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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古代治吏之長策

談古代治吏之長策來源:北京日報

  •   治吏就是治國。中國傳統治吏思想在依禮治吏與依法治吏的論爭、交融中定型—— 談古代治吏之長策

      楊靜

      「官者,管也。」對於國家而言,官吏是執掌兵刑錢穀具有人格的重要工具。在提高統治效能與建設清明吏治上,歷代思想家與政治家多有論著。治吏思想經歷了依禮治吏與依法治吏的論爭、交融與定型。在禮法並用、教化與刑責並重的主流思想下形成了禮法並用、綜合為治的治吏理論。

      儒家提出的依禮治吏,就是以君臣貴賤上下不愆的禮來管理官吏,要求官吏「克己復禮為仁」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官僚制度取代世卿制度,官吏隊伍建立之初便有了依禮治吏與依法治吏的論爭。春秋時期,奴隸制開始瓦解,禮崩樂壞。不僅統治階級下層官吏不再受到禮義法度的約束,就是上層的諸侯卿大夫也紛紛逐鹿中原謀求霸業。王室衰微,天下失序,出現 「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 的亂象。為了挽救社會危機,追求天下大治,孔子提出「克己復禮」 的主張,將之作為整肅吏治的根本措施。孟子在孔子的基礎上提出依禮治吏的思想,將「仁」的思想發展為仁政,反覆勸說君王官吏推崇王道,踐行仁政。

      儒家提出的依禮治吏,就是以君臣貴賤上下不愆的禮來管理官吏,要求官吏「克己復禮為仁,一日克己復禮,天下歸仁焉。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也即強調提陞官吏修養道德,加強官吏自省自覺。通過厚人心正風俗來行教化之風,激發人的良知良能,營造良好的官場風氣。儒家學說在治吏問題上注重人的主觀能動性與輿論環境對於人的影響,有利於官吏提升素養,發揮自身積極能動性,克勤克儉,清正為官。然作為既得利益者的官吏很難自覺地遵守「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原則。將吏治的清明依借於官吏的道德修養與自覺自省,過於理想化,這等同於將權力交給權力者的自我約束,忽略了人的慾望。

      法家主張依法考選,依法賞罰,不赦不宥治官馭吏,充分發揮官吏作用

      戰國興起的法家吸取儒家學說不能行之於當時的教訓,在總結治吏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依法治吏的主張。商鞅指出「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主張用法律來管理官吏,依法考選,依法賞罰,不赦不宥治官馭吏,充分發揮官吏作用。

      韓非在商鞅「依法治吏」的思想基礎上提出了一整套依法治吏的理論,強調「明主治吏不治民」的觀點,通過馭官而達到馭民的目的,既治官也治民。作為國家至高無上的君主是通過龐大的官僚群體按照職務分工管理社會,治理國家,統御百姓。這個觀點是戰國以來出現的官僚制度對專制主義國家運行作用的總結。

      明主該如何治吏?法家主張依法治吏,強調依靠法律來管理官吏,要求賞罰分明,不赦不宥。「聖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賢者不憂,聖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馭民之官與治下之民一併適用族刑連坐之法,使官吏雖受命於千里之外,也能盡忠於廟堂之上。法家還針對亂世列國之間衝突不斷,國內各階層之間矛盾尖銳的情況,強調君主「不恃人之愛為我也」,而是通過一賞一罰駕馭官吏。「故主施賞不遷,行誅無赦。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在厚賞與重罰之間恩威並施,「使人不得不愛我之道」,從而保證官吏忠於君主並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但法家在執行過程時過於偏一與殘暴,往往是奏效一時而難醫根本。

      自漢後儒法兩家合流,禮法結合、德刑並用不啻為一種綜合為治的治吏模式

      由此觀之,儒法兩家的治吏思想是在維護君主專制的總目標下設計運行的,其積極因素為後世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啟發。然其局限性也值得我們思考並引以為戒。儒家的重德輕刑往往失之寬柔,法家的嚴刑重罰和馭臣之術又失之峻猛。自漢後儒法兩家合流,禮法結合、德刑並用不啻為一種綜合為治的治吏模式。當政者兼用儒法之術,霸王道雜之,以德懷柔,以刑懲頑,寬猛相濟,既可收一時之效,又不失為治國治吏長策。

      在如何整頓吏治的問題上,「明主治吏不治民」成為後世統治者的共識,並隨著治國理政經驗的積累而不斷豐富。後世王朝基本沿用了在實施禮義教化的同時強調實行法律手段,講求綜合為治。治吏的法律既蘊含著法家依法治吏的思想理論,也包含儒家依禮治吏的思想內容。

      諸葛亮曾經提到「約官職,從權制,開誠心,布公道,盡忠益時者雖仇必賞,犯法怠慢者雖親必罰……終於邦城之內,咸畏而愛之,刑政雖峻而無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勸誡明也。」唐太宗主張「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用得正人,為善者皆勸,誤用惡人,不善競進。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賞罰不可輕行,用人彌需慎選。」

      明太祖朱元璋鑒於元末官場腐敗,嚴刑貪墨之人,推行重典治吏。重典治吏可謂重矣,然卻沒有帶來他理想中的吏治,「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無奈乎「朝殺而暮犯」。集三十年施政經驗,他在晚年對自己重典治吏、法外加刑進行反思。以「法外加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來告誡後世子孫。強調一味的嚴刑只可收一時一域之效,卻不能在根本上解決吏治問題,進而主張明禮多勸官,定律以繩頑。將禮法並用、寬嚴相濟視為長策。清仿元「以漢法治漢地」,為國取材不拘一格,選賢任能不分滿漢。

      經過歷代思想家、政治家的傳承與發展, 「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治吏思想在「禮法並用,綜合為治」的框架下不斷完善,進一步系統化,成為中國古代治吏思想的重要內容。(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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