煒衡法訊 | 刑法修正案(九)全面詳解,新舊對比
煒衡法訊 | 刑法修正案(九)全面詳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下面我們來詳細解讀一番:
1、修訂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標準,對巨貪增加「終身監禁」措施
(1)定罪量刑標準大修: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為數額+情節的標準;
(2)對特別重大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增加了可以終身監禁的措施: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加大行賄罪處罰力度,嚴密懲治法網
(1)加大了行賄罪的處罰力度;
(2)嚴密了懲治行賄犯罪的法網,增加規定了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等特定關係人行賄的犯罪;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新增 |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審議期間,「人販子一律死刑,收買者一律無期」的議論一日之間迅速佔領微信朋友圈,雖然事後被認為是營銷手段,但確實抓住了國人對「拐賣兒童」極度痛恨心理和敏感神經。當時的法律人群體,不斷從刑法制度架構和社會管理的角度論證上述輿論的不可取,仍不能說服敏感的媽媽們。本次修正案,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從符合條件「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改為一律追究刑事責任,也算一定程度順應民意。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
4、廢除嫖宿幼女罪,以強姦罪論、從重處罰
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與刑法中的強姦罪相區別。可以說,在刑法諸多罪名之中,可能再沒有一個罪名能像嫖宿幼女罪那樣引發巨大的廢止呼聲。2009年發生在貴州習水的「嫖宿幼女案」將廢止呼聲推向極致。本次修法大修,嫖宿幼女罪的存廢之爭也算有了定論。
5、對部分犯罪增加並處財產刑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今後罪名或修改)
◆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今後罪名或修改)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 受賄罪
◆ 行賄罪
◆ 對單位行賄罪
◆ 介紹賄賂罪
◆ 單位行賄罪
6、對部分罪名增設單位犯
◆ 虐待罪
◆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7、取消9個「備而不用」死刑罪名
本次刑法大修,下列9個罪名不再適用死刑:
◆ 走私武器、彈藥罪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幣罪
◆ 偽造貨幣罪
◆ 集資詐騙罪
◆ 組織賣淫罪
◆ 強迫賣淫罪
◆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 戰時造謠惑眾罪
8、虛假訴訟入刑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泄露案件信息或構罪
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公開披露、報道上述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10、備受律師界關注和爭論的擾庭罪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
11、重罰老賴,法定最高刑提升至七年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12、猥褻男性或構成犯罪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3、將綁架中的「撕票」從結果犯改為行為犯,提升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的量刑
但從罪過形式看,致使被綁架人死亡,可能包括行為人過失致人死亡,刑法修正案(九)對過失致被綁架人死亡的量刑似乎變輕了。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14、未將毒駕納入危險駕駛罪,將校車、旅客運輸業務超員、超速行駛規定為犯罪
(1)將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負有直接責任的,追究刑事責任。
(2)因毒品種類繁多、快速檢測技術手段不成熟以及非刑罰措施已經足夠周全等原因,「毒駕」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
15、增加「從業禁止」的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16、加大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打擊力度,完善相關罪名的設定
2013年以來,新疆發生多起暴力恐怖襲擊案,對我國的民族團結和新疆的經濟建設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全球恐怖主義勢力也有所抬頭。本次刑法大修,對恐怖主義犯罪的整個鏈條,包括組織、領導、參加、資助、培訓、招募、運送人員、準備工具、聯絡、策劃、宣揚、煽動等各環節和參與方式進行打擊。
構成涉恐犯罪的行為一覽:
◆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
◆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資助恐怖活動培訓
◆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
◆ 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
◆ 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极參加恐怖活動培訓
◆ 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 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
◆ 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
◆ 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
◆ 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
◆ 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
17、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的侮辱罪、誹謗罪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18、從嚴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構成,提升法定最高刑,對特殊來源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
19、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表述有修改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
20、打擊家暴:虐待罪的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無法告訴的,不適用「告訴才處理」,有監護、看護的職責的人實施虐待重罰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1、多次搶奪公私財物,即使達不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構成犯罪
22、暴力襲警未單獨設立罪名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23、不得使用假「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險卡、駕駛證」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犯罪作了修改,將證件的範圍擴大至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並進一步規定,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24、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修改,懲處範圍有所擴大,最高刑提升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25、在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賣作弊器材、賣題、替考或構成犯罪
◆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
◆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
◆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
◆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
26、加大對利用信息網路犯罪的打擊力度,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安全不作為或構成犯罪
(1)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
◆ 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 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 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
(3)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
◆ 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 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 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 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7、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罪,從結果犯變為行為犯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經責令停止使用後拒不停止使用,干擾無線電通訊正常進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28、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調整,「醫鬧」或構罪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
新增 |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新增 |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29、編造、故意傳播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入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加大打擊利用邪教的犯罪行為
2014年5月28日發生在山東招遠的涉邪教殺人案的殘暴令人髮指。本次刑法大修,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最高刑由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升為無期徒刑。
31、盜竊、侮辱屍體罪外延至屍骨、骨灰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32、拒絕提供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33、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加重處罰
34、涉制毒原料犯罪的規定有所調整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
35、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取消死刑,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從重處罰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
36、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
37、戰時造謠惑眾罪
原規定 |
修正案(九) |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
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以上由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廣西分所管理合伙人徐歡律師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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