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婚姻法新規定,這幾種情況離婚,女方拿不到財產
夫妻離婚的時候,很少能夠心平氣和的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財產糾紛一直都是人與人之間最麻煩的糾紛,一般來說,在婚姻中女士屬於弱勢群體,法律會盡量保護,但是出現什麼情況,女方是分不到財產的呢?2018年離婚後,房子票子要這樣切割,有以下這些狀況的,產業歸男方,女方拿不到了!
一般來說,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有以下幾點:
1、雙方均無過錯的,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
2、一方有過錯的,另一方可主張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財產;
3、一方對家庭付出很多且生活困難的,可多分財產;
有以下這4種狀況的,錢歸男方擁有,女方無權要求分割:
1.結婚前夫妻雙方為結婚準備的各種財產,比如為結婚準備的嫁妝等等。
2.男方由於身體遭到危害而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日子補助費等費用。
3.婚前或婚後接受的贈予財產,並且贈予人聲明此物已贈與對方的相關財產。
4.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在婚後增值的部分。
有以下這2種狀況的,房子歸男方
1.男方或男方的爸爸媽媽婚前全額付款的房子,房產證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2.男方或男方爸爸媽媽婚前給男方付了首付款,婚後由夫妻兩邊一起還貸,可是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
另外,《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即使有一天兩個人真的緣分盡了,也互相留點情分,不要為了財產變成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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