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惹贍養糾紛的三種行為

易惹贍養糾紛的三種行為

大洋新聞 時間: 2012-11-14 來源: 老人報

  近年來,贍養類糾紛明顯增多。北京市順義法院日前對多起贍養類糾紛進行分析發現,在很多贍養糾紛中,老年人是有責任的,其中,三種行為易引發與子女的矛盾。

  再婚前不跟兒女溝通

  王大爺老伴去世時,兒子才12歲,兒子成年後,王大爺準備再婚,遭到兒子反對。王大爺便私下與再婚老伴領了結婚證。因不滿父親的一意孤行,兒子拒絕贍養老人。

  順義法院牛欄山法庭史智軍法官說,部分老年人為了更好地安度晚年,選擇再婚。但有些子女思想過於封建或是擔心財產外流,反對老人再婚。矛盾出現後,一些老人不與子女充分溝通,而是一意孤行地再婚,導致與子女關係緊張。

  析產不均引子女不滿

  王老漢夫婦共有子女四人,均已獨立生活。但在分配財產時,二老偏袒小兒子,導致長子不滿,對二老不聞不問,也不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

  史智軍法官分析,因為偏心,部分老人在分配財產時析產不均,導致子女不滿,認為誰多分財產誰應多盡贍養義務。雖然此種想法缺乏道德和法律依據,但卻可能為家庭不睦埋下隱患。

  二老由子女分別贍養

  還有部分老人在分家時,往往會訂立分家協議。特別是在多子女家庭,分家協議中往往將兩位老人分而贍養,即父親由幾個子女贍養,母親由另外幾個子女贍養。

  由此導致一方老人去世之後,負責贍養該老人的子女拒絕贍養另一位老人,認為那是其他子女的義務。

  

  法官建議

  再婚求理解 析產顯公平

  史智軍法官說,為了更好地安享晚年,減少與子女間的矛盾,讓子女心甘情願地盡贍養責任,老年人應從三方面入手,預防贍養糾紛。

  一是再婚前應與子女充分溝通。老年人再婚是其權利,但為了避免與子女的關係惡化,能夠安享晚年,應將有關的財產事宜及內心想法與子女交流,取得子女理解與支持。而不應一意孤行,給與子女關係埋下隱患。

  二是析產時應盡量協調子女關係,在適當考慮貢獻的基礎上,最大限度保持公平,並向子女說明緣由,避免子女因對老人不滿拒絕贍養。

  三是分家時訂立贍養條款,應避免將兩位老人分別由不同子女贍養的情形,應明確每個子女都有贍養義務。 (汪 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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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維權的三種公證手段

  雖然說,有些時候,老人自己的行為會引發贍養糾紛。但生活中,因為子女不孝、家庭矛盾、遺產分配等引發的贍養糾紛也很常見。此時,老人們不妨合理運用以下三種公證手段維權。

  遺囑公證,宜早不宜遲:老人在身體健康時沒有及時立遺囑,而到後期出現影響行為能力的疾病時再想立遺囑,會出現困難。

  婚前財產公證,老人再婚的保障:涉及婚前財產等方面的因素往往成為老年人再婚後的疑慮,擔心自己辛苦賺來的家產落入「外人」手裡,不少子女更是極力反對。婚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既能讓雙方子女安心,也能為解決日後夫妻之間、子女之間的矛盾提供合法依據。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有助於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遺贈扶養協議公證,主要是對老人和扶養人之間的贍養繼承關係進行公證。扶養者對老人生前進行贍養,如果完成協議中的贍養義務,將可以依法獲得老人的財產。對協議進行公證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協議雙方的合法權益,對雙方都有一個約束。 (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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