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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啥呢」Vol.19 | 盜墓一時爽,會被判幾年?

隨著去年年末《尋龍訣》的上映,「摸金校尉」似乎一下子在國內「火了起來「。可也就在最近,一夥「摸金校尉」做出了一件令人髮指的事:

康熙、乾隆、慈禧等清朝皇族安眠的世界文化遺產清東陵,竟然都被盜墓賊盜掘了!

溫僖貴妃地宮盜口

2015年10月31日,清東陵景陵妃園寢中康熙溫僖貴妃地宮被盜。盜墓者使用包括對講機、防毒面具、高筒水靴、潛水泵、電纜、簡易鐵管制蜈蚣梯子等作案工具,引來園寢西面附近農業灌溉電力,利用電動切割工具在地面打了1米長、1米深左右的洞,然後將盜洞橫向通往地宮,打通地宮石壁,利用潛水泵將地宮積水抽走,並最終在地宮中盜出鳳冠、朝靴、衣物、被褥等物。

所幸當日凌晨4點多,盜墓者正在作案時,被看守人員發現並報警。盜墓者見事情敗露,丟下作案工具逃離。目前公安機關已控制8名犯罪嫌疑人(另有1人在逃),並追回了12件被盜文物。

在中國,盜墓毋庸置疑是違法犯罪行為。可現在問題來了,這種連清朝皇帝祖墳都敢盜掘的「摸金校尉」,到底會被判幾年,甚至會不會死刑呢?

巧的是,就在2015年底,剛有一批「摸金校尉」受到了法律的懲處。

紅山文化盜掘案

據報道,此案涉案追回的文物極為珍貴,從新石器時代到清代都有,以紅山時代的玉器(如國寶級的玉豬龍、勾雲形玉佩等)、陶器,遼代的陶瓷器及金元時期的鐵器、金銀器最為珍貴。此案一號人物姚某某有著「祖師爺」的綽號,博覽考古等方面書籍,「他在確定古墓葬、遺址位置方面經驗豐富,可以脫離羅盤儀的輔助,直接根據山脈河流走勢和日月星辰位置,就可以進行大體定位」。而此案的盜墓團伙成員還包括4名考古工作人員,其中一名參與搶救性挖掘的技工在挖到珍貴文物玉豬龍後,支開了民工,私下藏匿並與另一名考古工作人員將其作價320萬元出售。

紅山文化盜掘案被盜的勾雲形玉佩

再往前看,近些年盜墓分子落入法網、受到審判的案例,也是樁樁可考。

盜掘獲死刑:1991年,張忠、王振學等人攜帶鐵杴、水桶、麻繩、手電筒、蠟燭及「t」型鐵質撬杠等工具,盜掘了甘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佛爺廟一新店台古墓群」等12座古墓葬,盜得6塊彩繪畫像磚(國家一級文物)等各級文物61件,並將其中部分倒賣。最終主犯張忠、王振學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死刑。

盜掘古屍:1991年,郭孝平等在郭家崗古墓群中共盜掘古墓葬3座3次,盜得各類文物70餘件,銷贓獲款5.6萬餘元。其中他們在盜掘郭家崗一號墓偷盜時,發現了一具戰國女屍,後被判定為迄今我國所發現的外形、皮膚、骨骼均保存最完整、最早的一具濕屍。第一次因在墓中未發現其它有價值的陪葬品,其中一人將這具古屍頭的頭髮扯下「泄憤」,隨後逃離現場。第二次另外幾人用麻繩野蠻地將千年古屍拽上地面,眾盜墓賊驚異地發現該屍體竟沒有絲毫腐爛,驚嚇之餘,這夥人將古屍抖落的絲綢棉被和衣物塞進蛇皮袋,將古屍推進另一空墓後逃離。最終主犯張忠、王振學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死刑。最終主犯郭孝平等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死刑。

郭家崗女屍

盜掘化石:1992-1994年,汪有芳、龔光明多次盜掘「貴州龍化石」遺址保護區的「貴州龍化石」和「中華真顎魚化石」。最終主犯汪有芳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盜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994-1995年,馮章栓、馬建民等人攜帶探鏟、雷管、炸藥和對講機等工具,盜掘了河南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鄭韓故城」中的韓王陵墓葬,以及漢代古墓、明代南京知府高捷夫婦合葬墓。最終主犯馮章栓、馬建民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盜掘老山漢墓:1999年,張森林等人盜掘了後來引發全國關注、央視直播的北京老山漢墓,被警方發現時已挖到墓的外迴廊。最終主犯張森林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老山漢墓

盜掘地宮:2004年,文物販子劉大力、天津薊縣政府史志辦幹部趙學海、山東大學歷史系副教授曹振慶等人在劉大力事先租賃的平房院內,先挖豎井,再挖掘由此通向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薊縣白塔寺地宮的水平地道,最終從白塔寺地宮內盜出遼代石雕涅槃像、金屬舍利塔、佛坐像、白釉瓷立獅等文物,並將大部分文物倒賣,獲贓款220萬元。最終主犯劉大力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盜掘幡然醒悟:2007年,卞長軍等人盜掘了安徽鳳陽縣一座春秋時期的古墓,發現了青銅編鐘一組(9件,國家一級文物)等文物。但卞長軍等人在還能繼續挖掘的情況下,決定停止挖掘,隨後向派出所報案,並將挖掘出的文物全部主動上交,如實供認基本犯罪事實。最終主犯卞長軍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盜掘曹操墓:2008年,徐春生、楊文傑盜掘了河南安陽市西高穴村疑似曹操墓,盜得「魏武王」銘石枕(國家一級文物)和五塊畫像石。最終徐春生、楊文傑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西高穴大墓(疑似曹操墓)

盜掘經幢:2013年,宋建國等人翻過鐵網門進入河南新鄉市定覺寺寺院內,將大門打開,用事先準備的撬杠將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尊勝陀羅尼經幢從底座上撬開並卸成數塊,後用裝卸機將經幢石塊裝到平板貨車上盜走,輾轉轉移至一廢棄廠房內隱藏,後被公安機關發現。最終宋建國因犯盜掘古文化遺址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盜掘未遂:2013年,馬長峰等人在盜掘陝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唐獻陵陪葬墓群04號陪葬墓時,被當地村民舉報,公安人員迅速趕往現場,3人被現場抓獲,1人逃離現場(後投案),馬長峰等2人藏匿在古墓洞中無法逃出,公安人員經過搜救於次日晚將2人抓獲。最終主犯馬長峰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盜掘自家?:2014年,家位於陝西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灃鎬遺址內的趙興社等人,在家中挖樹根,發現樹下古墓葬,遂開始挖掘,挖得銅鼎2件,銅爵杯2件,銅觚1件,銅卣1件,銅簋1件,銅尊1件;後趙興社等人慾將所盜文物倒賣,因價格問題未果。最終主犯趙興社因犯盜掘古墓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趙興社在「自家盜掘」的青銅器

回看歷史,其實盜墓素來在我國是不被輕饒的重罪。

禁止盜墓的法律,在先秦應該便已出現。秦國統一六國前的著作《呂氏春秋》中有寫道,對於盜墓,「上雖以嚴威重罪禁之,猶不可止」。而在西漢的《淮南子》中,更有如此的記載:「天下縣官法曰:『發墓者誅,竊盜者刑。』此執政之所司也。」但即便如此,仍有人貪得無厭、以身試法,以至於「然而立秋之後,司寇之徒繼踵於門,而死市之人血流於路。」

至《舊唐書》,也多次談到「開劫墳墓」與「十惡忤逆、官典犯臟、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放火持仗」等,是即便大赦也不能釋放甚至減刑的罪行。

而東亞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刑事法典《唐律疏議》,對於如何制裁盜墓,更是規定詳細:盜掘墳墓者,如發現棺槨,流放3000里、勞役3年;如打開棺槨,絞刑;如還未發現棺槨,勞役3年。進入墓葬舊有孔洞,發現原本暴露在外的屍首者,如盜走屍體靈柩,勞役2年半;如盜走衣服,勞役2年;如盜走器物、磚、版,以盜竊罪論處。盜皇家陵園內草木者,勞役2年半;盜他人墓葬內樹木者,杖擊一百下。另外,因墓主人長幼尊卑的不同,對盜墓的量刑也應有所不同。

《唐律疏議》

對盜墓的懲治,不僅出於中國傳統社會對忠孝倫常的重視,更在深層次表現出中國人對「入土為安」觀念的看重。很有意思的例子就比如,入主中原後的女真族政權「金」,對於其之前的契丹族政權「遼」,也有「盜發遼陵者,罪死」的規定,可見對於秉持「死者為大」觀念的中華民族而言,盜墓是何等的窮凶極惡。

對盜墓等文物犯罪的懲治,自然也延續到了建國後。我國1979年制定的刑法典中,便已出現「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與「故意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迹罪」兩項罪名;到了1982年第一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出台,又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再到1997年版刑法,對盜墓等文物犯罪的界定與量刑更是細緻、明晰地落實到了白紙黑字,共包括「走私文物罪」、「故意/過失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迹罪」、「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倒賣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藏文物藏品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等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5年剛剛修訂的刑法版本中,有關盜墓的相關法條是這樣的:

第三百二十八條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但如今這一版刑法對盜墓的量刑,已經和1997年版刑法有了不同。其中關鍵差別在於,經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最高刑從死刑,降為了無期徒刑。

檢察日報社主辦《方圓》雜誌總第289期封面

對於廢除盜墓死刑,法律界與文物界態度幾乎截然對立:

法律界認為,我國自古以來的嚴刑峻法傳統,已經讓中國在世界範圍內成為了死刑頻率很高的國家,這有悖中國法治現代化、人性化的大趨勢。像盜墓這種並非如殺人放火般,社會危害那麼巨大、案例那麼繁多的「經濟類、非暴力犯罪」,是可以率先推行取消死刑的。

而文物界認為,盜墓現象在我國仍然十分猖獗甚至愈演愈烈,取消其死刑自然會對盜墓分子造成縱容。而且盜墓並非絕對是「經濟類、非暴力犯罪」,很多盜墓團伙已經具備黑社會性質,盜墓造成的損失也絕非金錢可以衡量。盜墓死刑,不應取消。

在法律與文物兩界「各執己見」之時,似乎有一件事仍是可以肯定的:

盜墓一時爽,轉頭法庭見。發財別摸金,先祖盼安眠。

那麼,對於盜墓該不該死刑,您的意見呢?

(文中圖片原素材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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