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指導案例大全(最新版·共108)
作者:詹勇 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
正文
編者按:
2015年6月,筆者曾對當時公布的92個毒品犯罪刑事審判指導案例按時間順序進行了歸納。一年過去,毒品犯罪刑事審判指導案例數量已由92個增加至108個。
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集 第011號黃賞等走私毒品案――對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適用死刑。
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集 第012號唐有珍運輸毒品案――毒品犯罪數量不是決定判處死刑的唯一標準。
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集第027號金鐵萬、李光石販賣毒品案——對有立功表現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集第028號馬俊海運輸毒品案——被告人在受人僱傭運輸毒品過程中才意識到運輸的是毒品的案件,應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
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集第037號胡斌、張筠筠等故意殺人、運輸毒品(未遂)案——誤認屍塊為毒品予以運輸,應以運輸毒品罪(未遂)定性;因對象不能犯形成的犯罪未遂可以從輕處罰。
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集第054號李伊斯麻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認罪的如何運用證據定罪處刑。
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2集第082號楊永保等走私毒品案——僅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後即如實交代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
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6集第108號張敏販賣毒品案——如何正確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4集第163號鄭大昌走私毒品案-——吸毒者實施毒品犯罪的應如何定罪量刑。
1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4集第164號劉軍等販賣、運輸毒品、非法買賣槍支、彈藥案——有特情介入的毒品犯罪案件並不必然存在特情引誘。
1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7集第191號薛佩軍等盜竊案——盜竊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1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28集第208號蘇永清販賣毒品案——為販賣毒品向公安特請人員購買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的未遂。
1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2集第248號馬盛堅等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犯罪中的居間介紹如何定罪處罰。(以《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為準——編者按。)
1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2集第249號梁延兵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如何認定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立功。
1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2集第250號韓雅利販賣毒品、韓鎮平窩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羈押集間人工流產後脫逃,多年後又被抓獲審判的,不能適用死刑。
1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36集第284號黃學東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罪認定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6集第364號李惠元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數量較大,但毒品含量極低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
1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6集第365號宋國華販賣毒品案——對購買數量巨大的毒品且被告人本人系吸毒成癮者的應當如何定性。
1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6集第366號黃德全、韋武全、韋紅堅販賣毒品案——毒品犯罪中如何準確認定從犯和適用刑罰。
2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6集第367號劉玉堂、李永生販賣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複核案件中,對於毒品大量摻假的情況,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
2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集第373號梁國雄、周觀傑等販賣毒品案——為販賣毒品者交接毒品的行為以販賣毒品罪論處;被告人歸案後,在協助公安人員抓捕在逃下家的過程中,在公安人員對其失去控制的情況下,帶著從下家處取回的數量巨大的海洛因回到公安機關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歸案後及時提供下家的住處和活動情況,使公安機關從其住處查獲數量巨大的毒品,應認定為重大立功。
2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集第374號呂衛軍、曾鵬龍運輸毒品案--如何準確區分共犯與同時犯。
2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7集第375號張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對接受藏匿有毒品的郵包的行為如何定性。
2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49集 第392號李靖販賣、運輸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處的刑罰尚未執行完畢又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的,是否適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以《大連會議紀要》和《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為準——編者按。)
2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1集 第405號宋光軍運輸毒品案——因同案犯在逃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的應慎用死刑。
2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2集 第413號練永偉等販賣毒品案——如何區分犯罪集團和一般共同犯罪;家庭成員參與毒品共同犯罪,依法均可判處死刑的,一般不宜對所有參與犯罪的家庭成員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2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2集 第414號田嫣、崔永林等販賣毒品案——犯罪分子親屬代為立功的不能認定為立功,但可作為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加以考慮。
2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4集 第430號王某販賣毒品案——對以非常規形式存在的毒品應如何定性及對涉及多種類毒品的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2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5集 第431號彭崧故意殺人案——被告人吸食毒品後影響其控制、辨別能力而實施犯罪行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5集 第438號陳佳嶸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協助司法機關穩住被監控的犯罪嫌疑人構成立功。
3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7集 第453號 張建國販賣毒品案-——如何理解和把握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關於「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規定。
3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9集 第463號 庄木根、劉平平、鄭斌非法買賣槍支、販賣毒品案——非法買賣槍支時以毒品沖抵部分價款行為應以販賣毒品罪論處。
3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1集 第486號朱海斌等製造、販賣毒品案——製造毒品失敗的行為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3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3集 第500號趙廷貴販賣毒品案--販賣含量極低的海洛因針劑,如何認定毒品數量並適用刑罰。
3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3集 第501號高國亮、李永望等販賣、製造毒品案-——加工、生產混合型毒品「麻古」的行為應認定為製造毒品罪。
3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 第528號武漢同濟葯業有限公司等四單位及孫偉民等人販賣、運輸、製造、轉移毒品案——不明知他人購買咖啡因是用於販賣給吸毒人員的情況下,違規大量出售咖啡因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3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 第529號 吳傑、常佳平、信沅明等販賣毒品案——如何區分販毒網路中主要被告人的罪責。
3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30號侯占齊、李文書、侯金山等人走私、販賣毒品案——對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地位相對較低的主犯,可酌情從輕判處刑罰。
3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31號趙揚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毒品罪適用死刑的一般標準。
4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32號吉火木子扎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毒品案件中毒品數量與死刑適用的關係。
4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33號李補都運輸毒品案-——被告人運輸毒品數量大,但不排除受人僱傭的,如何量刑。
4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34號王丹俊販賣、製造毒品案——如何把握販賣、製造氯胺酮案件的死刑適用標準。
4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 第535號李昭均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運輸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4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36號趙敏波販賣、運輸毒品案——未進行毒品含量鑒定的新類型毒品案件應如何量刑。
4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37號王佳友、劉澤敏販賣毒品案——對不存在特情引誘,但有特情介入因素的案件,在量刑時應考慮特情介入這一因素。
4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 第538號申時雄、汪宗智販賣毒品案——如何認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數量引誘。
4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 第539號馬良波、魏正芝販賣毒品案——被告人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點與被告人親屬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該人的實際地點不一致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4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0號張樹林等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對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應當判處死刑。
4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1號 吳乃親販賣毒品案——罪行極其嚴重,雖有重大立功,但功不抵罪,不予從輕處罰。
5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2號賀建軍販賣、運輸毒品案——保外就醫集間再犯毒品犯罪的應當認定為毒品再犯。
5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3號龍從斌販賣毒品案-——對毒品犯罪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標準,又系毒品再犯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4號呷布金莫販賣毒品案——對販賣毒品數量剛達到死刑適用標準,但系毒品慣犯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5號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販賣、運輸毒品案——審理先歸案被告人過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歸案的,無論處於一審還是二審階段,原則上都應當併案處理。
5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6號王會陸、李明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但系毒品再犯的主犯,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5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7號馮忠義、艾當生販賣、運輸毒品案——對同時為自己和他人運輸毒品的被告人,應如何量刑。
5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8號李良順運輸毒品案-——被告人以高度隱蔽的方式運輸毒品,但否認明知的,如何認定。
5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49號龍正明運輸毒品案-——被告人到案後否認明知是毒品而運輸的,如何認定其主觀明知。
5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50號周桂花運輸毒品案-——被告人以託運方式運輸毒品的,如何認定其主觀明知。
5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51號閔光輝、馬占霖、帕麗旦木·買森木販賣毒品案——如何確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
6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52號胡元忠運輸毒品案-——人「貨」分離且被告人拒不認罪的,如何運用間接證據定案。
6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67集第553號李陵、王君亞等販賣、運輸毒品,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案——被告人到案後不認罪的,如何認定其犯罪事實。
6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1集第592號許實義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6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1集第593號彭佳升販賣、運輸毒品案——因運輸毒品被抓獲後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販賣毒品罪行不構成自首。
6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2集第605號謝懷清等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後翻供的,如何認定案件事實。
6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3集 第617號智李梅、蔣國峰販賣、窩藏、轉移毒品案——被告人曾參與販賣毒品,後又單方面幫助他人窩藏、轉移毒品的,應以販賣毒品罪和窩藏、轉移毒品罪數罪併罰。
6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5集第638號傅偉光走私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對走私美沙酮片劑的犯罪行為,不能以含量折算毒品數量。
6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5集第639號包占龍販賣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區別「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對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應當充分考慮「數量引誘」的因素。
6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75集第640號邵春天製造毒品案——跨國犯罪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和進行證據審查。
6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1集第721號王文勇、陳清運輸毒品案——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範圍和程序。
7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2集第733號陳某販賣、運輸毒品案——律師在偵查階段先後接受有利害關係的兩名同案犯委託,在審判階段又為其中一人辯護的,屬於程序違法,應發回重審。
7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2集第742號古麗波斯坦·巴吐爾汗販賣毒品案——司法機關查獲部分毒品後,被告人主動交代了實際販毒數量,並達到死刑數量標準的,可以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的毒品再犯,並非一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7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2集第743號夏志軍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如何認定製造毒品犯菲的「幕後老闆」。
7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4集 第753號魏光強等走私運輸毒品案——提供線索並協助查獲大量案外毒品,但無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構成立功。
7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5集第767號蔣泵源販賣毒品案——明知他人從事販賣毒品活動而代為保管甲基苯丙胺的行為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7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6集第782號王平運輸毒品案——拒不供認毒品來源,又不能證明系受人指使、僱傭運輸毒品的,如何處理。
7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7集第800號凌萬春、劉光普販賣、製造毒品案——如何認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質不構成製造毒品罪。
7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7集第801號胡俊波走私、販賣、運輸毒品,走私武器、彈藥案——公安機關根據被告人供述抓獲共同犯罪同案犯的,不應認定為立功;被告人如實供述並協助抓獲上、下家的,應當認定為立功;對被告人的立功行為是否從寬處罰,應當根據「功是否足以抵罪」的情況而定。
7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7集第802號王小情、楊平先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以非法販賣為目的,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製毒物品的,應當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向他人販賣制毒物品,沒有證據證實行為人明知他人用於製造毒品的,不應認定為製造毒品罪的共犯。
7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7集第803號解群英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張海明等非法經營案——將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拆解成粉末進行買賣的,應當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麻黃鹼復方製劑的,沒有證據證明系用於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不應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情節嚴重的,可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8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9集第821號李某販賣毒品案——對被告人辯稱受人僱用販賣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證據標準。
8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89集第822號 易大元運輸毒品案——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過程中暴力抗拒檢查、抓捕,造成執法人員重傷、死亡的行為,不實行數罪併罰,而是作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犯罪的加重處罰情節。
8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0集第839號李光耀等販賣、運輸毒品案——被告人未滿十八周歲時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後構成毒品再犯。
8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1集第852號邱綠清等走私、運輸毒品案——走私、運輸毒品數量大,罪行嚴重,且有累犯情節,但有證據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運輸毒品,且非單獨實施走私、運輸毒品行為的,可以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
8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1集第853號高某販賣毒品、宋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認定以販養吸的被告人販賣毒品的數量以及為他人代購數量較大的毒品用於吸食並在同城間運送的行為如何定性。(以《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為準——編者按。)
8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2集第869號劉曉鵬、羅永全販賣毒品案——如何把握非法言詞證據的認定標準與排除程序。
8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5集第936號 康文清販賣毒品案——案發前,行為人檢舉揭發他人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根據該線索查獲系行為人自己實施犯罪的,不構成立功。
8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6集第954號巴拉姆·馬利克·阿吉達利、木爾塔扎·拉克走私毒品案——走私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認定。
8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6集第955號阿力日呷等販賣、運輸毒品案——對臨時結夥販賣、運輸毒品起組織作用,但本人實際販賣毒品數量相對較少的主犯如何量刑。
8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6集 第956號劉洪高、劉開貴販賣、運輸毒品——如何理解同一辯護人不得為兩名以上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被告人辯護的限制性規定。
9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7集第971號李剛、李飛販賣毒品案——如何審查未查獲毒品實物的指控事實以及在毒品案件中如何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9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9集第1014號劉繼芳販賣毒品案——不以牟利為目的,為他人代購用於吸食的毒品,毒品數量未達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標準的,不應認定為犯罪;對於因犯罪引誘而實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應當依法定罪,但在量刑時應當體現從寬處罰。
9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99集第1015號駱小林運輸毒品案——對當場查獲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認罪的,如何把握有關被告人主觀明知的證據要求。
9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0集第1032號聶凱凱容留他人吸毒案——旅館經營者發現客人在房間內吸毒不予制止,其行為屬於放任他人吸毒,旅館經營者對此有義務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告,對旅館經營者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論處。
9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0集第1033號葉布比初、跑次比爾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毒品犯罪中,有地位、作用突出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影響對被告人死刑的適用。
9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0集第1034號姚某販賣毒品案——不滿18周歲的人因毒品犯罪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其再次實施毒品犯罪的,不能認定為毒品再犯而予以從重處罰。
9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0集第1035號李夢傑、劉輝販賣毒品案——立功等從輕處罰事實可以適用優勢證明標準。
9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0集第1036號朱莎菲販賣毒品案——被告人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同案犯未被作為犯罪處理的,但人民法院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材料認定被協助抓獲者的行為涉嫌犯罪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構成立功。
9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0集第1037號楊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因形跡可疑被盤查時發現隨身攜帶的挎包內藏有可疑物品,在被帶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實的,構成坦白,不構成自首。
99、《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1集第1038號文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審查判斷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以及審查起訴階段未審查排除偵查階段刑訊逼供取得的有罪供述,繼續獲取的不穩定有罪供述是否應當排除。
100、《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1集第1039號李志周運輸毒品案——如何把握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標準,以及排除非法證據後案件的處理方式。
101、《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1集第1051號劉依善等販賣毒品案——對於認定毒品交易上家犯罪事實的證據要求如何把握以及對於毒品來源有證據欠缺的案件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02、《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1集第1052號劉吉良製造毒品,周永春製造毒品、非法持有槍支案——「零口供」案件中如何貫徹證據裁判原則,準確認定犯罪事實。
103、《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1集第1053號傅勇、朱小勇販賣、運輸毒品,石遠德運輸毒品案——對於毒品運輸方將毒品交給接應方後否認涉案的情形,應當結合在案證據認定其所涉的犯罪事實並準確定性;對於毒品接應方,在沒有證據證實其是毒品下家或者販賣毒品共犯的情況下,其行為宜以運輸毒品罪論處。
104、《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2集第1068號周崇敏販賣毒品案——二審裁判文書生效後,發現被告人在因一審判處的有期徒刑屆滿被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在對新罪進行審判時不應認定該被告人構成累犯。
105、《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2集第1069號張應宣運輸毒品案——吸毒者在運輸毒品途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且毒品數量達到較大以上的,應認定為運輸毒品罪。
106、《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2集第1070號歐陽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從吸毒人員住處查獲數量較大的毒品,但認定其曾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的,應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
107、《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3集第1084號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者主動向公安機關上交毒品的,構成自首;被告人雖系毒品再犯,但結合具體案情可認定其真誠悔罪,犯罪行為無實質危害的,屬於自首條款中的「犯罪較輕」,對其可免除處罰。
108、《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03集第1085號沙學民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在監外執行期間因犯新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新罪強制措施採取之日,即為前罪監外執行中止之時;應以被告人被抓獲之日作為計算前罪剩餘刑期的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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