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公約
06-05
夫妻吵架公約
1.吵架時男女雙方不得以離婚、出走、自殺等話題威脅對方。
2.吵架時嚴禁:罵娘、罵長輩或其它嚴重性人身攻擊。
3.男方可以盡量遷就女方,但不主張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遭到嚴重傷害時,則有權自衛。(女方不許打臉)
4.女方若是離家出走,男方必須在第一時間進行挽留,不僅要在人身上進行挽留,還要在話語上給予安撫,如果在第一時間沒有挽留,男方負全部責任。
5.吵架時,一方不得用狠話、髒話等挑釁的語言激怒對方,以免引起家庭暴力的發生。
6.男方在吵架時,不可以表現出懦弱的一面,切忌不可讓女方看到眼淚等懦弱的表現,也不可以失態,不可以咆哮,時刻保持大男人風度。
7.吵架時,應盡量本著對雙方平等的原則來協調,男方不應存在怕老婆或恐懼異性的心理,女方也應做到適可而止。
8.吵架時,雙方都不應牽扯到孩子,更不得隨意打罵、虐待、侮辱孩子,凡事要多想想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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