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人民調解各地模式的考察

對我國人民調解各地模式的考察

2009-8-12 11:37 

  【內容提要】 本文對當前我國人民調解制度進行梳理,總結了各地人民調解經驗和模式,並對該經驗進行分析,以求進一步探索如何創新人民調解制度。

  【關鍵詞】人民調解 模式 經驗

  人民調解制度產生於革命根據地,成型於20世紀50年代,是對中國歷史上的民間調解制度的傳承。這種紮根於農村社會和廣大群眾的糾紛解決機制,構築了解決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線」。這一制度也贏得了國內外的廣泛讚賞,被譽為「東方經驗」,為西方國家借鑒並有所發展。該制度在上世紀80年代達到鼎盛時期,90年代陷入停滯甚至倒退的境地。原因是人民調解適用於傳統小農經濟基礎和深厚的血緣地緣關係的經濟模式,其特點「其實是一種教育的過程」 ①,這種調處模式可概括為教化型調解②。但是,在當前對共同體的歸屬意識日漸稀薄的情況下,教化型調解由於多談人情倫理的傾向,對當事人來說是一種無原則的「和稀泥」,可能導致調解費時且成功率低。此外,以法治為導向的宣傳也促使人民調解制度功能的衰落,更多的糾紛引入到訴訟解紛機制之下。人民調解制度因此成為被現代社會所「冷落」的解紛機制。

  但是,人們對人民調解制度的探索從未停止。此外,由於訴訟為中心的解紛機制並未在當前社會承擔起有效解決糾紛的功能,其在糾紛預防、防止糾紛升級與激化方面顯示出自身的「坡腳」,其「事後諸葛亮」常使得糾紛難以做到案結事了,從而促使人民調解制度的不斷創新。且在中國目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奮鬥目標下,各地出現人民調解制度創新的高潮,人民調解重新煥發生機。筆者在此儘可能全面收集各地的探索經驗,根據創新經驗的形式進行類型化分析。但由於信息和各地報道的不全面,難免掛一漏萬。

  一、各地對人民調解的探索

  在實踐中,各地對人民調解制度的創新異常活躍。有數據顯示,截止到2007年底,全國有人民調解組織83.7萬個,其中村(居)調委會68萬多個,占調委會總數的81.3%;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4.2萬個;全國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已經達到8.2萬個;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1.2萬多個,並且呈現出繼續發展的勢頭③。因而也就加大了筆者收集材料和類型化的難度。筆者根據各種創新方式的組織特點,將其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 「大調解」模式的人民調解

  1.陵縣模式——山東德州

  陵縣模式是全國範圍內最早出現的創新模式,突出的特點是鄉鎮一級行政力量的參與。1998年,山東德州陵縣在各鄉鎮建立了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部門具體運作、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的鄉鎮「司法調解中心」,開闢了一條化解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的新路子。陵縣也因此成為鄉鎮「司法調解中心」的發祥地。

  陵縣鄉鎮「司法調解中心」由鄉鎮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是在鄉鎮司法所的基礎上,成立由派出所、法庭、計生、土管、民政、財政及黨委辦公室秘書、律師等組成。中心主任由鄉鎮分管穩定工作的副書記兼任,司法所長任常務副主任,下設接待站、調解庭、幫教辦、法律服務所等辦事機構。鄉鎮司法調解中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受理本轄區的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解決干群矛盾和各類熱點難點問題,免費諮詢,免費調解。一般案件的調處方案由主任和常務副主任共同研究確定,而重要案件的調處方案則由調解中心之上的鄉鎮黨委書記辦公會集體研究確定。

  2.楓橋經驗④——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

  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這是「楓橋經驗」的基本特點。40多年前,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創造了「捕人少、治安好」的經驗。毛澤東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由此,「楓橋經驗」聞名全國。這一經驗一開始時被群眾通俗地稱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1998年8月,浙江省、地、市三級聯合組成調查組,總結出「黨政動手、依靠群眾、立足預防、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楓橋經驗」。2002年以來,該經驗進一步豐富和發展,「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預警在先,苗頭問題早消化;教育在先,重點對象早轉化;控制在先,敏感時期早防範;調解在先,矛盾糾紛早處理。」這一經驗是由政法委負責協調領導,法院直接參与組織實施並進行業務指導,兼容了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以對鄉鎮一級調解為基點,形成鎮、社區、村(企業)三級調解網路,注重調解與訴訟的對接。這些楓橋鎮歷年來預防和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成為「楓橋經驗」的新內涵,並具體落實為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部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積极參与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和基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民間組織相互協作、官民並舉的矛盾糾紛個案調處機制。

  3.南通模式——江蘇

  2003年7月南通市設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指導委員會」,在縣、鄉兩級設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村或社區設立調解站、村(居)民小組調解員和每十戶的信息員,在市直部門和行業協會設立調解辦等六級組織網路,「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和限期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南通市的「大調解」機制突破了過去人民調解由司法行政部門歸口管理的體制局限,形成了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調處中心具體負責、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新格局。大調解把人民調解、基層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既使調解合法和具有權威性,又體現了說理和靈活的特點,從而發揮了調解的最大功能。

  4.長寧區經驗——上海

  長寧區的經驗對於當前調解制度的改革乃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構而言,主要體現在:

  首先,「人民調解工作專業化」。專業化的調解委員會主要建立在街鎮一級,專門負責調處居村委會調解不了上交的以及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重點是解決調解隊伍不穩定、調解幹部不能勝任的問題。其中「人民調解李琴工作室」是這一模式的代表。其次,建立三級調解網路。長寧區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已經形成了由居(村)調委會(全區共有182個)、街鎮調委會(10個)和區聯合調委會(1個)共同構成的三級調解網路,同時還設有行業調委會(1個)、市場調委會(3個)、物業調委會(3個)、企事業調委會(1個)。第三,調解程序規範化與方式多樣化。為了保證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近年來,長寧區乃至上海市的人民調解都在不斷強調依法調解和規範調解。儘管制度化專業化的人民調解與傳統的民間調解已經有了很大區別,但作為連接正式司法制度和民間社會生活之間的一條柔韌的紐帶,其社會功能仍然沒有喪失,成為基層糾紛解決機制和法律服務的一種新形式。第四,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銜接。長寧區司法局在法院設立「人民調解窗口」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認可,並被納入其委託調解機制。

  此外,還包括湖南模式、1998年東明縣司法局148法律服務熱線⑤、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機制、福建省莆田市「調解銜接機制」、河北省石家莊市「三位一體」大調解模式、北京懷柔區「三調對接」模式⑥、北京「朝陽模式」、深圳南山區的「桃園模式」⑦等。

  (二)專門性的人民調解

  1.「小小鳥」人民調解委員會⑧——北京

  該委員會特點是跨行業、跨地域,專門為外來務工人員提供服務。2004年9月,「小小鳥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小小鳥」熱線的基礎上掛牌成立,北京東城區東華門街道司法所為其調解員製作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工作證」。該「小小鳥」成立於1999年,是北京市的一個以維護農民工權益為宗旨的民間非政府組織,得到國外贊助的NGO組織,其以維護農工權益為宗旨。其工作程序一般是,如果打電話來求助的當事人在北京,則接線人會請其來辦公室面談,並要求當事人帶上證明事實的必要材料。在掌握情況和當事人訴求後,一般先給資方打電話核實情況,了解對方想法,再進一步調解。如果有必要,工作人員會和志願律師會直接到現場找資方調解。涉及人數眾多,款項巨大,影響惡劣的,往往還會與媒體聯繫,與記者一起出面,要是還不能解決,就會指導求助者向勞動部門投訴,或委託律師提起訴訟。

  2006年9月,北京海淀區成立的「燕園專家民調工作室」以此類型相似,具有專門性和跨行業性,是由大學教授組成的專家調解工作室,負責該轄區內影響較大、疑難複雜、各社區調解委員會難於處理的糾紛案件。

  2.社區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北京市朝陽區⑨

  2005年6月,北京市首個社區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在朝陽區香河園街道辦事處成立。為解決日益增加的物業糾紛,朝陽市香河園街道辦事處決定在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之下專設一個「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同時在各社區調委會中增設物業糾紛調解小組,吸收物業公司負責人或房管幹部為小組成員,專門調處社區內發生的各類物業糾紛。

  3.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山西省⑩

  2006年10月12日,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省醫調會)在太原成立,這是全國第一家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於調解委員會是山西省科協主管下、省心理衛生協會領導下的社團組織,最大限度地體現了人民調解群眾性的特徵。而且其與衛生行政部門無隸屬關係,從體制上保證了其公正性,增加了全社會對調解機構的信任度。省醫調會由於不是醫療糾紛當事人及有利益關係的任何組織或機構,因此作為患方、醫方和保險方之間獨立的第三者,它能從中立角度出發,便於矛盾雙方溝通協商,最終解決糾紛。醫療機構和患者在發生醫療糾紛時,都可以向省醫調會提出申請,立案後,省醫調會在司法監督下,進行醫學技術評估、法律援助,調解雙方矛盾,最終簽訂《調解協議書》。山西省醫療調解委員會和其下達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法律、技術、程序等多項保障,而且在適當的時候,省醫調會還會有選擇地請司法部門、新聞媒體、消協等有關部門對調解進行全程監督,保證其公開透明。

  此後,2006年11月20日,北京丰台區長辛店街道辦事處醫患糾紛調處站成立,這是首都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第三方醫患糾紛調解工作站。此外,還有大型集貿市場調委會、行政接邊地區調委會、商事糾紛調委會、房地產糾紛調委會、消費者協會調委會等。如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機場街道在韓國獨資企業和承製鞋有限公司成立了全市首家外資企業人民調解委員會;2006年8月寧波市鄞州成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宣武區建立僑界人民調解委員會;北京宣武區陶然亭街道成立了建築工地勞資矛盾調解委員會;2004 年11 月,莆田市國土資源局成立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2003年11月北京西城區推出公安機關治安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聯動的新機制;等等。

  (三)專業化的人民調解

  探索人民調解員專業化最早始於上海。2001年,上海市在全國首創了「首席人民調解員」制度,即人民調解組織通過規範的程序,在社區內選聘具有較好法律知識和較高威望的人民調解員擔任首席人民調解員,其後各地在不斷創新。

  1.「人民調解李琴工作室」——上海

  2003年11月,「人民調解李琴工作室」成立,探索人民調解專業化、職業化、社會化建設道路,努力提高人民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工作室」是專門化的調解組織機構,作為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載體,通過和街道辦事處簽訂工作責任書,開展矛盾糾紛的調處,明確人民調解組織和政府的關係,保障了人民調解工作的專門經費和專門力量,強化街道調委會的工作職能。2004年5月,江蘇街道提出政府購買服務的新思路,與「人民調解李琴工作室」簽約。

  截至2008年6月,上海市19個區縣共組建214個「人民調解工作室」(含閔行、嘉定、金山4個開發區或工業園區的工作室),共聘請專職人民調解員796名,各區縣每個街鎮工作室均已配備3名以上專職調解員(11)。

  2.人民調解員專職化——南京鼓樓區

  鼓樓區自2005年8月開始在江東街道試行專職人民調解員工作模式。專職調解員以熱情負責的態度排查、預防、調處每一起矛盾糾紛,並配合街道開展大調解、社區綜合治理、法制宣傳等工作,受到社區居委會和社區居民的充分肯定和歡迎,成為了維護社區穩定和諧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激勵機制式的人民調解

  2006年9月,金平縣縣委常委會議專題研究了人民調解工作,決定實施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激勵機制,並於2007年8月17日以縣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聯發的形式下發了《金平縣關於審核認定調解糾紛件數等相關事宜暫行規定》和《金平縣調解社會矛盾糾紛計件獎勵實施細則(暫行)》。在實施一年後,經過補充完善,於2008年10月份下發了《金平縣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主要內容有四條: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小組)每成功調解一件矛盾糾紛一次性獎勵200元;二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小組)每成功調解一件重大社會矛盾糾紛一次性獎勵500元;三是經考核,年內工作完成得較好的,視工作情況分別對村委會、村民小組進行獎勵;四是人民調解員因工作遭受到人身傷害的,給予醫療救助。上述四項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撥付。獎勵採取按季度考核兌現,即在第二季度首月15日前完成,由司法所對各村、組受理調解的各類民間糾紛進行統計、匯總、審核和上報,經縣司法局、縣委政法委核實後兌現。

  此外,2007年福建建陽市黃坑鎮也實行「以獎代補」工作制度,解決了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經費保障難、人員到位難、責權統一難等問題。

  (五)引入民調評議制度的人民調解

  民調評議制度的核心是針對難以調解成功的糾紛引入民調評議,以促使糾紛的解決。2007年4月,湖南省華容縣在全縣人民調解工作中開始試行《重大複雜矛盾糾紛評議員參與評議》的辦法。目前,該縣已經初步建立起覆蓋全縣的民調評議網路,形成民調評議制度運作的基本框架。一是民調評議員隊伍建設。按照熱心於民間矛盾糾紛調解、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平常能堅持正義和主持公道、在當地有較高威望和影響力、語言表達能力較強的要求選定民調評議員。其中,民調評議員分為長期聘任和臨時聘任兩種。二是明確民調評議的基本原則。以人民調解基本原則為基礎,強調當事人自願接受原則、以民為本原則、事實說話原則、相關利害人迴避原則和靈活運用調解方式的原則。三是規範評議程序。針對已經調解的糾紛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方案的情況,即進入民調評議程序。然後經過宣讀調解方案、當事人陳述、評議員協調溝通、評議員發表意見、當事人簽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案卷等。

  (六)「廣安模式」的人民調解

  廣安模式最顯著的特徵是綜合性,即立足廣安實際,整合了當代中國人民調解的各種經驗。2008年9月10日,四川省廣安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會正式掛牌成立,它將承擔跨區域、跨行業、複雜矛盾糾紛的調解。

  廣安在實踐中認為,主要人民調解組織的創新保持其群眾性法律特徵,這就符合法的精神,因此廣安設計出由具有群眾性法律特徵的各鄉鎮(街道)、村(居)、企事業單位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全體人民調解員自發組成市、縣(區市)人民調解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再由聯合會產生市、縣(區市)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以此來保證聯合會的群眾性法律特徵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級別的跨越,以實現跨地區、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解解決。這體現出一種自下而上的、自治性的組建過程,不同於前述「大調解」模式的組建過程與性質。改革經驗強調,要在保證人民調解自治性、群眾性的基礎上深化人民調解制度,為人民調解制度的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徐昕教授根據廣安模式特點,將其經驗總結為:1.以人民調解聯合會為中心,建立五級調解網路結構;2.以市縣聯合會、調解中心為龍頭,以鄉鎮為基礎,以縣市為骨幹,以行業、專業調解委員會為補充,立足廣安實際,整合當代中國人民調解的各種經驗;3.形式多樣,多元化,與其他糾紛方式有效對接、良性互動;4.以和平解決糾紛為首要目的的大調解格局。

  二、經驗評析

  以上經驗是在我國實踐中較具代表性的類型,針對原有人民調解機製程序、範圍、成員素質等進行改革完善,總體上呈現出傳承人民調解制度在解決民間糾紛方面的優勢,但又超越原有人民調解機制的內涵,在適用性質、範圍、程序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但總的特徵為政府控制的加強,具體特點體現如下:

  (一)體現政策導向性

  各地的人民調解創新實踐,有很強的政策性導向作用。首先,1999年初,第四次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司法部把「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調整為「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這為後來各地大調解模式的創新提供政策依據。其次,在2002年最高院通過《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和法律約束力。這為訴調對接提供依據。各地大調解都冠以「人民調解」目的也是出於對其調解效力上的考量。再次,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發布《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將行業調解等劃歸到人民調解的範疇,為各地對專門性、行業性調解提供政策依據。各種行業性、專門性調解組織,以及法院訴前委託調解,都以人民調解的組織形式運作。

  (二)綜合治理

  綜合治理戰略主要體現在大調解模式的探索上。廣義的「大調解」是指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政法綜合治理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整合各種調解資源,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協調處理。其目的是將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其他各種調解資源整合在一起,把糾紛化解在基層(12)。1999年初,在第四次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上,司法部把「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改為「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在該方針的指導下,各地的探索模式都呈現出大調解的格局。如朝陽區初步建立起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相互配合的大調解體系。建立多層次立體的網路結構,強化糾紛解決能力。此外,大調解的一個突出特色在於,將化解糾紛與預防糾紛相結合。也就是說,將調解工作向前延伸,既搞好「滅火式調解」,又搞好「防火式調解」,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預防和解決糾紛中的雙重功能。

  (三)行政化或准司法化

  所有的模式都含有對傳統的民間調解模式的改革與發展的因素,並在不同程度上加強了官方解決糾紛的力度,形成官民並舉的格局。官方權力的滲透正是人民調解招致「行政化」、「權力化」質疑的主要原因(13)。無論是最開始的陵縣模式(14),還是當前正在多元化理念指導之下進行探索實踐的模式,無不強調官方與民間兩種資源的互動與運用。江蘇南通的大調解機制就是在突破過去人民調解由司法行政部門歸口管理體制局限的基礎上而形成的由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政法綜治牽頭協調、調處中心具體負責、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社會各方整體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新格局的。這改變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基層司法所領導的工作格局,具有半官方化特點。「大調解」模式體現了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銜接的性質,也是當前國家權力不斷強大、向民間逐步滲透的一種表現方式。國家試圖通過人民調解實現其對民間的社會控制。這種行政化或准司法化導致不少質疑,可能地方權力機關為了地方穩定而對當事人的權利進行壓制和誘導等等。

  (四)縱向深化

  在各地的探索中,不少模式是在人民調解制度的範圍內進行深化,可能預示著人民調解改革的未來方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小小鳥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李琴工作室」、湖南省華容縣的「民調評議制度」和「廣安模式」。「李琴工作室」創建了人民調解專門化、職業化、社會化轉變模式,其保留了人民調解的自治性,同時提高了利用地方資源的能力,增強調解權威。另外,「李琴工作室」與政府簽協議形成「政府購買」的創新機制(15),具有很強的延續力。湖南省華容縣的「民調評議制度」讓社會參與人民調解評議,減少了人民調解的隨意性,保證了人民調解的公正、公平、合理;當地職能部門單位和親屬的參與,增強了當事雙方對人民調解結果的認同感,減少了調解出現反覆的情況,群眾對人民調解更加信賴,該模式是對人民調解制度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廣安模式的初衷和目標是在建立自治性的人民調解組織,整合各種人民調解資源,實現在人民調解範圍內的「大調解」模式。該經驗為人民調解改革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既實現人民調解層級的提高,又實現人民調解自治化。

  (五)突破地域限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單純依託地域組織的糾紛解決機制已經無法滿足社會需求。現在糾紛類型出現跨村(居民委員會)、跨鄉(鎮)、跨縣(市)等類型的勞動人事爭議、消費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環境糾紛等等,以往建立在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難以勝任跨區域性的糾紛。江蘇「南通模式」通過在市設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指導委員會、在縣、鄉兩級設立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可以對跨區域性的糾紛進行調處。同時,四川「廣安模式」的「人民調解聯合會」(16)的突出特點就是針對跨區域性的糾紛具有迅速解紛功能。(六)適用領域的擴大

  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定,人民調解的範圍僅限於公民之間有關人身、財產權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糾紛。2002年《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對此作了擴大,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但從實踐來看,這一範圍仍明顯偏窄。在上述模式中,不少地方將輕微刑事案件納入到調解的範圍內,如「李琴工作室」與公安派出所聯手,委託調解各類輕傷害案件。其實,對於輕微刑事案件的和解應歸到人民調解制度適用範圍內(17)。人民調解制度在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中承擔重要的「第三方」角色。這在理論界已經有不少論述(18)。這預示著一種方向,隨著社會發展實踐,傳統糾紛解決理論和實踐開始向行政和刑事領域拓展。

  三、結語

  各地對調解模式的創新,目前還難以判斷其已成功「接受了實踐的檢驗」,但毫不懷疑這是一種非常有益的探索。但是,在創新的過程中,也產生了不少弊端。首先,最重要的是對人民調解性質、定位的挑戰,造成了理論與實踐背離與混亂,以至於各種新機制定性成為難題。其次,各種創新模式名目繁多、形式各異,體現出很強的地方性特點,為統一立法造成較大困難。第三,也可能存在有關機關為政績考核而使得創新模式實效性與宣傳上具有較大的差距,徒具形式。有學者通過數據分析訴訟與人民調解之間的關係,得出「人民調解不可能對訴訟起到分流作用」(19)。這說明,在各地對人民調解探索的繁榮的背後,人民調解機制在當前社會糾紛解決中面臨不少問題。在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今天,對人民調解的中國經驗的考察與探索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注釋:

  ①費孝通:《鄉土中國 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頁。費孝通先生在描述鄉村調解是將其描述為一種教育過程,而人民調解是從鄉村調解發展而來,保持了其基本屬性,也是一種教育過程。

  ②棚賴孝雄先生根據影響調解的不同因素,將其劃分為判斷型調解、交涉型調解、教化型調解和治療型調解。我國人民調解特徵與教化型調解的特徵相一致。[日]棚賴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53-69頁。

  ③「法治中國30年:人民調解三十年"和"字的光大與創新」, http://www.chinapeace.org.cn/zhzl/2008-09/28/content_55197.htm.

  ④楓橋模式在最初完全是一種自治型的調處模式,但在轉型期的探索中,其逐漸演變為「准行政」型的。

  ⑤司法部將山東省東明縣148法律服務熱線經驗向全國推廣,各地開通148法律服務熱線。

  ⑥范愉:《糾紛解決的理論與實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44-545頁。

  ⑦該模式的特點是社區司法、信訪工作與人民調解制度緊密結合,構築社區調解工作大網路。參見張冬梅:「桃源模式與社會矛盾糾紛的大調解機制」,載《特區實踐與理論》2007年第5期。

  ⑧[美]何宜倫:「中國城鎮地區人民調解制度改革」,戴昕譯,載徐昕主編:《司法》第1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3頁。

  ⑨「北京首個社區物業糾紛調解委員會成立」,http://news.sina.com.cn/o/2005-06-29/17236303174s.shtml.

  ⑩「山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正式成立」,http://www.huaxia.com/zhsx/2006/00521622.html.

  (11)商忠強:「我所知道的上海人民調解工作30年」,http://sh.eastday.com/eastday/shnews/zhengfa30/node48115/u1a505226.html.

  (12)章武生:「論我國大調解機制的構建——兼析大調解與ADR 的關係」,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13)范愉:《糾紛解決的理論與實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50頁。

  (14)該模式有人以「官方主持下的調解」予以形象的描述,參見桑本謙:「官方主持下的調解——對陵縣鄉鎮司法調解中心的法理學思考」,載謝暉、陳金釗主編:《民間法》第一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5)范愉教授對政府購買調解服務模式有較為深刻的剖析,參見范愉:「社會轉型中的人民調解制度——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調解組織改革的經驗為視點」,載《中國司法》2004年第10期。

  (16)「廣安模式」的思想來源於當時該市發生的一起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糾紛。在該糾紛即將升級為群體性事件時,政府通過組織跨區域調解而最終得以解決。跨區域調解是人民調解聯合會的成立初衷。

  (17)我國台灣地區也規定鄉鎮市調解組織可以調解包括「告訴乃論」在內的一定範圍內刑事案件。參見譚世貴主編:《中國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51頁。

  (18)有學者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村委會、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等組織或者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的個人,都可以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和選擇居中予以斡旋和調停,參見史立梅:「刑事和解:刑事糾紛解決的"第三領域"」,載《政法論壇》2007年第6期。陳瑞華教授將實踐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刑事和解歸納為「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模式」,參見陳瑞華:「刑事訴訟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國的興起」,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

  (19)朱景文:「中國訴訟分流的數據分析」,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3期。

  摘自《法治論壇》第14輯

  西南政法大學·毋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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