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確定子女的撫養費

父母離異後再次要求增加撫養費問題

  國慶期間,我收到大約來自全球各地的100餘封與離婚相關的電子郵件,其中涉及子女問題的有80%以上。一位來自北京的讀者寫道:「我與丈夫結婚已有三年半,誰知我原先心愛的丈夫在我不經意間背叛了我,有了第三者;他現在向我提起離婚。可我的孩子只有二歲,除非他給我三十萬元的子女撫養費,否則我是堅決不同意離婚。」

  離婚案件中,除了子女已長大成人或還未能生育子女的, 當事人能自願達成子女撫養費而協議離婚的為數不多。相反 離婚案件因當事人雙方達不成這方面的協議而訴至法院,由法院對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判決的占絕大部分。生活中有相當多的當事人,如同上述這位北京的讀者一樣,會提出這樣巨額的撫育費要求。無論是自願給付的還是協商不成的,父母雙方都非常關心子女撫養費的數目確定、給付方式與日後能否變更。

  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離婚的當事人最關心的子女撫養費的數目問題。這不僅關係到子女日後能否健康成長,也關係到撫養孩子一方自己的生活質量。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裡,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 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如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好多國家也都以子女到成年為終止,如《澳大利亞家庭法》:「法院不應為已滿18周歲的子女作出撫養的決議,……」。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

  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巨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

  美國流行這樣一句話:子女撫養費的支付必須是自動的、不可抗拒的,「就象死亡和納稅一樣」。也就是人們的這一期望促進了美國子女撫養法制的完善,才使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完善的保護,更好地履行了父母的撫養義務。

  在我國,離婚當事人中存在很大的擔憂對於撫養費的獲取,特別是撫養孩子的女性,害怕貧困如影隨行,恐懼捉襟見肘的日子。雖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但也有一部份人對此天責視而不見,不盡父母之道。如何防止對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撫養費呢?首先第一點,在離婚時,應將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辦法,明確、具體地載入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中。這樣就為我們以後的執行創造了合法的條件。

  當前從子女的利益出發,在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方面,我們也可採取先給子女撫養費,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辦法,以保障子女利益優先實現。有人建議子女撫養費實行先行給付,或由法院公告督促給付。子女撫養費執行難問題可採用在身份證件上記載的辦法,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扣。此外,許多學者倡議開辦離婚父母學校,使父母學會慎重處理離婚及子女扶養問題。這些方法在具體實踐中都是可以借鑒與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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