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智解讀丨偵查階段辯護技巧與經驗
【胡東遷律師】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現任杭州市律師協會刑訴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先後曾獲「杭州市優秀刑事辯護律師」、「浙江省律師事業突出貢獻獎」榮譽稱號。
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和交流的主題是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技巧與經驗」。這是一個平時經常討論的話題,其實每位刑辯律師都有自己的辯護技巧和經驗,也有自己的絕招。從我20年的刑辯經驗來看,偵查階段的辯護越來越重要了,特別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施行以來,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權的提高和確定,給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一、偵查階段律師辯護權的法律根據及權利內容
(1)偵查階段律師辯護權的法律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這是律師在偵查階段行使辯護權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條、86條還分別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權及向審查逮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權。
(2)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包含以下十個具體的權利:
1.會見權,除「三類案件」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外,律師會見不需偵查機關許可。(刑訴法第37條)
2.提供法律諮詢和幫助(刑訴法第36條)
3.代理申訴權(刑訴法第36條、47條)
4.代為控告權(刑訴法第36條、47條)
5.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權(刑訴法第36條、95條)
7.知情權(刑訴法第36條)【見《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13.1.1六部委)第6條】即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及當時已查明的主要事實,犯罪嫌疑人被採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的情況,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情況。
8.向偵查機關提出辯護意見權(刑訴法第36條、第159條)
9.與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權(刑訴法第37條)
10.向審查逮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權(刑訴法第86條)
11.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權(有爭議,刑訴法第54條)
12.調查取證權(刑訴法第40條)
二、偵查階段辯護的特殊性及困擾
偵查階段辯護的特殊性主要是與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相比,有以下幾點特殊性:
(1)看不到案卷材料,沒有閱卷權,案情信息來源單一。案情主要來源於犯罪嫌疑人的陳述,而該陳述是不完整的,單一的。
(2)自偵案件會見難。
例如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除了三類案件以外,會見總體上比較順利。律師們意見最大的是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賄賂案件幾乎不讓律師會見,有些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濫用職權案件,也設置重重障礙,不讓律師會見。
(3)偵察階段行使調查取證權,有爭議,且心有餘悸
關於偵查階段,辯護律師能否行使調查取證權,理論和實務界有一定爭議,有一種觀點認為律師在偵查階段不能行使調查取證權。我對此持不同意見。
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條的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從該條文可以反推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調查取證權,否則辯護律師如何獲得上述三類證據,沒有權利何來義務。
其實,辯護律師不願意去行使調查取證權,是源於刑法306條,辯護人妨害作證罪,這就像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許多律師出事、陷於牢獄之災,就是因為調查取證中被犯罪。故心有餘悸,不願也不敢去調查取證。
(4)偵查階段申請非法證據排除難。律師在偵查階段行使非法證據排除權,有法可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這就意味著,在偵查階段辯護人發現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的,就可以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但實踐中,幾乎沒人去做,因為讓偵查機關對自己非法證據進行排除,非常困難,也不太可能,而且容易造成直接對抗,遭致報復。
(5)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執業風險大。
會見中的風險。除三類案件外,律師會見容易了,會見次數也多了,這也帶來一個巨大的潛在風險。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不向公安偵查機關交代,或者交代了但避重就輕,有的知道自己先前的供述對自己極為不利,就想要翻供。犯罪嫌疑人就會問律師,我該怎麼說、如何說才能沒有事或者可以輕判?等等諸如此類問題。辯護律師該怎麼辦?這個時候一些沒有多少辦案經驗的年輕辯護律師,就可能會順著他的思路,告訴他該如何說或者怎麼弄等等。如果律師這樣做的話,辯護律師就涉嫌教唆其翻供或串供等刑事風險。正確的做法該怎麼做呢?我認為,律師不能順著這個問題去回答,而應只能跟他講解法律規定,除了實體法外,還要告訴他刑訴法有關舉證責任和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由他自己去作出判斷和選擇,不能教他怎麼去說,更不能幫他串供或串證。這個紅線不能碰,去碰了輕者受執業紀律處分、行政處罰,重者就會面臨牢獄之災。在我們中國律師界流傳著一個警句:當事人是你最危險的敵人!雖然此話有點誇張,但我們還是要時刻提醒自己,一定要依法辦案,嚴守職業道德和紀律的底線。
調查取證中的風險。在偵查階段,包括後面的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階段調查取證,都應該十分小心慎重,事先做好充分的風險預防措施。我的做法是,一般情況下不調查人證,比如證人證言,客觀證據可以大膽去調查,比如勘查案發現場,調取書證、物證等。
實踐中,還會遇到一種特殊的情況,有些是被通緝或上網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或代理案件的在逃同案犯,會來找你諮詢或打聽案情。如遇到不明身份的人來諮詢,一定要問清其身份,原則上不接待,有時人來了,後來發現了,我們要鼓勵其去自首,決不能教唆其逃跑或提供物質幫助,或者幫助串供、串證,否則就會面臨刑事風險,要麼包庇窩藏,要麼妨害作證等。
(6)律師收費的顧慮和困境
有律師說,偵查階段辯護成功,收費怎麼辦?本來三個階段可以收更多的律師費,現在一個階段就完成了,費不是少收了?如果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是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三個階段,律師費也已經全收了,當事人或委託人到時要求退費怎麼辦?我認為,這個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在委託代理合同中的特別約定來解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經過辯護人的努力工作,使案件在偵查階段被撤銷,或者在審查起訴階段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律師費用固定不變,委託人不得以案件未經審查起訴、一審階段為由要求退費。大多數當事人家屬或當事人,都會喜歡這樣的條款,因為對他來說獲得自由時間愈早愈好,這樣約定可以鼓勵雙方的積極性,尤其是律師全身心投入辯護工作中去,而不是等到法院審理階段才去努力工作。故收費問題的顧慮和困擾,是有辦法解決的。
三、偵查階段辯護技巧及經驗分享
從我執業20年的刑事辯護經驗來看,偵查階段辯護雖然困難重重,但並非無所作為,辦法總比困難多。尤其是在新刑事訴訟法實施後,假如辯護方法恰當,突破口選的好,還是可以取得非常好的辯護效果,有時還會有意外驚喜,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撤銷案件,無罪釋放,或者不批捕實行取保候審等。我有很多這方面的成功經驗和案例,可以與大家一起來分享。下面,我會結合一些自己親身辦理的成功案例來講解。
(一)我在偵查階段辯護的主要經驗和方法
第一,側重於程序辯護
1.爭管轄權。我國刑訴法規定,管轄權有職能管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之分。職能管轄主要是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海關緝私偵查機關的職權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與公檢機關受理案件的職權分工等。地域管轄,實踐中主要會遇到的是,涉及一些經濟犯罪案件,會存在地方保護或人情因素的影響。下面我舉自己辦理的兩個案例:一個是爭職能管轄案件,一個是爭地域管轄權案件。
案例一:童某某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數百萬元案,其被杭州市某縣檢察機關刑拘。辯護人會見了童某某後,了解到該企業系戴紅帽子企業,名為政協下設的集體企業,其系受託派從事管理工作,但實際上是他個人投資的私營企業,犯罪主體及公款性質都有問題,故在報捕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律師意見書,提出指控其構成貪污罪,企業性質、主體身份及公款性質,均不成立,若其涉嫌犯罪,也系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犯罪,檢察機關沒有管轄權,應由當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立案偵查。後杭州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作出不批捕決定,童某某被取保候審。後又經努力,檢察機關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最後在審查起訴階段被作不起訴處理。
案例二:高某某涉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合同詐騙案。杭州有位做資金生意的高老闆,由於與他人在融資借貸過程中發生數億元的經濟糾紛,打官司贏了。對方就想通過公安機關控告其涉嫌經濟犯罪,以逃避巨額債務,但而杭州公安經偵認為是經濟糾紛,不予立案。後來高老闆在安徽出差途中,被江西省鷹潭市下屬某縣級市公安局抓走並關押起來。其妻子過了幾天之後才得知該情況。後來心急火燎、眼淚汪汪地找到我這裡哭訴,委託我幫助她去把他老公解救出來。她對老公的事,並不太了解,就是知道跟義烏老闆之間有經濟糾紛,懷疑是對方使鬼,通過公安來施壓,因為對方義烏老闆在江西省鷹潭市下屬某市有投資辦公司。因為她沒有收到公安的書面通知書,故不知道他老公涉嫌什麼罪名被抓。同時,她老公也從來沒有去過那個地方,更沒有什麼經濟往來。我問她你老公被公安抓走的消息是怎麼知道的?她說當時與老公同行的朋友告訴她的,而且通過江西朋友了解到說是涉嫌偽造公司印章詐騙什麼的?是當地市裡一把手下令抓的,說是保護投資商利益。我初步了解情況後,感覺此案有問題,很有可能是公安非法插手經濟糾紛。接受委託後,第一步就是進一步摸清情況,做到知彼知已,當時恰好我有兩個徒弟是江西人,但不是當地人,就先讓他們幫我去摸一摸情況,後來幾經周折,反饋回來的信息,與嫌疑人妻子反映的情況基本一致。第二步,是打電話探虛實。我直接通過114查詢台打當地公安局電話,查問是否有高某某此人被他們抓了,他們說確有此人被抓,但進一步要了解涉嫌罪名及經辦人姓名和聯繫電話時,對方接電話人稱,不能告訴我們,必須律師人過去才行。這樣我就帶領我的團隊三人,在親屬的陪同下,連夜驅車四個多小時趕到當地,找了一個地方住下。第二天一早就到公安局,先找經偵大隊,但經偵大隊只有一個內勤,稱此事不了解,大隊長不在,讓我們去找教導員,教導員是女的,她驗看了我們的委託手續和執業證後,稱高某某是她們經偵大隊抓的,涉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還有可能涉嫌詐騙罪之類的,是市領導批示的大案,經偵大隊長親自在辦。我們提出要會見,她稱自己作不了主。磨了老半天,讓我們等在外地辦案的經偵大隊長回來再說,也不告訴我們大隊長什麼時候能回來及聯繫方式。我們從教導員辦公室出來後,就直接上樓找公安局長,但正局長不在,後來有一個自稱分管經偵的副局長接待了我們一行人。我們提出這個案子程序有問題,沒有管轄權,並要求會見。該副局長稱,他們辦案程序沒有問題,說是有公安部經偵局的明傳電報。我們要求查看,但遭到拒絕。要求會見也以同樣理由,要等經偵大隊長回來才能安排。無奈我們從公安局出來。回到住處後,我們決定去檢察院申訴控告,當時一個副檢察長,接待了我們,他一開始很重視,認為公安這樣有問題,但與公安局聯繫後,態度發生了改變,稱這個案子很大,是市領導督辦的,他也沒有辦法。這一次,我們就這樣無功而返了。回到杭州後,我們就以親屬的名義起草控告信,分別向鷹潭市公安局局長、檢察長、政法委等部門寄送。過了幾天,我們見沒有回應,又驅車趕過去,但仍沒能見到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無功而返。回來後我們繼續控告,這一次我們提高了一個控告層次,向江西省公安廳、檢察院、政法委寄發了控告信。過了一周左右,我們又趕赴當地。這是第三次趕過去了,我們一行三輛車,五六個人,我們還與當地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建立合作關係,協助我們打探內部消息,還通過其他渠道了解情況,從各方反饋回來的消息,公安並無什麼指控依據,實際上插手經濟糾紛。而且我們的控告信,上級有關部門已陸續批轉下來,公安檢察的壓力越來越大。而且,除了去公安局要求會見放人外,我們還弄到公安局領導的電話,不斷地打電話發簡訊陳述理由,要求會見。這次我們先見了前一次那個打太極不讓會見的副局長,對方明顯感到心虛,態度有所轉變,但仍找借口推三阻四。最後,在我們步步緊逼下,其才鬆口經偵大隊長明後天回來再安排會見。當晚我們得到確切消息,經偵大隊長已經回到當地。第二天一早,我們就去公安門口候著,因為我們了解這位分管副局長當天值夜班,如果不堵住他,又找不到他人了,會見就泡湯了。看到副局長從大樓出來,我馬上示意,三輛車就圍住副局長的警車,我下車手指著副局長,要求他安排會見,因為經偵大隊長已經回來了。副局長見我們三輛車五六個人圍著他,這陣勢估計嚇了他一跳,大聲質問我說,想打人啊!我哈哈大笑,開開玩笑,要打人也不可能在你的地盤,還在你公安局大門口打人。我們就是要你給一個說法,兌現承諾,大隊長回來了,安不安排會見。我們態度堅決明確,表示這次見不到就不準備回去了,每天到公安局來。副局長沒辦法,就當著我們的面打電話讓經偵大隊長下午安排會見。當天下午,我們終於在經偵大隊長的陪同下見到了高某某,高某某否認偽造印章和詐騙犯罪,趁大隊長出去接電話空隙,還偷偷告訴我們律師,他在裡面受到了折磨。會見好後,我們又去和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交涉,指出其違法立案偵查。過了一段時間後,該案移送到杭州拱墅區公安局。因此,管轄權爭取成功。後來,由於涉案金額巨大,該案移送到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檢察院採納了律師辯護意見,認定現有證據不足,高某某就被取保候審釋放出來。
2.爭取變更強制措施。當前偵查機關實行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總體上還是比較規範,但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的使用,存在較多的問題。如果發現強制措施違法,可以成為辯護成功的突破口之一。下面我舉一個去年辦理的成功案例,與大家分享。
案例三:王某系浙江省湖州市下屬某縣的招商引資進來投資數億元的大型先進位造企業的總經理,是省領導都十分重視的投資項目。2014年9月,其因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被某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某大隊帶走,實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我在接受委託並向偵查機關遞交手續後,依法要求會見,但遭到拒絕。我當即要求其說明原因和理由,大隊長對我說,王某雖然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依法不屬於應經偵查機關許可會見的案件,但其目前正因涉嫌行賄接受省紀委調查,故不能會見。我指出:人是你公安抓的,案也是你公安立的,我只能向你提出會見要求,你不同意會見,既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權利,同時也侵犯了律師的會見權,而且與紀委聯合辦案,是不允許的。我要求其告訴我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地點。他開始不願意說,在我的追問下,其才說出「監視居住」的居所地點,是在杭州某某飯店(實際系省紀委雙規的辦案專門場所)。我又追問,如果真的是接受省紀委調查,那應有書面的兩指或雙規的審批文件,有書面依據嗎?王某既非黨員,亦非國家幹部,對其採取「雙規」調查措施的依據何在?辦案人員訕笑著說,我不能說,也沒辦法說。我哈哈大笑說:兄弟,此事我也不為難你,你向領導彙報一下,會見是律師的法定權利,依法應受尊重和保障,否則,我們律師將依法保留申訴和控告權。請你在三天之內答覆,並安排會見。到了第二天,大隊長就回復說,領導不同意會見。我馬上起草了《律師意見書》,向該偵查大隊長及市公安局局長特快專遞寄出,同時還按照重大敏感案件的要求向杭州市律師協會報備。此外還註明抄報市檢察院、市政法委等部門。在《律師意見書》,我嚴正地指出公安機關存在三方面違反程序行為,一是違法不讓律師會見,侵犯律師會見權;二是在專門辦案場所對王某實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嚴重違法;三是違法不送達刑事拘留家屬通知書。故要求公安機關立即予以糾正,並釋放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了第二天下午,我們律師就接到家屬通知,說公安機關通知她可以去辦取保候審了。第三天上午,刑偵支隊法制科一位科長還專門致電於我,稱向我說明情況,以求得我的理解。事後了解到,市公安局長接到我的《律師意見書》後,立即作了批示,使違法行為得以迅速糾正。
3.要求作刑事責任能力鑒定
案例四:三年前,在杭州四季服裝市場外的公交車站,光天化日之下發生了持刀殺人命案,令人震驚。當時多家報紙,還作了報道。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親屬就找到我,要我為其兒子辯護。我接受委託後,一邊與公安機關聯繫,一邊向其親屬了解相關情況。據其親屬反映,嫌疑人與被害人素不相識,也沒有任何怨仇或矛盾。我感到殺人動機不明,十分可疑。就問其親屬,嫌疑人精神上是否正常?其親屬稱,其患有精神病史,以前就因為吸毒導致精神分裂症,後經醫治後時好時壞。懷疑其殺人時,可能病情發作。我立即要求其親屬將相關病歷資料和村裡的相關證明材料,提供給我們律師。審查後,其確實存在精神病史,故立即起草了要求對嫌疑人作精神病的司法鑒定,以確定其在作案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我們律師的鑒定申請書,引起公安偵查機關重視,後提交進行鑒定。最後司法鑒定機構出具了嫌疑人系限制責任能力人。後經我們律師的努力,又和被害人一方親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最終這個案子,被告人被了有期徒刑14年,獲得了較好的辯護效果。
第二,側重程序辯護,也不應放棄實體辯護,例如定性辯護、證據不足辯。這要具體案件情況來決定。實體辯護要配以必要的調查措施。調查取證要注意防範風險,人證少去調查,書證物證可以大膽去調。調查方法要靈活、會變通,學會自我保護。
案例五: 余某職務侵占罪被撤銷案件案。余某某是杭州市某區一建築公司的總經理,該公司系區建設局下屬的集體企業。其先被區紀委雙規審查一個月,後移交公安以涉嫌職務侵占罪被刑事拘留。我與朱智慧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去會見了余某某,余某某否認自己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稱將公司200多萬元以個人名義開設茶館,是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目的為單位職工搞好福利,後因經營不善導致虧損而無法收回。了解案情後,我們就立即展開案情分析,確定調查方向,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該茶館實際上是公司開辦的,余某某的行為就不構成所謂的職務侵占罪。我們就通過其親屬,想辦法去公司尋找相關的會議討論記錄、個人工作筆記本等原始記錄。過了一天,親屬反饋回來,找到了原始的單位領導集體討論的會議記錄,還找到幾位參與開會的公司領導的個人工作筆記本上的記錄,同時還反映到兩個十分有利的證據線索,一是在案發半年前有人向杭州市長專線12345舉報余某某挪用公款給個人開茶館,當時公司還專門向主管部門建設局及市長專線書面報告,報告中明確該茶館實際上是公司開辦的三產,二是茶館的帳也是公司的會計在管理。於是,我們又想辦法去調取該書面報告,但為避免風險,我們沒有去調查該會計的證言,而通過申請公安機關調查。證據收集後,我們立即起草了有理有據的《律師意見書》,指出指控余某某構成職務侵占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不當,依法不能成立,要求公安機關立即變更強制措施,對余某某實行取保候審。並持《律師意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找大隊長,分管副局長當面溝通,後公安機關採納我們的辯護意見,對余某某變更了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被關押了七天的余某某終於獲釋,後被撤銷指控、銷案。
第三,律師在審查批捕階段提供辯護意見,比直接向偵查機關提供辯護意見效果好
新《刑訴法》第86條中明確規定,辯護律師在檢察機關審查批捕階段有發表辯護意見權,而且批捕機關應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新刑訴法及最高檢的相關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批捕機關應就逮捕的必要性進行審查,細化了相關應當逮捕的條件和可以不批捕的條件,有利於辯護人發揮作用。新刑訴法實施後,我已經有多個案件,在審查批捕階段提供辯護意見,最後檢察機關採納辯護意見,決定不予以批捕,由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
下面,我舉兩個成功案例加以說明:一個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一個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
案例六:李某強姦不批捕案。今年三月份,有位強姦案的嫌疑人妻子找到我,說她老公因涉嫌強姦未遂被杭州市某區公安局派出所刑事拘留。說自己已經找過杭州好幾家大所的律師諮詢過,他們都說公安內部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強姦案是嚴打對象,即便是未遂也不可能辦取保判緩刑,而且公安內部的朋友,也告訴她辦取保不可能。後經人推薦到我這裡,說胡律師經驗豐富,可能會有辦法。我看她祈求的眼神和誠懇的態度,決定接受她的委託。經過會見,了解案情後,我仔細研究和分析後認為,李某的行為應屬於強姦中止,而非是強姦未遂,同時還具有自首,初犯等法定和酌定情節,且被害人(系歌廳陪唱陪喝酒小姐)有一定的過錯,且只是受輕微傷,並通過第三方表示願意接受賠償予以諒解。於是我就鼓勵她通過協商進行賠償和解。過了一天她們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書。緊接著我就依照《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律師意見書》,指出嫌疑人李某的行為不屬於應當逮捕的條件,相反符合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條件。後檢察機關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由公安機關對其變更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將一個不可能取保的案件變成了可能和現實,取得了辯護成功。
案例七 為沈某某貪污案辯不批捕成功
這是一個杭州某區檢察院反貪局偵辦貪污案,是一個涉案金額達700多萬元的共同貪污案件。我接受委託後要求會見,但偵查人員稱此案不能會見,我依法據理力爭,貪污案不屬於賄賂案件,依法不需經許可就可會見,檢察機關不讓律師會見違反法律規定。但偵查機關就是無理不讓會見。我一邊繼續與偵查機關交涉,另一方面通過外圍了解案情。通過其親屬及公司同事提供涉案的相關書面材料,表明所謂貪污事實,其實是10年前,身為財務部經理的嫌疑人沈某某和另一嫌疑人董事長駱某某與國有破產企業之間一筆700多萬元房租代收款的結算問題所引起。我根據親屬及同事的證據材料,向杭州市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提交《律師意見書》,控告偵查機關不讓律師會見貪污案嫌疑人沈某某嚴重違法,同時對偵查機關指控沈某涉嫌貪污犯罪,不論主體身份還是涉案700餘萬元款項的性質均提出了質疑,指控依據不足,為避免造成錯捕和冤案,請求上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後市檢採納我的辯護意見,作出不予批捕決定,並由偵查機關對沈某某實行取保候審。
今天這個講座,本來只有一個時間,由於所舉案例太多,結果多講了一個小時,非常抱歉。感謝大家耐心參與聽我啰嗦了兩個小時。最後,我用自編幾句順口溜結束今天的講座。
結語:
偵查辯護困難多,會見溝通常受阻;
案情信息難掌握,心急如焚常白跑;
調查取證風險高,一不留神把牢坐;
書證物證大膽調,言詞證據少去碰;
因案制宜定策略,程序實體定性辯;
靈活運用有技巧,方法得當效果好;
精準選定突破口,這才是勝辯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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