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地方官制的演變及意義

中國古代地方官制的演變及意義

地方官制是中國官僚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歷朝歷代都非常重視發展完善地方政治制度,

以期達到加強對地方的控制,鞏固中央集權國家。本文試著論述地方官制的演變及其意義。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要管理好如此龐大而繁雜的國家,則需要一套先進政治制度。

地方官制就是其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總體演變趨勢是地方權力不斷削弱,權歸中央的過程。

(一)分封制

夏商時期,中央王朝只管理王畿之地,地方行政機構則是獨立自主的行政機構,相當於附屬國保護國之類的性質,

設立侯、伯等。到了西周,則有了統一的中央政府,在地方上,西周統治者推行分封制,分邦建國,設立縱多諸侯國來管理地方。

分封制形成於夏商時期,西周時得到進一步發展。

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候國,拱衛王室;

諸候要服從周王的命令,按期向周王貢獻財物,並隨從作戰。

分封制是西周長期的「國策」和普遍推行於全國範圍的政治制度,是西周鞏固王朝統治的戰略措施;

並且與宗法制緊密結合,形成了以周王為首的等級制度和從屬關係。因此分封制使周朝鞏固了統治,擴大了疆域,開發了邊遠地區。

但由於諸侯國擁有相對獨立的經濟、軍事和行政大權,他們發展強大之後就不再服從中央,分封制遭到破壞。

(二)郡縣(州、道、路)制

春秋戰國時期,王室衰微,分封制逐漸遭到破壞。

而此時逐漸出現了一種新的地方管理制度,晉國率先在邊遠地區或者新征服奪取的土地上建立郡縣制,有晉王直接管理。

後來,各諸侯國相繼設置郡縣。如秦孝公十二年,商鞅合併了全國的鄉村聚落,分設為縣,置縣令。

惠文王十年,魏國割交上黨郡,後十三年,秦又置漢中郡。從此以後,郡縣制逐漸在秦境內推行起來。

秦始皇統一六國之後,採納李斯建議,在全國範圍內廢除分封制,推行郡縣制。全國分為36郡,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並建立地方官僚機構:郡守是郡的最高行政長官,對上承受中央命令,對下督責所屬各縣;郡守定期向丞相彙報工作。

縣的長官稱縣長或縣長,主要任務是治理民眾,管理財政、司法、獄訟和兵役。郡守和縣令、縣長都由皇帝直接任命。

秦朝通過郡縣制,實現了對地方政權直接有效的控制。這套從中央到地方金字塔般統治機構的建立,把全國的每個地方、

每戶人家都納人國家政治體制之中,加強了中央集權,為歷代王朝所採用。

漢承秦制,也實行郡縣制。但漢初統治者為了籠絡人心,分封異姓王,後來又分封同性王,形成郡國並行的地方政治制度。

但是諸侯王強大起來後出現叛亂,嚴重威脅到了中央統治。漢武帝實行推恩令逐一解決了王國問題。

柳宗元曾說過漢朝有叛國而無叛郡,可見郡縣制的積極作用。

漢武帝時設置代表中央監察地方官員的刺史制度到了東漢時期變成了地方行政長官,稱為州牧。

地方行政機構變成州郡縣三級,魏晉南北朝時期基本沿用此制度,隋唐早期則改為州縣兩級,至唐中後期則演變為道、州、縣三級制。

州的長官為刺史。縣的長官統稱縣令。北宋也沿用了這種地方官制,但是有所不同,設置路、州、縣三級,路相當於唐朝的道。

宋代地方官員以文官充任,並設置通判來相互牽制,還設置轉運司,將地方財賦收歸中央,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員的權力,

而且將各府、州、縣的行政權、司法權、財政權、軍事權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權對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強了,

改變唐末以來藩鎮割據的局面。

(三)行省制度

元朝時期則一改前代的地方官制,推行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

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

元世祖中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

除河南河北山西山東外,將全國劃分為十個行省,由中央直接管理。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所不領。

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

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清所繼承。

從制度層面而言,元朝行省轄區廣闊,權力集中,地方軍、政、財權無所不統,

與此前宋朝分割地方權力的體制明顯有異。作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統王朝,元朝能夠對空前廣袤的疆域統治近及百年,

行省制度在其中所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它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係,隨意性很大。

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

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

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雖然明朝政府鑒於行省權重廢除總攬地方軍政大權的行省制度,但是相應地設置了布政司、都指揮司、按察司,

分管地方的行政、軍政和監察,合稱三司。管理範圍依然相當於元朝的行省,所以也稱為省。

布政司設左右布政使一人,管理本省的行政,都指揮司設都指揮使,管軍事……

(四)督撫制度

明代在三司的基礎上產生了新的地方行政制度,督撫制度。

總督、巡撫起源很早,《漢書》云:「昭宣承業,都護是立,總督城郭,二十有六。」

《國榷》云:「巡撫之設,即成周以朝卿出監之意也。」

總督巡撫最初都是動詞,而以之名官則源於明朝,明代巡撫制度的蔭芽始於建文帝,

建文元年二月,遣「侍郎暴昭、夏原吉等二十四人充採訪使,分巡天下。」觀明代督撫設置,分省設撫,跨省設督的原則已經確立。

明洪武二十四年始設巡撫。永樂十九年,蹇義等26人分巡各省,產生巡撫制度。

宣德五年,于謙、周忱等6人分撫南北直隸等處,從此各省常設巡撫官漸成制度。

巡撫初設,僅為督理稅糧,總理河道,撫治流民,整飭邊關,後遂偏重軍事。

明代,巡撫雖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但因出撫地方,節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

實際掌握著地方軍政大權。同時,巡撫每年要赴京師議事,也體現了朝廷對地方統轄權的加強。

正統六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今雲南隴川西南),兵部尚書王驥主其事,首次以總督軍務入銜。

分專務和地方兩種。專務總督有總督糧儲、總督河道、總督漕運等名,各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

明初常遣尚書、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撫軍民,或主管兵事,事畢復命,名義或稱巡撫,或稱鎮守。

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往來不便,乃定為都御史巡撫兼提督軍務等名稱。所轄多重者加總督。

專務總督以所轄專務為職,提督軍務為輔。地方總督多因防邊或鎮壓人民而設,以所轄地區軍務為主。

這些總督因事而設,事畢即撤。自成化五年兩廣再設總督後,其職始專,近於定製,但終非地方正式軍政長官。

清代承襲明朝制度,在地方沿襲明朝的督撫制度,並且督撫制度成為了地方正式的軍政長官。

但是中央朝廷對督撫們在工作活動中的控制極嚴。一切較為重大的政務都必須奏報皇帝,等候批示。

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嘉慶等皇帝通過批示,對各省地方政務,能夠做到具體安排和指示。

如果督撫們偶有越軌行為和不順意之處,立予法辦。所以清代督撫們雖被授予一省甚至兩三省的軍政權力,

但並沒有發生有能力恃勢自重、對抗朝廷的情況,而且清初對於山西、陝西、東北各地區的督撫專用滿人,

駐防各省的八旗軍隊又全由滿人擔任都統、將軍等官,因此清代省一級地方行政制度曾有過約200年的相對穩定時期。

同治年間為鎮壓太平天國運動,朝廷允許地方興辦團練,曾國藩都湘鄂皖蘇四省軍務。

從此督撫稱為地方諸侯,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以上所述是中國古代主體地方官制的演變過程,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特別的地方管理制度,如對少數民族地區管理制度:

西漢後期在中國西北地區設置西域都護來管理西北地區;唐朝則設置了很多羈糜府州來管理周邊少數民族地區;

元朝時則設置宣慰司來管理少數民族事務和西藏地區;明朝則實行土司制度;清朝設置了理藩院。

這些制度的設置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中國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始終是圍繞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進行的,具有明顯的繼承性和發展性。

它的發展完善有利於鞏固統一多民族國家,有利於邊遠地區的開發,有利於各地經濟文化交流,

促進地方的發展,奠定了中國現在地方政治制度的基礎。

可以說現在中國的地方政治制度基本就是在上述地方政治制度發展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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