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打架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案例:前段時間李某過生日,邀請唐某等人前往某會所的包間內玩耍。隨後,唐某電話邀約馬某前來玩耍,馬某在該包間玩耍的過程中,引發胡某的不滿,胡某遂指責馬某不該在包間內爭吵,並令其離開房間。馬某隨即電話邀約蘇某等人趕到現場,欲找胡某討個說法。隨後蘇某一行與唐某發生爭執,並多次毆打唐某,致唐某當場昏迷。

  問:蘇某的行為犯法嗎?

  答: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明確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本案中,蘇某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致人受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主觀上蘇某有隨意打人故意,且有糾集他人行為,客觀上蘇某的行為已嚴重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後果,所以從犯罪主客觀要件來看蘇某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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