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048期——每日重點考點之自然人犯罪主體(3星考點)

2016年第048期——每日重點考點之自然人犯罪主體(3星考點)

命題方式提示

本考點的命題方式主要有:第一,根據給定的案例判斷行為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符合刑法中的「從重」、「從輕」、「減輕」的要求。第二,結合給定的案例,判斷是否構成刑法分則中相應的犯罪。

基礎知識概述

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為人具有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具有特殊身份。

(一)刑事責任年齡

1.刑事責任年齡的概念。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所必須達到的年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自然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

2.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1)不滿14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即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任何行為,都不構成犯罪。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3)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已滿16周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此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年齡的計算。刑法所規定的年齡,是指實足年齡,不是指虛歲。實足年齡以日計算,並且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例如,已滿14周歲,是指過了14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才是已滿14周歲。

(2)行為跨年齡段的處理。對於不滿14周歲實施危害行為,一直延續到成年時期的,只能追究其達到年齡階段以後的行為的責任。行為人已滿16周歲後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時也實施過同樣的行為,如果行為屬於刑法第17條第2款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應一併追究,否則,只能追究已滿16周歲以後實施的行為。

(3)年齡計算的基準。在行為實施和結果發生有較長的時間間隔的場合,需要討論是按照行為時,還是按照結果發生時計算年齡的問題。

(二)刑事責任能力

1.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特定行為的性質、結果與意義的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支配自己實施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的能力。所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同時具有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如果缺少其中一種能力,則屬於沒有刑事責任能力。

2.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採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是指行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資格,以及其他與一定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行為人在社會關係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如男女性別、親屬關係、國家工作人員等。這些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體必須具備的要件。特殊身份必須是行為人開始實施犯罪行為時就已經具有的特殊資格或已經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狀態,因為實施犯罪才在犯罪活動或者犯罪組織中形成的特殊地位(如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終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時期或臨時具有的身份,這取決於身份的類型與刑法的規定。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由於出生等事實關係所形成的身份,如男女、親屬關係;也可能是由於法律規定所形成的身份,如證人、依法被關押的罪犯;還可能是同時由於事實關係與法律規定所形成的身份,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的人,一方面有基於親屬關係所形成的自然身份,另一方面也有基於法律規定的法定身份。

作為犯罪主體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針對該犯罪的實行犯而言,至於教唆犯與幫助犯,則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考點精析

根據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特殊身份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以特定公職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國家工作人員、司法工作人員、郵政工作人員、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等;

(2)以特定職業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醫務人員等;

(3)以特定法律義務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等;

(5)以持有特定物品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等;

(6)以參與某種活動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投標人、公司發起人等;

(7)以患有特定疾病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嚴重性病患者;

(8)以居住地和特定組織成員為內容的特殊身份,如境外黑社會組織的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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