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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公元前206-公元23)(1)

漢高祖劉邦和他的功臣們都參加過秦末的農民戰爭,很注意吸取秦朝滅亡的教訓。為了鞏固封建統治,恢復社會經濟,漢高祖推行了休養生息的政策。漢高祖以後的幾代皇帝,特別是文帝和景帝,繼續推行休養生息的政策,減輕田租,鼓勵農耕,提倡節儉,減輕刑罰。歷史上把文帝、景帝時的統治,稱為「文景之治」。

圖:漢高祖劉邦  漢初至文帝、景帝的六十多年內,社會經濟逐漸恢複發展,到漢武帝初期,出現了繁榮的景象。農業比前代更加發達,普遍應用牛耕和鐵農具,使用耬車播種,一天能播一頃地,興修了許多水利工程。西漢的手工業進一步發展,冶鐵業的規模很大,已經開始用煤來作燃料。紡織業已經使用提花機,這是紡織技術的一大進步。   西漢後期,土地兼并的情形十分嚴重,貴族、官僚、大地主佔有大量良田沃土,廣大農民卻「無立錐之居」。西漢末年,農民階級與地主階級的矛盾日益尖銳,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在醞釀中。公元8年, 西漢外戚王莽,乘政局動蕩, 奪取政權, 做了皇帝,改國號為新。為了限制土地兼并,緩和階級矛盾,穩固統治,王莽實行了「改制」。王莽改制加劇了各種矛盾,終於失敗。   公元17年、18年,爆發了綠林、赤眉大起義。公元23年,綠林軍攻入長安,推翻了王莽的統治。起義軍進攻長安時,漢朝皇室劉秀聯合地主武裝,吞併農民起義軍,擴大了自己的勢力。公元25年,劉秀自稱皇帝,重新建立漢政權。定都洛陽。歷史上稱為東漢。西漢刺史部 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將首都地區以外的郡國劃分為13區(正式名稱為部)。每部派刺史一人,巡視吏治,稱為行部。每個行部管轄若干郡(國)。刺史所負責的那個區域稱為刺史部,共13個刺史部,又稱13州。 公元前89年,把首都長安附近的7個郡劃為一區,置司隸校尉部。至此共有14個區。 但此時的刺史部是監察區,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區。刺史每年有固定時間巡視,歲末向丞相奏事,平時無固定駐地。司隸校尉部[ 7]:京兆尹(12) 左馮翊(24) 右扶風(21) 弘農郡(11) 河內郡(24)河南郡(22)河東郡(24)豫州刺史部[ 5]: 潁川郡(20) 汝南郡(37) 沛 郡(37) 梁 國( 8) 魯 國(8)兗州刺史部[ 8]: 陳留郡(17) 山陽郡(23) 濟陰郡( 9) 泰山郡(24) 東 郡(22)城陽國( 4) 淮陽國( 9) 東平國( 7)徐州刺史部[ 6]: 琅邪郡(51) 東海郡(38) 臨淮郡(29) 泗水國(3) 廣陵國(4)楚 國( 7)青州刺史部[ 9]: 平原郡(19) 千乘郡(15) 濟南郡(14) 北海郡(26) 東萊郡(17) 齊 郡(12) 淄川國(3) 膠東國( 8) 高密國( 5)涼州刺史部[10]: 隴西郡(11) 武威郡(10) 酒泉郡(9) 張掖郡(10) 敦煌郡( 6)金城郡(13) 天水郡(16) 安定郡(21) 北地郡(19) 西海郡(?)并州刺史部[ 8]: 太原郡(21) 上黨郡(14) 西河郡(36) 五原郡(16) 雲中郡(11)定襄郡(12) 雁門郡(14) 上 郡(23)朔方刺史部[ 1]: 朔方郡(10)冀州刺史部[10]: 魏 郡(18) 鉅鹿郡(20) 常山郡(18) 清河郡(14) 趙 國(4)廣平國(16) 真定國(4) 中山國(14) 信都國(17) 河間國( 4)幽州刺史部[11]: 渤海郡(26) 上谷郡(15) 漁陽郡(12) 右北平郡(16)遼西郡(14)遼東郡(18) 玄菟郡( 3) 樂浪郡(25) 涿 郡(29) 代 郡(18)廣陽國(4)揚州刺史部[ 6]: 廬江郡(12) 九江郡(15) 會稽郡(26) 丹陽郡(17) 豫章(18)六安國( 5)荊州刺史部[ 7]: 南陽郡(36) 江夏郡(14) 桂陽郡(11) 武陵郡(13) 零陵郡(10)南 郡(18) 長沙國(13)益州刺史部[ 9]: 漢中郡(12) 廣漢郡(13) 犍為郡(12) 武都郡(9) 越雋郡(15)益州郡(24) 牂牁郡(17) 巴 郡(11) 蜀 郡(15)交阯刺史部[ 7]: 南海郡( 6) 鬱林郡(12) 蒼梧郡(10) 交阯郡(10) 合浦郡(5)九真郡( 7) 日南郡( 5)[ ]里數據為刺史部/校尉部所轄郡國數目,()里數據為郡國所轄縣(侯國、邑、道)數目。資料來源:[1] 《中國政區地理》(劉君德等編,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80-82頁)西漢的中央官制 西漢官僚機構的設置,基本上沿襲秦制而有所更新。中央政府的官員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外朝官。包括自丞相以下至六百石官,在丞相府中有個百官朝會殿,皇帝有時也親臨朝會殿與丞相商議國事,或由丞相主持廷議,然後領銜上奏。 第二,內朝官。或稱中朝官。包括大司馬和左、右、前、後將軍,以及侍中、散騎、諸吏、諸郎、博士等。所謂內朝官或中朝官就是由皇帝直接差遣,而不專任行政職務的,與行政性質的正規官稱的外朝官相對而言的。 第三,宮廷官。包括詹事、內侍等。宮廷官依其職守是專門處理皇帝家庭事務的,但在皇權專制時期,這些官員實際上已介入了政治活動,掌握了部分權力,所以應該包括在中央政府的官僚機構中。 由此可見,西漢官制的重要特徵之一是:行政性質的與宮廷服務性質的兩套並立,而其間又有互相交叉互相關聯。關於這個問題,可以作如下的說明: 第一,中央最高政務機構掌握在丞相(相國)、太尉、御史大夫三人手中。丞相是最高行政長官,丞相有所請求,皇帝無不應允。由於丞相權位太重,威協了皇權,皇帝很不放心,所以自武帝以後,章奏的拆讀與審議,轉歸尚書。丞相若有過失,反由尚書問狀劾奏。從此,丞相的權力逐漸縮小,但是還保留著領銜上奏的形式。例如霍光以大將軍領尚書事,總攬朝政,但在廷議廢昌邑王時,還是以丞相楊敞領銜上奏。其後只有領尚書事才是掌握實權,不領尚書事,雖位至三公,也無實權。這是西漢政治重心轉移的一種趨勢。太尉是最高的軍事長官。御史大夫一方面為丞相之副貳,一方面供內廷的差遣,同時又握有監察行政官吏的權力。丞相、太尉、御史大夫雖然都是政權實際的負責人,但三者品秩並不相同。丞相、太尉秩萬石,月俸六萬錢,率以列侯為之。御史大夫秩中二千石,月俸四萬錢。御史大夫秩級在三者之中為最低。武帝元狩四年,(前120年),罷太尉,置大司馬。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更名御史大夫為大司空,其官俸提到與丞相同等。哀帝元壽二年(前1年),更名丞相為大司徒。這時外戚王氏(皇后王政君諸弟)以大司馬秉政,地位反在大司徒之上。 第二,中央行政機關本身兼有業務。例如大司農是國家財政總匯,所管的有倉儲、水利、貨運及官賣的各種事業,甚至管治安的中尉(執金吾)也管造船,管祭祀的太常也管醫藥。這種相互交叉的關係在當時是怎樣調節,就不清楚了。 第三,漢代有一種無職務、無官署、無員額的官名,不在正規編製之內,而直接與皇帝接近,能起相當的政治作用。這些人都屬於郎的一類。郎是殿廷侍從的意思,其任務是護衛,陪從,隨時建議,備皇帝顧問及差遣。有議郎、中郎、侍郎、郎中之別。中郎、郎中的首腦稱將。中郎分別屬於五官中郎將,左中郎將,右中郎將,統謂之三署。郎中則有車、戶、騎三將。在此以上又有大中大夫、中大夫(光祿大夫),諫大夫等,則純以議論政事為職。又有博士,為學術顧問官性質,也有參加政事討論的義務,這些都可以作為中朝官或內朝官的成員。 這些都說明西漢官制是有系統的,但也是不很明確的,在西漢二百餘年間(前206——公元8年),官制是不斷變革的,其中重大改革大約有四次: 第一次,在西漢建立之初,劉邦在蕭何、叔孫通等的輔佐下,制定了新官制,大體沿用秦制,但有所增減。這次改革是開國的草創階段,機構簡單,官員不多。 第二次,在漢景帝時,更改一些官名,如改「奉常」為「太常」;改「衛尉」為「中大夫令」;改「廷尉」為「大理」;改「典客」為「大行令」;改「治粟內史」為「太農令」等。更重要的改革是在平定吳楚七國叛亂之後,《漢書·百官公卿表》載:「景帝中五年令諸侯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皆損其員。」這是一次加強中央集權,削弱諸侯勢力的重大改革。 第三次是在武帝時,這次改革的要點有:(一)對一些官名作了更改,如改「中尉」為「執金吾」,改「大行令」為「大鴻臚」,改「郎中令」為「光祿勛」等。(二)增設一些官員,《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元狩四年,初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設立十三部州刺史;設立大批的郎官;設立掌管水利(「水衡都尉」),山林、鐵官等掌管生產部門之官;設五經博士等。(三)加強京城的軍事防衛力量,設司隸校尉和城門校尉,又設京城八校尉(中壘、屯騎、步兵、越騎、長水、胡騎、射聲、虎賁等八校尉),這些校尉品秩都很高(皆為二千石)掌握駐京武裝力量。(四)設立管理邊疆地區及少數民族之官(如在「典屬國」之後,設都尉、丞、侯、千人、九澤令等)。這次的改革面比較廣,加強了朝廷對州郡的控制,也注意到生產部門。但有些官吏的設置較濫,改變也較頻繁。第四次,在成帝、哀帝時,改革了一些官名。如哀帝時改「丞相」為「大司徒」;成帝時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改州「刺史」(秩六百石)為州「牧」(秩二千石),這時各地人民起義漸多,故提高州官品秩、加強州官之權,以鎮壓起義的群眾。漢代機構的名稱,除丞相府、御史大夫府外,一般只以其官署所在稱為「寺」,不象後代先有一個機構名稱,然後設一個主官。所以往往官名即是機構之名。大概每一主官都有一個事務長,如丞相則有長史,御史大夫及其他則有丞。至於內部的屬官則不立專名,由長官自行徵辟任用,一般統稱掾屬。漢代高級軍職多以校尉稱呼。如城門校尉、屯騎校尉等,各有所統之兵,皆隸於中央,而地方則無正式常設之兵。因此也就沒有地方之軍職。最高級的統帥稱將軍。將軍有兩種,一是常設將軍,如車騎將軍、衛將軍、前後左右將軍等,於掌軍之外兼參預政事。一為臨時派遣出征之將軍,多在其上特加名號,如伏波將軍,度遼將軍之類,戰爭結束,名號隨之撤銷。校尉中比較特別的是司隸校尉,本來也是一種督察官,職在察舉官吏的不法行為,後來逐漸變成了京畿地區的高級行政督察官。西漢官制不斷改革的原因有二:第一,由於商人地主與貴族地主的矛盾不斷加深,西漢政府為了加強貴族地主的實力,所以不斷改革,增設某些官稱,變動官員機構的職權,以鞏固中央集權。尤其是武帝時,為了重用外戚貴族,便廢棄太尉而以大司馬,大將軍的名義為事實上的執政,丞相府就逐漸變成了只能奉行既定政策的機關。從此以後,外戚之權日重,而商人地主的實權日受侵奪;第二,西漢政府為了鎮壓農民的反抗,就多次調整軍事設施,增強武裝力量。所以,西漢官職改革的一個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加強武官和州官的實權,如以大將軍執政,改州刺史為州牧,秩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漢代官員是以俸祿多少來表明其職位之尊卑,所以官稱往往叫若干「石」(音d4n)《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註:漢制三公稱「萬石」,其俸月各三百五十斛谷。其稱中二千石者月各百八十斛,二千石者百二十斛,比二千石者百斛,千石者九十斛,比千石者八十斛,六百石者七十斛,比六百石者六十斛,四百石者五十斛,比四百石者四十五斛,三百石者四十斛,比三百石者三十七斛,二百石者三十斛,比二百石者二十七斛,一百石者十六斛。所謂「谷」是指原糧,每石重約一百二十斤,如果以數量言,一石相當於一斛,一斛有十斗,一斗相當於現在的二千毫升。漢以石數為官秩名,應是根據秦制而來的。一般說來,九卿是中二千石,郡守次一等,是二千石,其他再次一等的是比二千石。西漢的中央政府,組織甚為龐大,皇帝之下,內分三公、九卿、列卿、宮官四大部門。其中三公地位最高,九卿次之,列卿又次之,宮官為皇帝御用的家奴。中央政府本為最高的行政機關,但在漢初,因為前有異姓諸侯王,後有同姓諸侯王的割據,中央政府的權力並不甚大。直至武帝時,由於集權政治的建立,才成為最高的權力機關。所謂三公,就是指總理庶政的丞相(又稱大司徒),總理軍政的太尉(又稱大司馬),主司糾察彈劾的御史大夫(又稱大司空)。丞相,又稱相國,秦官,為天子之丞,助理萬機。《漢書·百官公卿表》云:「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掌丞天子助理萬機。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十一年更名相國,綠綬。孝惠高後置左右丞相,文帝二年,復置一丞相。有兩長史,秩千石。哀帝元壽二年更名大司徒。」漢王元年(前206年),以蕭何為丞相,二年(前205年)以曹參為假左丞相,屯兵關中。劉邦即帝位後,任命樊噲以相國名義出擊盧綰。《史記·蕭相國世家》載:漢十一年(前196年),「上已聞淮陰侯誅,使使拜丞相何為相國,益封五千戶,令率五百人一都尉為相國衛」。惠帝二年(前193年),蕭何死,以曹參為相國。五年(前190年)曹參死,此後置左、右丞相,以右丞相為首。文帝二年(前178年),再改丞相為一人。武帝征和二年(前91年)。以劉屈氂為左丞相,分丞相長史為兩府,意欲重擇一右丞相,但最終未能實現。漢本以列侯為丞相,而公孫弘以布衣為御史大夫,後擢升為丞相,武帝特封之為平津侯。此後,便有先為丞相後再封侯的慣例。凡丞相必為列侯,故稱丞相為君侯。因武帝封公孫弘為列侯,食邑為高成縣平津鄉,此鄉範圍很小,僅六百五十戶,從此有丞相封侯不過千戶的慣例。皇帝對丞相禮遇隆重。凡拜相,天子臨朝,六百石以上的官員皆得朝會。凡丞相進見,皇帝得離坐;丞相病重,皇帝得親臨問疾,並遣使送葯;丞相死後,移歸私第,皇帝車駕往吊,並賜棺,賜葬地,賜冥器等。由此可見丞相地位之尊崇了。丞相掌握選舉、任官、黜陟刑賞之權。如武帝時,田蚡為相。他入朝奏事,皇帝言聽計從。文帝時,申屠嘉為相,入朝,見鄧通在文帝旁邊禮節怠慢,他返回相府,立即寫檄文召通。鄧通至相府,免冠赤足,頓首謝罪。但申屠嘉還是不放過,說他戲弄殿廷,準備殺他,後來還是皇帝出面說情,鄧通才免於一死,可見丞相權力之大。丞相對皇帝詔命若有不同意見,可拒絕執行或面折廷爭。《漢書·王陵傳》記載漢惠帝死後,呂后欲諸呂為王,問右丞相王陵。陵曰:「高皇帝刑白馬而盟曰:"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今王呂氏,非約也。」當面抵制了呂后的違法主張。景帝欲封后兄王信為侯,因丞相周亞夫的反對而作罷。哀帝想要加封董賢食邑二千戶,丞相王嘉封還詔書,拒不執行。這些都說明丞相權力之大。後來,政權逐漸移歸尚書。大臣有罪,由尚書劾奏;選任御史大夫,由尚書品定高下;官吏有功遷升,上報尚書;州郡官吏入朝奏事,則面見尚書。這樣,丞相的行政權力便大大削弱。丞相之佐官有長史,司直,諸曹掾屬等。長史,《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文帝二年,復置一丞相,有兩長史,秩千石。」長史為相府諸吏之長,職無不攬。丞相有事,則召長史付諸施行。司直,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舉不法,職在監察官吏,位在司隸校尉之上。諸曹掾屬,由丞相直接委任,任職期間若成績優異,丞相可薦舉於朝廷。據《漢書·翟方進傳》載,丞相掾多達三百餘人。掾是各曹的主官。屬,位居掾之下,《翟方進傳》注引《漢儀注》云:「東西曹掾比四百石,余掾比三百石,屬比二百石。正曰掾,副曰屬。」三公開府,分閣下與諸曹,三公治事之處為黃閣。設有主簿、省錄眾事,負責檢點收錄;閣下令史,負責威儀諸事(即儀仗執事之類);記事令史,負責奏報文書;門令史,負責府門。其餘令史,分別典管各曹文書。諸曹,為分曹辦事之所。各置掾屬,而以長史總置諸曹事。西曹主相府諸吏之任用,蕭何曾為丞相西曹掾;東曹主二千石長吏之任用,嚴延年父曾為丞相東曹掾;奏曹主奏章,陸賜曾居奏曹;議曹主參謀議,李尋曾為議曹掾;侍曹主賓客;集曹主廷議記事。大車屬,主管車馬,鄭崇曾任其職。其他諸如辭訟、決獄、錢穀、盜賊、罪法諸務,也各有所主。有丞相徵事,《漢書·功臣表五》云:「弋陽節侯任宮,以故丞相徵事,手捕反者左將軍桀。」《漢儀注》:「徵事,比六百石。」丞相史,尹咸、孫禁任其職,據《漢舊儀注》,秩四百石。丞相少史,王山壽、王禁曾任其職,《漢儀注》:「武帝又置丞相少史,秩四百石。」計相,《西漢會要·職官一》云:「張蒼為計相一月,更以列侯為主計四歲。蕭何為相,令蒼以列侯居相府領郡國上計者。」其後,相府的主計(即計相)也有以列侯充任。宰士,《漢書·翟方進傳》師古註:「謂丞相掾史為宰士者,言其宰相之屬官,而位為士也。」太尉,《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太尉,秦官,金印紫綬,掌武事。」《漢書·爰盎傳》云:「太尉本兵柄。」不常置,如果罷太尉,則以其職歸丞相。《史記·將相名臣年表》云:「高帝二年(前205年),太尉長安侯盧綰。」始以盧綰為太尉。五年(前202年)罷太尉官,十一年(前196年)又以周勃為太尉,以後便取消太尉官稱。直至惠帝六年(前189年)再以周勃為太尉。文帝三年(前177年),又罷太尉,權歸丞相。其後或置或廢。或以大司馬大將軍掌軍政大權。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以大將軍衛青功多,特加大司馬稱號,以表尊崇。後元二年(前87年)以霍光為大司馬大將軍,領尚書事。宣帝地節三年(前67年),置大司馬,不冠將軍,也無印綬官屬。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始賜大司馬金印紫綬,置官屬,祿比丞相,去將軍號。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再除去大司馬印綬,官屬依舊加將軍稱號。元壽二年(前1年)再賜大司馬印綬,置官屬,去將軍號,位在司徒之上,有長史秩千石。西漢末年,王氏相繼為大司馬領尚書事,至王莽則藉此地位而篡漢奪權。太尉職掌軍政,對武官的功過,至年終則課其殿最而行以賞罰。太尉的屬官除長史外,其他就極少見了,有時就根本不置屬官。太尉沒有調兵遣將主權。假如沒有皇帝的兵符,也不能統率軍隊。這從諸呂之亂太尉周勃所處的地位就可看出:當呂后死後,呂祿為上將軍,居北軍;呂產為相國,居南軍。周勃想要進北軍而不得入。後紀通持符節偽稱帝命,始納周勃入北軍。勃又使酈寄詭稱帝命要呂祿交出兵權,周勃才統率北軍。從這段史實便可看出太尉不能調兵,也不能統率軍隊,這個大權掌握在皇帝手裡。西漢太尉屬吏不多,但若大司馬領尚書事,則應設置管理行政的屬吏,若不領尚書事,則不開府置官屬;而冠將軍之號,則應有部曲(即軍隊的編製:大將軍營有五部,每部設校尉一人,部下有曲,曲設軍侯一人)。其屬吏有:長史一人,《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太尉有長史,秩千石。」大司馬司直一人,《西漢會要·職官一》云:「平帝召金欽為大司馬司直。」《漢舊儀》云:大司馬司直於「武帝元狩五年初置」。大司馬史,張戎曾任。功曹,《西漢會要》載:大將軍王鳳除蕭育功曹。議曹史,《西漢會要》云:「大司馬史高辟匡衡為議曹史。」門下史,《西漢會要》云:「大司馬車騎將軍召揚雄以為門下史。」主簿,《西漢會要》云:「大司馬商除杜鄴為主簿。」御史大夫,《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更名大司空,祿比丞相,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復為御史大夫。元壽二年(前1年)再改為大司空。秩中二千石,《漢書·朱博傳》云:「故事,選郡守相高第為中二千石,選中二千石為御史大夫。」丞相位缺,往往以御史大夫繼其任。故俗稱丞相、御史大夫為二府。張湯為御史大夫,每奏事,直至日晚,天子忘食,而丞相則徒有虛名,天下事皆決於湯。甚至連皇帝的詔令也都由御史大夫下達,例如高帝十一年(前196年)下求賢詔:「御史大夫(周)昌下相國,相國酇侯下諸侯王,御史中執法下郡守。」文帝十三年(前167年)詔:「制詔御史,其除肉刑。」御史大夫又是最高的法官和監察官,例如有人盜發文帝陵園埋葬的錢,帝命御史大夫張湯治其事。又郡國所上的計簿不符實際,宣帝命御史複核對簿籍。御史大夫有兩丞,一個是御史丞,是御史大夫之助理。一個是御史中丞,《漢書·百官公卿表》云:「中丞,在殿中蘭台,掌圖籍秘書,外督部刺史,內領侍御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中丞又叫中執法,《漢書·薛宣傳》云:「成帝初即位,宣為中丞,執法殿中,外總部刺史。」對刺史和郡國守相所貶退和舉薦,涇渭分明,豪無徇私。御史大夫之所以是最高的執法官,就是其所屬的御史中丞的職掌所決定的。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改御史大夫為大司空,金印紫綬,祿比丞相。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又恢復御史大夫的官稱。元壽二年(前1年),再改為大司空,並改御史中丞為御史長史,御史長史為御史台之主官,而大司空就不是最高的執法官吏了。御史大夫所領的侍御史15人,皇帝有時可派以特殊任務,如惠帝三年(前192年)派遣御史監三輔,稱為監御史。也有特派監軍的,稱為監軍御史。武帝時,曾派遣繡衣直指御史書討姦猾,治大獄。又有治書御史(皇帝齋戒時,命御史持書)、符璽御史,皆有印綬。這類御史官稱,隨事而設,廢置不定。御史大夫的屬吏還有御史掾,西曹掾、主簿、少史、御史屬、柱下令等。九卿漢承秦制,在中樞機構設列卿,分別主管一部分事務。《西漢會要·職官一》引劉熙釋云:「漢置十二卿:一曰太常,二曰太僕,三曰衛尉,四曰光祿勛,五曰宗正,六曰執金吾,七曰大司農,八曰少府,九曰大鴻臚,十曰廷尉,十一曰大長秋,十二曰將作大匠。」劉熙認為漢有十二卿,但據《漢書·百官公卿表》所列,自太常至執金吾計十卿,秩皆中二千石,丞皆千石。又《漢書·何武傳》及《朱博傳》都有九卿的說法。對於這個問題,韋昭辨云:「漢正卿九:一曰太常,二曰光祿,三曰衛尉,四曰太僕,五曰廷尉,六曰鴻臚,七曰宗正,八曰司農,九曰少府,是為九卿。執金吾為本故中尉,掌徼巡宮外,司執姦邪,至武帝更執金吾為外卿,不在九卿之列。大匠,次金吾。長秋,自皇后宮,非天子卿員。」自韋昭辨析之後,便有正卿、外卿的提法。九卿之說,源於周代,但漢代的所謂九卿,既不是從職掌上區分,也不是從祿秩上區分,只是沿襲古稱而已,並無實際意義。漢代的九卿,屬於行政性質的實在只有管刑獄的廷尉,管招待外賓的大鴻臚,管國家財務的大司農。其他都以皇室的禮樂、車馬、宗族、侍衛為主要職務。所以宮廷服務的性質在漢代的官制中是非常突出的。九卿職掌如下:一、太常,《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奉常,秦官,掌宗廟禮儀,有丞。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太常。」顏師古說:「太常,王者旌旗也。王有大事則建以行,禮官主奉持之,故曰奉常也。後改曰太常,尊大之義也。」據《漢書·叔孫通傳》載,漢七年(前200年)高帝命叔孫通制定朝儀禮樂。叔孫通受命召集了30人共同編排了一個十分隆重的朝禮儀式,並在長樂宮做了一次相當成功的綵排。高祖看了,覺得這樣才能正君臣之禮,十分高興,便拜叔孫通為奉常,賜金五百斤。可見太常在漢代即是掌宗廟祭祀與禮儀。王莽時曾改為秩宗。其屬官據《百官表》載有「太樂、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醫六令丞,又均官、都水兩長丞,又諸廟寢園食官令長丞,有廱太宰,太祝令丞,五疇各一尉。」太丞令、丞,掌伎樂,國家有祭祀,請奏樂。太祝令丞,掌讀祝文及迎送神。太宰令丞,掌宰牲及饌具。太史令丞,掌天時星曆。太卜令丞,掌卜筮。太醫令丞,掌巫醫。令秩皆六百石。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太祝為祠祀,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改稱廟祀,初置太卜。太常機構龐雜,其屬吏掾史有:太常掾、太常掌故、太史掌故、史書令史、待詔、大典星、治歷、望氣、望氣佐、高廟僕射、廟郎、寢郎、園郎、禮官大夫、曲台署長、寫書官等,吏員多至二千人。博士也隸屬太常,《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博土,秦官,掌通古今,秩比六百石,員多至數十人。」又據《史記·循吏列傳》載,公儀休為魯博士。《漢書·賈山傳》載,賈山祖父祛,曾任魏王博士弟子。可見博士這一官稱六國時就已經有了。初期的博士掌望氣迎神和卜筮諸事。至武帝建元五年(前186年)立五經博士,專以講授經學,宣帝黃龍元年(前49年)員額增至12人。博士的考試也歸太常主持。武帝元光五年(前130年),詔征賢良文學,菑川推薦公孫弘。太常奏弘第居下,武帝擢弘為第一。二、光祿勛,《漢書·百官公卿表》云:「郎中令,秦官,掌宮殿掖門戶,有丞。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光祿勛。」王莽改名司中。秩中二千石。有丞一人,秩千石。高帝時,審食其當過郎中令,其屬官有大夫、郎、謁者,皆沿秦制。此外,還有期門、羽林,都是光祿勛的屬官。大夫,《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大夫掌論議,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諫大夫,皆無員,多至數十人。」這些都是屬於參謀顧問之官,初由武士任職,後才改用文學之臣。諫大夫原為秦官,漢初廢,至武帝元狩五年復置,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為光祿大夫,秩比二千石。太中大夫秩比千石如故。當時朝政多下公卿、大夫、博士議論,法令政策也多由此作出。賈誼、晁錯、董仲舒、主父偃都曾任過大夫。郎,《漢書·百官公卿表》云:「郎掌守門戶,出充車騎,有議郎、中郎、侍郎、郎中,皆無員,多至千人。議郎、中郎秩比六百石,侍郎比四百石,郎中比三百石。中郎有五官、左、右三將,秩皆比二千石。郎中有車、戶、騎三將,秩皆比千石。」除議郎外,皆主執戟宿衛。中郎三將分統三署諸郎。又有虎賁中郎將,羽林中郎將、分統虎賁、羽林諸郎。羽林有令、丞。郎的屬官還有:外郎,也稱散郎或郎署長,馮唐曾任其職。車郎,主管車輛。輦郎、戶衛、騎郎將、郎中騎千人等。所以郎官的數量相當多。凡在殿中為郎,常遞補長吏。《漢書·董仲舒傳》說:「長吏多出於郎中、中郎。」所以郎為士人作官為宦的一個階梯。謁者,《漢書·百官公卿表》云:「謁者掌賓讚受事,員七十人,秩比六百石,有僕射,秩比千石。」《漢書·周勃傳》云:「(滕公)乃奉天子法駕,迎皇帝代邸,報曰:"宮謹除。』皇帝入未央宮,有謁者十人持戟衛端門。曰:"天子在也,足下何為者?』不得入。太尉往喻,乃引兵去,皇帝遂入。」可見謁者除掌傳達,接待賓客外,還是宮廷的守衛。有時還受臨時差遣,《漢書·朱博傳》載,哀帝詔「假謁者節召丞相詣廷尉詔獄。」期門,掌執兵送從,武帝建元三年(前138年)初置,多至千人,有僕射,秩比千石。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更名虎賁郎,置中郎將,秩比二千石。屬官有給事期門。羽林,也掌送從,位僅次期門,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初置,名為建章營騎,後改名羽林騎。又把從軍死事者的子孫養在羽林,進行訓練,號稱羽林孤兒。羽林有令丞。宣帝令中郎將、騎都尉監督羽林,秩比二千石。屬官有羽林黃頭郎。僕射,秦官,侍中、尚書、博士、郎皆有設置。《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古者重武官,有主射以督課之,軍屯吏、騶、宰、永巷宮人皆有,取其領事之號。」孟康註:「皆有僕射,隨所領之事以為號也。若軍屯吏則曰軍屯僕射,永巷則曰永巷僕射。」三、衛尉,《漢書·百官公卿表》云:「衛尉,秦官,掌宮門衛屯兵,有丞。景帝初更名大夫令,後元元年(前143年)復為衛尉。」衛尉秩中二千石;設丞一人,秩千石。武帝時李廣為未央衛尉,程不識為長樂衛尉。宣帝時范明友為未央衛尉,鄧廣漢為長樂衛尉。西漢只有未央宮常設衛尉,其他如長樂、建章、甘泉等宮則不常置。故《百官公卿表》所列僅未央宮之衛尉,其他宮則缺。屬官有公車司馬令、丞,掌守司馬門,凡天下奏事,四方貢獻和徵召均總領之。衛士令丞,掌守衛護從。旅賁令丞,專供奔走之役。令秩六百石。又諸屯衛侯,司馬二十二官員皆在其屬下。四、太僕,《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太僕,秦官,掌輿馬,有兩丞。」王莽改名太御。秩中二千石。高帝時,夏侯嬰當過太僕。丞秩千石,掌乘輿並主馬政,有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置北邊、西邊,分養馬三十萬頭。景帝與武帝時為伐匈奴,大量飼養馬匹,天下馬匹往來長安者,經常數以萬計。中太僕,掌皇太后輿馬,不常置。農官,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武帝時水衡少府,太僕,大農各置農官,專司耕種官田。此外,還有駿馬監、平樂監、栘中監、廄司御和家車吏(掌漢王之家車,非軍國所用。)五、廷尉,《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千石。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年)復為廷尉。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哀帝元壽二年(前1年)復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應劭註:「聽獄必質諸朝廷,與眾共之,兵獄同制,故稱廷尉。「秩中二千石,為最高司法官。朝廷每有大獄,皆由廷尉審理,又有「雜治」之法,相當於後代的會審。《漢書·刑法志》載:「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系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上恩如此,吏猶不能奉宣。」這段記載說明了廷尉是審判全國疑難案件的最高機構,除個別特難案件上報皇帝裁決外,有終審裁判權。屬吏有:廷尉史、奏曹掾、奏讞掾、從史、廷尉文學卒史、書佐等。六、大鴻臚,《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典客,秦官,掌諸歸義蠻夷,有丞。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大鴻臚。」秩中二千石,丞秩千石。掌諸王列侯與內附部族之封拜、朝聘、宴饗、郊迎之禮儀。又接待地方上計諸吏。屬官有行人令、丞,譯官令、丞,別火(獄官)令、丞及郡邸長丞。武帝太初元年改行人為大行令,初置別火。王莽改大鴻臚為典樂。最初置郡國邸屬少府,繼而屬中尉,最後屬大鴻臚。典屬國,《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典屬國,秦官,掌蠻夷降者。」秩二千石,置都尉、丞、侯、千人。凡邊疆各族降服於漢,仍保存其國號者,稱為屬國。由典屬國掌管其事。蘇武從匈奴回漢後曾任此職。武帝元狩三年匈奴昆邪王降,設置五個屬國以處之。宣帝神爵二年(前51年)為降羌置金城屬國,王鳳三年(前55年)置西河、北地屬國,處理匈奴降者之政事。據《漢書·地理志》載:安定屬國都尉治三水;天水屬國都尉治勇士;上郡屬國都尉治龜茲;西河屬國都尉治美稷;五原屬國都尉治蒲澤。此外又有張掖屬國都尉、居延屬國都尉,成帝河平元年(前28年)省典屬國,併入大鴻臚。屬官有九澤令,主客,大鴻臚文學,大行治禮,大行卒史等。七、宗正,《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宗正,秦官,掌親屬,有丞。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更名宗伯……王莽並其官於秩宗。」秩中二千石,丞一人,秩千石。掌序録王國適庶六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當髡者,先上宗正,由宗正上報後執行。屬官有都司空令丞、內官長丞。都司空令丞,掌治宗室罪人;內官長丞,《漢書·律曆志》云:「主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諸公主家令、門尉皆屬之。最初內官屬於少府,繼而屬於主爵,後來才歸宗正。平帝元始五年(公元五年),詔郡國置宗師,掌皇室宗族之散居郡國者,考察不從教令與有冤失職者,上之宗正。吏員有主傅、主府、舍人等。八、大司農,《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治粟內史,秦官,掌谷貨,有兩丞。景帝後元元年(前143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大司農……王莽改大司農曰羲和,後更為納言。」秩中二千石。兩丞秩千石。掌谷貨,是主管財政之官。凡各地田祖口賦之收入、鹽酒專賣、鼓鑄的統制、平準、均輸與漕運的管理,以及各地物產的調度,國家的開支等,均由大司農掌管。據《漢書·食貨志下》載,武帝元狩中,桑弘羊曾任大司農中丞,管會計之事。在桑弘羊任職期間,提請置大司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均輸鹽酒事。平帝元年(公元1年)置大司農部丞13人,各主一州,勸課農桑。王莽時置部丞6人,分掌州農桑事。屬官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市兩長丞,又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共65名官長,丞都為其屬下。騪粟都尉,武帝時掌軍中財政,不常置。其他吏員有大司農史,大司農斗食屬、治粟都尉(《食貨志》載,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司農,盡斡天下鹽鐵),農官(《食貨志》載,武帝水衡少府、太農、太僕,各置農官。)稻田使者,榷酤官(昭帝始元六年罷)等。九、少府,《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少府,秦官,掌山海地澤之稅,以給供養,有六丞……王莽改少府曰共工。」秩中二千石,丞千石。凡皇帝衣食起居,醫藥供奉,園林遊興,器物製作,皆歸少府所領。其屬官甚多,據《百官公卿表》載有「尚書、符節、太醫、太官、陽官、導官、樂府、若盧、考工室、左戈、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東織、西織、東園匠十六官令丞、又胞人,都水、均官三長丞,又上林中十池鹽,又中書謁者、黃門、鉤盾、尚方、御府、永巷、內者、宦者八官令丞。諸僕射、署長、中黃門皆屬焉。」尚書令、丞,漢承秦制,置「六尚」,即尚書、尚冠、尚衣、尚沐、尚席、尚食(尚食後併入太官)。尚書掌收受章奏,出宣詔命。秦時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發書,稱為尚書。依舊例,諸臣上書,都要分寫兩份,一份作為副封。尚書受書後先拆看副封,若見文意不佳,便不予上奏。御史大夫魏相請廢除副封,以防止尚書從中徇私舞弊,欺矇呈上。對於頒發的詔令,尚書也留有底稿備查。如竇嬰自稱曾受景帝詔,說「事有不便,可上書天子」。武帝時,嬰上奏其事,武帝令尚書查閱存稿,卻不見景帝遺詔。大臣上奏,常使尚書讀奏,如大將軍霍光聯名上奏請廢昌邑王,使尚書讀奏。大臣有罪,也命尚書問狀。如元帝懷疑丞相朱博、御史趙玄受傅太后指使,就召趙玄到尚書問狀。武帝游宴後廷,用宦者主尚書,改稱中書謁者令,成帝時,罷去宦者,再用士人為尚書,尚書之稱如故。據《漢舊儀》載,最初以尚書四人分為四曹,常侍尚書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尚書主刺史二千石事;民曹尚書主庶人上書事;主客尚書主外國事,成帝置五人,設三公曹主斷刑獄。符節令丞,掌虎符竹符。文帝二年(前178年)初與郡守為銅虎符,竹使符。調兵用銅虎符,其餘徵發用竹使符,各分其半,左與郡守,右在天子。遣使至郡,持半符節勘合以驗真偽。符節令丞即司其事。太醫,主皇家醫藥;太官,主膳食;謁官,主餅餌;導官,主擇米;樂府,主宮廷樂律兼采民風;若盧,如諄註:「若盧,官名也。藏兵器」。《品令》載:「若盧郎中二十人,主弩射,《漢儀注》有若盧獄令,主治庫兵將相大臣」;考工室,主作器械;右弋,地名;東園匠,主作陵內器物;胞人,即庖人,主掌屠宰諸事;鈞盾,主近苑囿;尚方,主作禁器物;御府,主天子衣服。中書謁者令,宦官。漢初中人有中謁者令。武帝加中謁者令為中書謁者令,置僕射。宣帝時,任中書官弘恭為令,石顯為僕射。元帝即位數年,弘恭死,石顯代為中書令,專權用事,成帝廢其官,從此由宦官專權。《漢書·霍光傳》載霍山語:「後上書者益黜,盡奏封事,輒下中書令出取之,不關尚書,益不信人。」可見中書、尚書是兩種官。《司馬遷傳》云:「遷既被刑之後,為中書令,尊寵任職。」這就是武帝加中謁者令為中書謁者令之徵象。《漢書·蕭望之傳》云:「望之以為中書政本,宜以賢明之選。」說明中書地位的顯要,所以司馬遷出獄後任中書令,才稱為「尊寵任職」。《佞幸傳》云:「尚書百官之本,國家樞機」,尚書即中尚書之略,也就是中書。黃門令丞,宦者,掌省中宦官。有給事黃門,小黃門,皆以宦官任之。《後漢書·朱暉傳》載,朱穆因事進見皇帝,陳述說:「臣聞漢家舊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省尚書事。黃門侍郎一人,傳發書奏,皆用姓族。」可見西漢黃門侍郎的職掌是傳遞書奏,並關通禁省內外。給事黃門,黃門侍郎,位在郎將、大夫之下。成帝以孔光子男放為侍郎,給事黃門。哀帝時李尋遷黃門侍郎。其他吏員還有:尚書郎(西漢原置4人)、尚書御史、給事尚書、尚符璽郎,太醫監、侍醫、太官獻食丞、太官獻丞、食監、尚食、尚席、樂府音監、樂府游徼、令史、東織室令史、中書僕射、黃門倡、倡監、馬監、黃門駙馬(天子駙馬在黃門任職者)、狗監、給事狗監、鈞盾冗從、尚方待詔、掖庭獄丞、掖庭牛官令、掖庭戶衛、少內嗇夫、暴室丞、暴室嗇夫、農官、中謁者(閹人為之)、中涓(主清潔洒掃之事)、協律都尉、海丞(主海稅)、果丞(掌諸果實)等。執金吾,《漢書·百官公卿表》云:「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師。有兩丞、候、司馬、千人。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執金吾。」秩中二千石,丞千石。掌京師門內屯兵,為京師巡邏以備盜賊。皇帝出巡則為前導,儀仗威容甚壯。所以劉秀未當皇帝時說:做官當做執金吾。屬官有中壘、寺互、武庫、都船四令丞。都船、武庫有三丞,中壘兩尉。都船獄令,掌治水。寺互最初屬於少府,繼而屬主爵,最後屬執金吾(中尉)。將作大匠,《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將作少府,秦官,掌治宮室,有兩丞,左、右中候。景帝中六年更名將作大匠。」秩二千石,丞秩六百石。主治宮室、宗廟、陵園、土木之事、屬官有石庫、東園主章、左右前後中校七令丞。武帝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東園主章為木工。成帝陽朔三年(前22年)罷中候及左右前後中校五丞。水衡都尉,《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秩二千石,應劭曰:「古山林之官曰衡,掌諸池苑,故稱水衡。」師古注;「衡,平也,主平其稅入」。《漢書·食貨志》載,自從楊可告緡打擊富商大賈,取得大量財物,充溢上林苑以後,就以水衡主管上林苑。此後水衡的職掌甚廣,不單是山林之官了。《漢書·龔遂傳》說:「水衡典上林禁苑,供張宮館,為宗廟取牲,官職相近。」屬官有上林、均輸、御羞、禁圃、輯濯、鍾官、技巧、六廄、辨銅九官令丞。御羞,地名,在長安城南御宿川,其土肥沃,多出可供進貢的御物,故設官主之。羞,與宿字聲近,《揚雄傳》作「御宿」;輯濯,即揖濯,主行船:鍾官,主鑄錢;六廄,《漢舊儀》云:「天子六廄,未央、承華、騊◆、騎馬、輅軨,大廄也,馬皆萬匹。」別設技巧之徒主六廄。此外又有衡官,水司空,都水,農倉等均屬之。上林有八丞十二尉,均輸四丞,御羞兩丞,都水三丞,禁圃兩尉,甘泉上林四丞,屬官還有虎圈嗇夫,輯濯士(主用輯及濯行船),農官,領護三輔都水。成帝建始二年(前31年),廢技巧、六廄官。王莽改水衡都尉為予虞。 宮官 詹事,《漢書·百官公卿表》云:「詹事,秦官,掌皇后、太子家,有丞。」秩二千石。師古註:「皇后、太子家各置詹事,隨其所在以名官。」如長信宮詹事稱長信詹事。屬官有太子率更(掌知漏刻);家令丞(太子稱家,故曰家令。太子家令秩八百石);仆、中盾(主周衛徼道,秩四百石)、衛率(主門衛,秩千石)、廚廄長丞(掌膳食,廄馬諸事)。皇后之官有中長秋、私府(主財物)、永巷、倉、廄、祠祀、食官令長丞及諸宦官。成帝鴻嘉三年(前18年),除皇后詹事,並屬大長秋。長信詹事,秩中二千石,掌皇太后宮。景帝中六年(前144年)更名長信少府,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更名長樂少府。此後凡有太后,均置少府。諸公主家令隸屬宗正。大長秋,《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將行,秦官,景帝中六年更名大長秋,或用中人,或用士人。」是皇后宮官,秩二千石。中人,即閹人,就是宦官。因是後宮官員故用閹人,偶用士人。太子太傅、少傅,《漢書·百官公卿表》云:「太子太傅、少傅,古官」,秩二千石。屬官有太子門大夫5人,秩六百石;庶子5人,秩六百石;洗馬16人,秩比六百石;舍人、太子中庶子、太子御驂乘、護太子家等。黃門侍郎,秦官,漢代沿襲,無常員。《初學記》引董巴《漢書》曰:「禁門曰黃闥,中人主之,故號黃門令矣。然則黃門郎給事於黃闥之內,入侍禁中,故號曰黃門侍郎。」劉向《戒子歆書》云:「今若年少得黃門侍郎,要處也。」可見黃門侍郎地位之顯要。李尋、董賢並為黃門侍郎。應劭說:「黃門郎每日暮向青瑣門拜,謂之夕郎。」又有給事黃門,揚雄、劉向均任過給事黃門。成帝以孔光子男放為侍郎,給事黃門。領尚書事,中朝官自大將軍以下,至於侍中,常侍,散騎以及光祿勛所屬,都是侍衛之臣,當時謂之宿衛。高帝死,陳平畏呂須讒言,固請宿衛。宿衛近在君主左右,故可以免受讒言。因丞相權勢發展,皇帝收其權於近臣,於是尚書權勢日增。但尚書權重而位卑,不能與外朝官抗衡,故常以大將軍以下諸將領尚書事,以參決政事。例如張安世以車騎將軍領尚書事,掌管機要。他以善於保密著稱,每參決大政,作出決定後,就稱病移居省外,聽說有詔令,佯作不知,派吏人去丞相府問明。所以大臣都不知道他參加議政。「加官」是武帝時期官制改革的要點之一,《漢書·百官公卿表》說:「侍中,左右曹諸吏,散騎中常侍,皆加官。所加或列侯、將軍、卿大夫、將、都尉、尚書,大臣、太官令至郎中。亡員,多至數十人。」侍中,《初學記》云:「古官也,黃帝時風后為侍中,周時號常伯。」秦取古官置侍中之職,為丞相史。丞相史五人來住殿內奏事,故謂之侍中,漢沿秦制,作為加官。得出入禁中。《續漢志》引蔡質《漢儀》說:「侍中舊與中官俱止禁中,武帝時侍中莽何羅挾刃謀逆,由是侍中出禁外,有事乃入,畢即出。」其職掌據《初學記》引《齊職儀》云:「漢侍中掌乘輿服物,下至褻器虎子之屬。」當時侍中品類職守不一,大約有三種不同情況:(一)漢初用舊儒德高者任其職,以備切問近對。武帝時以孔安國為侍中,兼掌皇帝唾壺,朝廷以之為榮。因為侍中兼侍候皇帝起居,是皇帝最為親近的官員,所以時俗稱之為「執虎子」。「虎子」就是褻器;(二)當時權貴子弟及幸臣以侍中為榮,紛紛爭任其職。有的還在父母懷抱就授受這種寵位。如貴戚子弟有張辟強年十五,霍光年十八,金日◆之子金賞、金建年八、九均受其職,與昭帝略同年,共卧起。洛陽賈人子桑弘羊年十三為侍中,日夕與皇帝嬉戲。高帝時的籍孺、惠帝時的閎孺,文帝時的鄧通、哀帝時的董賢都任過侍中,西漢無常員,有多至10人的。左右曹,《漢官儀》云:「左右曹受尚書事。」沈約《宋書》云:「漢使左右曹諸吏分堂,尚書奏事。」因為尚書是在皇帝左右處理文書的官員,左右曹實際上就是分科辦事的尚書。諸吏則是受特別委任察舉不法的官吏,職如御史中丞,武帝初置。孔光為尚書令,周密謹慎,未嘗有過,故特加諸吏官。元帝時,太子少傅周堪為諸吏、光祿大夫。散騎常侍,本二官,皆秦置。《漢官儀》云:「秦置散騎,又置中常侍。」散騎,騎從乘輿車後,獻可替否。中常侍得出入禁中,常侍左右。漢因秦制,兼用士人,無常員。元帝時,劉向累遷散騎常侍,與蕭固大儒同侍左右。給事中,《漢官儀》云:「給事中,秦官也,漢代沿襲,無常員,皆為加官。」給事中就是在內廷行走的意思。《初學記》引《漢儀注》云:「上朝謁,平尚書奏事,以有事殿內,故曰給事中。」大夫、博士、議郎兼加之。掌顧問應對,位次中常侍。如孔光遷諸吏、光祿大夫、給事中領尚書事。大臣若加有這些名號,就以一身兼中朝外朝兩重身分。西漢的地方官制 漢代的地方行政區域包括兩方面:一是普遍實行郡縣制;二是於郡縣之外又有諸侯王國的封建。這種郡縣制與分封制同時並行,犬牙交錯,可以起到互相制約作用,史稱郡國制。這是西漢地方官制特異於前代之處。 一、郡縣制 漢代地方制度沿襲秦之定製,以郡統縣。郡的組織與中央相應:郡守相當於丞相,郡尉(都尉)相當於太尉;監御史相當於御史大夫。這些郡官分掌一郡的政、軍、監察之權。負責一郡行政的是郡守,郡守也稱太守,《漢書·百官公卿表》云:「郡守,秦官……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郡守或太守的任務,《通典·職官典》云:「掌治民、進賢、勸功、決獄、檢奸。」以及所治郡內的一切地方行政,在郡守之下設郡丞或長史為助理。 西漢對郡守的人選特別重視,宣帝每拜刺史守相,必親自召見,聽其言,察其行,力戒名實不相符者。他說:「庶民所以安其田裡,而亡嘆息愁恨之心者,其唯良二千石乎。」①對於政績優異的郡守,必晉級賜金。《漢書·黃霸傳》就記載了漢宣帝對黃霸的獎賞: 擢霸為揚州刺史。三歲,宣帝下詔曰:「制詔御史:其以賢良高第揚州刺史霸為潁川太守,秩比二千石,居官賜車蓋,特高一丈,別駕、主簿車,緹(丹黃色)油屏泥(在車前有障泥的裝飾)於軾前,以章(彰明)有德。黃霸晉陞潁川太守後,為政清明,大得吏民之心,三年之內,戶口驟增,政績為天下第一,再次擢為京兆尹,秩二千石。後因獲罪,又貶為潁川太守,秩降為八百石,前後八年,郡中大治,賜爵關內侯並黃金百斤,增秩為中二千石。又如朱邑為北海太守,以政績第一調入中央為大司農,成為九卿之一。 郡守上受天子的委命,剖符為據(虎符,竹使符,各執其半),下行使刑賞及任命官吏之權力。可以自置屬吏。所置掾、屬僅限於本郡人士(縣令、縣長得由朝廷任命,太守無權直接任免,但有推薦和建議權)。郡守的屬吏分為閣下和諸曹兩部分。閣下為郡守治事居息之所,諸曹為郡守府分曹辦事之所。共有書佐十人掌文書。郡的掾屬有別駕、主簿功曹、議曹、賊曹掾(主刑罰)、決曹掾(《漢舊議》載:「決曹主罪法事」)、賊捕掾、五官掾、門下掾、門下督、郡掾祭酒、郡文學、郡文學史、郡文學卒史、學經師、宗師、舍人、史、從史、諸曹史、右曹掾史、太守卒史、《五經》百石卒史、直符史、獄史、獄小吏、小史、督郵、督郵掾、督郵書掾、都吏、少府(郡掌財之府、以供郡守)、守屬、給事太守府、司空(主作役官)等。 都尉,秦名郡尉。《漢書·百官公卿表》云:「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職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內地郡只有一個都尉。邊郡分置部都尉(如東部尉、中部尉、西部尉、南部尉、北部尉)。大約都是守在邊塞上。都尉之下有侯、千人、司馬等職,各有治所。在邊郡塞上為了抵禦外敵之犯,有一系列防備設施,如亭障、烽燧等。《漢書·匈奴傳》說:從光祿塞出五原築城障,列亭至盧朐。又說,雁門尉史巡察邊塞,見寇即入守亭障。《漢書·西域傳》也說:武帝通大宛諸國,使者相望於道,於是漢列亭障至玉門。這些都說明當時邊郡均有防備設施。漢律規定,凡是近塞之地,皆置尉,百里設尉一人,士史、尉史各二人,以巡行邊塞,郡都尉與郡守分治軍民,開府置吏如郡守府,也分閣下、諸曹。閣下有掾、卒史、屬、書佐等,諸曹有功曹等。此外又有關都尉(秦官),在屯田區設農都尉,在殖民地區設屬國都尉,均為武帝時設置。還有宜禾都尉,護漕都尉等。 郡之下是縣,縣分為兩級,萬戶以上的縣,其長官稱令,萬戶以下稱長。《漢書·百官公卿表》云:「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秦時全國設縣,少數部族地區則置道。漢代列侯所食的縣稱為國。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之地稱為邑,同時保存了秦代的道。平帝時,全國有縣、道、國、邑共1,587個。武帝時改列侯所食縣的令長為相。王莽改制,縣令、長改名縣宰。縣令、長有丞一人,管文書,穀倉和監獄。縣尉,大縣二人,小縣一人,掌治安、捕盜賊。都算是縣的「長吏」。縣的佐吏除縣丞、縣尉由朝廷任命外,其他諸曹掾、屬的設置大致和郡的掾屬差不多,皆由令長任命,掾史多少各縣不盡相同。郡縣府中的組織都相當龐大,因為漢代的地方人士都須服務於本地方,即充當郡縣吏。郡縣吏的優秀者由長官向中央推薦而任中央官職務。縣以下的最低級行政機構是鄉,《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訴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盜。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鄉、亭亦如之,皆秦制也。」一鄉有五千戶以上的,由郡派一名有秩,五千戶以下的,由縣派一名嗇夫。民戶聚居的地方稱為里,各里居住的戶口多少各不相同。每里設里正一人,掌一里百家諸事,里有圍牆,設監門。里之下,十家為什,五家為伍,相互檢查,監督。漢平帝時,全國有鄉6,622個。鄉是地方行政基層組織,凡是徭役的分擔,賦稅的繳納,驛遞的差次等等,都是以鄉為基層計算單位。漢高祖二年,令舉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眾為善者,置為三老,每鄉一人。再選擇鄉三老一人為縣三老,縣令、丞、尉向其求教,共商政事。這些人可免除徭役。漢代為了倡導忠孝節義的封建道德,特別重視三老制度,東漢時甚至有郡三老及國三老的設置。凡是有益於社會風化,為民法范者,皆旌表其門,所以三老實際負有社會教育的責任。文帝十二年詔曰:「孝悌,天下之大順也。力田,為生民之本也。三老,眾民之師也……其遣謁者勞賜三老孝悌者帛,人五匹,孝悌力田二匹。」武帝時,還是依例賞賜。如果對地方教化不善,則責三老失職,漢武帝就曾派遣司馬相如曉諭巴蜀,責備三老沒有盡教誨之責。韓延壽為左馮翊時,有兄弟爭訟田產,延壽認為事在教化不行,責在自身,便稱病不聽事,下屬的縣令、丞、三老、嗇夫,也都自系待罪。有秩和嗇夫的職責相同。掌平訟之曲直,定徭役之輕重以及田租,口賦、市稅的多少。所以,政刑的優劣,賦役是否公平合理,就可以看出有秩、嗇夫的邪正。如能秉公辦事,守正不阿,受到人民擁戴的,往往破格提拔,甚至官至九卿、郡守。例如朱邑,少時為舒桐鄉嗇夫,治事廉平不阿,深受人民敬重,遷補為太守卒史,後來擢至大司農(九卿)。死後歸葬故鄉,民為之起冢立祠,四時祭祀。張敞以鄉有秩補太守卒史,後官至京兆尹。游徼掌巡察逐捕盜賊。亭長、亭侯,主偵察收捕盜賊。縣尉、游徼、亭長皆習武事,帶劍佩刀,持盾披甲。二、諸侯王國與郡縣制同時並行的有王國制(分封制),直屬於漢王朝的為郡,封王的地區則為國。西漢初年,有異姓王國七個。劉邦即帝位後,以次翦滅異姓諸王,並與大臣刑白馬作誓:「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並規定非功不得侯。乃封同姓子弟為王,有燕、代、齊、趙、梁、楚、吳、淮南、長沙九國。「大者誇州兼郡,連城數十」。他們君國子民,自置官屬,招兵買馬,截留國賦,甚至「淫荒越法」、「暌孤橫逆」,割據一方,依土地之所有而對農民進行剝削,儼然與中央對抗,與周代的諸侯國無異。而當時漢中央僅轄十五個郡。終於造成吳楚七國之亂。諸侯王國的置官與中央相同,《漢書·百官公卿表》云:諸侯王,高帝初置,金璽綠綬,掌治其國。有太傅輔王,內史治國民,中尉掌武職,丞相統眾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漢朝。《通典·職官典》也說:凡諸侯王……掌治其國……凡諸侯王官,其傅為太傅,相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如漢朝。漢朝唯置丞相,其御史大夫,皆自置之。但是,這種情況並不長久,孝惠元年變更諸侯相國,自丞相至二千石,多由漢朝任命。到景帝時,由於中央政府權力的增長,諸侯王的行政權被剝奪,諸侯王國的一切行政均由中央政府派遣官吏治理。《漢書·百官公卿表》云:景帝中五年,令諸侯王不得復治國,天子為置吏,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官,大夫、謁者、郎諸官長丞皆損其員。到了漢武帝時,減其郎中令秩為千石,改太僕為仆,秩也千石。這時,諸侯所屬的一切官吏,皆限制不得自置。至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諸侯王的內史也被裁去,而以相治民。所謂相,與太守無異,當時位在太守之上,秩真二千石。元帝時,令諸侯相位在郡守之下。至此,諸侯王遂無君國子民的實權了。只是衣食租稅取其封國之內而已。由此可見,西漢政府對於諸侯王,並不象周代,把土地人民頒賜給諸侯之後就不管了,而是保留了在諸侯王國之內的行政監督權以至直接行使權。故西漢諸侯王國政府,實際不過是中央政府的一個派出機構,但最初分封的用意,則是為了鞏固新的行政佔領區。自七國之亂以後,中央政府就令列侯皆勿就國,留居京師,這樣諸侯王都變成了一個空頭的爵位了。列侯,高帝八年(前199年),天下平定,開始論功定封。至十二年(前195年),被封為列侯的達143人,《漢書·功臣表》云:時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戶口可得而數裁什二三,是以大侯不過萬家,小者五六百戶。封爵之誓曰:「使黃河如帶,泰山若厲,國以永存,爰及苗裔。」於是申以丹書之信,重以白馬之盟,又作十八侯之次位。十八侯之位次,據顏師古註:「謂蕭何、曹參、張敖、周勃、樊噲、酈商、奚涓、夏侯嬰、灌嬰、傅寬、靳歙、王陵、陳武、王吸、薛歐、周昌、丁復、◆達,從第一至十八也。」當時侯國居民很少,經文景之世,戶口蕃息,大侯至三、四萬戶,小侯戶數也成倍增加。雖然高祖與列侯有「國以永存,爰及苗裔」的盟誓,但因其子弟驕逸,多陷法禁,以至亡國隕身,到了武帝後元時,大多後繼無人。漢宣帝錄求其子孫,多為人傭工。《漢書·功臣表》云:功臣子孫,訖於孝武后元之年,靡有孑遺,耗矣。故孝宣皇帝愍而錄之。乃開廟藏覽舊籍,詔令有司求其子孫,咸出庸保之中,並受復除,或加以金帛,用章中興之德。降及孝成,復加◆問,稍益衰微,不絕如線。列侯居國,則受郡守、郡尉的監督。列侯役使國人也有一定限制,不得逾越國界,若違律則削爵治罪。例如絳侯周勃罷相,以列侯就國,河東郡守尉每行縣至絳,周勃自畏恐誅,常披甲,令家人持兵以見。又如祝阿侯高成坐役使國人過律,免侯。刺史是西漢重要的地方官稱。秦置御史監郡,漢初不設監御史。惠帝三年(前192年),又遣御史出監三輔,察詞訟,令其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此後在地方再設置監御史。文帝十三年(前167年),以御史不奉法,又遣丞相史刺察諸郡。武帝元封元年(前110年)便停止派遣御史。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以低級的中央官吏(秩六百石)出外巡察,雖其地位遠在郡守之下,卻有糾劾郡守之權。刺史巡察郡國守相以六條詔書為限(六條內容見本章第一節),六條之外不問。刺史所察的官吏只限於黑綬(比六百石以上官吏),至於黃綬(比二百石以上),則不在刺察範圍。刺察事件不得超過六條範圍,否則,就是越權。刺史巡察的範圍,以所部為限,部相當於州,但不是行政區的名稱,因為部沒有置行政機構。當時全國分十二部(州),派部刺史12人,另設司隸校尉一人,督察三輔(京兆尹、左馮翊、右扶風)、三河(河內、河東、河南),共13人。每視察所部,先到學宮見諸生,試其誦讀之書,詢問得失。然後進入行邸,詢問墾田多寡,五穀美惡。然後再接見二千石。刺史行部巡察,若超過六條規定,或自身驕慢越制的便將受到彈劾。例如鮑宣當刺史,丞相司直郭欽彈劾他:舉措煩苛,代二千石(郡守)任命官吏、聽訟,所察超過詔書六條。行部乘驛傳不按規定排場,輕率地駕一馬,舍宿鄉亭,有失官體,受到眾人的非議。因此,鮑宣被免官。在地方官中還有三輔的設置。所謂「三輔」,即指京兆、左馮翊、右扶風,秩皆中二千石。周代在京師置內史,秦因其制,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內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右內史為京兆尹。京師為帝王都城,其地自有皇親國戚、中貴巨官,他們以勢相傾,加以賓客大猾為奸為利,橫行市井,欺壓百姓,人莫敢問,所以三輔都是選擇郡國二千石之中政績優異者入任,如黃霸、張敞(京兆尹)、尹翁歸、陳萬年(右扶風)、韓延壽(左馮翊),均以郡守政績優異入補三輔。但三輔之官難以久任,常常是就任數月至一年,就毀傷名譽,以罪過罷官。西漢唯有趙廣漢、張敞得以久任。三輔可以參議朝政,地位與九卿同等。《漢書·張敞傳》記載,敞為京兆尹時,朝廷每有大議他都參預,並且「引古今,處便宜,公卿皆服,天子數從之。」三輔若有優異的政績,可擢為九卿,甚至有位至三公者,如蕭望之以左馮翊入為御史大夫,馮野王以左馮翊遷為大鴻臚。若有過,則貶為郡守,如黃霸有過,由京兆尹貶為潁川太守。漢初置京輔都尉,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更置左右二輔都尉,合稱三輔都尉。京輔都尉治長安,左輔都尉治左馮翊高陵,右輔都尉治右扶風郿縣。三輔都尉與大郡都尉(十二萬戶為大郡)自元帝建昭三年(前36年)以後皆秩二千石(列郡都尉比二千石)。各置丞一人。三輔丞以及所屬掾史皆如列郡。西漢前中期的夷狄觀與民族政策之演變從某種程度上說,漢代是中國政治的奠基期,民族政策也不例外。在西漢前中期,思想上仍有多元化的呈現,而且,民間思想與政府政策制定上基本上有良好的互動。政府政策的開放性,使政府政策也有了充分的思想資源和調適的可能性。因此,西漢前中期,民族政策在不斷的調適並優化,最終形成了「五服」制度的制度籌劃與實踐,為後世中國古代社會處理民族關係提供了豐富的策略儲備和制度安排。 在先秦時期,許多民族生活在華夏族周邊,或與在中原地區與華夏族雜處。因此,華夏族(漢族)與其他民族的關係,在那個時代就已出現,由於中原地區華夏族文化的先進性,所以,很多時候,他們對周裔的民族持歧視的態度,《左傳》載管仲之言:「戎狄豺狼不可厭也,諸夏親暱不可棄也。」以為其為不開化之民族,視同禽獸。如此者例子尚多,《國語·周語下》載富辰之語:「狄,豺兒狼之德也」;又記周定王之言:「夫戎狄……若禽獸也。」但也有人在當時持較先進的觀點,他們認為,周裔邊族雖與華族不同,但他們有他們自己的文化,華夷分隔即可,《公羊傳》記孔子修《春秋》「內其國而外諸夏,內諸夏而外夷狄」。《公羊傳》說:「戎者,來者勿拒,去者勿追。」意即周裔民放冥頑不化,不可強求其與華族溝通。 隨著華族地域的擴展,華族與周裔民族的民族交往不可避免,因此那種民族間相互隔絕的觀點已經過時。所以,在華族地域的擴展上,如何對待華夷關係,必須有新的認識。《禮記·王制》提出自己的觀點:「修其教而不易其俗,齊其政而不易其宜。」可以說,這是一種對民族關係進步的認識。在此基礎上,先秦形成了成熟的民族關係的思想,併產生了相對完整的理論體系,並初步付諸實踐,即「五服」制度。《國語·周語上》第一次有詳細闡述:「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賓服者享,要服者貢,荒服者王。日祭、月祀、時享、歲貢、終王,先王之訓也。有不祭則修意,有不祀則修言,有不享則修文,有不貢則修名,有不王則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則修刑。於是乎有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讓不貢,告不王。於是乎有刑罰之辟,有攻伐之兵,有征討之備,有威讓之令,有文告之辭。布令陳辭而又不至,則增修於德而無勤民於遠,是以近無不聽,遠無不服。」這裡不僅提出了「五服」的觀念,還提出先教化後征伐的策略。這個中原與其他民族關係的思想,對後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成為中國古代社會處理民族關係的總的原則。 秦統一中國,對周裔民族提全面進攻的政策和。漢興,承亡秦之敝,民族政策多變,而這一切,都是基本於當時人對民族關係的認識的,也就是說,當時人不同的夷狄觀,產生了不同的民族政策,而不同的人群,由於其學術傳承及政治利益的不同,有不同的「夷狄觀」。 首先是對等的交往,這是漢初對民族關係的主流的觀念,也是與漢初的政治形勢密切相關的。劉邦時期,即視外族尤其是匈奴和越為對等的政治實體。秦季,群雄並起,大多是以平等的形式相互承認為諸侯的,他們雖有奉楚懷王為「共主」,關係實為鬆散,基本上是平等的獨立政權。所以,臧荼與盧綰反漢,都是借重和依附於匈奴的。劉長謀反,同樣也是謀求聯手匈奴和閩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以這些敵對的政權為對等的政治實體,以為可以與漢代相抗衡。 不僅漢初諸侯國如此,中央政府也持同樣的立場。漢高帝七年(前200年),劉邦親征叛漢而降匈奴的韓王信,並北突進至平城。可見劉邦對匈奴問題是很重視的。而劉敬的「和親」之議,也基於雙方對等的基礎上的。此後,漢匈「約為兄弟」,也正是這種關係的體現。而匈奴一方,其立意也完全如此。莫頓單于給呂后信說:「孤僨之君,生於沮澤之中,長於平野牛馬之域,數至邊境,願游中國。陛下獨立,孤僨獨居,兩主不樂,無以自虞,願以所有,易其所無。」不管此書信的目的到底如何,但至少可以看出,莫頓單于在對漢朝君主的的稱謂上,是對等的。同樣,呂后的回復:「單于不忘弊邑,賜之以書,弊邑恐懼。退日自圖,年老氣衰,發齒墜落,行步失度,單于過聽,不足以自汙。」在稱呼的措辭上,也是平等的關係。 隨著政治形勢的發展以及儒學思想的傳播,儒學逐漸成為社會思想的主流,「華夷之辨」的思想也開始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凸顯出來,他們認為,外族與中原地理環境、生產及生活方式不同,更重要的是,在文化上也迥異,因此,與外族交往是沒有必要的,從而提出棄地的主張。漢文帝時,賈誼上疏,認為當時政事,「可為痛哭者一,可為流涕者二,可為長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傷道者,難遍以疏舉」。其中匈奴之事即為可為流涕者。他說: 天下之勢方倒縣。凡天子者,天下之首,何也?上也。蠻夷者,天下之足,何也?下也。今匈奴嫚侮侵掠,至不敬也,為天下患,至亡已也,而漢歲致金絮采繒以奉之。夷狄徵令,是主上之操也;天子共貢,是臣下之禮也。足反居上,首顧居下,倒縣如此,莫之能解,猶為國有人乎? 又說: 陛下何忍以帝皇之號為戎人諸侯,勢既卑辱,而禍不息,長此安窮!進謀者率以為是,固不可解也,亡具甚矣。臣竊料匈奴之眾不過漢一大縣,以天下之大困於一縣之眾,甚為執事者羞之。陛下何不試以臣為屬國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計,請必系單于之頸而制其命,伏中行說而笞其背,舉匈奴之眾唯上之令。今不獵猛敵而獵田彘,不搏反寇而搏畜菟,玩細娛而不圖大患,非所以為安也。德可遠施,威可遠加,而直數百里外威令不信,可為流涕者此也。(《漢書·賈誼傳》) 賈誼在這個上疏中,對漢朝中央政府以對等的關係對待匈奴表示強烈不滿,認為應該保持中原民族對周裔民族的主導地位。 如果說賈誼只是建議,那麼公孫弘就開始影響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了。在漢武帝對匈奴大規模用兵的時代,公孫弘「使匈奴,還報,不合意」。之所以不合意,是因為他的思想不合於當世,他也是主張棄蠻夷之地,嚴華夷之防的。「時方通西南夷,巴蜀苦之,詔使(公孫)弘視焉。還奏事,盛毀西南夷無所用」。「元朔三年…以(公孫)弘為御史大夫。是時通西南夷,東置滄海,北築朔方之郡。弘數諫,以為罷敝中國以奉無用之地,原罷之。於是天子乃使硃買臣等難弘置朔方之便。發十策,弘不得一。弘乃謝曰:「山東鄙人,不知其便若是,原罷西南夷、滄海而專奉朔方。」上乃許之。」(《史記》卷112《平津侯主父列傳》)可見,在對待匈奴、西南夷及東北諸民族的關係上,公孫弘是持一以貫之的觀念的,更關鍵的是,他的思想已經影響到了漢朝政策的實施,在他的影響下,西漢罷西南夷及滄海等邊郡。 這種觀念在當時不僅僅是少數人擁有,而是一種思潮,在儒學思想傳播下,其「華夷之辨」觀念的廣為流布。這從民間基層儒士的思想觀念中也可以找到根據,《鹽鐵論》卷三十八《備胡篇》載賢良曰: 「匈奴處沙漠之中,生不食之地,天所賤而棄之,無壇宇之居,男女之別,以廣野為閭里,以穹廬為家室,衣皮蒙毛,食肉飲血,會市行,牧豎居,如中國之麋鹿耳。好事之臣,求其義,責之禮,使中國干戈至今未息,萬里設備,此《兔罝》之所刺,故小人非公侯腹心干城也。「古者,君子立仁修義,以綏其民,故邇者習善,遠者順之。是以孔子仕於魯,前仕三月及齊平,後仕三月及鄭平,務以德安近而綏遠。當此之時,魯無敵國之難,鄰境之患。強臣變節而忠順,故季桓隳其都城。大國畏義而合好,齊人來歸鄆、讙、龜陰之田。故為政而以德,非獨辟害折衝也,所欲不求而自得。今百姓所以囂囂,中外不寧者,咎在匈奴。內無室宇之守,外無田疇之積,隨美草甘水而驅牧,匈奴不變業,而中國以騷動矣。風合而雲解,就之則亡,擊之則散,未可一世而舉也。」 但是,他們與外族不交往的想法,只是一廂情願的。就北方而言,自漢初始,匈奴不斷南下,嚴重侵擾了漢朝北部邊境。要想保境安民,只有武裝制敵了。漢興七十年,漢朝休養生息之後,足以與匈奴對抗。這也反映在人們的思想意識中,主要體現在中央高層的對匈奴及閩越及南越關係思想認識及政策決策的轉變上。在《鹽鐵論》中,記載了賢良與大夫的激辯,可以完整地看出武備與文治兩方的觀點和立場,其中大夫之言,體現了漢武一代漢代中央政府對周邊民族關係的指導思想。 《鹽鐵論·備胡篇》中大夫曰: 「鄙語曰:"賢者容不辱。』以世俗言之,鄉曲有桀,人尚辟之。今明天子在上,匈奴公為寇,侵擾邊境,是仁義犯而藜藿采。昔狄人侵太王,匡人畏孔子,故不仁者,仁之賊也。是以縣官厲武以討不義,設機械以備不仁。」 「天子者,天下之父母也。四方之眾,其義莫不願為臣妾;然猶修城郭,設關梁,厲武士,備衛於宮室,所以遠折難而備萬方者也。今匈奴未臣,雖無事,欲釋備,如之何?」 針對賢良們關於吳國和秦朝因武而亡的論點,大夫反駁說: 「往者,四夷俱強,並為寇虐:朝鮮逾徼,劫燕之東地;東越越東海,略浙江之南;南越內侵,滑服令;氐、僰、冉、駹、巂唐、昆明之屬,擾隴西、巴、蜀。今三垂已平,唯北邊未定。夫一舉則匈奴震懼,中外釋備,而何寡也?」 在這場辯論中,賢良強調修文德,文治國家,認為戰爭不僅於事無補,反而困苦百姓,引起中國騷動。而大夫則相反,認為非武功不能抵禦匈奴,不能抵禦匈奴也就不能使中原百姓安定。可以說,自漢武帝初期設「馬邑之謀」始,以後屢次採取大規模的軍事行動,其主導的思想就是大夫所持思路。可以說,在漢武帝時代,民族關係的重點在於此。這是以武裝對抗外族入侵的思想主張和政策措施。這種思想觀念,同樣把匈奴作為對等的政治實體,因此才以匈奴為敵手,但落腳點卻是使匈奴屈服,內屬並效忠於中原王朝。只是,這個時代,漢匈之戰勝負未定,尚不能看出漢朝對此的強烈願望。到了西漢後期,這一要求就很明顯了,呼韓邪單于入附就是例子。 「華夷之辨」在儒學思想中只能算是一個思想觀念,而在儒學思想體系里,正如前述,其中已經形成了制度化的思想形態,那是「五服」的思想。在漢代,這一思想同樣是重要的。這種主張的要點是:在中原王朝與周裔民族之間,建立一種等級的冊封體制。漢武朝代的民族政策中,有了這種思想的萌芽,但由於軍事鬥爭的激烈,並未實行,也沒有條件實行。這種政策的實施,只有在漢朝對外族軍事上全面勝利之後,才有可能推行。 在漢征閩越時,淮南王劉安系統地提出了這一主張。或許劉安的建議有保全自己之意,以防漢軍趁進軍閩越之際威脅自身。但是他的理由卻是充分的。《漢書》卷七十六《嚴助傳》載劉安之言,要點如下: 首先是「自三代之盛,胡越不與受正朔,非強弗能服,威弗能制也,以為不居之地,不牧之民,不足以煩中國也。故古者封內甸服,封外侯服,侯衛賓服,蠻夷要服,戎狄荒服,遠近勢異也。自漢初定已來七十二年,吳越人相攻擊者不可勝數,然天子未嘗舉兵而入其地也」,「不居之地,不牧之民,不足以煩中國」。 其次是,越地地理形勢複雜,軍事不宜展開,越人反覆無常,漢軍不可能長期駐守,因此軍事成果不宜鞏固。「臣聞越非有城郭邑里也,處溪谷之間,篁竹之中,習於水斗,便於用舟,地深昧而多水險,中國之人不知其勢阻而入其地,雖百不當其一。得其地,不可郡縣也;攻之,不可暴取也。以地圖察其山川要塞,相去不過寸數,而間獨數百千里,阻險林叢弗能盡著。視之若易,行之甚難。天下賴宗廟之靈,方內大寧,戴白之老不見兵革,民得夫婦相守,父子相保,陛下之德也。越人名為籓臣,貢酎之奉,不輸大內,一卒之用不給上事。自相攻擊而陛下發兵救之,是反以中國而勞蠻夷也。且越人愚戇輕薄,負約反覆,其不用天子之法度,非一日之積也。一不奉詔,舉兵誅之,臣恐後兵革無時得息也。」第三是從政治形勢考慮,內地災害連年,出兵則疲敝百姓,進而影響國內的政治和社會穩定。「間者,數年歲比不登,民待賣爵贅子以接衣食,賴陛下德澤振救之,得毋轉死溝壑。四年不登,五年復蝗,民生未復。今發兵行數千里,資衣糧,入越地,輿轎而逾領,拖舟而入水,行數百千里,夾以深林叢竹,水道上下擊石,林中多蝮蛇猛獸,夏月暑時,嘔泄霍亂之病相隨屬也,曾未施兵接刃,死傷者必眾矣。前時南海王反,陛下先臣使將軍間忌將兵擊之,以其軍降,處之上淦。後復反,會天暑多雨,樓船卒水居擊棹,未戰而疾死者過半。親老涕泣,孤子啼號,破家散業,迎屍千里之外,裹骸骨而歸。悲哀之氣數年不息,長老至今以為記。曾未入其地而禍已至此矣。」 第四是誇大越人軍事力量,以為漢軍難得取勝,出兵而敗,不如不出兵。「不習南方地形者,多以越為人眾兵強,能難邊城。淮南全國之時,多為邊吏,臣竊聞之,與中國異。限以高山,人跡所絕,車道不通,天地所以隔外內也。其入中國必下領水,領水之山峭峻,漂石破舟,不可以大船載食糧下也。越人慾為變,必先田餘干界中,積食糧,乃入伐材治船。邊城守候誠謹,越人有入伐材者,輒收捕,焚其積聚,雖百越,奈邊城何!且越人綿力薄材,不能陸戰,又無車騎弓弩之用,然而不可入者,以保地險,而中國之人不能其水土也。臣聞越甲卒不下數十萬,所以入之,五倍乃足,挽車奉餉者,不在其中。南方暑濕,所夏癉熱,暴露水居,蝮蛇叢生,疾癘多作,兵未血刃而病死者什二三,雖舉越國而虜之,不足以償所亡。」 不宜出兵武裝平閩越,那麼以什麼政策來處理閩越問題?劉安在他論述的第五方面則提出解決方案,那就是封閩越為王,建立朝貢體制,以其為屬國。「若陛下無所用之,則繼其絕世,存其亡國,建其王侯,以為畜越,此必委質為籓臣,世共貢職。陛下以方寸之印,丈二之組,填撫方外,不勞一卒,不頓一戟,而威德並行。」 在最後,劉安進一步說明了此政策的優勢,「陛下以四海為境,九州為家,八藪為囿,江漢為池,生民之屬皆為臣妾。人徒之眾足以奉千官之共,租稅之收足以給乘輿之御。玩心神明,秉執聖道,負黼依,馮玉幾,南面而聽斷,號令天下,四海之內莫不嚮應。陛下垂德惠以覆露之,使元元之民安生樂業,則澤被萬世,傳之子孫,施之無窮。天下之安猶泰山而四維之也,夷狄之地何足以為一日之閑,而煩汗馬之勞乎!《詩》雲「王猶允塞,徐方既來」,言王道甚大,而遠方懷之也。」 劉安反覆申明他的理由,其要旨就是要建立「五服」制度,這比只強調「華夷之辨」一派要先進許多。因為這一政策有可持行性,事實上也如此,西漢後期這一政策開始在對外族政策上實行,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從此後,這成為中國古代社會處理民族關係的主要原則。 西漢,儒學的夷狄觀里,還有另一種觀念,此種觀念更為宏闊,顯示了很大的胸懷和氣度,那就是「天下一家」的理念。這一思想突出的代表則是董仲舒,他說:「《春秋》大一統者,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誼也。」「今陛下並有天下,海內莫不率服,廣覽兼聽,極群下之知,盡天下之美,至德昭然,施於方外。夜郎、康居,殊方萬里,說德歸誼,此太平之致也。」(《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這反映了一種「大一統」的天下觀,一種奄有四海的氣魄。「這一點,在《淮南子》中表現得很明顯。《淮南子·地形訓》羅列了天下遼闊無垠的疆域。篇中對當時中國國土依據想像中的「大九州」範圍加以考察。它以九州為中心,然後擴展到八殥、八紘、八極,記載了我國境內的九山、九塞、九藪,以及四十多條水道。同時討論了不同地理環境對人種、民族的影響」(袁濟喜:《兩漢精神世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頁)。尤其重要的是,它還依據傳說、記載了分布於海外的三十六國: 「地形之所載,六合之間;四極之內,照之以日月,經之以星辰;紀之以四時,要之以太歲,天地之間,九州八極,土有九塞,澤存九藪。風有八等,水有六品…… 「九州之大,純方千里;九州之外、乃有八殥,亦方千里。……」(《淮南子·地形訓》) 而《鹽鐵論·備胡篇》中,也表露同樣的思想,其中大夫說:「天子者,天下之父母也。四方之眾,其義莫不願為臣妾;然猶修城郭,設關梁,厲武士,備衛於宮室,所以遠折難而備萬方者也。今匈奴未臣,雖無事,欲釋備,如之何?」這同樣反映了,在大一統的天下觀下,建立以中原王朝中央政府為核心的「五服」秩序的主張。天下一家,是以中原王朝為主體的,並不是各民族間的絕對的平等,而是認同中央政府的權威。從以上更種思潮看,在漢代前中期,最務實的,是武裝對抗匈奴侵擾以保境安民的政策主張。與此配合的,是另一種務實的理想主張,那就是「以夷制夷」的思路。比較早提出這一思路的是晁錯,並在此後成為漢朝民族策略制定者的共識。晁錯給漢景帝的上疏中說: 以蠻夷攻蠻夷,中國之形也。今降胡義渠蠻夷之屬來歸誼者,其眾數千,飲食長技與匈奴同,可賜之堅甲絮衣,勁弓利矢,益以邊郡之良騎。(《漢書·晁錯傳》) 所以,此與其說是政策,不如說是策略,在漢代與匈奴的角斗中,「以夷制夷」的策略一直貫徹始終,在漢代前中期,在很大程度上,不失為對待民族關係中的重要的政策主張。 從某種程度上說,漢代是中國政治的奠基期,民族政策也不例外。在西漢前中期,思想上仍有多元化的呈現,而且,民間思想與政府政策制定上基本上有良好的互動。政府政策的開放性,使政府政策也有了充分的思想資源和調適的可能性。因此,西漢前中期,民族政策在不斷的調適並優化,最終形成了「五服」制度的制度籌劃與實踐,為後世中國古代社會處理民族關係提供了豐富的策略儲備和制度安排。西漢與東漢 西漢與東漢,究竟應當在歷史上視為兩個不同的帝國,或者看作一個整體的朝代,是一個耐人尋味的問題。  兩漢在公元前及公元後各歷時約兩百年,中間經過新莽的中斷15年,如果視為一個朝代,則它連亘4個多世紀,為上承秦始皇下迄滿清兩千年來帝祚最長的一個朝代。   中國的人口,據稱經過王莽後有大量的損耗,可是後來經過東漢的休養生息,也漸漸恢復原狀。官方的統計,常有訛漏,至漢亡時仲長統的估計,應逾千萬戶。則兩漢在正常狀態下,人口總數應當是5000萬到6000萬之間,公元前及公元後並無顯著的差別。   以疆域及兵力威勢之所及而言,則兩漢間的變動亦少。漢武帝在朝鮮半島開拓的立足點,東漢也能大概維持。交趾反叛,有馬援平定。漢武帝還要竭全國之力伐匈奴。這游牧民族在王莽後永遠的分為南北,給東漢竇憲一個絕好的機會。他在公元89年的北征,出塞三千里,各部降者20萬人,他的部下更追逐五千里,以致於北單于「不知所終」。西漢既有張騫之通西域,東漢則有班超打破他的紀錄。班超籌劃「兵可不費中國而糧食自足」。他由中土率領出塞的不過志願軍千多人,後來接濟他的也不過兵士八百人,他竟能「以夷制夷」。攻莎車時發兵25000。公元94年更合西域八國兵7萬人討焉耆。   只是東漢有一個邊疆問題,其棘手的程度,為西漢所無,此即是青海草原地區的羌人。這些藏族游牧民族,沒有統一的組織,各部落時合時分。有時漢人也欺凌他們,引起雙方的仇殺,戰事經常發生,每次雙方的死傷各逾數千。草原地帶既無法佔領,東漢的移民實邊也極耗費。即招羌人內屬不僅無實效且有後患,漢亡之前董卓的擁兵自重,即靠羌人編成的部隊撐腰。這種部隊,只有他能指揮,旁人無法管馭。   可是事雖如此,在當時人看來,縱算西漢都長安,承土運,所以一切都以黃色為尚,東漢都洛陽,交火運,所以巾旗衣飾概以紅色為主,實際上只有一個朝代。光武帝劉秀,出自漢文景帝的苗裔,也是漢高祖劉邦的九世孫。他在洛陽重建太廟之後,只奉祀西漢的君主到元帝為止。因為對光武講,元帝仍屬父輩,成帝則為兄弟,哀帝已屬侄輩,平帝更算是侄孫,都不在太廟奉祀之內。光武更因呂后不遵高祖遺囑,引起諸呂之患,雖然事隔兩百年,仍將她的靈位撤去,而代之以文帝生母薄太后的靈主。因之他自己更是公元前建國以來從父系母繫上講都是名正言順一脈相傳的繼承人。於是劉秀在歷史上稱為「中興之主」。   最近幾十年來從考古所得,已給我們一個體會漢朝日常生活的機會。這些資料也給以上的問題,賦予部分的解答。出土的文物,包括衣食住行的各項資料,如無實物,即有模型圖解。因之小至文具印章,大至侖廁爐灶,更大至於樓台榭閣,都可以一目了然。漢朝一般人的思想,認為生與死沒有絕大的差別。陰冥雖有蛇鬼妖孽,生人也要對死者祭祀供獻,卻用不著洗罪感恩皈依超度。因為如此,所以漢代墳墓里缺乏我們今日認為有宗教性的標幟與裝潢,卻有以日常生活為題材的鐫刻。這些碑畫,內向對棺槨,好像專供死者欣賞,其中有的引用歷史故事,例如荊軻刺秦王,漢武汾上得寶鼎,有的則鐫刻車馬宮室,庭院廚廄,農田作業,市廛買賣,甚至方伎雜耍。其廣泛真切可以給研究歷史的人一開眼界。   從這些資料看來,再加歷史的證明,我們可以說漢朝四百多年內,文化生活已有很長足的進步。在多方面講,中等以上住戶的生活,較之近世紀,已無顯著差別。中外學者一致將這成就歸功於兩漢的重農政策。政府既竭力培植小自耕農,而冶鐵公賣,則西漢全國統籌,東漢各地作主,也使標準農具普遍的及於一般農戶。而且地方官員經常興水利,論穡稼,有如《漢書》及《後漢書》循吏傳之所敘。從這些方面看來,中國的初期統一,以淳樸雷同的法制加於廣大的地區,不是完全沒有好處。同時在這種原始的重農政策之下,東漢與西漢,也確實有承前接後的聯繫。若非如此,則其人口與版圖,就甚難如此互相湊合。   但是這問題仍可倒轉來看:要是兩漢確是一脈相傳,何以兩個時期的歷史學會有這樣大的差異?今日我們展讀西漢的歷史,不期而然的會感覺到內中有很多令人興奮,令人竦懼,令人嗟嘆,令人驚訝的地方。這種特點,很難在東漢史里看到。即使現今《劍橋中國史》的主編人DenisTwitchett也曾經對我說找不出一部讀來令人覺得滿意的後漢史。這原因又在什麼地方?   從現代的眼光看來,西漢帝國仍在草創時代,即是文景之治,武帝之用董仲舒的思想管制,霍光的專權,宣帝的稱雜霸,都離不開一種試驗性質,所以能勾動讀者的好奇心。東漢的君主,就沒有這種創作的機會。其中主要的原因則是帝國的粗胚胎穩定之後,立法不能展開。君權既要保持各地方的對稱與均衡,就無從分割,也不能根據實況合理化。這情形曾引起仲長統說,三公都是虛設,到頭仍是寡頭政治。同時官僚機構的組織,由上至下,只用刑法做主宰,沒有民法的支持。法律既不能相次展開,民間經濟發達到某種程度,政府在技能上無力處理社會所產生之各種繁複問題。朝中的權力鬥爭,卻仍以道德名義作張本,其中女後,外戚,宦官,朋黨攪作一堆,公事與私事混淆。今日之讀史者,除了覺得資料重複,糾纏羅索之外,也很難分析其後面問題的真面目,更難判斷誰是誰非。   嚴格講來,東漢或後漢只有起首的三個君主能有所作為;此即光武帝劉秀之「中興」,明帝劉庄的用嚴刑峻法鞏固其帝國,並用各種建築及儀禮使君權神秘化和美術化,與章帝劉坦之重申儒家宗旨,以加強施政時道德力量的支持。  而其實也只有「中興」是創舉。承認「中興」,則西漢與東漢是為一元。   這樣看來,東漢的歷史沒有寫得好,也不足為怪。一個國家的法制逾400年沒有實質的改進,其行政不能表現活躍與生機,只好說是時勢所必然。紀西漢的《漢書》提供刑法志,食貨志和溝洫志等材料,紀東漢的《後漢書》則全部付諸闕如,而代以很多列女,蛇孽,法冠,赤綬的敘述。這和作史者的眼光手法不無關係(《後漢書》也和《漢書》一樣,並非出於一人手筆),而當中仍有一個關鍵,則是從長期的歷史眼光看來,後漢因襲前代過甚,只能繼續充實一個原始型以小自耕農作基幹的大帝國,不能替中國找開新局面。西漢的武器裝備 武器裝備是戰爭的工具,也是決定戰爭勝負的重要因素。漢代的武器種類在先秦弓矢、殳、矛、戈、戟「五兵」基礎上,有了新的發展,軍士使用的武器已是多種多樣。長兵器有殳、戈、矛、戟;短兵器有刀、劍;遠射兵器有弩、弓;防護兵器有盔甲、盾牌;攻守的兵器有鉤鑲。此外還有錘、撾、杖、鉞、斧等劈砍、錘砸兵器。在各種兵器之中,鐵兵器所佔比例越來越大,漢初晁錯所列的弓彎、短兵、長戟、劍盾、矛鋌等多是質量精良的鐵制兵器。近年來考古發掘的長安武器庫所出兵器,除少量仍為青銅製造外,絕大多數均為鐵兵器,刀、劍、戟、矛、斧、骸、盔甲一應俱全,僅鐵鏃就達1000餘件。     漢代軍中的武器不僅品種多,而且質量高,遠遠優於匈奴的兵器。正如晃錯所言,漢軍的精兵良器用於戰鬥,「匈奴之弓弗能格也」,「匈奴之兵弗能當也」,「匈奴之革笥木薦弗能支也」,「此中國之長技也」。     漢軍的精良武器是由多系統、多部門製造的。考工令是西漢中央兵器製造的主要部門之一。「考工,少府之屬官也,主作器械」。「考工令一人,六百石。主作兵器弓、弩、刀、鎧之屬。成則傳執金吾入武庫」 ; 考工之外,西漢的尚方令也製造兵器,史載尚方今:「掌上手工,作御刀劍諸好器物」。《漢書·韓延壽傳》載:「延壽又取官銅物,候月蝕,鑄作刀劍鉤鐔,放(仿)效尚方事」。另,《史記·絳侯周勃世家》載:「絳侯子,為父買工官尚方甲循五百被,可以葬者。」司馬貞《素隱》曰:「工官即尚方之工,所作物屬尚方,放雲工官尚方。」     漢代地方上製造兵器的部門是工官。「《地理志》:河南、南陽、濟南、太山、潁川、河內、蜀、廣漢等郡,皆有工官。徐天麟按:工官雖在外郡,而所作器械,實輸京師。故武帝邊兵不足,乃發武庫工官兵以贍之也。」《漢唐事箋》卷六亦載:「漢自郡國至京師,皆有武備,在郡皆有庫兵,或置工官,庫兵以算賦為之,而工官與鐵官,同置產鐵之郡。」可見,漢代產鐵之郡皆設製造兵器的機構。     西漢的武庫不僅負責兵器的貯藏,也具有武器生產的功能。執金吾屆官有武庫令,「主兵器」。這裡的主兵器,也應包括武器的製造。 雖然西漢武器的製造機構有的在京師,有的在地方,但所造兵器皆藏之武庫。從這一點看,西漢的武器生產權是由國家直接控制的。對於武器生產的規格、質量、數量都應有統一的計劃。     武庫是西漢武器裝備的主要貯藏部門,為了使武器裝備能夠及時地配給軍士使用,西漢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多層次的武庫網路。中央級的武庫有京師長安的武庫,地方郡級武庫見於記載者有洛陽、河南、上郡、潁川、廣漢、山陽、北海、玄莬武庫,張掖、酒泉、漁陽、上黨等地也建有武庫。縣級武庫見於記載者有陽陵、居延、商縣和武牢等武庫。漢武帝以後全國武庫大增,邊防軍及大將軍幕府多沒有武庫。     漢代武庫規模巨大,位於長安長樂、末央二宮之間的長安武庫,四周有高大的圍牆,考古證實東西長710米,南北寬332米,牆厚1.5米,總佔地23萬平方米。武庫內共發現七處庫房遺址,各庫所存放的武器種類不一,有的存放鎧甲,有的專貯弓箭、簇矢。該武庫自漢初興建,終西漢一代始終沿用。地方上的武庫也有相當的規模。遇有戰事,這些武庫網路便可以及時地為數以萬計甚至十幾、幾十萬的軍隊提供裝備。     西漢王朝十分重視對武器裝備的管理。武庫令(長)和武庫亟等經營武庫之官吏,一般由皇帝親信為之。武庫有嚴格的籍簿登記制度。從居延漢簡可以看出,當時庫藏武器裝備的品種、數量及出入情況都有詳盡的登記,其登記簿冊名為「器物簿」。為了保證武庫的安全,武庫有「庫卒」晝夜巡邏值班,名為「直符」。西漢中期燕刺王劉旦曾對群臣詭稱:「寡人賴先帝休德,     獲奉北藩,親受明沼,職吏事,領庫兵,任重職大。」漢武帝太子為江充陷害被迫起兵時,曾「橋(矯)制赦長安中都官囚徒,發武庫兵」,皆說明動用武庫兵器必須有皇帝制沼才可行,武庫兵器的發放十分嚴格。武庫控制在皇帝手中,既反映西漢對武器裝備的嚴格管理和使用,也體現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下軍事權力的高度集中。     武器管理 兩漢武器以鋼鐵兵器為主。中央由少府所屬的考 工主管全國兵器製作。冶鐵業比較發達的郡,設工官、鐵官,主管兵 器製造並輸送京師。長安、洛陽及各郡設武庫,由武庫今負責兵器 儲存和發放。西漢的戰船 戰船是西漢水軍的主要裝備。隨著西漢造船業的發達,戰船及水軍的數量逐漸增加。戰船的種類有樓船,戈船,下瀨等多種。樓船在漢代大量生產,其船規模宏偉,結構一般為三層,大者打十餘層,高十餘丈。船上有樓數重,又有女牆 戰格 弩窗矛穴,上數幡幟,置拋車壘石鐵斗,狀如城壘。樓船由漢代水軍「樓船士」駕駛,在「樓船將軍」指揮下作戰,可攻可退,沒只船相對獨立的作戰單位。    戈船也是主要戰船之一,「船上建戈矛,四角悉垂幡旄葆,蓋照燭涯埃」①。漢代專設「戈船將軍」指揮戈船作戰。    下瀨也是一種戰船,較為輕便,可在水流湍急與有礁石的河流航行。漢代也專設有「下懶將軍」,以指揮作戰。 此外,漢代水軍裝備中,還有用於突襲敵船用的「冒突」、先登」、「朦沖」和「赤馬舟」等,其特點是船小,行進速度快,如快馬馳於陸地。或以牛皮蒙船覆背,兩廂開孔穴,由弩窗外射敵,易守能攻。另有一種專用於偵察敵情之船,名曰「斥候」,也裝備於西漢水軍。 西漢造船的專門機構,在京兆尹有「船司空」,水衡都尉之下設船官「輯翟令亟」;南方廬江郡有「樓船官」,負責軍民船隻的製造。船上的構造有帆、舵、櫓等,操縱靈活,其水平在當時世界上首屈一指。尤其東南吳地造出的大船,「一船之載,當中國數十輛車」。西漢高超的造船技術,為水軍的發展提供了先進的軍事裝備,提高了水軍的作戰能力。前漢的衰亡 漢武帝死後,漢朝是經過一次政變的,這件事情的真相,未曾有傳於後。武帝因迷信之故,方士神巫,多聚集京師,至其末年,遂有巫蠱之禍,皇后自殺。太子據發兵,把誣陷他和皇后的江充殺掉。武帝認為造反,亦發兵剿辦。太子兵敗出亡,後被發覺,自經而死。當太子死時,武帝兒子存在的,還有燕王旦、廣陵王胥、昌邑王髆,武帝迄未再立太子。前87年,武帝死,立趙婕好所生幼子弗陵,是為昭帝。霍光、上官桀、桑弘羊、金日磾同受遺詔輔政。趙婕好先以譴死。褚先生《補外戚世家》說:是武帝怕身死之後,嗣君年少,母后專權,先行把他除去的。《漢書·霍光傳》又說:武帝看中了霍光,使畫工畫了一幅周公負成王朝諸侯的圖賞給他。武帝臨死時,霍光問當立誰?武帝說:「立少子,君行周公之事。」這話全出捏造。武帝生平溺於女色;他大約是個多血質的人,一生行事,全憑一時感情衝動;安能有深謀遠慮,豫割嬖愛?霍光乃左右近習之流,僅可以供驅使。上官桀是養馬的。金日磾系匈奴體屠王之子,休屠王與渾邪王同守西邊,因不肯降漢,為渾邪王所殺,乃系一個外國人,與中國又有殺父之仇。朝臣中即使無人,安得託孤於這幾個人?當他們三個人以武帝遺詔封侯時,有一個侍衛,名喚王莽,他的兒子喚做王忽,揚言道,皇帝病時,我常在左右,那裡有這道詔書?霍光聞之,切責王莽,王莽只得把王忽殺掉。然則昭帝之立,究竟是怎樣一回事,就可想而知了。昭帝既立,燕王謀反,不成而死。桑弘羊、上官桀都以同謀被殺。霍光的女兒,是上官桀的兒媳婦,其女即昭帝的皇后。上官桀大約因是霍光的親戚而被引用,又因爭權而翻臉的,殊不足論,桑弘羊卻可惜了。金日磾於昭帝元年即死,故不與此次政變。前74年,昭帝死,無子。霍光迎立昌邑王的兒子賀,旋又為光所廢,而迎太子據之孫病已於民間,是為宣帝。昌邑王之廢,表面上是無道,然當昌邑群臣200餘人被殺時,在市中號呼道「當斷不斷,反受其亂」,則昌邑王因何被廢,又可想而知了。太子據敗時,妻妾子女悉被害,只有一個宣帝系獄,此事在前91年。到前87年,即武帝死的一年,據說,有望氣者說:「長安獄中有天子氣。」武帝就派使者,「分條中都官獄系者,輕重皆殺之。」幸而有個丙吉,「拒閉使者」,宣帝才得保全。因而遇赦。案太子死後,武帝不久即自悔。凡和殺太子有關的人,都遭誅戮。太子系閉門自縊,腳蹋開門和解去他自縊的繩索的人都封侯。上書訟太子冤的田千秋,無德無能,竟用為丞相。武帝的舉動如此,宣帝安得系獄5年不釋?把各監獄中的罪人,不問罪名輕重,盡行殺掉,在中國歷史上,是從來沒有這回事的,這是和中國,至少是有史以來的中國的文化不相容的,武帝再老病昏亂些,也發不出這道命令。如其發出了,拒絕不肯執行的,又豈止一個丙吉?然則宣帝是否武帝的曾孫,又很有可疑了。今即舍此勿論,而昌邑王以有在國時的群臣,為其謀主,當斷不斷而敗,宣帝起自民間,這一層自然無足為慮,這怕總是霍光所以迎立他的真原因了罷。宣帝既立,自然委政於光,立6年而光死,事權仍在霍氏手裡。宣帝不動聲色地,逐漸把他們的權柄奪去,任用自己的親信。至前66年,而霍氏被誅滅。 霍光的事情,真相如此。因為漢時史料缺乏,後人遂認為他的廢立是出於公心的,把他和向來崇拜的偶像伊尹連繫在一起,稱為伊、霍,史家的易欺,真堪驚嘆了。當時朝廷之上,雖有這種爭鬥,影響卻未及於民間。武帝在時,內行奢侈,外事四夷,實已民不堪命。霍光秉政,頗能輕徭薄賦,與民休息。宣帝起自民間,又能留意於吏治和刑獄。所以昭、宣兩帝之世,即自前86至前49年凡38年之間,政治反較武帝時為清明,其時漢朝對於西域的聲威,益形振起。前60年,設立西域都護,兼管南北兩道。匈奴內亂,五單于並立,後並於呼韓邪。又有一個郅支單于,把呼韓邪打敗。前51年,呼韓邪入朝於漢。郅支因漢擁護呼韓邪,遁走西域。前49年,宣帝崩,子元帝立。前36年,西域副都護陳湯矯詔發諸國兵襲殺郅支。漢朝國威之盛,至此亦達於極點。然有一事,系漢朝政治敗壞的根源,其端實開自霍光秉政之時的,那便是宰相之權,移於尚書。漢朝的宰相是頗有實權的。全國的政治,都以相府為總匯,皇帝的秘書御史,不過是他的助手,尚書乃皇帝手下的管卷,更其說不著了。自霍光秉政,自領尚書,宰相都用年老無氣和自己的私人,政事悉由宮中而出,遂不能有正色立朝之臣。宣帝雖誅滅霍氏,於此卻未能矯正。宦者弘恭、石顯,當宣、元之世,相繼在內用事。元帝時,士大夫如蕭望之、劉向等,竭力和他們爭鬥,終不能勝。朝無重臣,遂至嬖倖得干相位,外戚得移朝祚,西漢的滅亡,相權的喪失實在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而且其事不但關涉漢朝,歷代的政治,實都受其影響,參看第六章自明。 元帝以前33年死,子成帝立。成帝是個荒淫無度的人,喜歡了一個歌者趙飛燕,立為皇后,又立其女弟合德為倢伃。性又優柔寡斷,事權遂入於外家王氏之手。前7年,成帝崩,哀帝立,頗想效法武、宣,振起威權。然寵愛嬖人董賢,用為宰相,朝政愈亂。此時王氏雖一時退避,然其勢力仍在。哀帝任用其外家丁氏,祖母族傅氏,其中卻並無人才,實力遠非王氏之敵。前一年,哀帝崩,無子,王莽乘機復出,迎立平帝。誅滅丁、傅、董賢,旋弒平帝而立孺子嬰。哀、平二帝皆元帝孫,孺子為宣帝曾孫。王莽從居攝改稱假皇帝,又從假皇帝變做真皇帝,改國號為新,而前漢遂亡。此事在公元9年。西漢軍訓制度 軍訓制度 西漢強調「非教士不得從征」(《漢書「武五子 憐》),不僅注重平時因地制宜、因兵種而異的訓練,還堅持定期校 閱、考核,次行都試(大檢閱)制度。即每年秋季,在京師,舉行隆重 祭祀儀式,武官和士兵一起演練陣法。在郡國,太守、都尉及縣令、 縣尉組織材官、騎士、樓船,進行射箭、乘馬、行船等項軍事技能比 賽和考核,評定優劣,罰的還以狩獵形式進行軍事演習。在邊境,由太守率領萬騎巡察防務情況,並實行邊塞秋射制度,對候長、士史 進行射箭考核,合格者有賞,不足吉受罰。訓練內容以張弩發矢為 主,也綜角抵(角力、摔躍)、手博(拳技)、蹴鞠(古代足球運動)等武 術、技巧項目。東漢廢都試製度。中葉以後,各種訓練制度廢弛,地 方兵、京師兵皆無訓練,戰鬥力明顯下降。西漢平定七國叛亂之戰 分兵箝制,集中全力戰吳楚  劉邦建立西漢王朝之後,為鞏固統治,借口清除叛亂,殺掉在楚漢戰爭時期分封的異姓諸王韓信、彭越、英布等人。同時,他又認為秦朝迅速滅亡的重要原因是沒有分封同姓子弟為王,使皇室陷於孤立,於是大封同姓子弟為王,並立下"非劉氏王者,天下共擊之"的誓言,企圖用家族血緣關係來維持劉氏的一統天下。他所分封的同姓王,有齊、燕、趙、梁、代、淮陽、淮南、楚、吳等。這些王國的封地,竟達39郡,佔西漢整個疆土的大半,而皇帝直轄的才不過15郡。為防止諸王形成尾大不掉之勢,規定除諸封國內的經濟由諸王支配外,王國的傅、相等官員均須由皇帝任命,法令由朝廷統一制定,軍隊由皇帝調遣,藉以限制諸王的權力。但西漢所封的諸王國,國大民眾,隨著經濟得到恢復和發展,財富日增,勢力日強,逐漸形成割據狀態,朝廷與諸王國的矛盾便日趨尖銳起來。  漢文帝即位以後,深感諸王對朝廷的威脅日益嚴重,決定採納太中大夫賈誼和太子家令晁錯的建議,一方面把諸王的一部分封地收歸朝廷直接管轄,一方面在諸王的封地內再分封幾個小諸侯國,以分散削弱諸王的權力。同時,還把自己的兒子劉武封為梁王(封地在今河南東部),控制中原要地,屏障朝廷。諸侯王不甘心自己的力量受到削弱,紛紛反對。當時反對最強烈的是吳王劉濞。吳王的都城在廣陵(今江蘇揚州北),轄有豫章(今江西地區)、會稽(今蘇南和浙江地區)等郡,封土廣大,財力富足,他利用這些優越的經濟條件擴張勢力,蓄謀奪取朝廷大權。  景帝即位以後,諸王國的勢力發展到了同朝廷分庭抗禮的地步,景帝接受御史大夫晁錯的建議,繼續推行削藩的政策,先削減楚、趙及膠西三王的封地。因而,引起諸侯王的強烈不滿。吳王乘機糾合楚王、膠西王、齊王、菑川王、膠東王、濟南王、濟北王、趙王等各王國,準備進行武力反叛。  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正月,朝廷下令削奪吳會稽、豫章兩郡,吳王便以誅晁錯、清君側為名,首先起兵,並派人通知閩越、東越出兵相助。但由於齊王悔約背盟、濟北王為其部下劫持不得發兵,故實際參加叛亂的僅為七國。一場史稱為七國之亂的反對統一的戰爭就這樣爆發了。  吳王反漢後,先殺盡朝廷在自己封國內所委任的官吏,然後聚集親信,商議進兵之策。大將軍田祿伯請求率兵5萬,循江淮而上,佔領淮南和長沙,入武關直搗長安,吳王唯恐大權旁落,拒絕了這一建議。青年將領桓將軍對吳王說:"吳多步兵,步兵利險;漢多車騎,車騎利平地。"因此建議揮軍急速西進,沿途不要攻城掠地,迅速搶佔洛陽的軍械庫和敖倉的糧庫。並憑藉洛、滎山河之險,會合諸侯。這樣,即使不能西取長安,也佔據了奪取天下的有利地位。否則,如行動遲緩,一旦讓漢軍搶先進佔梁、楚一帶,勢必招致失敗。這一避短用長、速據關東戰略要地的主張,也遭拒絕。吳王親率20萬軍隊從廣陵出發,北渡淮河,會合楚兵,并力向梁進攻,又派出小部隊潛赴崤(今函谷關南〉、澠(澠池)之間,偵察關中漢軍情況。在渡淮時,一面派兵襲佔下邳(今江蘇邳縣南),向北攻城掠地;一面遍告諸侯,提出這樣一個行動計劃:由南越兵先攻佔長沙以北地區,再西趨巴蜀漢中;越、楚、淮南、衡山、濟北諸王會同吳軍西取洛陽;齊、菑川、膠東、膠西、濟南諸王與趙王先攻佔河間(今河北獻縣東南)、河內(今河南武陟西南),再入臨晉關(今陝西大荔東),或與吳軍會師洛陽;燕王北取代郡(今河北蔚縣東北)、雲中(今內蒙托克托東北)後,再聯合匈奴南下,入蕭關(今寧夏固原東南),直取長安。這一戰略構想的意圖是:以諸王國的軍隊分東、南、北三個方向合擊關中,吳楚主力先佔滎陽,與齊趙軍會師,攻佔長安。  景帝在獲悉七王叛亂後,先是採取姑息政策,殺掉晁錯,並恢復諸王封地,企圖以此平息戰亂。直到這一政策失敗後,才決心迎擊叛軍,任命周亞夫為太尉,統率36將軍東攻吳楚,另派酈寄攻趙,欒布攻齊,並以竇嬰屯於滎陽,監視齊趙叛軍動向。這一作戰部署的著眼點是:分兵箝制齊趙,集中主力打擊反漢的重要力量吳楚兩軍。  周亞夫受命後,即提出:"楚兵剽輕,難與爭鋒。願以梁委之,絕其糧道,乃可制。"也就是暫時放棄梁國的部分地區,引誘並牽制吳楚軍隊,達到守梁以疲敵的目的,這一建議被景帝採納。周亞夫率軍由長安出發,準備會師洛陽,後接受部下意見,改變進軍路線,迅速由藍田出武關,經南陽抵達洛陽,搶佔滎陽要地,控制了洛陽的軍械庫和滎陽的敖倉,並派兵清除了崤澠間的吳楚伏兵,保障了潼關、洛陽間的交通補給線和後方的安全,順利實現了第一步作戰計劃。然後,周亞夫率軍30餘萬東出滎陽,進抵淮陽,針對吳楚銳氣正盛,難與正面交鋒,遂引兵東北,屯於昌邑(今山東金鄉西北),讓梁王堅守梁地,阻止吳兵西進,同時派兵奇襲淮泗口(今江蘇淮陰縣西泗水入淮之口),截斷吳軍糧道。  景帝三年(公元前154年)正月,吳楚聯軍向梁進攻,棘壁(今河南永城西北)一戰,殲滅梁軍數萬人,乘勝西進,梁軍退保睢陽(今河南商丘南),被吳楚聯軍圍攻。梁王數次派人求援,周亞夫按兵不動,直到吳楚攻梁受到相當消耗後,才將主力推進至下邑(今安徽碭山)。在吳楚四面圍攻形勢下,梁一面竭力固守,一面組織力量不斷出擊,襲擾吳軍。吳楚聯軍久攻睢陽不下,屢屢受挫,西取滎、洛的企圖難以實現,退路又受威脅,乃調轉兵力進攻下邑,尋求漢軍主力決戰。周亞夫深溝高壘,堅壁不戰。吳楚求戰不得,派部分兵力佯攻漢軍壁壘的東南角,轉移漢軍注意力,以主力強攻西北角,這一聲東擊西的企圖被周亞夫及時識破。當吳軍進攻東南角時,他加強了西北角的防禦,粉碎了吳楚軍的進攻。  吳楚聯軍號稱數十萬,既遭頓挫於睢陽,又不得逞於下邑,進退維谷,加上餉道被斷,糧食不繼,在糧盡兵疲、士卒叛逃、士氣低落的情況下,不得不撤兵西走。周亞夫乘機追擊,大破吳楚聯軍。楚王兵敗自殺,吳王僅率數千人乘夜向江南逃竄,企圖依託東越垂死掙扎,但東越王懾於漢軍壓力,誘殺吳王。喧囂一時的吳楚叛亂,歷時僅3個月便完全失敗。  當吳、楚聯軍向梁進攻時,膠西、膠東、菑川、濟南四王在膠西王的指揮下,舉兵西進圍攻齊王臨淄,經過3個月激戰,被欒布擊敗。趙王劉遂聯絡匈奴,企圖西入長安。當酈寄軍進攻時,龜縮邯鄲,憑城固守,漢圍攻7月不克。欒布在消滅四王之後回師同酈寄合力進攻,引水灌城,城破後趙王自殺。至此,漢贏得了平定七王叛亂戰爭的徹底勝利。  西漢平定吳楚七國叛亂的戰爭,是一場反對割據、維護國家統一和安定的戰爭。在這次戰爭中,漢軍搶佔關東戰略要地滎陽,控制南北要道,爭得了戰略上的主動,造成了東阻吳楚、北拒齊趙,屏蔽關中的有利態勢。然後以一部箝制齊趙,而把吳楚作為主要打擊目標,並根據楚軍剽輕、吳軍精銳的客觀情況,採取了"以梁委之",吸引和消耗吳楚聯軍,乘敵疲弊而後擊的正確作戰方針,最終各個擊破,迅速平定了七國之亂。反觀吳楚等七國,為了維持諸侯割據而發動戰爭,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安定,違背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和人民的意願。七國內部勾心鬥角,矛盾重重,各懷鬼胎,步調不一,缺乏統一的計劃和指揮。叛亂初期所提出的分進合擊,從南、北、東三個方向包圍關中,先取滎、洛會師長安的構想,由於各諸侯國或臨時背約,或輕易改變,或屯兵觀望而化作泡影。吳王既不聽田祿伯、桓將軍進軍之計,又忽視了對糧運要道的設防,孤軍一路,全力攻梁,結果頓兵堅城,貽誤戰機。隨著主動權的喪失,最終失敗的命適也就成為必然。西漢初律令中的母、妻——母方親屬地位的新證據 不少中外學者相信中國自先秦以來一直存在父系宗族的傳統,如沿父系繼承共同的姓氏與行輩名一向被認為是中國父系「宗族」的一個重要的外在標誌。這種觀點是要認真檢討的。至少在漢魏六朝時期可以發現日常生活中存在著外家撫孤、舅甥關係密切、同母關係受重視與外家亦稱「骨肉」等顯示母方親屬地位與作用的現象,而當時人們的「姓氏」也並未固定為從父姓。 關於母方親屬地位的最直接證據莫過於新近公布的張家山漢簡中的《二年律令》中的有關規定。 張家山漢簡中的《二年律令》被認為是西漢呂后二年(公元前187年)施行的法律。其中有一些涉及到立後和服喪問題,與後代的規定頗有不同,值得重視。 先說立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有專門的《置後律》,其中有這樣的規定: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同產子代戶,必同居數。棄妻子不得與後妻子爭後。(簡三七九至三八○) 律文中提到的「寡」,據簡三七六(「死,其寡有遺腹者,須遺腹生,乃以律為置爵、戶後」),指的是「寡婦」。同墓出土的《奏讞書》所收「杜瀘女子甲與人和姦」的案例中引《故律》云:「死夫(?)以男為後。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為後。」(簡一八○)這一案例被認為是西漢初年的事,《故律》所指尚難確定。不過它規定的為後順序與《置後律》是一致的。據這兩條律文,為後的法定次序首先是死者的子、父母妻女,然後是孫、耳孫、大父母與同居的同產子。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漢初年,母親、妻子與女兒尚可以被立為戶主,儘管她們的位置排在同類男性親屬之後。而父方的孫、耳孫與大父母、同產子則置於女兒後面。西漢初年的立後法定次序所遵循的並不是單純的父系男性繼承原則,也包含了母親、妻子與女兒。 比較唐代的規定,這種差別可以看得更清楚。《唐律疏議》卷一二「戶婚」「立嫡違法」條的疏議引「令」云:「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玄以下准此。無後者,為戶絕」。唐代立嫡順序嚴格按照父系繼嗣與嫡庶原則排列,完全排除了母、妻與女兒的一席之地。 與前一條相若,《置後律》中關於死事者爵位繼承的規定也不限於父方男性親屬。律規定首先是子男襲爵,「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毋女同產以妻。諸死事當置後者,毋父母、妻子、同產者,以大父,毋大父以大母與同居數者」。雖然父方男性親屬相對優先襲爵,女兒、母親與妻子,乃至姊妹也都側身其中。 關於喪親歸寧的規定也與後代大有不同。《置後律》有這樣一條:「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喪卅日,子、同產、大父母、大父母之同產十五日之官」。上面提到的《奏讞書》中的案例引據的「律」文也有「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兩者涉及應是同一問題。此時的規定中,喪妻與喪父母均歸寧三十天,比喪子、祖父母及祖父母的兄弟要多一倍,與後來通行的《儀禮·喪服》中偏重父方男性親屬的規定有相當的距離。 後代通行的《儀禮·喪服》則規定子為父母與妻服喪,有斬衰三年(為父)、齊衰三年(父先卒為母),或齊衰杖期(父在而母卒)、齊衰杖期(父母不在,夫為妻)的高下之別。而母方親屬的喪服為小功五月和緦麻三月,具體說來,為外祖父母、從母(即母之姊妹)服小功,而為從母之長殤、從母昆弟、甥、舅、舅之子則服緦麻喪,屬於喪服中最輕的兩種。如《喪服傳》所歸納的「外親之服皆緦也」,鄭玄在注中亦說「外親異姓,正服不過緦」。而為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姑服齊衰期(一年),為姑適人者、從父昆弟服大功九月。相比之下,外親的喪服要比生物學意義上血緣關係相同的父系親屬輕得多。上述安排通常被認為是突出父系的地位,用來證明父系宗族在當時的影響。不過,還有另一種解釋。南朝劉宋時,庾蔚之曾說「外親以緦斷者,抑異姓以敦己族也」,暗示曾經有過外親影響頗大的情況,而《喪服》的設制也正是針對這一狀況的。參考上述西漢初年律令的規定,庾蔚之的說法不無道理。 家庭中母與妻的角色實際是相通的。今日之母乃昨日之妻,今日之妻多半會成為明日之母。上述律令的規定所承認的既是母親的地位,也是妻子的地位。概括說來,是對聯姻關係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認可。立後問題上,(父系)繼嗣關係與聯姻關係均得到尊重,只是在子—(本人)—父機會優先,而其他較遠的父方親屬的機會則要排在母、妻與女的後面。機會優先惟有限的直系父方親屬可以享受,與後世只考慮父系關係的做法大相徑庭。 如果相信法律規定不是遠離生活的空中樓閣,西漢初年的律令中對母親與妻子、女兒地位的表述也就不應視為無本之木,在現實生活中必有其根源。而漢初到唐初有關法律規定的變化的背景與動因,則需要結合生活實際作進一步的挖掘。西漢的行政區劃西漢的政區一、一級政區:郡(國)西漢初年有60多個郡。公元2年共103郡、國。二、二級政區:縣(侯國、邑、道)邑是皇太后、公主所封的食邑;道是設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縣級政區。公元2年,共有縣、侯國、邑、道等縣級政區1587個。三、行部(又稱刺史部):自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設了13行部,每個行部管轄若干郡(國)。但此時的行部是監察區,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區。西漢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一、郡  長官最初稱郡守,景帝時改稱太守。  國  二、縣  萬戶以上的縣稱令,萬戶以下的縣稱長。 西漢14刺史部漢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將首都地區以外的郡國劃分為13區(正式名稱為部)。每部派刺史一人,巡視吏治,稱為行部。每個行部管轄若干郡(國)。刺史所負責的那個區域稱為刺史部,共13個刺史部,又稱13州。公元前89年,把首都長安附近的7個郡劃為一區,置司隸校尉部。至此共有14個區。但此時的刺史部是監察區,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區。刺史每年有固定時間巡視,歲末向丞相奏事,平時無固定駐地。司隸校尉部[ 7]: 京兆尹(12) 左馮翊(24) 右扶風(21) 弘農郡(11) 河內郡(24)河南郡(22) 河東郡(24)豫州刺史部[ 5]: 潁川郡(20) 汝南郡(37) 沛郡(37) 梁國( 8) 魯國(8)兗州刺史部[ 8]: 陳留郡(17) 山陽郡(23) 濟陰郡( 9) 泰山郡(24) 東郡(22)城陽國( 4) 淮陽國( 9) 東平國( 7)徐州刺史部[ 6]: 琅邪郡(51) 東海郡(38) 臨淮郡(29) 泗水國( 3) 廣陵國( 4)楚國( 7)青州刺史部[ 9]: 平原郡(19) 千乘郡(15) 濟南郡(14) 北海郡(26) 東萊郡(17)齊郡(12) 淄川國( 3) 膠東國( 8) 高密國( 5)涼州刺史部[10]: 隴西郡(11) 武威郡(10) 酒泉郡( 9) 張掖郡(10) 敦煌郡( 6)金城郡(13) 天水郡(16) 安定郡(21) 北地郡(19) 西海郡(?)并州刺史部[ 8]: 太原郡(21) 上黨郡(14) 西河郡(36) 五原郡(16) 雲中郡(11)定襄郡(12) 雁門郡(14) 上 郡(23)朔方刺史部[ 1]: 朔方郡(10)冀州刺史部[10]: 魏 郡(18) 鉅鹿郡(20) 常山郡(18) 清河郡(14) 趙國( 4)廣平國(16) 真定國( 4) 中山國(14) 信都國(17) 河間國( 4)幽州刺史部[11]: 渤海郡(26) 上谷郡(15) 漁陽郡(12) 右北平郡(16)遼西郡(14)遼東郡(18) 玄菟郡( 3) 樂浪郡(25) 涿郡(29) 代郡(18)廣陽國(4)揚州刺史部[ 6]: 廬江郡(12) 九江郡(15) 會稽郡(26) 丹陽郡(17) 豫章郡(18)六安國( 5)荊州刺史部[ 7]: 南陽郡(36) 江夏郡(14) 桂陽郡(11) 武陵郡(13) 零陵郡(10)南郡(18) 長沙國(13)益州刺史部[ 9]: 漢中郡(12) 廣漢郡(13) 犍為郡(12) 武都郡( 9) 越雋郡(15)益州郡(24) 牂牁郡(17) 巴郡(11) 蜀郡(15)交阯刺史部[ 7]: 南海郡( 6) 鬱林郡(12) 蒼梧郡(10) 交阯郡(10) 合浦郡( 5)九真郡( 7) 日南郡( 5)[ ]里數據為刺史部/校尉部所轄郡國數目,()里數據為郡國所轄縣(侯國、邑、道)數目。西漢宰相制度變化的原因 史家論及漢代宰相制度變化,大凡都追溯到漢武帝在位之時,而歸因於君權、相權之矛盾[1]。事實是否如此?我以為不然。 一 公元前128年,謀士徐樂與漢武帝談論為政之道時說:「臣聞天下之患在於土崩,不在瓦解,……何謂土崩?秦之末世是也。陳涉……偏袒大呼,天下從風……。何謂瓦解?吳楚齊趙之兵是也」,「故賢主……其要期使天下無土崩之勢而已矣」[2]。這裡,徐樂重點在提醒武帝減輕賦稅、徭役,以防止和消弭農民起義;對統治集團內部的吳楚之亂不過舉為陪襯,至於君權、相權的矛盾則隻字未提。與徐樂同時上書、召見、封官的主父偃、嚴安,為武帝所劃各策也同樣沒有涉及君權、相權關係。如果主、相之間爭奪權力,武帝確系有意用左右近臣削弱相權,善於見風使舵、迎合君主心意的主父偃之流能對這個問題不置一詞嗎?這就從反面證明,漢初七十年君權、相權之間沒有什麼重大矛盾,所以當時的政治家並未予以注意。  漢武帝的政策、法令也沒有反映這方面的問題。就統治集團內部矛盾言,當時重點在防範和削弱諸侯王。「時大臣議者多冤晁錯之策,務摧抑諸侯王,……諸侯王莫不悲怨」[3]。為此頒布了推恩令、左官律、附益法。它們均以律、令形式,作為長久適用的規範、措施出現,而非尚在摸索中的一時權宜之計。  宰相制度的變化則不同。漢武帝雖然處死過丞相,貶黜過御史大夫,卻從未頒布過一條律令改革整個制度。許多事實表明,自漢初以來,皇帝不但不想削弱宰相權力,相反倒亟力放手宰相行使權力。  《史記》卷五四《曹相國世家》:曹參為相國,政尚清靜無為,惠帝「怪相國不治事」,讓參子曹窋質問他為何「無所請事」?  《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惠帝、呂后時一度仿秦制,丞相分左右。文帝初,右丞相周勃辭職,文帝竟讓陳平「專為一丞相」,此後西漢一直沿用不改[4]。  《史記》卷十《孝文本紀》:「罷太尉官,屬丞相」。後代基本沿用[5]。文帝曾命丞相灌嬰率軍八萬五千擊匈奴;武帝曾命丞相劉屈氂率大軍平定戾太子叛亂。證明丞相掌握兵權,集文武大權於一身。  《史記》卷五七《周勃世家》:周亞夫為丞相,竇太后欲封王信為侯,景帝猶疑不決說:「請得與丞相議之」。  《史記》卷一百七《武安侯列傳》:田蚡於武帝時為丞相,「入奏坐語移日,所言皆聽」。  以上史實,用漢初以來君權、相權矛盾逐步尖銳,皇帝處心積慮想改革舊制,削弱相權的觀點是很難解釋得通的。當然,也有一些事例表面看來似乎有利於上述觀點,可是仔細分析,便會發現它們並不屬於相權過大,與君權衝突的性質。  其一是漢景帝與丞相周亞夫的矛盾。據《史記》卷五七《周勃世家》,本來景帝很器重周亞夫,後來所以失和,原因有二:一是景帝廢太子榮,周亞夫固爭不得,景帝「由此疏之」;二是匈奴王徐盧等六人降漢,景帝「欲侯之以勸後」,周亞夫反對又未成,「因謝病」,被免相。這兩件事本屬不同政見之爭。周亞夫力諫,並非相權膨脹,相反,正好符合建立宰相制度,要求宰相對皇帝做出的重大決策進行諫諍的精神。另一面,景帝否決周亞夫之議,也是君主專制下宰相制度所允許的。如果兩人都有度量,關係本不該受到影響。然而不幸兩人度量狹窄,周亞夫竟憤而「謝病」,景帝借口將他打擊致死。很明顯,景帝所惱火的不是丞相權力的大小,而是周亞夫固執己見,觸犯皇帝尊嚴。正因如此,他雖打擊周亞夫,卻絲毫沒有想到要調整制度,削弱新上任丞相的權力。這固然也是君臣之間的一種矛盾,但和制度上的君相權力之爭卻不是一回事。  其二是漢武帝與丞相田蚡的矛盾。此事見於《史記》卷一百七《武安侯列傳》。田蚡「入奏事,坐語移日,所言皆聽。薦人或起家至二千石,權移主上。上乃曰:"君除吏已盡未?吾亦欲除吏』」。這是常被引用作為君權、相權矛盾尖銳的史料,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第一,田蚡是漢武帝的舅舅,好儒術,與武帝氣味相投。雖因武帝祖母竇太后好黃老,一度免田蚡太尉職,但竇太后一死,武帝立即起用他為丞相。他也以武帝之「肺腑」自居。武帝對他「所言皆聽」,甚至他貪得無厭,「請考工地益宅」時,也只說了句「君何不遂取武庫」的氣話了事,並不深究。  第二,田蚡作為丞相薦人為二千石官,從制度上說並未越權[6]。由於此故,在所薦人中即便有個別的(「或」)起家至二千石,也談不上「權移主上」。司馬遷這麼形容,大概是對田蚡奏事太久,薦人太多所用的一句誇張之詞,不能理解得太實[7]。  第三,至於武帝說「君除吏已盡未?吾亦欲除吏」,從上下文及後來二人關係分析,恐怕並非嫌田蚡權重,而是因為主相二人議事,田蚡「坐語移日」,武帝心情煩燥,而有上語。如果嫌他權重,就不必「所言皆聽」。當時武帝二十多歲,即位已五年,早在此事之前已讓左右近臣與大臣辯論政事,否決過田蚡意見(見下),則這時對田蚡不駁,應推定是建議符合其心意。如果武帝最後兩句話是針對「權移主上」而發,則此後應逐步限制田蚡權力;而田蚡看到武帝發火亦當收斂一些。然而田蚡卻進一步擺丞相威風,「由此滋驕,治宅甲諸第……」,甚至「請考工地益宅」。在與魏其侯竇嬰、前中郎將灌夫有隙後,又向武帝控告灌夫,「請案」,而武帝竟回答「此丞相事,何請!」可證二人關係到這時為止還是融洽的。史書記二人不和始於田蚡陷害竇嬰、灌夫致死,所謂「上自嬰、夫事時不直蚡」云云[8],反證在此之前,包括薦人起家至二千石這事在內,武帝與田蚡尚沒有什麼隔閡。  以上三點,說明武帝與田蚡的上述矛盾並非所謂相權過大引起的,不能以此證實武帝存在削弱相權的思想。  此外,如漢文帝與周勃的矛盾,性質略同[9]。 二  那麼漢代宰相制度變化的主要原因何在?  我以為,在於漢初以來的宰相制度越來越不符合新形勢的需要,為了進一步鞏固漢王朝統治,維護地主階級的政治經濟利益,不得不對它作某些改革。  如所周知,漢武帝以前西漢王朝基本上是以黃老的清靜無為思想制訂國策,只求遵守劉邦、蕭何定下的政策、法令、制度、皇帝垂拱深宮,由宰相主持日常政務。對宰相的要求不高,只要能照章辦事就行,即使是武人也無妨。從漢武帝開始,這種局面無法繼續下去了。因為經過七十年休養生息,經濟恢復,國力強大,漢武帝又是一個雄才大略、不甘寂寞的君主。在他的指揮下,內外政策發生劇變,清靜無為轉為積極有為,對主要輔佐宰相之要求也隨之發生變化。怎麼變呢?是感到他們權力太大,加以削弱嗎?是認為他們出謀劃策太多,「權移主上」,而故意擱置不用嗎?否!恰恰相反,是比漢初諸帝更迫切需要統治經驗豐富的宰相多行使權力,多出謀劃策,以贊襄自己大展宏圖。然而,當時的宰相制度卻愈加不適應這一形勢的變化。  首先,按舊制主、相之間見面次數較少。《漢書》卷八九《循吏傳》序:漢宣帝「厲精為治,五日一聽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職而進」。厲精為治方五日一聽事,則在此之前必在五日以上,或許是一月一朝或二朝[10]。間隔時間如此之長,對於迫切需要聽取「古今治道」[11]的武帝來說如何等得及?  其次,為彌補此缺陷,皇帝固然可以多召見宰相議事,可是按舊制禮節隆重,「丞相進見,聖主御坐為起,在輿為下」,還有謁者為之贊唱[12]。《史記》卷一百二十《汲鄭列傳》:汲黯為主爵都尉,「大將軍(衛)青侍中,上踞廁(床側)而視之。丞相(公孫)弘燕見,上或時不冠。至如黯見,上不冠不見也。上嘗坐武帳中,黯前奏事,上不冠,望見黯,避帳中,使人可其奏」。此事既說明武帝不喜煩瑣禮節,甚至見丞相都不冠;另一面又說明禮制畢竟約束很大,武帝對丞相也只是「或時」不遵行,而且限於「燕(宴)見」和冠飾;一般情況下丞相朝見商議政事,必得一絲不苟。因此,限於禮制武帝不會屢召宰相朝見。  再次,也是最重要的,按舊制,「常以列侯為丞相」[13]。列侯多武將,不一定能勝任宰相之職(如周勃);而且到文帝末年已死亡略盡,不得不先以關內侯申屠嘉為丞相,然後封列侯。另一面列侯的第二代、三代多為紈絝子弟,除個別人(如周亞夫)外,才幹往往較差。《史記》卷九六《張丞相附申屠嘉列傳》:自嘉死後,「景帝時開封侯陶青、桃侯劉舍為丞相。及今上(武帝)時,柏至侯許昌,平棘侯薛澤、武強侯庄青翟、高陵侯趙周等為丞相。皆以列侯繼嗣,娖娖廉謹,為丞相備員而已,無所能發明功名有著於當世者」。此外以列侯或列侯後嗣為武帝丞相者還有;建陵侯衛綰,系以軍功封侯,「醇謹無他」,因「不任職」免。魏其侯竇嬰,是外戚,雖有才幹,但因得罪竇太后而被趕下台;後來又與田蚡不和受到排擠,至死未再進用。武安侯田蚡也是外戚,因好儒術合武帝意,然「所好音樂狗馬田宅,……所愛倡優巧匠之屬」,思想偏於保守,政治上無所作為。樂安侯李蔡,「為人在下中」。原南窌侯公孫賀,「以鞍馬騎射為官,材誠不任宰相」。列卿的子弟石慶,「醇謹而已,在位九歲,無能有所匡言」[14]。這些人當丞相,用王國維的話便是「皆以中材備員」[15]。一句話,按舊制任用的宰相多半不稱職,起不到雄心勃勃的武帝之左膀右臂的作用。  最後,按舊制,武帝自己也無從發揮作用。因為天下文書資料從漢初以來皆保存在丞相府和御史大夫寺[16],宰相才幹差,固然不能充分利用這些文書資料,而武帝在宮中離兩府較遠,參考它們很不方便,必然要影響到武帝的決策。  基於以上情況,漢武帝為實現自己的抱負,逐步摸索出以下辦法來彌補舊制之不足。  第一,即位的第一年即「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並「親策問以古今治道」,應對者達百餘人。由於實行這一措施,幾年中「四方士多上書言得失,自眩鬻者以千數」。至前130年又「徵吏民有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這次對策者又有百餘人[17]。《漢書》卷六四上《嚴助傳》:「是時征伐四夷,開置邊郡,軍旅數發,內改制度,朝廷多事,婁舉賢良文學之士」。證明武帝是因為「朝廷多事」,所以要廣泛聽取全國士人的謀略。《史記》卷一一二《主父偃列傳》:主父偃上書闕下,「朝奏,暮召入見」,與徐樂、嚴安在一起。武帝說:「公皆安在?何相見之晚也!」愛才若渴之狀躍然紙上。《史記》卷一二六《東方朔列傳》:東方朔上書公車,「凡用三千奏牘,公車令兩人共持舉其書,僅然能勝之」。東方朔在大政方針上估計不會有什麼高明見解,然而武帝竟花了兩個月時間把奏牘耐心讀完,可見他是如何注意聽取四方士人意見。這樣一來,就大大彌補了幾個宰相所提供的謀略之不足。  第二,為了把種種建議仔細研究,付諸實施,武帝進一步從對策及上書人中「簡拔其俊異者寵用之」,「待以不次之位」[18]。象主父偃,甚至歲中四遷;有些則用為相當於後來中朝官的中大夫、侍中等官,「並在左右」,成為「出入禁門腹心之臣」[19]。這些官吏往往出身一般地主,有才幹,多智謀,可以給武帝制定內外政策提供寶貴意見。另一面,為了共同研究和決策需要,或許原歸丞相、御史兩府保管的一部分資料也逐漸轉歸近臣尚書了[20]。同時這些「腹心之臣」因為常在左右,遇到緊急情況可以及時召見,共商對策。加上他們官位低,禮節簡便,甚至可以「俳優畜之」[21]。特別重要的是,在重大決策上還可以讓他們與宰相大臣辯論。通過辯論,既可對雙方建議的利弊再作衡量,然後決定取捨;同時如果這些近臣正確,以此方式否定宰相大臣意見也比較委婉。《漢書》卷六四上《嚴助傳》:嚴助拜為中大夫,「上令助等與大臣辯論,……大臣數黜」。如建元三年閩越舉兵圍東甌,東甌向漢告急,武帝問太尉田蚡,田蚡力主不救;嚴助和他辯論,理由充足。於是武帝曰:「太尉不足與計」,堅決出兵援救。由此可見,將有才幹而身份低的人置於左右,主要是武帝為彌補宰相制度之不足的又一措施。後來昭帝、宣帝的中朝官以及重用尚書的制度,便是在此基礎上形成的。  第三,有了好的決策,按制度仍得通過宰相執行,如果宰相才幹差,統治效率仍然不高,所以武帝又從對策者和一般官吏中,經過考驗,將最傑出的人才提拔為宰相。這一類宰相的代表便是公孫弘。他出身貧窮,因賢良對策第一得到武帝賞識,由博士起家,最後擢升丞相。按舊制,常以列侯為丞相,漢文帝已破格擢升,以關內侯申屠嘉為丞相,再封列侯,但申屠嘉畢竟仍是功臣;這次漢武帝進一步打破舊制,提拔「布衣」公孫弘為丞相,然後封侯,「其後以為故事」。這是針對列侯為相多無能的狀況,採取的一項大膽改革。類似情況還可舉出張湯。湯原為刀筆小吏,得武帝賞識,一直升到御史大夫,「數行丞相事」。此外,倪寬貧窮,「時行賃作,帶經而鋤」,因武帝奇其才,由小吏擢中大夫,升至御史大夫;韓安國出身並不高貴,「為人多大略」,遷御史大夫,「天子以為國器」,曾行丞相事,本已準備用為丞相,因墜車傷腳而罷[22]。可見,凡武帝賞識有才幹的人,只要中間不出問題,都先後用為宰相,並不害怕會構成對君權之威脅。  對於以上三項措施,過去有另一種解釋,即主張簡拔士人為近臣,使與大臣辯論,是武帝嫌相權太重,有意收其權於左右;而提升布衣公孫弘為丞相再封侯,則是武帝壓制列侯的一種手段。認為在此之前,列侯已發展成政治上「對抗皇帝的一個勢力」,常以列侯為丞相,「不是君主的專制政治,而是列侯的共和政治」[23]。  這種解釋並不符合武帝的指導思想。  首先,如前所述,從漢初以來基本上沒有產生這種指導思想的政治基礎。即就武帝在位期間而言,據《漢書》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前後十三任丞相,有哪一任丞相的才幹和威望足以與武帝對抗,或與武帝在政治上發生尖銳衝突,形成了對君權的威脅呢?沒有,一個也沒有。既然如此,武帝有什麼必要處心積慮採取一個又一個措施去打擊、削弱相權呢?  其次,漢武帝也沒有削弱相權的具體表現。就近臣與大臣辯論言,如果武帝存在上述思想,人事問題應是主、相權力之爭的主要內容,辯論場合應該最多。然而,除田蚡奏事、薦人和武帝發生點矛盾外,現有史料能看到的辯論,沒有一件涉及人事,全屬新形勢下遇到新問題,想通過辯論尋找新對策。如嚴助與田蚡之辯論是要不要救東甌?朱買臣與公孫弘(時為御史大夫)之辯論是要不要罷新置的朔方郡?吾丘壽王與公孫弘之辯論是為平定所謂盜賊,要不要禁民挾弓弩?辯論結果,武帝往往支持近臣,因為近臣年青一些,偏於進取,與武帝意合;而大臣年紀大,思想保守一些,與武帝意左。全都和君權、相權的大小無關,而屬於採取哪種措施方能鞏固中央集權、統一國家之爭。也正因如此,武帝對持不同政見的大臣並未歧視或打擊。如田蚡為太尉反對出兵救東甌,並不妨礙他升丞相。韓安國為御史大夫,極力反對王恢出擊匈奴之議,武帝雖從王恢議而仍派韓安國率軍出征,並欣賞他為「國器」[24]。公孫弘在是否罷朔方郡之爭上站在武帝和近臣朱買臣的對立面,仍被武帝破格提為丞相。這種政治氣氛,從某種意義上說,正好反映武帝鼓勵宰相大臣行使權力,出謀劃策。公孫弘深知這一點,當丞相後,起客館,「開東閤以延賢人,與參謀議」,「每朝覲奏事,因言國家便宜,上亦使左右文學之臣與之論難」[25];張湯也深知這一點,出任御史大夫後更是「每朝奏事,語國家用,日旰,天子忘食」[26]。公孫弘、張湯都是善於察言觀色,窺測上意的人,如果武帝確嫌宰相權重,把在重大問題上積極出謀劃策看成是相權膨脹,以至到了設立近臣給予壓制的地步,他們還敢這樣觸犯忌諱嗎?當然不敢。  再次,提升布衣公孫弘先為相、後封侯,也談不上是武帝有意改變舊制,藉以壓制列侯勢力。因為這種看法的前提,即列侯已形成對抗皇帝的一種勢力是不存在的。且不說秦代之列侯(徹侯)完全是皇帝統治的社會支柱,即就漢初幾十年言,在統治階級內部除諸侯王確有威脅外,列侯以及由列侯充任的宰相何曾對抗過皇帝?呂后欲封諸呂為王,左丞相陳平、太尉周勃皆不得不附和,只有右丞相、安國侯王陵公開反對,而且還是為了堅持劉邦所定「非劉氏不王」的舊制,並非代表什麼列侯勢力,但呂后表面提升王陵為帝太傅,輕易就奪了他的相權。呂后死後諸呂謀反,靠的是呂后生前的影響,而和他們本身是王、是侯關係不大。其後周勃因平諸呂之亂功高望重,可是文帝一免其相職,便只得乖乖就國,後被誣告謀反下獄,也沒有一個列侯敢於營救。至於景帝對周亞夫,簡直是隨意擺布。儘管周亞夫既有軍事才幹,又有平吳楚七國亂之功,但當他對景帝稍有不馴之舉,便招來殺身之禍,又有哪個列侯敢於出面營救?丞相申屠嘉曾先後聲稱要斬文帝寵臣鄧通、景帝寵臣晁錯,可那只是空言而已,按漢制他哪有擅斬官吏之權?由於皇帝的庇護,鄧通、晁錯依然寵幸傾朝,而申屠嘉終於氣得「歐血而死」[27]。人們也許會舉出元鼎五年武帝號召擊南越,以百數的列侯竟不響應,「皆莫求從軍」為例,說明他們已形成對抗皇帝的一種勢力,致使武帝要借酎金不如法給予打擊[28]。然而實際情況是,列侯從來都是君主專制的一個重要支柱。平吳楚七國之亂,他們出過力;武帝多次開邊,他們立過功[29],這次酎金奪爵人中不少就是因此封侯的。如韓說於元朔五年擊匈奴封龍頟侯、公孫賀於元朔五年擊匈奴封南窌侯、趙破奴於元狩二年擊匈奴封從票侯、摎廣德於元狩五年因父摎樂擊南越死事而封龍侯等。特別是大量被奪爵的王子侯,靠推恩令方才「喜得所願」,對武帝感恩不盡[30]。有什麼特殊原因使他們變成了對抗勢力呢?沒有。這次擊南越其所以「莫求從軍」,並非不為,而是不能。早在平吳楚之亂時,列侯由於長期「爭於奢侈」、「子孫驕逸」,已是靠高利貸方得以治辦從軍行裝[31];至武帝時連年戰爭,他們不但要從征,而且要出財物,弄得「朝夕所須,皆俯首而取給於富商大賈,後方以邑入償之」[32],現在又要打仗,他們難免顧盼觀望,哪裡談得上是對抗勢力?也正因這個緣故,武帝借酎金奪爵,令行禁止,絲毫未遇到抵制;丞相高陵侯趙周「坐知列侯酎金輕,下獄」,也只得自殺以謝罪[33]。  總之,漢承秦制,君權至高無上,雖在全國範圍內休養生息,但具體統治依然法制峻嚴,包括在統治集團內部。在這種局面下,根本不存在什麼「列侯的共和政治」,使皇帝感到巨大威脅,需要通過改變舊制予以打擊。武帝提拔公孫弘為相確系破格,但那是因為當時列侯多無能之輩,要找一個得力輔佐。正因如此,公孫弘死後,一般地主階級中沒有合適的人,便又以三位列侯李蔡、庄青翟、趙周為丞相。固然,這幾個人先後下獄死,但那是因為他們不稱職,甚至觸犯法律造成的,是另一回事。而接連用列侯為相說明:在武帝心目中布衣為相也好,列侯為相也好,需要誰就用誰,一切以王朝利益為標準,並非列侯是對抗勢力,布衣是易於駕馭之勢力。也正因如此,公孫弘為相後武帝仍派近臣去論難;張湯犯法也立即迫他自殺,和列侯一視同仁。這同樣證明提拔公孫弘為相併沒有什麼隱秘的意圖在其中。至於《漢書》卷五八《公孫弘傳》所說的「其後以為故事」,也只是說從此有了先拜相,後封侯的先例,為丞相任用開闢了一條新途徑,並不意味此後它立即成了主要制度。事實是公孫弘死後不但接連三個丞相均列侯,再往後四個丞相雖系先相後侯,但石慶是列卿子弟,公孫賀是外戚,並且原本是列侯(坐酎金不合格失去),劉屈氂是皇族,都和所謂用布衣為相打擊列侯勢力這一指導思想無干[34]。只有最後一個丞相田千秋可算布衣出身,但他既「無他材能術學,又無伐閱功勞」。只因上書替戾太子訟冤,感悟武帝,「旬月取宰相封侯,世未嘗有也」[35]。這是一種極特殊情況,並不足以說明武帝存在前述指導思想。  當然,通過前述三項措施,對武帝來說,尚書提供用以了解全國統治情況的資料增多了,幫助出謀劃策的左右近臣隊伍建立了,因而使他在全國統治事務中的發言權、否決權等,大大超過了過去基本是黃老清靜無為思想指導下垂拱深宮,消極等待宰相奏請的漢初君主。再加上擴大了丞相任用範圍,這在客觀上的確限制了宰相權力,並對長期壟斷丞相職位的列侯勢力是個打擊。但作為一個規律來探討,應該看到,它主要並非出於君權、相權之爭,而是漢初社會經濟恢復到一定階段,地主階級要求上層統治集團積極有為,大展宏圖,而原來宰相制度的某些環節已不能適應這一新形勢,因而漢武帝不得不對它加以調整的結果。 三  西漢宰相制度變化之主要指導思想,還可通過武帝以後的歷史進行探究。  漢武帝以後宰相制度的變化主要有:一是領尚書事和中朝官制度的發展與完備,進一步使宰相權力受到限制;二是公開建立三公鼎立制度,相權因此分散。兩個變化全和武帝時一樣,也並非出於君權、相權之爭。  先看第一個變化。  領尚書事制度是在什麼情況下建立的呢?  如前所述,武帝以前漢王朝的指導思想基本是黃老清靜無為。宰相遵循舊制,許多事務照章辦理,無需上請,是以文書簡寡;少量上請文書,皇帝完全可以親自處理,無需假手他人。然而漢武帝以後「朝廷多事」[36],舊的制度、章程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求,於是各部門上請文書日益煩多[37]。至武帝晚年,無論精力或學識都難以應付,少數重要或複雜的可交朝臣「集議」[38],大多數日常文書則需找人幫助審閱,提出初步意見。「使左右曹、諸吏分平(評)尚書奏事」[39],大概就是較早的一種形式。後來便發展成領尚書事制度。《漢書》卷卷七《昭帝紀》:昭帝初即位,霍光以大將軍身份「領尚書事」。此為見於兩漢史書最早一例。當時武帝剛死,政局不很穩定,決不會另創新制,無疑當沿自武帝之時[40]。由於領尚書事替皇帝審閱文書,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不同程度地要影響最後決定;而且據《漢書》卷七四《魏相傳》,領尚書事後來還有權對上奏文書內容不善者「屏去不奏」,這樣,權力自然大起來,被叫作「內輔之臣」[41]。從宣帝死時開始,凡受遺詔輔政(內輔)者皆領尚書事,成為故事[42]。這樣,在宰相與皇帝之間插入了領尚書事,宰相和大臣所上奏章要經領尚書事過目,行使權力比過去逕直由皇帝批答自然或多或少多了一重限制。然而,這種制度的出現也不能主要歸因於君權、相權之爭。  首先,在這一段時期里正象武帝之時一樣,一直不存在相權膨脹,威脅君權的問題。恰恰相反,除昭帝時霍光掌權,情況特殊外(見下),從宣帝以後,任宰相者一般均為皇帝精選的親信或十分尊重之人。如魏相替宣帝策劃打擊霍氏,得到信任升丞相,霍氏謀反,甚至想先斬魏相後廢天子。丙吉於宣帝「有舊恩」,宣帝感激他對自己幼年時的救命之恩,以為丞相。黃霸原為郡太守,「治為天下第一」,宣帝甚為欣賞,擢為御史大夫、丞相。於定國任廷尉十八年,是「任職舊臣」,升丞相,元帝「敬重之」。匡衡通經學,數上書,元帝好儒術,「說其言」,提拔為御史大夫,丞相。王商原為外戚,於元帝生時「擁佑太子(成帝),頗有力焉」,成帝即位後以為丞相,「甚尊任之」。張禹原是成帝師傅,受到「敬重」,先領尚書事,後升丞相,甚至退休後,「國家每有大政,必與定議」。翟方進,成帝「以為任公卿,欲試以治民,徙方進為京兆尹」,有政績,「器其能」,擢為丞相,「奏事亡不當意」[43]。上述主相關係相當融洽,這種狀況和說領尚書事的出現與發展乃出於君權、相權之爭,是十分不協調的[44]。  其次,正因宰相一般均為皇帝精選之親信和十分尊重的人,所以儘管領尚書事制度發展,皇帝仍賦予宰相極大權力。《後漢書》卷四六《陳忠傳》:陳忠上書稱漢之三公「入則參對而議政事,出則監察而董是非」。這是宰相職權的核心。即一面與皇帝商議全國大事,出謀劃策,包括有時通過上書提出建議;另一面在皇帝作出決定,形成詔令後,監督百官具體貫徹執行。領尚書事能不能把這些事包下來呢?不能。就議政事言,宰相往往年紀較大,統治經驗較豐富;而且丞相府有掾史三百多,御史大夫寺有屬官四十五人[45],分別掌管並向宰相提供全國政治、經濟、軍事各方面的材料。而當時尚書機構尚在發展初期,人數有限[46],掌管材料肯定不夠全面;領尚書事因是「內輔」,著重幫助皇帝掌握和行使君權,往往以關係親密的外戚和師傅充任,統治經驗比不上宰相[47],重大政事仍靠宰相定奪。《漢書》卷六四下《賈捐之傳》:珠崖郡屢叛,待詔賈捐之建議放棄珠崖,元帝「以問丞相、御史」。御史大夫陳咸反對,丞相於定國支持,「上乃從之」。《漢書》卷八三《朱博傳》:成帝晚年,丞相翟方進等上書請改地方監察長官部刺史為州牧,成為一級行政長官,「奏可」。及哀帝立,朱博為御史大夫,「請罷州牧,置刺史如故」,「奏可」。對這類重大問題,很少看到領尚書事參與謀議或故意阻撓的。  那麼領尚書事「內輔」的核心內容是什麼呢?從西漢看,多半是在人事,特別是中央官吏的任免、獎罰、升降[48]。這就涉及「出則監察而董是非」的權力,在這一方面,按制度本來也歸宰相掌握[49]。但有的領尚書事干預較多。《漢書》卷八二《王商傳》載,王商於成帝初年為丞相,琅邪郡災害嚴重,王商派人按問太守,領尚書事王鳳囑王商勿問,商不聽,上書請免太守,章奏「寢不下」。此事一方面說明,直接派人審察官吏,根據材料奏劾權本歸宰相;然另一方面章奏留中不下又正好是領尚書事在人事任免上影響皇帝,限制宰相權力的反映。這類事情多了,特別在官吏獎懲、賞罰上領尚書事影響皇帝多了(如成帝時的王鳳),百官對他便會「側目而視」 [50]。但這只是領尚書事侵犯宰相一個方面的權力。領尚書事在這一方面的影響,從宣帝以後的西漢歷史看來,對它不能估計過高。原因在於領尚書事是「內輔」,其任務和宰相不同,是有彈性的。宰相等於全國的大管家,他對天下諸事都得在呈皇帝審批前作出反應,出主意,想辦法,推薦官吏去執行。而領尚書 是輔助皇帝行使君權,如果碰上皇帝精力充沛,事必躬親,或者對大臣不大放手,領尚書事不但對重大政務,就是在人事上發揮作用也極其有限。如漢宣帝在霍光死後,特別在霍氏謀反平定後,「躬親政,省尚書事」 [51]。當時丞相是魏相,御史大夫是丙吉,與宣帝配合默契,宣帝「練群臣,核名實,而(魏)相總領眾職,甚稱上意」 [52]。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張安世由於特殊原因在任領尚書事幾年間人事謀議參與較多外[53],差不多二十年中,內輔大臣如韓增、許延壽、史高等,都未見有何弄權之事。再如漢哀帝時,外戚丁氏、傅氏先後任大司馬等官「輔政」,「然哀帝不甚假以權勢」[54]。王夫之說:哀帝「雖寵任丁、傅,而政自己出」[55]。所謂「政自己出」,便是說對宰相關於政策、人事方面的建議,由自己直接決定是否採納,而不理會輔政大臣的意見。  固然,漢成帝時情況有所不同,外戚王氏特別王鳳為輔政大臣領尚書事,權力頗大。然而具體分析,便會看到成帝賦予王鳳大權,並不是出於君權、相權之爭(如前所述,成帝和宰相關係基本是融洽的),而是有其特殊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成帝自「為太子時,以好色聞」,而且「幸酒、樂燕樂,(父)元帝不以為能」。即位後又繼續「湛於酒色」[56],對處理煩雜統治事務估計不大感興趣。另一面成帝對王鳳又頗為信任。早在元帝晚年,作為太子舅父的王鳳十分關心太子地位的安危。元帝常有意換太子,靠侍中史丹多次勸諫而未實行。在元帝動搖於廢立期間,王鳳「與皇后(成帝母)、太子皆憂,不知所出」[57]。王夫之說:這時與成帝「竊竊然憂,翕翕然私語而計者,徒王鳳耳」。又說:「人情出於危險之中而思故時之同患者,未有不深信而厚倚之。故成帝一立,而顧瞻在廷,無有如鳳之親己者」[58]。在這種情況下,成帝委王鳳以大權,或根據他的意見處理政務,以便自己沉溺酒色,也就不足為奇了。這樣,宰相權力的確受到了領尚書事的制約,但這是一種特殊情況,決非出於君權、相權鬥爭的需要。  由此可見,領尚書事制度是客觀形勢發生變化,統治事務日益煩雜後的產物。它的出現雖使宰相行使權力在某些方面、某些時期受到限制,二者存在矛盾;但在西漢一代,它遠不具備代替宰相的條件。從基本方面言,領尚書事與宰相互相配合,並行不悖,成為鞏固漢武帝以後封建統治的兩個極重要的制度。  中朝官制度情況略同。前面已講,武帝簡拔有才幹之士人置於左右,是在新形勢下摸索出來的經驗。昭帝以後,左右近臣逐步形成中朝官,範圍擴大[59]。其主要任務除侍衛皇帝外,便是參與政事謀議。是不是皇帝要用他們來壓制宰相和外朝官呢?從宣帝以後情況看,似乎不像。現有材料表明[60],他們固然有時單獨會議或行動,但大多數情況是和外朝官一起商議或行動,特別是重大政事。如元帝時隴西羌反,時逢四方饑饉,如何對付?成帝時無子,立誰為嗣?哀帝時匈奴單于稱病不朝,是否將發生變故?均是。而且即使中朝官單獨會議,往往最後仍要經外朝官討論。如《漢書》卷八六《王嘉傳》載,王嘉任丞相,有罪,事下將軍中朝官集議,孔光等中朝官主交廷尉治罪[61],然而到哀帝下制最後決定時說的卻是:「"票騎將軍、御史大夫、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衛尉雲等五十人以為"如(孔)光等言可許。』議郎龔(勝)等以為"……宜奪爵土,免為庶人』。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為"……(不當下獄)』」。可見,實際上中朝官集議後,以其意見為基礎,又經過中外朝官合議。再如《漢書》卷八三《朱博傳》:朱博任丞相,有罪,「詔左將軍彭宣與中朝者雜問」,其後「宣等劾奏(朱博)」云云,然而到哀帝下制卻說:「"將軍、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右將軍蟜望等四十四人以為"如宣等言可許』。諫大夫龔勝等十四人以為"……(同案犯傅晏應重懲)』」。證明同樣經過了中外朝官合議。由此可見,宣帝以後中朝官制度之所以得到發展,從其主要方面言,恐怕並非出於壓制外朝,削弱宰相權力的指導思想,而是因為中朝官是近臣,人數較少,比較靈活,當時全國事務比漢初煩雜得多,有些大事皇帝拿不定主意時交他們集議,提個初步處理意見供皇帝採擇,如果必要再交中外朝合議。  當然,說領尚書事制度和中朝官制度之建立與發展主要並非出於君權、相權鬥爭的需要,並不意味皇帝與宰相沒有矛盾,但其矛盾性質大體上都和前述周亞夫、田蚡等一樣,和所謂相權膨脹沒有關係。為了避免煩瑣,這裡只就容易被人誤解的哀帝時例子進行剖析。  《漢書》卷十一《哀帝紀》贊曰:哀帝「睹孝成世祿去王室,權柄外移,是故臨朝婁誅大臣(指丞相朱傅、王嘉),欲強主威,以則武、宣」。看來似乎主相權力之爭很激烈。可是仔細一分析,第一,所謂成帝時權柄外移,是指移於內輔之臣,即外戚王氏,而非移於宰相,為何哀帝要把怒氣發洩在宰相身上?何況哀帝自己也寵幸內輔之臣董賢,甚至想把帝位禪讓給他。可見,屢誅大臣恐怕和成帝之大權外移沒有必然聯繫。說「欲強主威」,也只是班固的一種分析,並無足夠根據。第二,即就朱博、王嘉得罪之事研究,也並非由於相權侵犯君權。朱博是因為想討好哀帝祖母傅太后,接受指令,去陷害另一大臣傅喜,觸犯了刑律;而王嘉則因諫諍太直,傷害了哀帝的自尊心。當時因為這類緣故而死的也不只王嘉一人,甚至近臣尚書僕射也不能倖免[62]。這些都帶有個人特點,而和宰相權重與否沒有關係。關於這一問題有一強證,就是成帝時將丞相獨攬大權的三公制改為三公鼎立的宰相制度,然而到哀帝初竟又改了回去,恢復了丞相獨尊之局面(均見下)。如果哀帝有意識打擊、削弱相權,是不可能這樣做的。  綜上所述,武帝之後至成哀之間宰相制度的某些變化,領尚書事和中朝官制度的建立與發展,和武帝前期一樣,主要不是出於皇帝削弱相權這一指導思想,而是為了提高統治效率,更有效地進行封建統治。  但有段時期又當別論。這就是從昭帝立(前87年),至宣帝地節二年(前68年)為止的十九年。在這十九年中,霍光領尚書事,為輔政大臣,一切大權都在他手中,所謂「海內之命斷於掌握」[63]。在這期間,宰相權力的確有意識被限制、削弱了,但這是一種極特殊的情況。  武帝晚年,欲立少子弗陵(昭帝),因弗陵年幼,才八歲,便不得不設輔政大臣。當時丞相田千秋雖「敦厚有智」,然「無他材能術學」[64],武帝不中意;同時給宮內輔政,只有侍衛之官(即後來的中朝官)方便,宰相總理百政,事務煩雜,又在宮外,也不合適。武帝環顧左右近臣,選中了奉車都尉霍光,以他為大司馬、大將軍輔政,而副之以車騎將軍金日磾、左將軍上官桀。這樣,依靠武帝五十多年統治的威望和付託,「政事壹決大將軍光」的局面便基本定下來了[65]。但是霍光原來的官位並不高。奉車都尉只不過秩比二千石,資歷也不夠,所以當過太僕(中二千石)的上官桀不服,夥同御史大夫桑弘羊想搞掉霍光,事件雖迅速平定,卻不能不迫使霍光考慮如何對待地位比上官桀、桑弘羊還要高得多的丞相田千秋(時金日磾已死)和其他大臣。這個關係是複雜的。一方面,霍光作為昭帝的代理人,不是不希望宰相充分行使權力,提高統治效率,以鞏固昭帝和自己的統治;但另方面,霍光原來地位畢竟比丞相、御史大夫、列卿要低,因此代表昭帝指揮百官特別是丞相,不能不有所顧慮。在這種情況下,採取的措施是:  第一,加強領尚書事的權力。漢武帝時領尚書事大概權力不大,所以史書不載誰擔任過這一職務。武帝顧命也未讓霍光等領尚書事。可能昭帝立後,霍光等人認為昭帝年幼,無法於百官朝見時處理國事,自己也不便當場代替昭帝向丞相、百官發號施令,最好辦法是通過文書上下,加以指揮。於是自封領尚書事,以比較婉轉的形式審批丞相、百官的文書,達到輔政的目的。這樣,無形中大大加強了領尚書事權力。  第二,由於宰相、列卿地位甚高,霍光在審批他們的文書時便不得不採取謹慎的態度,重新恢復漢武帝前期重用地位低的左右近臣參與謀議的辦法。如在上官桀等事件平定後,霍光先後引進張安世、杜延年、田延年為侍衛之臣,作為自己的助手與顧問。《漢書》卷六十《杜延年傳》載,杜延年「本大將軍霍光吏,首發大奸(指揭發上官桀),有忠節,由是擢為太僕、右曹、給事中。……吏民上書言便宜,有異,輒下延年平處復奏」。這樣便又促進了中朝官制度的完備,而為宣帝以後各朝所沿用。  第三,在任用丞相、御史大夫時霍光都挑雖不乏才幹,卻膽小怕事,能服從己命者。繼田千秋之後為丞相者有王訢、楊敞、蔡義,性格均略同;如楊敞,本來還是霍光部下,為大將軍長史,經霍光一手提拔,「無勞」而不斷陞官。以至「議者或言(霍)光置宰相不選賢,苟用可顓制者」[66]。  以上三項措施,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包含有意識削弱、限制宰相權力的因素在內的。但這不能代表宣帝以後的傾向,而是昭帝一代霍光的特殊身份決定的。宣帝以後即位皇帝均已成年,名正言順,沒有必要用窩窩囊囊的人當宰相;同時雖繼承了領尚書事和中朝官制度,也與霍光的意圖並不相同,從而賦予的權力也就不能同日而語了。  再看第二個變化。  西漢宰相制度真正在形式上也發生重大變化,是在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在這之前,名為三公理政,實際上丞相權力獨重;在這之後,採納大臣何武建議,改革為三公鼎立制度,即丞相名稱不變,將御史大夫改稱大司空,與武帝時早已由太尉改名的大司馬一起,「增奉如丞相」[67]。從此三公地位平等,丞相不再獨攬大權。這是一次依儒家學說實行的重大改革,後代的三公制嚴格說應始於此。  為什麼進行這項改革?不少書也說是皇帝為了削弱、分散相權[68]。然而正象漢武帝時一樣,這不符合歷史事實。  首先,如前所述,成帝統治二十多年並不存在相權對君權的威脅。也就是說,沒有形成有意識削弱、分散相權這一指導思想的基礎。當然,主相之間矛盾是有的,但均與相權大小沒有關係。如匡衡因侵佔國有土地,「專地盜土」,被免相。王商因與領尚書事王鳳矛盾,受他陷害而死,成帝為此還同情王商,對王鳳不滿。翟方進以「政事不治,災害並臻,百姓窮困」,恰逢天變,成帝歸咎於他,被迫自殺。至於薛宣,因經術淺為成帝所輕,後被借口統治無能,鎮壓農民起義不力免相,與上面幾個人原來一直受信任和尊重有所不同,但在和成帝的矛盾主要不屬權力之爭這一點上,則是一致的[69]。  其次,何武建議本身也提供了不存在上述指導思想的有力證據。何武說,其所以應改革是因為「末俗文弊,政事煩多,宰相之材不能及古,而丞相獨兼三公之事,所以久廢而不治也。宜建三公官,定卿大夫之任,分職授政,以考功效」[70]。就是說,是為了提高統治效率。考之成帝後期,政治腐敗,農民起義不斷爆發,到改革宰相制度的這一年,甚至連詔令也不得不承認「百姓怨望者眾」[71]。面對這一局勢,封建政治家、思想家把它歸咎於宰相統治不力,想通過三公鼎立,分工負責,以挽救搖搖欲墜之統治,是可以理解的。  再次,在這次改革後僅僅過了三年,於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因議者多以為這次改革「職事難分明,無益於治亂」,經大司空朱博奏請,又恢復了綏和以前舊制。如果原來確系出於皇帝削弱相權的意圖而改革,照說從武帝以來為此鬥爭了一百多年,好容易達到在制度上加以固定的目的,豈能剛過三年便又改回去呢?而且這時丞相是孔光,朱博和他有矛盾,正在設法排擠他,如非出於統治效率之考慮,就不會奏請此事,讓孔光擴大權力[72]。  哀帝恢復綏和以前舊制後,過了四年,至元壽二年(前1年)又重新實行三公鼎立制度,並進一步把丞相改稱大司徒,這又如何解釋呢?我認為從當時背景看,也不是出於君權、相權之爭,而是為了尊寵董賢的緣故。據《漢書》卷九三《佞幸董賢傳》,很早以來哀帝就寵幸他,後來又以他為大司馬,甚至想禪位給他,以侍中王閎諫作罷。而在舊制下,丞相地位高於大司馬,不符哀帝心意;董賢又年青,才二十多歲,西漢沒有年青人當丞相的先例[73]。於是「正三公官分職」的辦法便被提了出來[74],不但恢復三公鼎立制度,而且把大司馬班在首位。不過把丞相地位壓到大司馬下面,和秦漢以來舊制衝突厲害,便又依儒家三公學說將丞相之名改為大司徒,巧妙地掩飾新制的缺陷。哀帝的心意,丞相孔光十分清楚,極力迎合。在這次改制前,哀帝讓董賢拜訪孔光,儘管董賢父親董恭當過孔光屬吏,董賢作為大司馬地位又在孔光之下,但孔光「知上欲尊寵賢」,竟放下丞相架子,「送迎甚謹,不敢以賓客均敵之禮」[75]。王夫之曾痛斥孔光之行是「執臣主之禮」[76]。然因哀帝高興,孔光不但穩固了自己官位,而且兩個侄子也因此得以拜官。由此可見,元壽二年的改制,表面上丞相權力分散,地位降低,然究哀帝之動機不但不是出於君權、相權之爭,恰恰相反,而是孔光為進一步討取哀帝歡心,一致尊寵董賢的結果。當然,這是一種衰世的不正常現象,也不能代表當時統治階級的意志。  總之,漢成帝以後三公鼎立制度之建立,雖然和漢武帝之改革相比,歷史背景、國力強弱相差很大,具體措施也不一樣,但就其基本指導思想言,總的來說卻是相同的。即都不是出於統治集團內部權力之爭的需要,而是為了通過改革,加強統治,維護整個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治經濟利益。[1]參葉適:《習學紀言》卷二三;曾資生:《中國政治制度史》第2冊,第14、146頁,南方印書館;聶崇岐:《宋史叢考》上冊,第207、213頁,中華書局1980年版。[2]《漢書》卷六四上《徐樂傳》。[3]《資治通鑒》卷一七,武帝建元二年。[4]漢武帝晚年,一度想恢復左右丞相之制,但未成事實。見《漢書》卷六六《劉屈氂傳》。[5]參《文獻通考》卷四八《職官考二》引石林葉氏之統計。葉夢得的結論是:「太尉官自高祖以來,有事則置,無事則省,不以為常也」。[6]如武帝初年,竇嬰為丞相,與太尉田蚡推薦趙綰為御史大夫(中二千石),見《史記》卷一百七《魏其武安侯列傳》;又如黃霸為丞相,薦史高為太尉,宣帝派人責問:「將相之官,朕之任焉,……君何越職而舉之?」證明除將相外,御史大夫以下官丞相均可推薦,見《漢書》卷八九《黃霸傳》;胡三省甚至認為,按制度丞相推薦太尉也不算越職,見《資治通鑒》卷二七,五鳳三年。[7]對「起家至二千石」句,據現有史料,似未見漢初有人從布衣起家即至二千石官的。景帝時鄧公「起家為九卿」,是因為他早已是城陽中尉(二千石),乃免職後再起用,見《史記》卷一百一《晁錯列傳》。韓安國甚至「起徒(犯人)中為二千石」,也是因為他原已為梁國中大夫,見《史記》卷一百八《韓長孺列傳》。起家的這種用法至三國尚存在。如杜恕原為太守,以疾免,「起家為河東太守」,見《三國志》卷十六《杜恕傳》。[8]《漢書》卷五二《田蚡傳》。[9]漢文帝入繼大統前,張武曾斷言諸功臣有異志,當即遭宋昌駁斥。後來事實證明張武是過慮。所以文帝雖對右丞相周勃驕傲不滿,卻在勃免相後讓陳平一人獨相;其後又讓另一功臣灌嬰獨相,率大軍出征,都不嫌他們權重,這就證明文帝、周勃矛盾並非君權、相權之爭。[10]一月一朝,見《後漢書》志第五《禮儀中》「朝會」條。一月二朝,叫「朝朔望」,見《漢書》卷七八《蕭望之傳》、卷八一《張禹傳》。[11]《資治通鑒》卷一七,武帝建元元年。[12]《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及師古注引《漢舊儀》。[13]《漢書》卷五八《公孫弘傳》。[14]以上分別見《史記》、《漢書》本傳。[15]《觀堂集林》卷一一,《太史公行年考》。[16]《漢書》卷三九《蕭何傳》、卷四二《張蒼傳》載,秦丞相、御史府收藏「律令圖書」,可據以了解「天下厄塞」等情況,漢初承用此制。[17]分見《資治通鑒》卷一七,武帝建元元年、建元三年;卷一八,武帝元光五年。[18]《資治通鑒》卷一七,武帝建元三年。[19]《漢書》卷六四上《嚴助傳》。中大夫後改光祿大夫,是外朝官,見《漢書》卷七七《劉輔傳》王先謙補註。但武帝此時從他們「並在左右」來推測,應相當於後來的中朝官。[20]《史記》卷一百七《武安侯列傳》僅記尚書保管遺詔;而《漢書》卷五九《張安世傳》、卷六八《霍光傳》、卷七四《魏相傳》則記尚書之權已發展為接受吏民上書,保管並審閱各種文書,估計應是從武帝時開始變化的。而按舊制,不但文書資料之保管歸丞相、御史兩府,而且「受公卿奏事(文書)」之權也在御史中丞,參《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21]《漢書》卷六四上《嚴助傳》。[22]分見《漢書》本傳。[23]見薩孟武《中國社會政治史》(獨立出版社,1945年)第2章第4節,第151、152頁;曾資生《中國政治制度史》第2冊(重慶南方印書館1943年),第14、16、63、125頁。[24]《漢書》卷五二《韓安國傳》。[25]《資治通鑒》卷一九,武帝元朔五年。[26]《漢書》卷五九《張湯傳》。[27]《史記》卷九六《申屠嘉列傳》。又漢行「先請」之制,郎中(比三百石)有罪,耐(略等於徒刑)以上先請,見《漢書》卷一下《高帝紀》,則申屠嘉絕無權殺鄧通、晁錯。[28]《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卷六《武帝紀》。[29]武帝時封侯者七十五人,多半因從軍有功或少數族貴族歸降,見《漢書》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30]《漢書》卷六四上《主父偃傳》。[31]見《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卷十六《高惠高後文功臣表》序;《史記》卷一二九《貨殖列傳》。[32]《漢書》卷二四下《食貨志下》顏師古注。[33]《資治通鑒》卷二○,武帝元鼎五年。漢武帝採取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並非政治性的,而是為了藉此增加一大批收入,參《文獻通考》卷二六七《封建考八》西漢功臣侯條按語。[34]武帝對這幾人的才幹也很不滿意,公孫賀死後,竟想恢復漢初左右丞相之制,乃先以劉屈氂為左丞相,「待得賢人」再拜右丞相,即想用兩相來彌補一相才幹不足的缺點。見《漢書》卷六六《劉屈氂傳》及師古注。[35]《漢書》卷六六《田千秋傳》。[36]《漢書》卷六四上《嚴助傳》。[37]僅就刑法言,當時律令已達三百五十九章,死罪決事比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絕大部分是用文書形式上報經武帝批准的。見《漢書》卷二三《刑法志》。[38]參《西漢會要》卷四○《職官十·集議上》、卷四一《職官十一·集議下》。[39]《宋書》卷三九《百官上》。[40]《晉書》卷二四《職官志》稱「案漢武時,……知樞要者始領尚書事」,即一證。[41]見《漢書》卷八二《傅喜傳》。[42]見《資治通鑒》卷二七,宣帝黃龍元年,胡三省注。[43]以上八人見《漢書》本傳。[44]當然,皇帝對有的宰相也不滿意。如薛宣為能吏,然經術淺,成帝「輕焉」,借故免其丞相職。但這與君權、相權之爭無關。正因如此,後經人保薦,成帝又以宣「給事中」,甚至「視尚書事」(略等於領尚書事)。見《漢書》卷八三《薛宣傳》。[45]見《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太平御覽》卷二二七引《漢舊儀》。[46]《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成帝初除令、僕射置尚書五人、有四丞,一共才九人;成帝以前,人數當更少。[47]如宣帝臨死,以外戚史高、太子(元帝)師傅蕭望之、周堪輔政,領尚書事。他們資格、經驗都無法與丞相於定國比。正因如此,後來元帝器重蕭望之,便「欲倚以為丞相」,證明丞相之選最重要。見《漢書》卷七八《蕭望之傳》。[48]《漢書》卷九八《元後傳》:成帝時王章彈劾領尚書事王鳳,說:「今政事大小,皆自鳳出,天子曾不一舉手」,然所舉作為證明的三件「大事」,全屬人事問題。[49]《漢書》卷八六《王嘉傳》:王嘉為丞相,下獄,嘆曰:「幸得充備宰相,不能進賢、退不肖,以是負國,死有餘責」。《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翟方進為丞相,「持法刻深,舉奏牧守九卿,峻文深詆,……皆罷退之」。都是證明。[50]《漢書》卷九八《元後傳》。這種現象在有的佞幸身上也會發生,見《漢書》卷九三《佞幸石顯傳》。[51]《漢書》卷七四《丙吉傳》。[52]《漢書》卷七四《魏相傳》。[53]張安世本霍光一手提拔的親信,原來對宣帝很輕視。所以霍光死後,在宣帝與霍氏鬥爭中,張敞曾上封事請罷免霍氏三侯及張安世。然而奇怪的是張安世後來竟經宣帝親信魏相推舉,拜大司馬、車騎將軍,領尚書事。霍氏滅,安世繼續「典樞機」。其原因很可能是經魏相拉攏,安世反戈一擊,立下大功,以及安世兄張賀於宣帝有舊恩之故。見《漢書》卷九七《外戚許皇后傳》。正因如此,霍氏滅後,他「小心畏忌」,「每定大政已決,輒移病出」,裝作不知。大概由於此故,他參與人事任命之事稍多。見《漢書》卷五九《張安世傳》、卷七六《張敞傳》。[54]《漢書》卷九七下《外戚定陶丁姬傳》。[55]《讀通鑒論》卷五,漢哀帝十。[56]分見《漢書》卷六十《杜欽傳》、卷十《成帝紀》。[57]《漢書》卷八二《史丹傳》。[58]《讀通鑒論》卷四,漢元帝七。[59]參見《漢書》卷七七《劉輔傳》注及王先謙補註。[60]參見《西漢會要》卷四○、四一。[61]《漢書》卷七二《龔勝傳》記同一事,在「將軍中朝者」之中還包括了外朝官「司隸鮑宣」,說明名為中朝官集議,其實並不那麼嚴格。[62]參見《漢書》卷七七《鄭崇傳》。[63]《漢書》卷七六《張敞傳》。[64]《漢書》卷六六《田千秋傳》。[65]《漢書》卷六八《霍光傳》。[66]見《漢書》卷六三《燕刺王旦傳》、卷六六《楊敞傳》、卷六六《蔡義傳》。[67]《漢書》卷八三《朱博傳》。武帝時大司馬本「祿比丞相」,很可能為宣帝所減,故此時有增俸問題。參《漢書》卷十《成帝紀》補註。[68]如李俊《中國宰相制度》第1篇,第47頁,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69]以上四人事分別見《漢書》本傳。[70]《漢書》卷八三《朱博傳》。[71]《漢書》卷十《成帝紀》。[72]參見《漢書》卷八三《朱博傳》、卷八一《孔光傳》。[73]西漢年青人只有當大司馬的先例,如衛青、霍去病。哀帝正是據此先例任命董賢的。[74]《漢書》卷十一《哀帝紀》。[75]《漢書》卷九三《董賢傳》。[76]《讀通鑒論》卷五,哀帝一。漢初祀畤考 祭祀、禱祠,是遠古以來不同時代和地區的人們乞求風調雨順、凡事如願的方式,它是無論低級還是高級宗教的重要內容。在中國古代,祭祀活動很早就由國家組織並進行規範,使之成為形式有序、內容完整的典禮[1]。但從戰國時起,國家級祭禮的形式、內容隨著古典禮樂文明的廢棄幾乎無聞,因此戰國、秦到漢初(本文指到武帝以前)這一歷史時期成了各種自發的民間祭祀、方術乃至巫術泛濫的時期。本文試圖通過對漢初祀畤內容、性質的考察,看出它在一定歷史時期興盛的原因,以及它日後退出主流社會的信仰舞台之必然。 一 漢初的雍五帝畤和陳寶畤  漢初祀畤基本上全盤繼承自秦。其中首先應該注意的是雍五帝畤和陳寶畤。它們是漢初最尊貴的神靈。畤字見《說文》第十三篇下田部:「天地五帝所基止,祭地也」,這是東漢五行說盛行後的理解。其實「畤」原為峙立之義,民間于田中立石以祭雜神,後來統治者也將其所立的祭祀之處稱為「畤」[2]。《史記·封禪書》記齊地八神的天主「祠之必於高山之下,小山之上,命曰畤」,此畤為山間平地,則民間祭天主之地稱為畤。又《漢書·郊祀志》顏師古注秦獻公所立畦畤:「畦畤者,如種韭畦之形而畤於畦中,各為一土封也」,則畤為田間之祀,並仍然保留了民間祭祀隨地發生的色彩。  漢初的雍五帝畤,是在秦的四色帝畤基礎上增加黑畤而成。《漢書·郊祀志》記高祖二年劉邦入關,問起故秦時祭祀的上帝都祠哪些神,回答是白、青、黃、赤四色帝。但劉邦對此解釋並不滿意,他說「吾聞天有五帝,而有四,何也?」底下人不知如何回答,於是劉邦便認為「乃待我而具五也」,並把自己神化為黑帝加入四色帝系統之中,北方對應的色是黑色,因此黑帝祠被命名為北畤。這樣,漢的雍五帝畤便完備了。  如果對秦四色帝畤變成漢五色帝畤的過程作些細究,可以發現漢初在將秦的四色帝畤變成五色帝畤的同時,五行、符運觀念已開始滲入其中。《史記·封禪書》記載秦時立畤如下表:

  從襄公7年(公元前770年)立西畤到獻公18年(公元前366年)立櫟陽畦畤,四色帝畤完備。其中西畤、鄜畤、櫟陽畦畤祭的都是白帝,是因為白帝對應西方,而秦起自西方。秦祀白帝跟《禮記·祭法》「諸侯方祀」正好對應[3]。四色帝畤完備的意義在於四方說影響的滲入,這使它在體系上開始脫離散漫和無組織的民間祭祀水準。顧頡剛先生認為西、畦兩畤是西漢末年的人為了證明漢為火德,所勝為秦「櫟陽雨金」之金德而偽造的[4],其實這是戰國中期五德、五行說尚未融合的結果。「櫟陽雨金」,金對應西方,而秦為西方,這是「五行相次轉用事」即宇宙圖式的內容,跟五德轉移的歷史循環論尚不是一回事[5],秦獻公立畦畤時代在騶衍前[6],而到騶衍時五行、五德說才開始糅合。《漢書·藝文志》陰陽家有《鄒子終始》五十六篇,《史記·封禪書》「騶衍以陰陽主運顯於諸侯」《集解》如淳曰:「今其書有《主運》。五行相次轉用事,隨方面為服」,則《主運》為騶子書篇名,內容為「五行相次轉用次」,此為宇宙圖式、式法之類內容。而他的五德終始說,《史記·孟子荀卿列傳》雲其「稱引天地剖判以來,五德轉移,治各有宜,而符應若茲」,則五德、五行說開始結合。而此前櫟陽雨金與此後秦定自己為水德二者不一致就並不奇怪,正說明秦立四畤時五德、五行說尚未糅合,更不用說對之發生影響。  但是戰國後期直到漢初,五行思想不斷系統化,並有廣泛影響。羨門高是騶子的「最後」[7],《漢書·藝文志》五行類有《羨門式法》二十卷,王先謙補註引《周禮·太史》鄭司農註:「抱式以知天時」,又引《唐六典》說明「式」的樣子:「三式曰雷公、太一、六壬。其局以楓木為天,棗心為地。刻十二神,下布十二辰。」羨門高的式法應是傳自騶子系統五行說。在民間這種思想亦十分流行。長沙子彈庫楚帛書以五木(青木、赤木、黃木、白木、黑木)奠四極,意味著五行的空間分布;以四色名四神(青□榦、朱□獸、黃□難、墨榦[8]),又意味著五行的時間循環[9]。李學勤、李零二先生均認為帛書布局跟式法有關,則青、赤、黃、白、黑五色跟各種事物通過一定關係對應在當時已為人們廣泛接受。《呂氏春秋·十二紀》有五色帝,與季節、五色、五方、音律、五祀、五臟等的對應已經完全周備。劉邦聽說的五色帝即這個時代通行的說法。  五行家學說的宇宙圖式表現了事物間的玄奧的對應關係,而對於一個王朝而言,德和符運有著同樣玄奧的意義。對比秦漢雍畤,可以發現到漢代才實現了德、符運跟雍畤祭祀的結合。秦的符運是秦文公獲黑龍[10],跟其四色帝畤尚未結合起來,因為它雖然跟秦得水德一致,但跟秦四色帝畤不一致——秦四色帝畤主祀是白帝,並且根本沒有黑帝,則黑龍之符跟雍四畤無關,這反映了秦的四色帝畤和始皇接受的五德終始說還沒有發生關聯。漢就不同了。漢的雍五畤祭祀跟跟秦的四色帝畤最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北畤(黑帝)跟符運說的結合。《史記·曆書》:  「漢興,高祖曰『北畤待我而起』,亦自以為獲水德之瑞.雖明習歷及張蒼等,咸以為然.是時天下初定,方綱 紀大基,高後女主,皆未遑,故襲秦正朔服色。」則北畤(黑帝)之立跟漢初色尚黑有關。漢初襲了秦的德和服色,並定河決金堤為符運。《史記·封禪書》:「是時丞相張蒼好律歷,以為漢乃水德之始,故河決金堤,是其符也」,則河決金堤跟水德、尚黑又聯繫起來。這樣,立北畤跟尚黑、水德、符運便都聯繫起來,立北畤祠黑帝便不僅僅是簡單的對五色帝的祭祀,而蘊涵著跟自己的德、色聯繫並使之綿祚長久的思想。  北畤的確立使五色畤最終齊備,五色帝從此成了國家祭祀中最尊之神靈。高祖二年下詔:「吾甚重祠而敬祭。今上帝之祭及山川諸神當祠者,各以其時禮祠之如故。」「上帝」即指雍五畤。對它們的祀法繼承了秦的故舊。《史記·封禪書》記載秦時祀雍五畤法如下:  「春以為歲禱,因泮凍,秋涸凍,冬賽祠,五月嘗駒,及四中之月,月祠[若]陳寶節來一祠。春夏用騂、秋冬用駵。畤駒四匹,木禺龍欒車一駟、木禺車馬一駟,各如其帝色。黃犢羔各四,圭幣各有數。皆生瘞埋,無俎豆之具。三年一郊。秦以冬十月為歲首,故常以十月上宿郊見(補註雲宿曰齋戒),通權火,拜於咸陽之旁,而衣上白。其用如經祠雲。」這裡涉及到禱祠的幾個要素:  1.用牲和供奉制度。用牲有騂(赤色馬),駵(赤色黑尾馬)。因當時季節和色彩的對應(春青、夏赤、秋白、冬黑)已經流行,因此春夏用赤色馬,秋冬用赤色黑尾馬。木禺(《漢書·郊祀志》作寓)馬,王先謙《漢書·郊祀志》補註引顧炎武雲「禺」同「偶」,則木禺馬即木偶馬。木偶車馬是真車馬的替代,山西曲沃晉侯墓地發現了西周時期的車馬坑,西周末至春秋初的三門峽虢國墓地隨葬真車馬[11],到戰國時期以木偶車馬代替真車馬是節約財力、社會進步的表現,考古發現中多見。秦始皇陵兵馬俑形制特大,與真人相仿,漢墓中多彩繪武士俑、歌舞俑等。此為隨葬明器。祀四色帝亦用木偶車馬,車馬顏色跟所祠帝色(白、青、黃、赤)一致。  除了犧牲和木偶車馬外,還有圭幣,即玉帛。這是從周代祭禮的犧牲供奉制度繼承下來的。但祀四色帝無俎豆之具和歆、饗、獻之儀,而後者是多數宗周禮典最重要的部分。這亦是古典禮樂文明中祭祀的儀節失傳的結果。  2.祭祀法。祭祀四色帝之法是「通權火」,王先謙《漢書·郊祀志》補註雲「權」當為「爟」的假借字,《周禮》有司爟,為火官。又引惠士奇說「通權火蓋燔柴之遺法」,被當作犧牲的黃色犢羔則活埋。燔柴、活埋都是原生性禱祠法的遺存,周代燔柴犧牲祭天,瘞埋圭、璧祭山川[12],無祀同一神既燔柴又瘞埋的,此處則出現祀同一神用不同祭祀法,當是祀法混亂的結果。  3.禱祠時間。對雍四畤的祭祀是按照季節進行的。每季的中間一個月祭祀四色帝,從《封禪書》看不同季節的禱祠還有跟生產有關的不同內容。春天祈禱,冬天賽祠(《漢書·郊祀志》顏師古注為「報其所祈也」),從用牲之色隨帝色和四季之中月禱祠看,當時禱祠亦受時令、生產的影響究其性質屬民間自發之祀。  按秦制度,雍畤應三年一郊。但秦始皇並未親自郊見,漢高祖亦然。文帝即位十四年,因連年五穀豐登而增加雍五畤所供奉的車馬駕具;武帝在位期間親自到雍祭祀一共十次[13],尤其元光、元狩、元鼎、元封年間,祭祀十分頻繁,太初之後因為新的神靈如太一、后土不斷設置,雍五畤於是下降。太初二年祠官向武帝報告雍五畤既沒有「牢(犧牲)熟(祀神的熟食)具(祀神的用具)」,又沒有「芬芳(祀神用的香酒)」,是其地位一日不如一日的反映。到成帝時匡衡改革國家祭祀,雍五畤因不符合儒家經典之義,終於被清楚出國家祭祀的領域。  漢初繼承秦的另一重要神靈是陳寶。陳寶畤為秦文公十九年在陳倉北阪城建立。其神或整年不來,或一年數來,來時常在夜裡,光輝若流星,從東南來集於祠城,聲音響亮引起野雞夜鳴,百姓多信之。《漢書·郊祀志》顏師古注引蘇林曰:「(陳寶)質如石,似肝。」成帝時匡衡改革祭祀,劉向追溯說:  「(陳寶)漢興世世常來,光色赤黃,長四五丈,直祠而息,音聲砰隱,野雞皆雊。每見雍太祝祠以太牢,遣候者乘一乘傳馳詣行在所,以為福祥。高祖時五來,文帝二十六來……」則陳寶在漢初常常顯靈。關於陳寶的性質,歷代學者曾倍感費解。馬非百《秦集史》認為陳寶為隕星,「光輝若流星」為星初隕之景象,「野雞夜雊」為星隕有聲,野雞皆驚而鳴,「質如石,似肝」是因為隕石成分多鐵。此說甚有見地[14]。古人不理解隕石現象,將之與迷信聯繫起來。《史記·封禪書索隱》案引《列異傳》:  「陳倉人得異物以獻之,道遇二童子,云:『此名為媦,在地下食死人腦。』 媦乃言云:『彼二童子名陳寶,得雄者王,得雌者伯。』乃逐童子,化為雉。秦穆公大獵,果獲其雉,為立祠。祭,有光,雷電之聲。雄止南陽,有赤光長十餘丈,來入陳倉祠中……。」因此其性質屬於繼承自秦,淵源古老的民間自發性祭祀。  雍五畤和陳寶是漢初最尊的神靈。這些祠畤中,除了北畤是高祖所建,其他均繼承自秦,帶著明顯的秦地方性祭祀的色彩。下文試繼續考察漢初祭祀中的其他內容。 二 漢初長安祀官領有之祀  除了雍五畤和陳寶外,高祖六年在長安設立了蚩尤之祠和祠祀官、女巫,領有大量祭祀。這些是漢初祭祀的另一些重要內容。下文試對之作些考察。  (一)蚩尤  蚩尤之祠在長安的設立是在高祖六年。這一舉措的由來是高祖在沛起兵時曾祀蚩尤。《漢書·高帝紀》:「高祖乃立為沛公。祠黃帝,祭蚩尤於沛廷,而釁鼓旗。」顏師古注引應劭曰:「黃帝戰於阪泉,以定天下。蚩尤亦古天子,好五兵,故祠祭之,求福祥也」,則高祖在沛祭蚩尤為的是出兵取勝。傳說中蚩尤曾作兵器。《太平御覽》卷七十二引《世本》云:「蚩尤作兵」,又《山海經·大荒北經》:「蚩尤作兵伐黃帝」;《管子·地數篇》:「葛廬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為劍、鎧、矛、戟,……雍弧之山發而出水,金從之,蚩尤受而制之以為雍弧之戟、芮戈。」於是戰國至漢初蚩尤一向被當作主兵之神。戰國至秦齊地八神的兵主祠蚩尤,《史記·封禪書》「兵主祠蚩尤,蚩尤在東平陸監鄉」,高祖則在得天下後將保佑自己的蚩尤立祀於長安。  祭祀蚩尤,不應看作單純對神靈的禱祠,而應看到其背後的數術內容。戰國至漢初是數術泛濫的時代,《漢書·藝文志》兵形勢家有《蚩尤》二篇。「形勢者,雷動風舉,後發而先至,離合背鄉,變化無常,以輕疾制敵者也。」《史記·天官書》:「蚩尤之旗,類彗而後曲,象旗,見則王者征伐四方。」高祖起兵祀蚩尤亦取其制敵之意。數術和祭祀在神秘主義這一點上是共同的,祭祀蚩尤只是將數術中的神秘主義直接當作神靈膜拜而已。漢初的其他祭祀亦多見這種情況,詳下文。  (二)后稷  高祖六年立靈星祠祀后稷。《三輔故事》雲長安城東十里有靈星祠。王先謙《漢書·郊祀志》補助引《漢舊儀》:  「五年修復周家舊祠,祀后稷於東南,為民祈農報闕功,夏則龍星見而始雩。龍星左角為天田,右角為天庭。天田為司馬,教人種百穀,為稷。靈者,神也。辰之神為靈星,故於壬辰日祠靈星於東南,金勝為土相也。」「龍見而雩」見於《左傳·桓公五年》。龍為蒼龍,即東方角、亢、氐、房、心、尾、箕七宿之總稱,其中角分左角、右角。《史記·天官書》:「左角,李;右角,將。」《索隱》:「李即理,法官也。……又《石氏》云:『左角為天田,右角為天庭』」,則《漢舊儀》、《史記·天官書》與《石氏》皆以天田、天庭為東方蒼龍之不同區域之名稱,不過所附會的神不同:《天官書》附會的是理官,《漢舊儀》附會的是后稷。其實此前周代的后稷之祀與星辰尚無關係。《禮記·祭法》:  「是故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后稷是周之祖先,因善於播殖受祀。到《漢舊儀》中,后稷與龍之右角天田附會在一起,《天官書》則將理官與天田聯繫起來,可以看出在戰國數術廣泛流播後,民間重視生產的星占數術與傳自歷代王官、重視政治秩序的星占術畢竟不同。后稷與龍星的附會是數術與民間對農業生產的重視結合的結果。  (三)高祖六年在長安置祠祝官、女巫,分為梁巫、晉巫、秦巫、荊巫、九天巫、河巫、南山巫,各領一些祭祀。《史記·封禪書集解》引文穎曰:  「巫,掌神位之次者也。范氏世仕於晉,故祠祝者有晉巫。范會支庶留秦為劉氏,故有秦巫。劉氏隨魏都大梁,故有梁巫。後徙豐,豐屬荊,故有荊巫。」則巫出自晉之范氏,遷徙至各地。這與戰國以前王官有巫且身份世襲一致。下文試圖對他們所領的祭祀分別對之加以考察。  (1)梁巫:   梁為戰國宋、魏之一部分,《漢書·地理志下》有梁國。梁巫祀神如下:  天:天之祀淵源古老, 周代有郊天禮,郊天權為天子專有[15],此處的天當為戰國以來等級制徹底瓦解,天之祭普遍的結果。   地:周代僅有社祠[16],無地祠。地祠是跟天對應的結果。戰國至秦齊地八神有天主、地主,祭地主在太山樑父,《史記·封禪書》云:「蓋天好陰,祠之必於高山之下,小山之上,命曰畤;地貴陽,祭之必於澤中圜丘雲」,則天、地陰陽相對並分別祭祀的概念已經產生。  天社:具體內容不詳。上文有地,此處有天社,則社與地已經分開。社、地分開是地祠出現,與為國家、鄉里保護神的社神區別的結果。  天水:未詳。  房中、堂上:《史記索隱》按:「《禮樂志》有《安世房中歌》,皆謂祭時室中堂上歌先祖功德也。」王先謙補註引《後漢書·欒巴傳》注房中、堂上為「為房堂而祀」,如此,則是《禮記·祭法》「王為群姓立七祀[17]」的門、戶灶神之類。  (2)晉巫  晉為春秋大國名。此處亦為地名。晉巫有:  五帝:戰國至漢初陰陽、五行思想十分流行,當為當時民間盛行的五色、五方帝之類,跟秦雍四畤、漢雍五畤淵源相類。  東君:《楚辭·九歌》有東君,為日神。甲骨文中的「東母」即為日神[18]。齊八神有日主,此東君當為此類之日神。長沙子彈庫楚帛書提到日,並將其包含在宇宙發生神話中[19]。  雲中君:《楚辭·九歌》有雲中君,是雲神。洪興祖註:「雲神豐隆也,又稱屏翳」,甲骨文中有雲神,常用尞祭[20]。湖北天星觀1號楚墓所出楚簡所禱對象有雲君[21],則楚地民間普遍信仰雲神。  巫社、巫祠:顏師古《郊祀志》注皆古巫之神。古書在言及巫時皆雲巫某,將巫的名字置在巫字後。《山海經·海內西經》:「開明東有巫彭、巫抵、巫陽、巫履、巫凡、巫相、夾 窳之屍,皆操不死之葯以距之。」此處社、祠在巫字後,是社神有了巫的性質。這是戰國以來社神性質變化的結果。  族人、先炊:《漢書·郊祀志》作「族人炊」,顏師古注族人炊為古炊母之神,即灶神。戰國至漢初灶神信仰普遍且面貌各異. 《莊子·達生》「沈有履、灶有髻」,髻為狀如美女的灶神。此處灶神據顏師古注為老婦狀。  (3)秦巫  杜主:《史記·封禪書》作」社主」《漢書·郊祀志》作「杜主」,即秦祀典中的五杜主。《漢書·地理志》杜陵縣為故杜伯國,有周右將軍杜主祠二所,即此杜主。  巫保、族累:未詳。按從名稱來看,可能是跟晉巫之巫社、族人一類的神。  (4)荊巫  堂下:梁巫有堂上,此堂下當與堂上相類,皆五祀神之屬。  巫先:巫先為巫之祖先。《史記集解》引應劭曰:「先人所在之國,及有靈施化民人,又貴,悉置祠巫祝,博求神靈之意。」《史記索隱》:「巫先謂古巫之先有靈者,蓋巫咸之類也。」梁巫、晉巫、秦巫、荊巫之祖皆出自范氏,則巫先為晉之范氏有靈於後裔者。  司命:《九歌》有大司命、少司命,《莊子·至樂》中庄子與骷髏對話亦提到司命,是司命乃民間廣泛信仰的司人性命之神。顏師古注此司命為文昌第四星,是後來天官家把神靈系統與天文附會的結果。  施糜:《漢書·郊祀志》顏師古注施糜為「其先常施設糜鬻者也」,《史記索隱》引鄭氏雲施糜為「主施糜粥之神」,則當是曾有惠於人者,後人祀之。  (5)九天巫  九天:顏師古《漢書·郊祀志》注九天為中央鈞天、東方蒼天、東北旻天、北方玄天、西北幽天、西方昊天、西南朱天、南方炎天、東南陽天,此為後來儒家之言。按「九」為陽數之尊,上古至戰國人多稱九,《楚辭》有屈原《九歌》、《九章》、宋玉《九辯》、劉向《九嘆》、王逸《九思》,九天之九,大致與此類同,未必一定是方位色彩的九處對應。  (6)河巫  祠河於臨晉。《漢書·地理志》臨晉為故大荔,秦獲後更名。有河水祠。  (7)南山巫  南山:此南山當為確指之地名。《漢書·地理志》:「故秦地於禹貢時跨雍﹑梁二州,詩風兼秦﹑豳兩國……有鄠﹑杜竹林南山檀柘,號稱陸海,為九州膏腴。」是南山在秦地。  秦中:所祀為秦二世。這些祭祀亦基本上繼承了秦之故有。內容有數術(蚩尤、后稷)、巫術(巫社、巫祠等)、對地名的祭祀(南山)等。許多跟人們的生活有關,如堂上、堂下、灶神等,就其思想內容而言是迷信的,並且零散而沒有系統化。它們是戰國以來民間原生性膜拜禱祠大量暴露的結果。漢王朝設置長安祝官領有這些祭祀,將這些原先散在各地民間的雜神雜祀開始陸續進入國家祭祀的範圍,已顯露將對之進行管理的跡象。 三《漢書·地理志》所見漢初各地立祠   除了長安祠官和女巫領有的那部分祭祀外,漢初散布在全國還有許多祭祀。《漢書·地理志》有這方面記載。本文將武帝以前的這方面資料梳理如下(與上文梁巫、晉巫、秦巫等重複者從略):  (1)京兆尹:  胡(武帝時更名為湖):有周天子祠二所。《史記·封禪書》「於湖有周天子祠。」  杜陵:有周將軍杜主祠四所。與上文秦巫之杜主略同。  (2)右扶風:  郁夷:有 水祠。《史記·封禪書》:「 ……,為小山川,亦皆歲禱塞泮涸祠」,則此祠繼承自秦。  隃麋:有黃帝子祠。  陳倉:有上公、明星、黃帝孫、舜妻(盲)[育]冢祠。這些多為古人物祠。明星則見《史記·天官書》:「亢為疏廟,太白廟也。……  其他名殷星﹑太正、營星﹑觀星﹑宮星﹑明星……。大司馬位謹候此。」則明星為星辰。  虢:有黃帝子、周文武祠。  武功:有垂山、斜水、(淮)[褒]水祠三所。  雍:為秦惠公之都。有五畤,太昊、黃帝以下祠三百三所。《漢書·郊祀志》雲這些內容有「日、月、參、辰、南北斗、熒惑、太白、歲星、填星、辰星、二十八宿、風伯、雨師、四海、九臣、十四臣、諸布、諸嚴」等。其中日至雨師皆見《史記·天官書》,諸布、諸嚴[22]為路神。李零先生《秦漢祠畤通考》[23]有詳細列舉,可以參看。  (3)河東郡:  大陽:有天子廟。  蒲反:有堯山、首山祠。《史記·伯夷列傳》記伯夷、叔齊隱居於首陽山。《史記集解》馬融曰:「首陽山在河東蒲阪華山之北」,即此首山。  (4)廬江郡:  灊:天柱山在南,有祠。《史記·伍子胥列傳》集解:「……灊縣有天柱山。」  (5)常山郡:  上曲陽:恆山北谷在西北,有祠。  (6)泰山郡:  博:有泰山廟。  蒙陰:《禹貢》蒙山在西南,有祠。  (7)齊郡:  臨胊:有蓬山祠。  (8)東萊郡:  腄:有之罘山祠,應即《史記·封禪書》齊地八神「陽主」所在。  黃:有萊山松林萊君祠。   臨胊:有海水祠。  曲成:有參山萬里沙祠。《漢書·郊祀志》記武帝曾禱萬里沙,顏師古注引應劭曰:「萬里沙,神祠也,在東萊曲城。」如淳曰:「故禱萬里沙以為名也。」   :有百支萊王祠。  不夜:有成山日祠。即《史記·封禪書》齊地八神「日主「祠所在。  (9)琅邪郡:  不其:有太一、仙人祠九所,及武帝所起明堂。按太一、仙人之祠於武帝 時極盛,但方士對之祭祀當早於此。琅邪郡為齊地,自戰國以來方術興盛,因此將此太一、仙人祠置於漢初。  朱虛:有三山、五帝祠。顏師古注五帝祠在汶水上。  琅邪:有四時祠,即《封禪書》齊地八神「四時主」祠所在。  平昌、長廣:有萊山萊王祠,即齊地八神「月主」所在。  昌:有環山祠。  (10)東海郡:  朐:秦始皇立石海上以為東門闕。  (11)臨淮郡:  海陵:有江海會祠。  (12)益州郡:  滇池:有黑水祠。  (13)金城郡:  臨羌:有西王母石室、仙海。西有須抵池、有弱水、昆崙山祠。按金城郡雖為昭帝始元六年置,但這些祠應在昭帝前就有。成書下限至漢初[24]的《山海經·大荒西經》記載了崑崙和西王母的傳說:「西海之南,流沙之濱,赤水之後,黑水之前,有大山,名曰崑崙之丘。……有人,戴勝、虎齒、有豹尾,穴處,名曰西王母。」西王母石室見《史記秦本紀正義》引《括地誌》:「周穆王見西王母,樂而忘歸,即謂此(崑崙)山。有石室王母堂,珠璣鏤飾,煥若神宮。」因此,這些祠可能漢初就有,至少受戰國、漢初神話的影響。  (14)安定郡:  朝那:有端旬祠十五所,胡巫祝。又有湫淵祠。此祠為秦時舊有。《史記·封禪書》將湫淵歸入「自華以西」的四名川中。《史記集解》引蘇林曰:「湫淵在安定朝那縣,方四十里,停不流;冬夏不增減,不生草木。」  (15)上郡:  陽周:橋山在南,有黃帝冢。武帝曾祠黃帝於橋山,則黃帝冢在武帝前就己存在。《史記·五帝本紀》:「黃帝崩。葬橋山。《正義》雲此橋山在陽周縣。  (16)遼西郡:  且慮:有高廟。  (17)膠東國:  即墨:有天室山祠。  下密:有三石山祠。  (18)廣陵國:  江都:有江水祠。  以上是《漢書·地理志》所見漢初(武帝以前)各地的祭祀。其中有些年代不詳,從內容看可能始於漢初或此前者,盡量將之列入。因筆者學力有限,掛一漏萬之處在所難免。李零先生有《秦漢祀畤通考》,可以參看。四 漢初的社祠  上文對漢初的雍五畤、長安祠官以及《漢書·地理志》所記各地祭祀作了研究。這些還不是漢初祀畤的全部。漢初祀畤的最後一個重要內容是社祠。社祠淵源古老,《禮記·郊特牲》「家主中霤而國主社」說的是天子、諸侯的國社,國社下還有各地零散的民間社祀。戰國以降,隨著公社瓦解,社神性質也發生了變化。前文有梁巫有天社,晉巫有巫社,皆是民間之社性質、面貌因地而異的結果。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對漢魏的社作了考證,說明漢代社是人們祭祀、集會、避疾、許願的場所[25]。從文獻記載看,漢初經歷了春秋戰國、秦長期的禮崩樂壞,社祠比起《禮記·祭法》的記載來系統尚不完善,性質亦偏重於「淫祀」。《禮記·祭法》:  「王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諸侯自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  《祭法》記載的社祀分公社、私社兩個系統。公社從中央到地方是大社——國社——置社。大社是整個國家的保護神,國社是諸侯一國之保護神,大夫有國君賜的采邑,又是家族的家長,成群立社為置社,這種社同時又是民間鄉里組織的基本形式[26]。私社是王社、侯社,分別象徵王有天下土地、諸侯有一方領土。漢初(武帝以前)這個體系尚未完備。漢二年大社已建立。《漢書·蕭何曹參傳》:「漢二年,漢王與諸侯擊楚,(蕭)何守關中,……為令約束,立宗廟﹑社稷﹑宮室﹑縣邑……」《漢書·郊祀志》王莽要求立官稷時追憶漢初:「……聖漢興,禮儀稍定,已有官社,未立官稷,」顏師古注引臣瓚曰:「高帝除秦社稷,立漢社稷,禮所謂太社也。時又立官社,配以夏禹,所謂王社也,見漢祀令。」則漢初所立漢社稷是《禮記·祭法》所說的「太社」,官社則是「王社」。其中漢社稷即太社是漢的公社,它是郡縣之社的上級,象徵國家政權領有天下土地;官社則是私社,象徵劉氏領有天下。以夏禹配,則是祭祀先王,象徵漢繼承古來的正統。  這是最高級別的漢社。諸侯王的國社系統此時尚未完善,要到武帝時才完整建立[27]。郡縣之社的系統則在漢初得以逐漸完善。《漢書·郊祀志》記高祖二年「因令縣為公社」,顏師古注引李奇曰:「猶官社」,則各縣皆有官社。此前鄉、里皆有社。《漢書·郊祀志》記高祖禱豐枌榆社,顏師古注引晉灼曰:「枌,白榆也。社在豐東北十五里。」並說「以此樹為社神,因立名也」,這是鄉社。而《漢書·陳平傳》記平曾為社宰,則里有社。鄉社往往是私社。《漢書·五行志第七中之下》元帝建昭五年,因兗州刺史浩賞禁民私自立之社,吏伐斷了山陽橐茅鄉社的大槐樹,顏師古注引張晏曰:「民間三月九月又社,號曰私社。」臣瓚曰:「舊制二十五家為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為田社,是私社。」  民間之社有季節嘗新之祀。《漢書·食貨志》:「今一夫挾五口,治百畝,……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則春秋祠社之錢要農夫們分擔。《漢書·郊祀志》記高祖十年春,「有司請令縣官以春二月及(《封禪書》有「時」)臘祠(社)[28]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以裁(財)祠。」顏師古注為民間各以豐儉祭祀社神。則從國家到民間的社皆於春、臘及四時祭社,這是將對社的例行祭祀規範化。  不僅中原,匈奴亦有社。《漢書·匈奴傳上》記匈奴殺李廣利以祭社。從性質看,漢初社祀有濃重的因地而異甚至淫祀的色彩。社神多為樹,但濱海亦有石。《漢書· 郊祀志》宣帝祠蓬山石社石鼓於臨朐,結合《地理志》齊郡臨朐有蓬山祠,則祠中之社為石。匈奴殺李廣利祭社令人想到《左傳》中被宋司馬子魚斥為「淫昏之鬼」的東夷殺人而祭的次雎之社[29]。還有因祭祀私人所立的社。《漢書·季布欒布田叔傳》欒佈於文帝時為燕相,「燕齊之間皆為立社,號曰欒公社。」又有巫社。《漢書·劉屈氂傳》記載屈氂被內者令告發,罪名是「使巫祠社,祝詛主上,有惡言」,則此社為能作祟於人的淫祀之神。  總之,漢初的社祀繼承自戰國、秦自發性社祀遍布的格局,但太社、縣社的確立,標誌著漢王朝對社祀的管理已經開始。社的層層相屬,社神淫祀部分日漸被清除是日後社祀發展的大勢所趨。 小結  至此,本文對漢初祀畤的考察告一段落。從上文考察看,漢初的祀畤還是相當零散的,無論是長安祠官領有的梁巫、晉巫,還是《漢書·地理志》記載的各地祭祀,或是漢代遍布各地的民間社祀,都如遍地開花一般存在,且性質駁雜,數術、星占、五行、神仙說各有影響,自發的簡單禱祠佔了多數。這是戰國、秦以來各地原生性祭祀大量暴露的結果。但在秦廢墟上重建的漢朝進行文化統一是歷史的必然,而對祭祀的清整,並重建一種主流的祭祀是文化統一的重要內容。漢初在政治統一的背景下建立成體系的國家祭祀,就是清整和重建王朝祭祀的開端。於是有了雍五畤的完善以及它和德、符運說的結合,有了長安祀官和太社的建立,許多原先民間自發的祭祀被收歸長安祀官統領,太社則是新建漢王朝的保護神。雖然這一時期神靈們的性質並沒有發生質變,但隨著文化的傳承和發展,儒生、經師、思想家們輩出的年代到來,以一種新的,與漢王朝政治格局相適應的,適合統治者和主流社會需要的祭祀體系取代漢初祀畤,就成為時間的必然。  最後需要一提的是,在漢初祀畤中,除了遼西郡且慮有高廟外,祭祖的例子微乎其微。而在《禮記》的《祭法》、《祭義》、《祭統》等無不詳細記載了周代起著凝聚宗族、彰顯倫理作用的祭祖禮。漢初祭祖的式微亦是戰國以降村社的瓦解,原先的宗族組織被破壞的結果。隨著宗族的重建,祭祖禮才重新登入廟堂,見重於鄉里,成為逐漸完善的國家祭祀體系中跟祭天地大神一樣重要的典禮。[1]《周禮·春官》之吉禮包括各種祭祀。大宗伯「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示。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嶽,以貍沉祭山林川澤,以 辜祭四方百物。」《禮記》的《祭法》、《祭義》、《郊特牲》等篇無不記載周代高度儀式化的祭祀典禮,可以參看。[2] 晁福林《戰國時期的鬼神觀念及其社會影響》,《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2期。[3]秦蕙,見《秦集史》第359至360頁,中華書局1982年。此說似不確。《漢書·郊祀志》該段顏師古註:「自宋毋忌至最後,皆其人姓名也,凡五人。」而《史記·封禪書》該段《索隱》案:「最後猶言甚後也。服虔說止有四人,是也。小顏雲自宋無忌至最後凡五人,劉伯庄亦同此說,非也。」馬非百又以羨門高與「最後」皆為佛教徒,似亦不甚確切。《漢書·藝文志》五行類有《羨門式法》,式法為騶衍陰陽家學流播,絕非佛教之學(見正文),則羨門高確實是騶子後學,「最後」亦不當作人名理解,《史記索隱》的案是正確的。[4] 顧頡剛《五德終始說下的政治和歷史》,載《顧頡剛古史論文集》343至345頁,中華書局1996年。[5] 錢穆《評顧頡剛〈五德終始說下的政治和歷史〉》,《顧頡剛古史論文集》第470頁,中華書局1996年。[6] 梁惠王在位為前370至前319年,秦獻公立畦畤在前366年,正是這段時間。騶衍時代在梁惠王之後(顧頡剛《五德終始說下的政治與歷史》,見《顧頡剛古史論文集》第262至263頁,中華書局1996年),則秦獻公立畦畤在騶衍以前。[7] 馬非百以「最後」為人名[8] 李學勤《簡帛佚籍與學術史》第49頁,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9] 李學勤《簡帛佚籍與學術史》第53頁,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10]《漢書·郊祀志》記秦統一後有人對始皇說:「昔文公(臘)[獵],獲黑龍,此其水德之瑞。」[11]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上村嶺虢國墓地》,科學出版社1959年。[12] 《禮記·祭法》:「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瘞埋於泰折,祭地也。」[13] 據《漢書·武帝紀》、《郊祀志》等統計。[14] 馬非百《秦集史》上冊第7至8頁,中華書局1982年。[15] 見《禮記·郊特牲》。[16] 《禮記·仲尼燕居》:「郊社之義,所以仁鬼神也」,《中庸》:「郊社之禮,所以事上帝也。」皆郊、社並提。社即是地神,祭社與郊天相對。周代無專門的地祀。《禮記·郊特牲》「家主中霤而國主社。」[17] 《禮記·祭法》:「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灶。」 鄭玄注這些為「居人之間,司察小過,作譴告」的小神。其中,司命主人之性命,中霤主管堂室居處、門戶出入;行主道路行作,厲主殺伐,灶主飲食之事。[18]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第574頁,科學出版社1956年。[19] 參見李零《楚帛書的再認識》,見《李零自選集》第248至252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20] 同上書,第575頁,科學出版社1956年。[21] 湖北省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天星觀1號楚墓》,《考古學報》1982年第1期。[22] 王先謙補註引葉德輝曰:「諸嚴當作諸庄,避漢明帝改字。《爾雅·釋宮》「六達謂之庄」……,即此意也。則諸嚴為路神。[23] 見《九州》第二輯,商務印書館1999年。[24] 袁珂先生考證成書於從春秋末年到漢代初年,作地是以楚地為中心及巴、東及齊。見《山海經全譯》前言第1頁,貴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25] 楊鴻年《漢魏制度叢考》第394至398頁。[26] 《左傳·昭公25年》:「請至千社」。《哀公15年》:「自濟以西,禚、媚、杏以南,書社五百。」《大戴禮記·千乘》:「公曰:『千乘之國,受命於天子,通其四疆,教其書社」,孔子世家索引:「書社者,書其社之人名於籍。」《周禮》雲二十五家為社。[27]《漢書·五行志中之下》昭帝時昌邑王國社有枯樹復生枝葉,則王國有國社。《漢書·武五子傳》齊懷王劉閎與燕王劉旦﹑廣陵王劉胥同日立,皆賜策。劉閎的策文雲「小子閎,受茲青社」,劉旦的冊文云:「小子旦,受茲玄社,建爾國家,封於北土」,劉胥的冊文云:「小子胥,受茲赤社建爾國家,封於南土」張晏曰:「王者以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以其方色土與之,苴以白茅,歸以立社。」[28] 《史記·封禪書》有「社」字。「社」字據王念孫引《初學記》歲時部、《太平御覽·時序部十八》補。[29] 《左傳·僖公19年》夏,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於次雎之社,想令東夷歸附。次雎之社,杜預註:「雎水受汴,東經陳留、梁、譙、沛、彭城縣入泗。此水次有妖神,東夷皆社祠之,蓋殺人而用祭。」楊伯峻引《續漢書·郡國志三》注所引張華《博物記》謂臨沂東界次雎有大叢社,民謂之食人社,即次雎之社。可見次雎之社是雎水流經東夷地區時的社,殺人祭社是東夷風俗。宋想爭霸,欲令東夷歸附而用其俗,遭到司馬子魚的堅決反對:司馬子魚稱東夷社神為「淫昏之鬼」,則春秋時期東夷社神尚保留了濃厚的原始性。田《五禮通考》卷六便認為秦祀白帝和宋人祭祀閼伯一樣,是「諸侯方祀」的表現。秦的白帝在其域內是至上神,可以到處顯靈。在其顯靈的地方作畤,正反映了對白帝的祭祀有隨時隨地發生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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