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辦理期限規定一覽表
行政案件辦理期限規定一覽表
序號 |
具體行為 |
期限 |
依據 |
1 |
對迴避申請作出決定 |
2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八條——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
2 |
治安案件處罰決定書送達違法行為人 |
2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證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被處理人不在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作出決定的七日內將決定書送達被處理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應當在二日內送達。……經採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公民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六十日。 |
3 |
治安案件處罰決定書送達被侵害人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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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行政案件處罰決定書和其他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違法行為人和被侵害人 |
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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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告送達法律文書 |
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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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繼續盤問 |
12小時24小時48小時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十二小時;對在十二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排除其違法嫌疑的,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時內仍不能證實或者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
7 |
管轄移送 |
24小時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進行登記,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 |
8 |
傳喚 |
8小時24小時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五條——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
9 |
申請重新鑒定 |
3日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批准後,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
10 |
扣押 |
30日60日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六條——扣押期限為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11 |
先行登記保存 |
7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的,視為自動解除。 |
12 |
提出聽證申請 |
3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違法嫌疑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申請。 |
13 |
受理聽證申請 |
2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後,應當在二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
14 |
通知舉行聽證 |
7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聽證後,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通知書送達聽證申請人,並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其他聽證參加人。 |
15 |
舉行聽證 |
10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聽證應當在公安機關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舉行。 |
16 |
治安違法行為追溯時效 |
6個月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17 |
其他行政違法行為追溯時效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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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治安案件辦案期限 |
30天60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
19 |
公告告知 |
7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因違法行為人逃跑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違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20 |
對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作出決定 |
24小時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決定。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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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國人拘留審查 |
30天60天 |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一十六條——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六十日。 |
22 |
申請行政複議 |
60天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
23 |
提起行政訴訟 |
6個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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