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騷擾的國家責任
對話嘉賓
郭宇寬 清華大學博士後、長策智庫高級研究員
李瑩 千千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原北京大學法學院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副主任)
國內性騷擾向單位索賠很困難
郭宇寬:山木教育集團總裁宋山木強姦女員工羅雲一案,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目前,受害者的起訴對象是宋山木,可他們玩了一個「金蟬脫殼」計,他的老婆站出來說,現在宋山木辭職了,他跟公司已經沒有任何關係,她是公司新總裁。我們現在想探討,在羅雲一案中,除了宋山木先生及其個人品德以外,企業作為一個法人單位有什麼責任。比如一個企業在整體文化上都有物化女性,限制員工自由的傾向,在國內的法律框架下能不能追究企業的責任?
李瑩:這個企業肯定是有問題的,在它的管理方式上,而且它有一種對女性歧視的文化,在這個過程中,它把女性當做一種性的工具,而不是把她們當做是有人格尊嚴的人。
像這種情況,在國外有明確規定,企業有防止性騷擾的責任和義務,如果發生了性騷擾,除了要追究加害人的相關責任外,企業也要承擔賠償金,而且是很高的賠償。為什麼會很高?因為這是一個懲罰性機制。而我們國家是沒有法律規定的,我們國家對性騷擾的立法很不完備。在2005年出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裡面,並沒有規定什麼是性騷擾,也沒有規定單位應該要建立怎樣的法律機制,單位需要負什麼樣的連帶責任或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從這個情況來看,要向單位索賠還是挺難的,在國內還沒有法律依據。
郭宇寬:現在我們國家已經承認了精神損害的賠償,包括工作中產生的職業病都是可以索賠的,企業沒有給我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就應該承擔責任,那麼可否進行比照?比如在這種工作環境下,我受到的各種壓抑、性騷擾對我的心理陰影等精神損害,以這種行為可以比照精神傷害索賠嗎?
李瑩:還是挺難的,除非單位侵權了,對你造成了相應的損害,這樣你才可以提起訴訟,但是性騷擾不是單位的行為,而是加害人個體的行為,除非有規定說,企業應該建立一種機制而沒有建立,造成了受害人被傷害。之所以難,是因為強姦不是單位造成的,而是當事人做的。
郭宇寬:如果是公司保安下班以後,把一個女工強姦了,那可能說是當事人個人問題,也許說得過去,現在,問題是實施強姦的領導是總裁,他以總裁的身份,讓下屬去打掃衛生,把她叫到那裡,以總裁的身份威脅她,然後強姦了,這個企業和總裁可能不能完全區分開來。
李瑩:這確實是不能截然分開的。宋山木利用職務來進行傷害,而且這個企業一直有這種現象,所以單位是難辭其咎的。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但是並不是完全無法律可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規定,要為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讓員工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如果你沒有做到,就應該要承擔責任,所以可以借用一下。
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太少
郭宇寬:在中國目前的法律環境下,如果你來為此案的當事人維權的話,你設想的推進形式是怎樣的?
李瑩:一方面我可以跟單位協商,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另外,也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利用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來解決。法律所說的「安全問題」可以有很多種理解,切掉一個手指頭是安全問題,被強姦更是安全問題,而且它還不只是讓受害者的身體受到傷害,它還對其精神產生損害,所以我認為這種情況更應該歸為安全問題。
郭宇寬:我的印象中,在有些國家和地區,如果一個女性士官在軍隊裡面遭到性騷擾,她能告整個國防部門,這個道理很清楚,說明我們國家的法制滯後。
假如這一次不是因為強姦案被披露,最後公安機關介入,或者說以前的很多女孩受到騷擾,而沒有像羅雲一樣站出來,而是認了,在這樣的情況下,不是以強姦案的形式暴露,而是單位長期歧視女性,物化女性的規定,比如說規定女性在單位不能談男朋友,上班必須得穿短裙、黑絲襪,在當時受傷害的時候,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反抗,事後也許覺得這是自己的一個心理陰影,覺得受到了傷害,她在辭職的過程中,要向單位進行起訴,這樣是否可以?
李瑩:從理論上講,只要當事人認為自己受到傷害,就是可以起訴的,但是最後法院能否判決,認定贊同當事人的指控,這個很難講。在國外,精神損害的賠償額很高,但是我國的賠償額非常低。如果是民事訴訟,受害人還有可能得到賠償,但很低,一般只有幾千塊錢,而性騷擾和強姦等對女性的性侵害,與身體所受的傷害相比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更大,甚至是終身的,這麼低的賠償額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失。這樣既沒有補償員工所受到的傷害,也沒有起到對施害人的威懾作用。如果是刑事訴訟,我國法律有規定,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只賠償發生的實際的損失,比如被強姦了以後,你要去醫院,醫藥費給她報,而精神損失費沒有,在這個時候當事人可能會想還不如息事寧人,即使這個案子宋山木被判強姦罪,但這個女孩子的精神賠償的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
我國在精神損害的賠償問題上,並沒有理解它的精神實質,沒有達到賠償當事人的精神損失和懲罰、約束加害人的作用,這跟國外不一樣,國外罰你一次就可能罰得你傾家蕩產,讓你刻骨銘心。
性騷擾案件里的「怪圈」
郭宇寬:那除了強姦以外,對於公司中其他日常的性騷擾,不是強姦級別的,也就是除了羅雲以外,還有其他幾個人也反映這個情況,是否可以起訴?
李瑩:如果不是強姦,但當事人認為自己遭受了性騷擾而又被法院認定為性騷擾,那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沒有問題。但是問題是它能否被法院認定?
郭宇寬:現在我國在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到目前為止,還缺少一些大家認同的好的判例,你覺得是因為認定困難?
李瑩:不是沒有太多好的判例,我們也做過一些還不錯的判例,但是沒有公布,是因為當事人不同意。我們中心有過一個對性騷擾的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43%的女性受到過性騷擾,很高的,而且發生性關係的有4%,可見職場性騷擾的現象很嚴重,但是性騷擾案件為什麼很難暴露出來,這麼多年了有影響力的案例還只有十來個?第一,因為這裡有證據的問題,一般都只發生在兩個人之間,沒有目擊者,即使有目擊者,也常常不敢冒險作證。而且被騷擾的時候,沒有辦法拿到證據,比如錄音錄像,但是很難,沒有證據怎麼能提起訴訟呢?第二,是受害者自己的顧慮,因為很多騷擾是上級對下屬的,往往是脅迫,如果你不接受,你就有可能會被降職降薪等等,但是如果你接受了,你就可能會受到一些關照。第三,我們社會對性騷擾的問題,不是很寬容,很多人認為,為什麼他不騷擾別人,而要騷擾你呢?很多人不是去同情和理解,而是首先去質疑。像重慶的案子,當事人勇敢地站了出來,但是事後丈夫跟她離婚了,家人不理解,社會不理解,會用一種異樣的眼光看你,這是讓人難以忍受的。當事人會考慮如果站出來,社會帶給她的傷害可能要比騷擾本身的傷害更大,所以她不願意起訴。
郭宇寬:這基本就是一個循環,一方面採證困難,另一方面法院判例很少。在國外,一個起訴可以達到十億美金,被騷擾的女性就受到鼓勵,我就豁出去了。而在我國,正是因為好判例如此少,她們會覺得划不來,所以不願意起訴,不願意起訴又造成了判例少,這樣就形成一種循環。
李瑩:這是有一定道理的,首先人家一看這種案例很少,然後再一看這麼多敗訴的,就算勝訴,也只賠這麼一點,所以就不願意去告了,因為受害人要考慮到自己的人力成本、時間,付出的和自己所得到的賠償是不是相符合。就像你說的,大多數人看到更多的是敗訴,即使勝訴了,也只有兩三千塊錢,而且她還要承擔那麼大的風險。
職場女性要勇敢說「不」
郭宇寬:在我們中國的文化環境下,界定性騷擾的標準是怎樣的?什麼樣的行為能被認定為性騷擾?你們所認定的標準跟法律實踐是什麼樣的關係?
李瑩:我國法律沒有對性騷擾的明確界定,所謂的界定大多數都是各地區自定的,還有一種是法官對它的理解。我們還是按照一般的國外的標準,首先是不受歡迎的,是違背對方意志的,另外,就是要含有一些性的意味,包括文字、圖片、信息等等行為方式,黃段子應該算是。
郭宇寬:你剛才講到現在的性騷擾,法院維權的途徑比較難,那對這些受騷擾的女性來講,除了向法院起訴以外,其他的維權的途徑,你怎麼看,比如婦聯這些?
李瑩:因為在法律上討公道很難獲得理想的結果,所以要想辦法讓這種情況不要發生,我覺得最有效的方式是企業建立防止性騷擾的制度,企業應該在對員工培訓的時候,在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裡面應該表明自己的態度,禁止性騷擾,同時也應該對性騷擾進行一些界定。另外,還應該要有投訴的機制,員工受到騷擾,要有受理投訴的地方;再者,投訴要保密,處理性騷擾的機構要進行調查,還要有處理的機制和手段,比如,如果性騷擾行為成立,可以給予嚴重警告,嚴重的話,可以直接開除。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只要有這種機制,還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在企業層面處理好問題。
郭宇寬:問題是,在山木公司這樣的案例中,色魔就是董事長,你還能指望他來訂規矩阻止性騷擾么?
李瑩:從女性自身的角度來講,要勇敢地說「不」,因為很多行為可能是在於女性的害怕,在於她的一種猶豫和不堅定。在對方第一次這樣做的時候,你必須告訴他,你堅決不允許這種行為,這樣也許就能有效制止了。
郭宇寬:讓女性勇敢堅強,說起來都很容易,真是在遭受威脅的條件下,人難免就慌了,總不能要求,女孩都學《烈女傳》誓死不從吧。我覺得關鍵還是要推進相關立法,特別是爭取能有保護職場女性比較成功的判例出台,這方面國家還是有責任的。
李瑩:確實是,這方面我們也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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