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濤:讓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夢魘(大河報 2008-8-26)

讓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夢魘 http://www.sina.com.cn2008年08月26日08:59大河網-大河報

  作者:楊濤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根據通過的議程,這次會議將首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險法修訂草案、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罰由5年提高到10年。(詳見今日本報A04版)

  在現行刑法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是5年,相對於貪污、受賄罪最高刑死刑相比,是特別輕。一些巨貪,其不能說清的財產動輒幾百萬、幾千萬元,也只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聰明」的貪官是選擇「寧死也不開口」反而獲刑更輕,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貪官逃避更重處罰的「避風港」,為公眾所詬病。2005年,來自河南的全國政協委員儲亞平在「兩會」中提出「修改現行法律中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條,增加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使相關犯罪者得到與其罪責相應的懲處」;今年,來自重慶的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也在「兩會」上建議,修改《刑法》第395條對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罰標準。因此,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提高到10年,可謂順應了民聲和民意。

  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與國際上嚴厲打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和貪污腐敗的趨勢相吻合。我們知道,一些國家甚至是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當做貪污罪予以嚴厲打擊,比如《新加坡反貪污法案》第4條和《印度1988年防止貪污法》第13條都規定,公務員對其超過合法收入的財產,不能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按貪污罪論處。因此,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符合國際上嚴厲打擊腐敗的趨勢。

  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有利於嚴密法網,更加嚴厲打擊腐敗現象。在現實生活中,貪污腐敗之所以難以查處,除了貪官織就的強大的關係網外,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司法查處的難度很大,成本很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來可成為打擊貪官的有力武器,因為司法機關只需要查證其財產超過其正常收入,而貪官本人必須說明財產的合法來源。但由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才5年,這種處罰標準與其所收受的財產不成比例,罪刑不相適應,因此,貪官寧願選擇不開口而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逃避更重的受賄罪的處罰。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將使得貪官會去權衡利弊來選擇是否坦白交代,而且,即使貪官仍然不開口,最高刑為10年也加重了對貪官的處罰,對貪官的量刑更為適當。

  當然,僅僅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還無法完全發揮這一罪名對貪官的威懾力,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時,我們還得加緊出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和提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起刑的數額等配套措施,真正讓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成為貪官的夢魘! http://news.sina.com.cn/pl/2008-08-26/0859161745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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