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迴避制度的意義
06-05
中國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迴避的權利。在訴訟活動中,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等遇有應當迴避的情形時,應當自行迴避。如果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設立迴避制度的意義,主要表現在:(1)有利於防止辦案人員先入為主或徇私舞弊,保證其客觀、公正地處理刑事案件。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等作為國家專門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處理案件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如果他們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或其他特殊關係,就有可能不自覺地偏袒一方或者徇私偏袒一方當事人,從而影響案件辦理的客觀公正性;如果他們曾經擔任過本案的一些工作,比如作過本案的證人,或者對本案的專門性問題作過鑒定,就可能先入為主,影響他們對案件情況的正確判斷。嚴格執行迴避制度,可以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消除案件處理過程中不公正的因素,有利於案件得到客觀公正的處理。(2)有利於消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思想顧慮,促進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等如果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而沒有迴避,仍然參加案件的處理,即使案件處理得正確,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懷疑,從而引起不必要的上訴或申訴,增加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負擔,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實行迴避制度,有助於解除他們的思想顧慮,增強他們對案件處理結果的信任,維護公安司法機關的威信,減少不必要的上訴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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