德堡大學深造,半年後轉學到慕尼黑大學,師從二十世紀大陸法系最偉大的民法學教授Karl Larenz先生研究民法及法學方法論,1968年獲得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學位。
先生任教於台灣大學法律系,曾擔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長,創辦台大法學論叢,並出版台大法學叢書,前者已有三十餘卷,後者多達數百冊;開設民法總則、債編、物權、比較民法,民法與特別法等課程。
先生並曾擔任台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現為台灣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召集人,台灣大學卓越計劃委員、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兼職教授。
先生精通德、英、日等數國語言,曾先後在德(柏林自由大學)、英(劍橋大學)、加(英屬哥倫比亞大學)、澳(墨爾本大學)等國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學說及判例研究、民法總則、民法債編、民法物權等法學專著近二十冊,並是極少數曾在德國最高水平法學刊物發表過數篇論文的亞洲學者。依據南京大學資料庫統計,先生著作之轉引率高居華人法學界第一位。先生對我國法學研究水平之提升、研究方法之啟發,法學人才之培育與海峽兩岸之法學交流等,均可謂貢獻至偉,被兩岸法學界公推為當代華人法學界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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