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信用證的欺詐的防範手段

(一)開證申請人的防範 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進口商)是信用證的最終付款人,其作為進口商面臨的最大欺詐是貨物欺詐,即付款後收到殘、次貨物甚至收不到貨物,因此進口商應作如下防範。  1.做好事前的資信調查。對進口商來說,貿易夥伴的資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的關鍵。在簽訂以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買賣合同之前,要詳細地了解對方的資信,這一點直接關係到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以及是否能誠實守信地履約。在實踐中,國際貿易中的進口商應當通過出口商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商業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對其資信進行調查,並建立完備的供方檔案,以供今後查詢。總之,進口商在交易前的謹慎行事能有效地防範和減少信用證欺詐的發生。  2.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力爭己方對船公司、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選擇權[15]。對於進口商來說,選擇FOB價格術語能將租船訂倉、貨物保險的選擇交易權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進口商可以選擇自己熟悉的信譽良好的船公司送貨,另一方面進口商還可以派人到裝貨港口檢查和核對貨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絕賣方在貨物方面的欺詐。  3.明確訂立信用證條款,嚴格審核單據。進口商應當根據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提單、保險單、商業invoice、質檢證書等提出明確而具體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針對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單據而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嚴格審查單據對於出口商來說尤為重要,不僅僅是在發現單證不符合時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惡意欺詐的情況下,以單據的不符點拒付貨款,減少或避免損失的發生。  (二)受益人的防範  信用證的受益人是出口商,為了能及時收回貨款,應採取以下措施。  1.慎重訂立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信用證條款。買賣合同是約束買賣雙方貿易行為的契約性文件,任何一方違約,對方都有權要求索賠。出口商為了防止進口商利用信用證「軟條款」對其進行欺詐,在訂立信用證條款時候應當慎重,仔細推敲,盡量不接受「軟條款」,在實際業務操作中應當克服急於出口創匯而忽視風險防範的心態。  2.嚴格審核信用證,認真製作單據。出口商在收到銀行交來的信用證之後,應當比照買賣合同全面審核,以防假冒信用證或信用證條款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者有「軟條款」。同時,對信用證所要求的一系列單據應當認真製作,保證單證之間以及單單之間的嚴格相符,以免給對方造成拒付的機會。  (三)銀行的防範  對於信用證欺詐的防範,銀行在其中起著關鍵的作用,有效地發揮銀行的把關作用,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銀行作為信用證的開證行或通知行,都應明確自身的責任和義務,為客戶提供有效、周到的服務。尤其是開證行應當樹立起第一性的付款責任的風險意識。通知行在收到信用證之後必須核對簽字或密押,確定真實無疑,杜絕假冒信用證。在受益人經驗不足,不知道如何審證時,銀行應對收到信用證的延誤、殘缺或其他差錯向開證行進行查詢與澄清,避免軟條款信用證。  2.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和自律機制,加強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內部員工的法律意識和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內部員工素質的提高是銀行進行防範的各項措施的基礎,也是防止內部人員與不法分子同謀進行欺詐的一個重要前提。  3.銀行在辦理信用證業務時,除了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外,同時還要加強對開證環節的審核,加強對企業客戶資信的調查。在具體實施方面,銀行可以通過建立客戶開證檔案,認真統計這些客戶以往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也可以通過運用自身廣泛的分支機構和網點以及靈活、快捷的信息系統獲取掌握影響企業資信變化的各種因數和其資信的最新狀況。  4.在積極擴大國際業務網路的同時,保持高度警惕,選擇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業務夥伴。信用證付款是通過銀行的國際業務網路實現的,銀行本身的信譽良好以及銀行之間有良好的合作關係無疑會便利信息的及時傳遞,便利銀行之間合作打擊信用證欺詐行為。  此外,由於信用證是一種典型的跨國欺詐活動,國際社會的有效合作對預防和控制信用證欺詐是有巨大意義的,通過加強各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統一單據的格式等一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預防信用證欺詐。 事先預防遠勝於事後補救  首先,應該認識到,我們絕不應當指望銀行來承擔這項防範工作。因為銀行在《統一慣例》標準條文下沒有任何責任,而且它也不具備國際貿易中的基本知識。因此,只能由買方自己來承擔此工作。其次,買方要想做到最大限度地防範欺詐,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第一、買方挑選交易對象時,須是慎之又慎,盡量挑選在國際上具有一定聲望與信譽的大公司做交易。這是買方「把關」的第一步,實際上也應是最重要的一步。在這方面,國際商會每年都要向各成員國通報一些欺詐案例,提出警告,不妨藉以參考。  第二、在具體交易中,如果認為賣方有可疑之處,買方應及早採取預防措施。比如,可以要求使用FOB價格術語,藉機加以試探。因為絕大部分僅提單是在CIF或CFK加上信用還即期付款的情況下進行。在CIF或CFR下,由賣方負責裝運,當然利用假提單進行欺詐就容易得多,而在FOB下,由買方自行租船裝運,貨物及其裝運都在買方的掌握之中,賣方再要想欺詐自然難上加難.  第三、盡量採用遠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證條款中規定開立遠期付款或承兌匯票。這樣,即使欺詐情形暴露,賣方仍未能獲得支付。這不僅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取證以申請一項法院禁令,同時在很多情況下也會令欺詐者心虛而知難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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