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
從哪些方面來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必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都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也就是在沒有經過法律程序解除原婚姻關係。
2、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重婚的主體,一個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如果沒有結婚的一方在不知道對方已結婚的情形下與之結婚的,則不知情的當事人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兩種情況及形式是怎樣的?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在原婚姻關係尚未解除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原婚姻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形成事實婚姻的。具體表現為以下四種形式:
1、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3、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4、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
如何區分重婚與婚外同居?
重婚與婚外同居兩者的區別核心是看對方與他人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重婚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生活,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
重婚是無效的婚姻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的雙方之間的婚姻是無效的,在法律上不被認可的,但無效婚姻期間涉及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受法律保護。
但實踐中往往有些人不知道對方已經結婚了,繼而與對方結婚,這種情況不知情的一方也不構成重婚,但他們的婚姻是無效的。
婚姻被認定無效後,如何確立子女與財產的關係?
重婚的婚姻被認定無效後,重婚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根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處理,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也就是受害方的利益。重婚期間所生的子女,與合法婚姻所生的子女一樣,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
重婚案件中,受害方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重婚案件是自訴與公訴並行的訴訟案件。重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但不像「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這種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重婚雖然是自訴案件,但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對於一些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在民事賠償上,受害人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離婚損害賠償,即《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受害方如何取得重婚的證據?
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婚,首先要看其是否與他人已經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即在他們的親友、朋友眼中認為他們就是夫妻。
1、已經辦理了婚姻登記的,這個只需去民政局調取婚姻登記的資料即可證明已構成重婚。
2、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上的重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有固定的同居居所且是長期性的:夫妻一方發現對方有可能構成重婚的,首先要找出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居所,要關注他們是長期居住還是短暫的姘居,重婚罪同居的時間是長期穩定的。
2、雙方對外表現的關係:是不是以夫妻名義對外生活,就要與他們生活周圍的人處好關係,試探性的向他們周圍鄰居打聽,了解他們同居是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也就是在親朋好友看來,他們就是夫妻,還是在別人親朋好友根本就不知道,鄰居們看見也是是躲躲閃閃不想讓人知道。
3、拍照、錄像,共同居住、同進同出、家庭聚會的照片或錄像也是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有力證據。
4、如果過錯方與他人已有小孩的,可以從小孩的出生醫院、入學、稱呼上入手。
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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