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何明:從團體多元主義的角度重新理解中國的民族和民族關係

在拉薩「3·14」事件和烏魯木齊「7·5」事件發生之後,出現了一種懷疑甚至否定中國的民族政策乃至「民族」概念和民族識別、認為中國民族關係出現危機的言論。事實果真如此嗎?

我們先從民族—國家的建構和世界上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經驗背景下審視中國的「民族」和民族識別。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為多民族國家,單一民族國家的數量非常有限且往往並非真正意義的單一民族國家。縱觀世界歷史和多民族國家民族關係模式,各國處理民族或族群關係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種:第一種是種族主義,其極端的典型是德國在納粹時期對猶太人的排斥與殺戮;第二種是民族同化,其代表性例子是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前的美國;第三種是自由的多元主義(liberal pluralism),即民族性或族群性的選擇是個人選擇而非集體規則,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後的美國民族政策是其代表;第四種是團體的多元主義(corporate pluralism),民族或族群得到國家的正式認可,並採取政策給予保護。在這四種模式中,第一種被唾棄,無須多言;第二種遭到多元文化主義的強烈批評,在此也不必贅述;第三種採取自由選擇的路徑,國家不進行民族或族群識別,即本國究竟劃分為多少族群或民族國家不做統一規定,個人歸屬於哪個族群完全自主選擇,其優長之處是賦予個人以充分的選擇權,其弊病是無法真正實現各族群或民族平等且公平地參與國家事務和經濟體系,在「優勝劣汰」的自由競爭規則下那些不具備人口數量、經濟資本、政治資源優勢的族群往往被政治和經濟邊緣化;第四種實現的條件是國家必須對公民進行以文化為標準的群體劃分即民族識別,使之成為被國家認定的具有邊界和法律地位的群體,國家據此從民族的群體劃分角度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資源進行分配與調整,其優勢在於國家能夠按照民族身份分配與調控資源,讓組成國家的各個民族都有表達其訴求的正常渠道,一定程度上較完整地體現了「民族—國家」的真正含義,其劣勢在於一定程度抑制了公民自由選擇與變換民族身份的空間。

從這個意義上看,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體和國家結構的設計者尚無「文化多元主義」的理念,但自鴉片戰爭以後,抵禦外族侵略的民族解放一直是動員革命運動的旗幟,如孫中山的「五族共華」思想、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等,故而讓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民族能夠平等參與國家治理和利益分配的思想無疑會深刻地影響著國體和國家結構的設計者及其設計過程。如何保證各民族平等地參與國家政治事務和利益分配呢?前提是確定各民族的群體邊界和法律地位,否則國家無法按民族身份進行政治和經濟的制度安排。民族識別的重要目標就是確定公民的民族群體身份。族群和民族都是以歷史形成的文化傳統為標準劃分出的社會群體,但兩者具有明顯的區別:前者未經國家制度的確認,其身份具有任意性和流動性,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具有法律規定性的穩定的社會群體,國家難以對其權益進行制度性安排;後者卻是經過國家確認的具有法律規定性的穩定的社會群體,其獲得平等、公平的權益分配具有了制度化實現的基礎和條件。因此,從國家制度和法律的角度看,中國的「民族」與西方的「族群」具有根本性的區別,無法互相替換,更不能用「族群」替代;中國的民族識別,無論劃分的具體標準是否準確,也無論劃分的結果是否完全恰當,但都是體現「民族—國家」體制的實質、保障各民族群體平等參與國家治理和權益分配、實現「團體多元主義」的必備條件。

我們再從世界民族 族群關係的演變歷程和中國社會轉型的角度來評估目前中國民族關係的狀況。許多國家的民族族群關係經歷了封閉-接觸-競爭-或同化或消滅或分離或多元文化平等共榮的過程。在封閉階段,各個民族-族群社會處於封閉循環的狀態,與他族幾乎沒有聯繫,偶爾會因爭奪土地、人口等資源而爆發戰爭,其結果往往是敗者退避三舍、遠遁他鄉,隨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各民族 族群社會又回歸到自我循環的狀態,日常生活圈主要在民族-族群內運行;在接觸階段,民族族群社會之間開始互動,但主要限於人員往來、交換有無以及偶然的婚姻關係等範圍,大體上屬於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所說的「機械團結」的階段,聯繫較為鬆散、利益相關性較弱、互動程度較低,因而產生摩擦、衝突的機會和可能性較少;進入競爭階段後,民族 族群社會之間進入頻繁互動、全面互滲的「有機團結」階段,「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社會網路和文化表徵無處不在、無時不在,聯繫日益密切、利益關係交織,由表層性互動深入到深層性互動和結構性互動,接觸的常規性和頻繁化必然造成個體之間摩擦的可能性,其中有些就有上升為群體之間摩擦甚至衝突的可能性,同時,許多民族-族群之間的互動或直接或間接地涉及權益競爭因素,而競爭不可避免地產生輸贏、得失的結果,既涉及客觀現實上的權益分配有無和多少問題,又涉及主觀評判上的是否平等、公平、公正問題,倘若制度安排、政策調整、文化建設和心理調適等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就為以民族 族群為單位的群體性摩擦與衝突的爆發留下了可能性。由此可以說,作為由國家所確認的社會群體,民族本身必然帶有政治性;作為以歷史形成的文化傳統為標準劃分的社會群體,文化是確立民族邊界的依據和基礎,但既然是社會群體,無論是民族與民族之間的關係還是民族與國家的關係,都不可避免地含有政治的內容,「政治化」拂之難去。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中國社會由封閉走向開放、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農民由固定的土地和農村轉向自由流動,各民族之間由原來的較少接觸發展到頻繁接觸、由簡單聯繫(如民族間的個人交往)到複雜聯繫(如不同民族在生產、交換、分配等經濟過程中的分工)、由表層互動(如物品交換)到深層互動(如在企事業單位內多民族共事)等,加之各民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競爭意識和能力的增強,中國的民族關係開始由接觸階段進入了競爭階段。從世界民族 族群關係演變過程來看,近年來中國出現的一些民族矛盾和民族問題乃競爭階段難以避免的現象,絕非中國有關民族的制度安排和政策設計所致,而且從總體上看屬於程度較輕、範圍較小、處置較好的。放眼世界,多民族國家中幾乎找不到沒有民族 族群矛盾的,從前蘇聯、南斯拉夫等東歐國家,到所謂「民主國家」,民族矛盾均在所難免,如加拿大的魁北克問題、英國的北愛爾蘭問題、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問題等。就連被視為世界解決民族關係問題典範的「族群天堂」比利時在2007年10月也出現法語區與荷語區的對立。當然,這並不等於說,對於業已存在的和可能出現的民族矛盾可以視而不見、聽之任之,只不過不能妄自菲薄與悲觀評判當前中國的民族關係,而應從國際的視野和歷史的角度做出理性、客觀、準確的判斷。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中國民族關係開始進入關鍵時期,步入多種可能性的「岔路口」:或同化,或消滅,或分離,或多元文化平等共榮。此時,需要從維護各族人民利益、中華民族整體利益和國家利益出發,更為重視民族問題,更為有效地調整民族關係,更為謹慎地處理民族矛盾,使中國的民族關係朝著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方向發展。

最後,從世界多民族國家有關民族-族群問題的實施結果來評判中國處理民族問題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多民族國家的國家結構設計存在三種模式。第一種是不體現多民族-族群的模式,即多民族-族群的特性在國家結構設計上被忽略不計,如美國的聯邦制。民族-族群的存在需要以一定的空間為載體,如國家不賦予民族-族群的存在空間以特定行政區劃建制和權力,那麼事實上民族性-族群性就會被漠視與同化,故而美國的文化多元主義無法走向團體多元主義的道路,其結果必將導致主流文化同化少數族裔的文化。第二種是民族族群自治,即賦予民族存在的空間以具有次級國家權能的地方行政區劃,如前蘇聯的加盟共和國。這一模式存在著明顯的民族獨立的潛在危險性,國家控制力略有弱化便會導致國家分裂,前蘇聯的解體與其國家結構設計的缺陷具有密切的關聯性。每個民族都建立獨立的民族—國家從而形成單一民族國家的現實性是不存在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解構與分裂是社會破壞性非常嚴重的災難性事件,受益者只有政治集團特別是少數人物,所帶來的災難讓各民族-族群大眾承受。第三種是民族區域自治,這是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國家結構設計,其特徵是賦予少數民族集中居住的區域以特殊的行政區劃建制和民族事務自治權力,此項制度設計的基點是平衡少數民族的自治權與國家統一的完整主權。為了保障少數民族文化多樣性權益,賦予民族自治地方不同於非自治地方的特殊立法權和行政權力;自治地方不具有像前蘇聯加盟共和國的次級國家權力,為了維護國家統一和主權完整,其自治許可權定在不妨礙、不危及國家統一的範圍之內。同時,針對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後的現狀,中國政府制定與實施了一系列的經濟、教育、幹部等方面的扶持優惠政策,以求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構建平等團結的民族關係。儘管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及民族政策有待於進一步完善,但實現了既保證少數民族文化多樣性又保障國家統一性的基本目標,極大地改善了少數民族的生存條件和發展條件,有力地推動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

本文原載於《學術探索》2009年第6期。

主編:何明

編輯: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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