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易翻供「一對一販毒案件」證據收集的思考 - 法律快車知識

對易翻供「一對一販毒案件」證據收集的思考來源:作者:【論文關鍵字】易翻供 一對一 販毒證據 收集   【論文摘要】:在司法實踐中,由於販賣毒品案件自身往往是上下線之間通過暗號,手機接頭,販賣者化整為零販賣,一般是「一對一」犯罪,先交貨後付款,使得該類案件證據具有單一性、隱蔽性、易變性、易滅失性的特點,更容易導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進行審查時翻供。筆者針對易翻供的「一對一販毒案件」的證據特徵,司法實踐中證據收集的弊端以及如何收集證據進行了思考,以求拋磚引玉之效,希望得到同行、專家們的批評指正。   眾所周知,隨著《禁毒法》的頒布實施,以及打擊力度的加強,毒品犯罪尤其是販賣毒品案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該類犯罪近年來仍然有著上升的趨勢,而與此同時,販賣毒品案件自身的高科技性和一些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具有隱蔽性,且反偵查、反審訊的經驗愈加豐富,在查辦案件中,經常會遇到「一對一販毒」案件的翻供問題,特別是從偵查階段轉入起訴、審判階段後,翻供的比例更高。究其原因,販毒屬於刑法嚴厲打擊的犯罪,它既是打擊效果很明顯的犯罪,又是人民群眾相當厭惡的犯罪。所以犯罪嫌疑人懾於嚴厲的刑罰制裁,總是千方百計掩蓋、毀滅罪證,不得不採用「一對一」的形式進行交易,同時採用「少量、多次、流動」的交易手段從事販毒活動,所以隱蔽性就是該類犯罪的顯著特點。不少案件,不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到起訴、審判階段,往往由於毒品罪資不存在或被告人翻供,造成審查認定證據困難。如何有效預防「一對一」案件的翻供,成了所有司法部門面臨的共同難題。   一、易翻供的「一對一販毒案件」的證據特點   所謂「一對一販毒案件」,就是指在破獲的販毒案件中,販毒者與買毒者單線聯繫,無他人在場進行交易的販賣毒品案件。這種案件當事人雙方的陳述互為證言,但由於存在著一條利益鏈,雙方陳述很難同時印證,為販賣者留下了容易翻供的空間。在司法實踐活動中,易翻供的「一對一販毒案件」存在著以下證據特點:   1、證據的單一性 販毒案件本身的特性,導致客觀性證據缺乏。在盜竊、搶劫、故意傷害等案件中用來證實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作案工具、對人身、財產造成的損害情況貪污案件的憑證單據等等證據,一般來講都是有形且易於提取的,便於形成強有力的證據鏈。而對於販毒案件,買賣雙方私下見面,並且不會有第三人在場,由於犯罪方式的特殊性,留下的證據大多數只有雙方的言詞證據,而缺乏其他的證據形式,比較單一。特別是該言辭證據往往只對交易的雙方產生直接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較小。   2、證據的隱蔽性   由於大多數犯罪分子熟知販毒的「行規」,且這些「行規」都是多年和公安司法人員較量的經驗總結,具有較強的專業知識,且有的還具有一定的反偵查能力,他們在犯罪前後,都不同程度地採取了各種反偵查措施,如進行交易時不能有第三人在場,毒品化整為零,小包或顆粒交易,上線與下線之間單線聯絡,且多為熟人間在不太被人注意的地方見面後利用握手、擁抱等方式迅速交接,不留下任何文字或音像資料,案發後訂立攻守同盟,因而犯罪證據的隱蔽性較強,這就使得販毒案件的證據不僅種類和數量少,而且不易提取和收集,在案發後容易滅失。   3、證據的易變性 大多數販毒案件的認定,主要依賴於言詞證據,如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有時甚至僅限於犯罪嫌疑人供述。由於言詞證據本身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如個人對客觀事物感知的主觀差異性、記憶的有限性、語言表述的不確定性等,都會影響到言詞證據的穩定性。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作證時,大都具有複雜的心態。犯罪嫌疑人歸案後,懾於法律的威嚴,為了得到從寬處理,可能會部分或全部供認犯罪事實;然而,因為對可能受到的法律懲罰懷有恐懼心理,或受到其他外在因素的影響,又可能推翻原來的供述。同樣,證人作證時,因出於對販毒人的憤恨或害怕自身受到法律追究,會如實作證,而一旦意識到自己的言詞對犯罪嫌疑人可能造成的影響,尤其是在受到外界的威逼利誘時,又很可能將其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言轉變成替犯罪嫌疑人辯護的無罪證據。犯罪嫌疑人和證人的這種複雜心態,往往造成言詞證據的反覆,給準確認定案件造成極大的困難。   4、證據的易滅失性。   毒品,是一種特殊的違禁物品,買賣雙方往往選擇湖邊、河邊、廁所、垃圾站等可以隨時隱匿丟棄毒品的地方交易,一旦發現危險,就會立即將攜帶毒品拋棄;再者,除了大毒梟以外,絕大多數販毒者都是將毒品化整為零,販賣給有毒癮的吸毒者,一旦賣出即被吸食或者注射,無法查獲毒品,使得關鍵證據滅失。不僅如此,隨著打擊力度的增大,販毒集團有如傳銷的形式,「上線」、「下線」明確。但基本上是單線聯繫,犯罪分子也愈來愈狡猾,大多數都是使用假名,多數只有一個綽號。而且犯罪分子「大串聯」,大多如驚弓之鳥,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甲到乙地作案後即逃離,乙到丙地犯罪後馬上轉移,即使公安機關抓到其中一人後,對涉案的其他人的追捕也很難成功。也易出現毒品來源、去向不明的局面,給緝毒工作的有效、深入的開展帶來困難。   二、實踐中,偵查機關對易翻供的「一對一販毒案件」證據的收集固定情況 1、重言詞證據的的收集,輕實物證據的收集。由於受到「口供是證據之王」的影響,偵查機關在抓獲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時,只注重如何攻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視了對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的收集,如有些偵查人員在繳獲了毒品固定供述後不再去收集手機、指紋等物證,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偵查部門很難再補充收集到有價值的證據,導致指控證據不足。又如對犯罪嫌疑人供述中陳述的與販毒的事實相關的人員的證言、物證、書證未及時收集加以印證,案件移送起訴後,需補充證據時,由於一些證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證書證已滅失,難以形成證據鎖鏈。[1]   2、毒品的鑒定不符合訴訟的要求,致使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性受到質疑。由於毒品的刑事鑒定需要很專業的技術人員,而這方面的人才比較缺乏,很多地市僅有一個毒品的專門的鑒定部門,不論是初檢、補測還是複核都由同一個部門的同一技術人員操作,這樣的檢測帶有很大的主觀局限性,違反了刑事訴訟的迴避原則,對案件審查帶來困難。不僅如此,毒品鑒定結論自身的問題也導致案件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是鑒定結論不詳細,不客觀地記載檢驗的全過程,尤其是對檢驗方法、步驟交代不清,論證說服力不強;第二是對一案中查獲的多件包裝的可疑物品,只對其中若干件抽樣檢驗,定性結論卻囊括全部。容易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辯護律師作無罪辯護時質疑的對象。[2]   3.毒品的收集、固定、保全、移送無統一的行為規範,查獲的毒品一旦滅失,就會造成與案件有關的主要證據缺失的後果。毒品不僅是一般意義上的贓物,而且也是特殊的物證。因此,對查獲的毒品嚴格管理,不僅是訴訟的需要,也是保護國家對毒品所有權和管制權所必須。但是在實踐中,存在著將毒品原物移送或者保全不到位造成毒品脫水、霉變以致滅失,導致訴訟中數量及種類錯誤的情況,浪費了司法資源,提高了當事人的訟累。 4、製作錄音錄像光碟不能與案件進程同步,影響案件的實際處理。現在偵查機關雖然提高了證據意識,採用錄音錄像的方式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但實際工作中錄音錄像不能與訊問過程同步,很多時候是做出了書面的筆錄後,又重新對訊問過程進行錄製,同時錄製的過程粗糙,錄製的碟片質量不過關,在播放時語言模糊,圖像不清晰,無法作為翻供時可以提交的有力證據。三、對易翻供的「一對一販毒案件」證據的收集建議     奉行證據裁判主義的現代刑事訴訟要求認定案件事實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但由於案件事實發生在過去,因此,伴隨案件的發生而發生的訴訟證據也都是已經發生了的事實,並且不能再現,這決定了訴訟證據在發現和收集上要受主客觀條件制約,其難度比一般證據的發現和收集難度要大;而且,訴訟時效又為訴訟證據的收集框定了時間界限,更增加了這一難度。但證據收集上有難度不等於說沒有證據,司法實踐表明,只要辦案人員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深人細緻,及時地收集和固定證據,絕大多數案件還是能夠辦成鐵案的。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易翻供的「一對一販毒案件」證據進行收集。   1、對於與案件有關的各類證據及時收集固定。即在抓獲嫌疑人並同時繳獲了毒品後,及時取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無罪的辯解,並調取嫌疑人的指紋、手機及通話詳單、自報的姓名與所持手機卡信息是否一致,證人提供的嫌疑人身份情況、體貌特徵是否相符,是否屬再犯、有無吸毒史、毒品的性狀、來源以及買毒者的相關信息等,用多種證據方式印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從偵查角度就斷絕嫌疑人的翻供念頭,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真正做到想翻不能翻,使案件經得起時間的考驗。   2、完善鑒定結論的做出過程。在鑒定過程中科學、客觀、詳實地記錄送檢材料的性狀、數量、檢驗方法、檢驗步驟,對多包多種類的毒品,逐一進行鑒定,切忌憑想當然、以偏概全的鑒定方法。有的毒販,毒品來源不至於一個上線,成分可能也不是一個類型,並且用於毒品的輔料也是不同的種類,只有對各類檢材逐項進行檢驗和鑒定,做出鑒定結論,才能以科學的結論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才能具備更強的證明力。   3、將用技偵手段獲取的材料引入證據種類,作為法定證據使用。具體可以採用以下方法:一是將秘密錄音、錄像取得的視聽資料轉化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如將錄音、錄像播放給犯罪嫌疑人聽或觀看,使其與所作出的有罪供述相互印證;二是公安機關根據技偵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對技偵取得的證據材料的內容進行客觀敘述,作為書證提供給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3]   4、公安禁(緝)毒部門要建立健全高效的情報信息網路,加強對情報信息的搜集、研判和運用工作,暢通情報信息的傳遞和反饋渠道。要大力加強情報信息源的開闢工作,大膽而策略地從秘密力量、吸毒人員、在所戒毒人員、高危群體和人民群眾中搜集有關毒品犯罪活動和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情報信息。[4]一旦抓獲犯罪嫌疑人,要主動和已經掌握的情報印證,並將有關情況即使在系統內通報,以便於利用已獲得的信息及時查證,切實固定證據,形成打擊合力,保證案件質量。   綜上所述,只要洞悉毒品證據的特性,把握毒品證據的審查要點,加之以先進的科學技術鑒定方法,就能充分理解和掌握毒品證據的實質和內幕,切實阻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的可能性,為販毒案件的審查工作提供確實的依據,對販毒犯罪這一社會公害給予從嚴懲處,從而也形成震懾毒品犯罪分子的強大聲勢! 【參考文獻】:   [1]駱國琴.販毒案件證據初探 [2]劉瑟榮.簡議販毒案件的證據審查.法律   [3]王軍李樹昆盧宇蓉.破解毒品犯罪法律適用難題——毒品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綜述.《人民檢察》第2004-11期   [4]浙江省公安廳禁毒處課題組.浙江毒品犯罪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犯罪研究》第2004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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