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危險等級6

(1)儲存要求

A、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准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B、《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由專人管理。

C、《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D、《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誌。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要求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GB 190的規定。

同一區域貯存兩種和兩種以上的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誌。

E、《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F、《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要求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G、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性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H、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 I、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J、《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K、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儲存企業應根據安全技術說明書的信息實施分類儲存、確定養護措施、制定並實施安全防護措施、制定消防措施。儲存企業及時索取最新版本的安全技術說明書。

(2)儲存安排及儲存限量

①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②儲存量及儲存安排見表4—3。

表4—3儲存量及要求

③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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