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實務:重婚的認定及構成重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基本案情:A先生與B女士系夫妻,從小青梅竹馬,婚後生育一女,成立一家空調設備安裝公司,股東為夫妻兩人,A先生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之初舉步維艱,夫妻同舟共濟,五年後開始盈利。公司為拓展業務招聘辦公室文員,C女士成功應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自從C女士來公司上班後,A先生就很少回家,不久後就與C女士在另一小區以夫妻相稱,共同居住多年,育有一子,街坊鄰居都知道A與C這夫妻兩。B女士得知此事後,傷心的一夜間頭髮幾乎掉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控告A先生涉嫌重婚罪,同時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

第一,A先生是否構成重婚。

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嚴重破壞。結合本案事實,B先生已經構成重婚罪。其一,B先生在與A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C女士非法同居,並生育孩子,主觀上明顯具有故意。其二,A先生沒有與B女士離婚,同時與C女士長期同居,主觀上明顯具有故意。其三,A先生與C女士同居期間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左鄰右舍皆認為二人是夫妻。其四,A先生與C女士非法同居的事實,侵犯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因此,法院經過全面審查,最終判決A先生構成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第二,B女士應如何主張損害賠償。

B女士作為無過錯方,在離婚糾紛案訴訟中可主張損害賠償。依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法院經全面審查,認定A先生因構成重婚罪,屬過錯一方,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另判兩套房等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歸B女士所有,在分割財產時更多的考慮保護B女士的合法權益。

第三,重婚罪應該如何舉證。

如今,有不少妻子知道丈夫在外麵包養情人,與其他女人同居養私生子,但是能夠認定其構成重婚罪的很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以不告不理為一般原則,公安機關不負責偵查,只有受害人自行收集相關證據並予以證實。

1、向A先生與C女士長期居住的小區居委會反映情況,獲取其二人居住的房屋登記記錄。

2、B女士向該社區民警反映情況,另其進入到A先生與C女士居住的房屋進行調查核實。經民警詢問,A先生與C女士以夫妻相稱,生育一子,民警將相關信息記錄在冊。

3、B女士還應向A先生與C女士住所地左鄰右舍了解,獲取證人證言,證實二人「確實是兩口子,在這住了近五年」。

4、通過自家公司新加入的員工了解情況,證實二人確系「兩口子」,並獲取二人和其子的相關照片。

有了以上證據,法院最終認定A先生構成重婚罪。在隨後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件調解中,法院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合法利益為原則,認定過錯方A先生應向B女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部分判歸B女士所有。

附:重婚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 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但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 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原配偶登記結婚,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卻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成立婚姻關係。

(四)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是在對方的欺騙下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於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條鏈接:

《刑法》第258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訴法》第204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婚姻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註:文章內容來源於《案例評析集——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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