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男子家中弒父 作案時有限定責任能力被判刑
06-05
簡要內容:一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在家中持刀殺死父親。本案中,劉某即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人民網·天津視窗1月6日電:一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在家中持刀殺死父親。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該男子在作案時控制能力減弱,但其仍有限定責任能力,據此判決該男子犯故意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去年3月29日22時許,34歲的天津東麗區農民劉某在家中持刀將父親砍死分屍。公安機關經偵查,於6月6日將劉某抓獲歸案。經鑒定,劉某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定責任能力。此外,法院查明,劉某曾於2007年3月31日至7月27日因精神分裂症在安康醫院住院治療,後好轉出院。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剝奪他人生命並致一人死亡的後果,雖有精神病史,但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有限定責任能力,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處罰。鑒於劉某無前科劣跡,認罪態度較好,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作出如上判決。
名詞解釋
刑法中的責任能力分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其中,無刑事責任能力指未滿14周歲的人和不能辨認自己的狀況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則指14至16周歲的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則指其他的。就是說刑事責任能力的劃分是根據年齡和精神狀況來進行的。本案中,劉某即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孫啟明 麗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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