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處警知識(第52期):當場處罰的要求有哪些?
【操作規程】
1.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指明違法事實。
2.口頭告知被處罰人擬做出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陳述權和申辯權等權利。
3.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陳述、申辯成立的,應當採納。
4.可以當場處罰的,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6.當場收繳罰款或告知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繳納。
7.將處罰決定書副本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24小時內),並將有關信息錄入執法辦案信息系統。
【注意事項】
1.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拉客招嫖和賭博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2.辦案民警必須向違法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
3.適用當場處罰要注意收集各種證據,必要時可以拍照、錄像。
4.口頭告知後,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適用一般程序。
5.有被侵害人的,應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6.無法在24小時內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副本報所屬公安機關的,可以先通過電話等方式口頭報告備案,並及時將決定書副本交所屬公安機關。對口頭報告備案的,應當記錄在案。
7.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做出當場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主要法律、法規依據】
依據一: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
依據二: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4條)
依據三: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1條1、3款)
依據四:
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拉客招嫖和賭博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0條)
依據五:
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指明其違法事實;
(二)對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併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四)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1條)
依據六: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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