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我們為什麼不能好好講理?

編者按

娛樂圈、網路上每天都充斥著各種撕扯。輕的,簡單謾罵。重的,毫不掩飾對人格和尊嚴的攻擊,最終演變成一場以「語言暴力」為武器的粗暴鬥爭。大家習現在脆就說成是「撕逼」,也不管雅不雅了。如果說網路是一個吵鬧的廣場,娛樂圈名利相爭也不是凈土,不可能好好說話,更妄談說理,可我們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言不合就互撕的情形,也是時時發生。

面對這樣糟糕的情形,呼喚冷靜和理性的聲音出現了,將希望寄託於建立一股包容的說理風氣。可問題是,除了缺乏這樣的社會風氣和個人氣度,我們會不會在邏輯上就出了技術性的錯?價值或立場的不同,跟每個人的生活經歷差異緊密相關,是一個頗正常的現象,所謂「和而不同」亦是這個意思。但說話的基本邏輯,卻是統一的,說話可以是一門藝術,卻首先是一門技術。

對於法律人,邏輯思維能力對法學學科研究及法律職業實踐來說就更加重要了。

098

本期作者:夏正林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

歧義和含混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用語言傳遞信息和交流情感,但我們也會經常發現因語言的使用而產生誤會,特別是當語言被漫不經心或錯誤地使用時,就會造成誤解,反而妨礙了信息的傳遞和情感的交流。那麼,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首先,我們需要分清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誤會有哪些類型,然後再根據其形成的原因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一般來說,在日常生活中的誤會大致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雙方就所傳遞的信息和交流的情感產生根本的分歧。這其中也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聽者對講者所傳遞的事實不認可,比如,聽者認為事實的真相是這樣的,而講者所傳遞的信息是那樣的,從而對同一個事實產生不同描述。二是聽者與講者就其所傳遞的信息的事實並沒有異議,但對事實有不同的態度和看法,可以讚許,也可以反對。

產生上述根本分歧的原因在於信息的交流是經過兩個思維主體的過程。人們在使用語言傳遞信息時,該語言已經過其本人的思維加工,並不完全是本來的事物信息,而且聽者在接受該語言信息時也已經過了自己的思維過程,也就是說,語言都帶有個人的認識。一般來說,只有當人們具有共同的經驗時,溝通才成為可能。如前述的例子,人們都稱為「杯子」,那是因為人們都有其共同的經驗,即使其不是用來喝水的,用「杯子」來稱呼,其他人也能夠明白其所指。但這種情形的分歧能否徹底得到解決,是令人懷疑的。

一般來說,為解決上述根本分歧,除培養共同的生活經驗外,可通過確認事實來解決,如通過詢問證人,查閱文本和記錄等。而對於評價和態度上的分歧,通過傳喚證人、查閱文本等沒有效果,因為爭議的問題並不是事實,而是當事人的主觀態度,這種異議並不是關於事實是什麼而是關於怎樣評價的:動機和目的可能具有重要性。對於這種爭議,具有邏輯思維的人就不應該偏向某一方,但顯然,不是所有的贊同或不贊同態度都含有道德判斷,因為還有審美價值的考慮,以及受個人偏好或口味的影響。嚴格來講,上述分歧並非因語言而產生,而是因個人的經驗不同或態度不同而產生的。因此,解決的方案在根本上並非語言分析的工作。

第二種情形指純粹因語言使用本身而帶來的分歧。純粹的言辭之爭,是指雙方之間沒有上述根本上的實質分歧,但由於語言的誤解或誤用而產生分歧。在信息傳遞或情感交流的過程中,當雙方就某個關鍵詞語有歧義,而這種歧義又掩蓋了雙方並沒有實質對立的情況時,言辭之爭就會產生。而雙方對一個重要的、核心語詞或短語具有不同含義,而這些含義的理解都具有同等合理性時,就產生了不應有的混淆,或者由於各方對各種短語的用法或對含義的理解不同,而這一點又沒有被明確認知,就可能產生這種表面的言辭爭議。我們把語言自身引起的混亂而影響其功能實現的語言現象叫歧義和含混。

(一)歧義

常見的歧義現象有:

1.一詞多義:有時一個詞可理解為多種意思。例如,「關門」可理解為「打烊」或「停業」;「是」可理解為「等於」或「屬於」;「還」可理解為「依舊」或「償還」。如:

小明:「我要買一打雞蛋。」

店家:「現在太晚,我們要關門了。」

小明:「真可惜,以後雞蛋要到幾條街以外的超市才能買到了。」

店家說「關門」是指「打烊」,小明則理解成了「停業」,導致不恰當的推理。

黃馬黑馬是馬,黃馬黑馬不是白馬,因此白馬不是馬。

論者試圖暗示的意思中,「黃馬黑馬是馬」的「是」意為「屬於」,「黃馬黑馬不是白馬」的「是」意為「等於」,「白馬不是馬」的「是」意為「屬於」。

甲:每個人都是善良的。

乙:世界上有那麼多為非作歹的人,你要怎麼解釋?

甲:他們不是人,因為他們不善良。

甲實際上是在談甲自己定義的「人」(把善良定義為人的本質之一),因此,甲說「每個人都是善良的」是一句廢話,但甲的說法會讓人誤以為是在談關於一般概念的「人」的經驗事實。

2.語境去除:有時一個句子通常是某個意思,但在特定語境中可理解為不同意義。如:

小華問小明某部電影的評價,小明說:「這是我今年看過最好的電影!因為我今年只看了這部。」後來小華向小美說:「小明說這是他今年看過最好的電影,你一定要看!」

3.混淆概念:句子中詞語本身便可理解為多種意思,稱作概念混淆。如:

有個小學生遲到,他向老師解釋是為了送一頭公豬去配種。師問:「這種事你爸爸不能做嗎?」,生答:「不能,一定要公豬才行」。

老師說的「這種事」是指「送公豬去配種」,學生卻誤以為是指「配種」。

應該說,衡量語言的上述功能能否實現的最直接的標準,就是講者與聽者之間是否通過語言就講者傳遞的信息或交流的情感達成了一致。語言的本質是一些約定的共識,但經驗是會變化的,即使原本是共識性的經驗也都會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可能是因為空間的原因,也可能是因為時間的原因,如對衣服的理解。起初,人們總是從保暖和遮羞的角度來定義的,然而,今天人們對衣服的理解已絕不再僅僅局限於保暖和遮羞了。這樣一來,在日常生活中,一些最普通的概念都會有多種理解,如:

你這樣做,還是人嗎?

顯然,這句話中的「人」就不能用一般意義上的人的定義來理解。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種分歧表面上是言辭之爭,但實際上可能是實質性的論爭。比如,目前《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第1條是涉及言論保護問題的,人們經常會對什麼是言論自由產生分歧:有些人認為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有些人則認為不是言論自由的範疇而加以反對。比如,德沃金提到的色情問題:對一個有露骨性活動鏡頭的影片是否應該作為「色情作品」來處理,雙方可能產生爭執,一方堅持認為,它的露骨使它成了邪惡的色情作品,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另一方則堅持,考慮到其細膩的情感和美學價值,它是真正的藝術,不是色情作品。顯然,雙方的歧見在於對「色情作品」一詞意義的理解。但是,即使言語的不同得到充分理解並清除了所有歧義,雙方很可能對影片仍然存在實質歧義,論爭實際上並不是關於「色情作品」這個詞的適用性,他們的歧見更深入地涉及影片的性感露骨性質是否造成影片的好與壞,這種爭論也稱為「標準」或「概念」之爭。

(二)含混

一般來說,語言的使用除了會出現歧義的現象,還會出現含混的現象。所謂含混,主要指語言使用中的灰色地帶,當一個詞語的使用模稜兩可時,含混現象就產生了,需要通過進一步解釋、澄清來解決這個問題。如:

某甲:王女士虐待她的孩子。我看見她在她小孩做壞事之後第二天打了那小孩。

某乙:別傻了,小孩需要管教,從管教她的孩子可以看出王女士是愛他們的。

某丙:我知道王三從辦公室偷了一台計算機。李四告訴我他看見王三這樣做的。

某丁:太可笑了。王三是個老實人,從來沒有偷過任何東西。而李四與王三的關係不好,可能是他自己偷了,想嫁禍王三,也可能想誣陷王三。

我國有一經典的笑話:下雨天留客天留客不留。這句話可能有多方面的解釋。這在中文的語言中非常普遍,有的因為詞語本身,有的因為標點符號,有的是因為音調。「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可以讀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可讀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也可以讀作「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一句話的讀法,音節不同,意義也不同。

意義的不同還表現在對詞義的類與整體的理解上的不同。有時,本來是作為類存在的辭彙,被當作了整體,都有可能引起誤解。如:

原子是看不見的;

你是原子構成的;

你是看不見的。

在這個例子中,兩個「原子」的含義不同,一個指類的原子,另一個指群體的「原子」,放到一起就會引起誤解。再如:

馬車幾乎看不到了;

這輛車是馬車;

這輛車幾乎看不到了。

這一個典型的由整體到部分的分解型的錯誤。其中「馬車」的含義在兩個命題中是不同的,放到一起也會引起誤解。

其實,在日常領域中,語言的歧義和含混所造成的問題並不突出,畢竟人們在交流時都有共同的生活經驗,即使不通過語言,通過手勢等也可以進行交流。但在法律領域,語言的精確和同一性就很重要了。法律概念的歧義就會影響人們對法律條文的理解,甚至影響案件的最後裁判。這時需要通過具體化歧義語詞或短語的不同含義等解釋方法去解決。

理解與解釋

因語言的使用產生的分歧和含混需要通過解釋明確其具體的含義來解決。但解釋也是一種思維的活動,涉及解釋主體與解釋方法,這對解釋的結果具有關鍵的影響。因此,要理解解釋結果就要理解解釋的原理。而「解釋」又是與「理解」這個思維活動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兩者既相聯繫,也有區別。

(一)從理解到解釋

在日常生活的信息交流和溝通過程中,聽眾通過語言接受了講者傳遞的信息,以為已經明白了講者的信息,這種單方面的信息接受,一般稱為「理解」。而當聽眾對講者所提及的概念或傳遞的信息不清楚時,一般都會向講者要求解釋,或者,當講者發現聽眾對自己提供的概念產生歧義時,也可以進行解釋,這樣就可以把概念的真正含義弄清楚,這個過程就稱為「解釋」。

理解與解釋是語言在實現其功能過程中的兩個階段,它們都以聽者與講者就意思達成一致為目的。差別在於理解是聽者單方面的思維表現,即自以為與講者一致。而解釋則是由講者對其原意進行進一步闡述,以使聽者明白其傳遞的信息或交流的情感。我們日常所說的解釋實際上包含了兩種要素:①概念或詞語不清晰時才會遇到解釋的問題;②解釋的主體是講者。

從發生的順序來看,理解在前,解釋在後,而如果理解已發生了,則解釋就不需要了,解釋是對理解的補充。當發現受眾對通過語言所傳遞的信息產生誤解或歧義,甚至不清楚所表達的含義時,解釋才會發生。通過解釋,講者可以更為準確地把自己需要表達的信息表達出來,直到聽眾的理解與講者一致時為止。在這種情況下,解釋就是講者對其發出的信息的進一步說明。

這是在最一般的意義上講述理解和解釋的意義的。然而,事實上理解和解釋的理論要較上述複雜得多。比如,理解只是聽者單方面對講者信息的把握,但事實上其掌握的信息只是經過聽者思維加工後的信息,並不直接是講者的信息,甚至有可能並不是講者所要傳遞的信息,但由於其並沒有提出疑問,而有可能造成誤會。根據前述,我們對解釋的最一般的要求就是,對原意作出清晰的說明,而不是添加更多外在的信息。這一點可以做到嗎?事實上,解釋是由解釋主體再次作出的說明,那麼又如何確保解釋後的內容就是原來的信息呢?

(二)解釋者及解釋權

根據我們的思維作用原理,解釋的內容實際上經過了解釋主體的思維,需要解釋的信息事實上與解釋後給出的信息已是兩個時空的存在,中間永遠隔著解釋者的「思維之幕」。任何解釋給出的只能是解釋者當下的意思表達。從這個角度來看,理解與解釋遇到的問題是一樣的,因為任何理解本身實際上已包含受眾對所傳遞的信息的當下思維,而不直接是原來的信息本身。也就是說,兩者的差別只在於思維的主體不同:理解的主體是聽者,而通常所講的解釋主體是講者。如果忽略主體的差異,解釋也可以看成一種理解,即聽者對自己原來信息的一種理解,那麼,解釋一定要由講者來解釋才是合理的嗎?這個涉及解釋主體,也即解釋權的歸屬問題。

相信由講者來對其提供的概念進行解釋最能夠代表原意的想法,實際上是一個誤解。解釋與原意是兩個存在,原意一旦存在就消亡了,而解釋者永遠不可能再提供什麼原意,但讓講者來解釋就可能使其掌握了這個概念意義的壟斷的權力,語言就會失去獨立性和客觀性。同樣,完全按聽者的理解進行解釋,那麼信息的傳遞也會失去獨立性和客觀性。就此而言,語言應當盡量精確從而給解釋留下較小的空間,才是最根本的解決辦法。在這個基礎上,可設立一個中立的第三方進行解釋。

我們可以法治為例,闡述解釋主體理解中存在的問題。因為解釋在法治的過程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理論問題。比如,在實踐中,我國的法律解釋主要是由立法機關進行的,而在三權分立的國家中,則強調立法者不能解釋法律,而由法官來解釋。

由立法機關進行解釋的缺陷是由於立法機關掌握著法律的制定權和解釋權,也就全部掌握有關法律的話語權,那麼,它自身就有可能不受法律的制約,這最終就會導致立法至上,而不是法律至上。在實踐中,這一做法甚至導致更多的問題,因為話語權全部由立法機關掌握,那麼,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就有可能採取「宜粗不宜細」的策略,從而造成立法的抽象和粗陋的問題。而由法官來解釋,也有可能產生法官「篡改」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意圖,尤其是對法律中不明確的部分,即「法官造法」現象,造成法官至上,或者法官僭越立法機關的現象。但這種做法的優點是,可以促使立法機關重視立法過程,更為詳細和具體地制定法條,儘可能少地給解釋者留下解釋的空間。從這個角度來看,由法官解釋法律更具有合理性,同時通過限制其解釋權的行使,使其不能夠僭越立法機關,限制的措施包括法官的解釋只能在司法適用中進行個案解釋,而不能抽象地解釋,同時在解釋方法上進行限制。不管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法官在裁判前對使用的法律條文的含義必須做具體的、清楚的描述,在某種意義上講,這就是一種法律解釋,而且法律必須要如此解釋才能適用,所以適用即解釋。反之,為防止法官僭越立法權,就應當制定相關規則,使法官只能在一定的範圍內,即適用法律時進行解釋。

(三)解釋方法

在解釋理論中,解釋權和解釋主體無疑是最關鍵的要素,除此之外,解釋方法也是解釋理論需要解決的重要內容。在合理確定解釋主體和解釋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解釋方法的要求限制解釋主體對解釋權的運用。

那麼,什麼樣的解釋方法是合理的呢?

一般來說,解釋之所以產生,往往是因為在思維表達過程中所使用的語言的精準性不夠,所以,解釋方法在最低的程度上,應當是對所使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字面的界定,即字面解釋,如對「18周歲」中的「周歲」的解釋。但這種字面的解釋比較適用於非常具體的情況,僅在字面層面容易引起爭議,字面的界定就可以說清楚的解釋。而對於一些抽象的、容易引起歧義的內涵豐富的表達,僅文字的解釋就很難適用了。如「每一位公民都享有言論自由」。這句話中幾乎每一個詞語,「公民」、「言論」、「自由」都是一個抽象的辭彙,都包括著非常廣泛的含義,若沒有進一步的界定,就容易引起歧義,而這個歧義的解決,僅用字面的解釋辦法是不夠的,可能還需要探究字面背後的含義,甚至在解釋時不可避免地會涉及立場、理論、原則等方面的選擇。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作為解釋理論重要組成部分的解釋方法才會需要更深入的討論。當然,從廣義上講,字面解釋不僅僅對單個字義進行簡單的解讀,還包括一種體系解釋的方法,即把需要解釋的語言文字放到其所在的語言篇章的整體中進行解釋,才更能準確地把握其意義。

一般來說,在解釋方法的理論中,除上述字面解釋外,還有兩種基本的理論:原意解釋和實證解釋。這兩種解釋理論堅持了兩種根本不同的解釋方向,互相難以替代。

原意解釋主張在對文字的含義進行解釋時,應當以文字產生時的含義為準,因此,解釋的功能主要是尋找和確定文字產生時的含義。與原意解釋方法類似的,還有歷史解釋方法。它強調對文字的解釋需要保證其在一貫性的意義上使用,所以該方法主要強調通過對語言使用的歷史進行探討,以確定其一貫性的含義。

原意解釋之所以能夠成為解釋的準則,是因為對文字含義的解釋當然地需要遵照其本來的含義進行,遵照和體現原意是思維表達的基本要求,而文字產生時的含義或者一貫性含義是其所謂原意最有力的說明。試想,如果對文字的解釋不遵照其本來的含義進行,那麼思維的交流表達就不可能。原意解釋是一個基本的常識。事實上,每個解釋者都會強調其解釋是符合原意的(因為如果不這樣宣稱,解釋就不能稱為解釋)。

雖然遵照原意解釋是一個基本的常識,然而仔細探究,就會發現原意解釋理論也存在根本的缺陷。首先,原意只是推理得來的,而非事實上的存在。一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可能存在原意,但這種原意一旦產生就消亡了,而且已不可能復原,後來人們獲得的「原意」已經是一種推理的原意,至少是包含著解釋者的認識的「原意」,即此時的「原意」非等同於原來的原意。因此,原意說在很大程度上,充其量只是解釋者為自己解釋行為合法性的一種辯護的技巧罷了。其次,原意並非確定就存在過,比如,一個立法由全體議員投票,並遵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通過。這其中必然包含意見上的分歧,雖然立法是多數人的意見,而少數人的意見也並非就能夠完全排除在立法之外,從這個角度來講,所謂立法的原意也並非存在。最後,即使原意存在,人們也並非就一定需要遵守原意去解釋。就立法而言,它具有規範性,而其規範性並非靜態,在某種意義上,立法者的原意只能規範立法者的時代,而不同的時代,人們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見生活,並非完全必然生活在原來立法的時代。隨著時代的變遷,人們可對立法進行變更,其中的手段包括廢止、修改或重新立法,也可以通過解釋賦予原來的條文以新的含義。因此,一味地強調符合原意並沒有特別的說服力。

與原意解釋理論不同,現實主義或功能主義的解釋理論不再堅持尋找和確認原意來進行解釋,恰恰相反,它強調語言傳遞的信息不是僵化的,對語言的理解也應當根據當下的社會條件進行。比如,卡多佐認為,「當概念被視為真實存在並以全然無視後果的方式被發展到其邏輯的極限時,概念就不再是僕人了,而是暴君了」。「從很大程度上講,當概念導致壓制或非正義時,我們就應當把它們視為重新闡述和可以加以限制的臨時假定來對待。」但概念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處置得當的話。它們是深深蘊藏於我們的法律及其哲學之中的價值。一些民主的理論也強調現實主義或功能主義的解釋理論的合理性。在他們看來,法律都是特定時代民主的產物,而前時代的人不能夠為後代人立法,後代人有權力根據自己的意願立法或對立法進行重新闡釋。

本文節選自 夏正林《思維與邏輯講義:人應該如何講理》

點擊圖片,即可購買


推薦閱讀:

讓我們相知、相惜
草綠了,我們就享受那份綠
自由撰稿人:我們終究不會輸給距離
笑笑解憂愁:大姐,你這件衣服老厲害了,毀了我們多少單身狗的夢想啊
讓我們用電視來說教!

TAG:我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