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在兩年內未發現不予徵收

福建計劃生育新政策的解讀時間:2013-01-15 11:28

【導讀】:海峽導報曾報道的「福建省出台的計劃生育新政策,超生兩年未被發現不處罰」這一新聞引起了網友的諸多討論。廈門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胡教授對福建計劃生育新政策有另一番見解。

福建省人口計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徵收裁量權適用辦法》,其中有幾項政策引起網友的諸多討論。其中有一項是如果超生在兩年內未發現的,不予處罰或免徵社會撫養費。針對福建計劃生育新政策的這一規定,胡教授認為現在正是計劃生育放寬政策的時候。隨著經濟的增長,勞動力成本不斷提高,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嚴重,對勞動力的需求不斷提高。但是,我們看到,計劃生育真正控制的是城市人口,農村人口並未得到真正的控制,而就撫養能力、栽培能力而言,城市相對來說比農村要高,城市卻是嚴格的一胎制,這樣政府的整個成本是非常高的。

對於福建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另一項政策,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生育或者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也不進行處罰或免徵社會撫養費。胡教授認為這一政策不會產生赴港生子潮流,因為大多數人赴港生子不是為了多生,而是為了獲得香港居民的身份,而且基本上是有錢人才去的起香港生子。沒錢的人仍然沒錢出去生子,即使這個政策放寬了。

以上是福建計劃生育新政策的解讀,中國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並不是穩定的,除了個別一些非常發達的大城市外,在全國絕大多數地區,一旦放棄計劃生育政策,目前的低生育水平肯定會大幅度反彈。因此,要想穩定住低生育水平,必須繼續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福建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徵收裁量權適用辦法

發布部門:福建省人口計生委 發布文號:閩人口發〔2011〕92號
分類導航:社會保障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規章
發布日期:2011-08-23 關鍵字:行政處罰 社會撫養費

【閱讀全文】

各設區市人口計生委,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為規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裁量權工作,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現將《福建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徵收裁量權適用辦法》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 文秘工作 辦法 通知

福建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徵收裁量權適用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的裁量權,促進公開、公平、公正執法,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徵收裁量權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裁量權,是指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根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情節和危害後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或徵收社會撫養費幅度範圍內決定處罰或徵收數額的許可權。

第四條 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堅持教育和處罰相結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過罰相當、綜合裁量」正確行使裁量權。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或社會撫養費徵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範圍。

第六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或徵收: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中止或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應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其生育行為被發現時,該子女已經死亡的;

(五)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生育或者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六)其他依法不應予以行政處罰或徵收社會撫養費的。

第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低限處罰或徵收: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二)違法所得較少、影響不大,且主動消除、加以改正或採取補救措施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發生後主動向人口計生部門報告並接受處理的;

(四)非意願妊娠後,積極配合人口計生部門調查處理,因醫學鑒定認為不能採取補救措施而導致違法生育的;

(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且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或徵收的。

第八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高限處罰或徵收:

(一)在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或者隱匿、銷毀、拒絕提供違法行為證據的;

(二)妊娠初期,經人口計生管理人員宣傳、說服,拒不採取補救措施,造成違法生育的;

(三)妨礙、拒絕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抗拒執法人員執法的;

(四)兩次以上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

(五)私營企業者、個體經營者等實際收入明顯高於當地人均收入,但拒絕提供其真實收入證明的;

(六)違法行為直接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後果和社會負面影響的;

(七)不符合生育政策,通過不正當手段騙取生育服務證而違法生育的;

(八)採取戶口變更、假離婚等辦法,規避法律責任的;

(九)國家公職人員、中共黨員、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違法生育的;

(十)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或徵收的。

第九條 行政處罰或徵收社會撫養費按低限或上限的,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應召開局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參與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署名。

辦案人員應將集體討論決定形成的會議記錄歸入卷宗。

第十條 低限與高限徵收或處罰的範圍內為中限,中限處罰或徵收的裁量權標準,由各縣(市、區)人口計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進行細化,細化標準報上一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後網上公開。也可以由設區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統一細化中限處罰或徵收的裁量權標準,由轄區內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參照執行,細化標準報省人口計生委審核備案後網上公開。

第十一條 實行裁量權層級監督制度。

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經常進行執法監督檢查,並將規範裁量權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考核的重要內容,發現下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建議整改或者責令其糾正。

第十二條 實行裁量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人口計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裁量權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或徵收社會撫養費的;

(二)因行使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或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被複議機關撤銷、變更的;

(三)因行使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或社會撫養費徵收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或變更的;

(四)其他濫用裁量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省人口計生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對本規定和各地細化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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