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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象:正義的蒙眼布 (第2頁)

專門繪製(或雕刻)了放置在法院和市政廳里。此類「儆戒畫」中有一幅極出名的《康帝行刑圖》。

   此畫是佛蘭芒畫家戴維(Gerard David,一四六〇-一五二三)為布呂日(今比利時西北)市政廳創作的。畫的是古希臘「歷史之父」希羅多德《歷史》(卷五)記載的一個故事:康帝(Cambyses)是波斯大帝居魯士之子,性格兇殘多變,曾攻入埃及肆虐而終於發瘋。大法官(兼祭司)西桑尼(Sisamnes)受賄,康帝大怒,下令剝皮處死。並將剝下的皮裁剪了,一片片蒙在大法官的座椅上。然後命西桑尼的兒子繼承父位,坐在那張人皮椅子上審理案件。《康帝行刑圖》為雙聯畫,一邊畫康帝捉拿西桑尼,另一邊畫剝皮行刑。畫面上的西桑尼如真人一般大小,綁在木板上受刑,那血淋淋的場面,無聲的呼號和瘋狂的眼神,叫市政廳里的長官不小心瞥見了,絕對毛骨悚然。

   到了十六世紀下半葉,市民階級漸漸壯大,蒙眼布的含義才慢慢變了。人們開始做正面的解釋,把它視為公平司法的象徵。義大利像章學家利帕總結道:「正義蒙眼,象徵「司法純靠理智」(見題記),更顯出人文主義者對人的理性的推崇。這大寫的理性,自然是不受王權、教廷轄制的。因此主張理性指導司法,既是關於正義的一種新的信念或理想,也是冷靜的政治策略和行業倫理。法官有了崇高的理性做他的是非善惡之秤,便能名正言順地反對外界干涉,要求獨立司法。換言之,蒙眼不僅僅是司法技術的更新換代。程序之所以能夠促進司法獨立,幫助律師爭取行業自治與業務壟斷,成為正義的蒙眼布,是因為我們先已信了「司法純靠理智」,希望法治的正義來自「理性之光」。而程序標誌著的,正是那理性之光的疆界。疆界之外,一切歸上帝或國王;疆界之內,司法只服從理性。從此,蒙眼的正義不必事事求問神諭,也不必天天向國王鞠躬。一如猶太法典所言:我們不審判國王,但國王也不事審判(Mishneh Sanhedrin 2:3)。這,才是現代法治意識形態的起點,形式平等海市蜃樓的成因所在。也只有這樣「理性地」劃定職權,信守「中立」,法治才能打消衝突著的各社會階級的疑慮,贏得他們的信任與合作,並最終把他們「一視同仁」收編為法治的對象。

   這個道理,拿來衡量中國的司法改革,則可知道扭轉「重實體,輕程序」的局面,還有一段長路要走。而且問題的根本,不在審判方式、法官學歷等技術培訓和資格證書的不足,甚至也不在一些部門的腐敗風氣;因為程序越是精巧繁複,貪官污吏越有可乘之機。事實上,從法院系統發布和大眾傳媒報道的案例來看,法官脫離程序調解判案,跟法律技術的難易似乎並無因果關係。諸如送法下鄉、上門辦案、「情理法並重」「背對背」做當事人思想工作之類的傳統做法,固然「輕」了程序,可也是「為民解難、為民辦實事」(《法律適用》,一九九八年二期,第21頁)。解難、辦實事,亦即主持正義、實現人們普遍認可的正當權益。只不過那正義另有法律之外的淵源,例如國家的大政方針和民間慣例,故而司法不必受程序約束。這意味著什麼呢?恐怕不單程序,連整個司法制度都用作蒙眼布了。因為,就制度的設計而論,訴諸法律只是滿足政治的程序要求,體現政策才是司法的程序目的。法律,讓我再說一遍,是政治的晚禮服。

   法治的一般要求,法官應學會克制,謹慎甄別,奉行所謂「儉省司法」的原則,堅持「能不做就不做」的慣例(艾伯拉罕,第364頁)。所以有「政治問題法律不管不判」的學說,以便堅守司法的疆界,將法律與其他政治程序隔離開來。但是在中國,由於司法的正義的淵源在法律之外,法官必須採取相反的策略,模糊程序的界限,才可保證司法的效能。故「重實體、輕程序」不但是政治文化和心理傳統,也是法律得以順利運作,分配正義,法院法官得以維持民眾信心,爭取最低限度的獨立的現實手段。法治的當務之急,便是把那些不可能在司法制度內提出或解決的糾紛,以法律的語言特別是程序的比喻重構複述了,使之大體符合本本上的規定、分類與想像,包括填補立法的「漏洞」。惟有這樣,才能維護整個體制的尊嚴,不致造成太大的震蕩,使法律在生活中常例的失敗,變成一個個孤立的「例外」而不及其餘,斷絕聯想。在此意義上,宣傳正當程序,以程序技術充當正義,在現階段,乃是控制衝突,使社會矛盾「法治化」的不二法門。

   這是一種靈巧的工具主義法治。它的前提卻是認定現行法律充滿缺陷,有待完善;必須「情理法並重」或如那柄新雕的羊頭法槌暗示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才能避免失誤。這也是一種信念,其司法原理則是尋求人情常理的衡平。亞里士多德說過(《修辭學》卷一第十三章),衡平(epieikes)是超越制定法的正義,所以不能按照法條的字面意思理解,而必須考慮立法意圖(dianoia tou nomothetou);不能拘泥於行為本身,而應當強調道德目的(proairesis)。工具主義的法治,比起形式平等的法治來,更需要人情常理的衡平而堅持超越法律的實質正義。否則法律原則的妥協、程序規定的克服就無章可循。制定法需要不時修訂補充,人情常理卻是(至少在理論上)經久不變的,猶如自然之法或神的正義:「不是今天也不是昨天的律令,而是活著的永恆之法,誰也不知道來自何方。」(《安提戈涅》,456行)所以這「情理法並重」的正義和古代的女神一樣,是不戴蒙眼布的:沒有任何程序可以擋住她的視線。而「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司法方針,也如同訴諸神意、求問神諭的祭祀儀式,要求的是司法者的忠誠與正直,而非技術知識。但問題是:在程序技術儼然已如法治化身之際,到哪裡去找「斷手閉目」的法官。

   二〇〇二年四月於鐵盆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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