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東:失守的底線———天益:學習型社會領航者
06-05
季衛東:失守的底線● 季衛東近來國內又產生了一起史無前例、聳人聽聞的奇案: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因涉嫌單位受賄,不久前遭到刑事公訴——法院居然也犯法? ( http://www.tecn.cn )不言而喻,這樣的官司實在不好打。誰來判?現在的實際做法是普通法院審專門法院。但在中國法律體系下,原則上人民法院是作為整體而存在的,並沒有承認各類法院、各個法官的獨立地位。以這樣的制度條件為背景,怎麼判?能判得公平嗎?再說,如果被判有罪挨罰了,以後這家有前科的法院還有資格去判斷別人是否犯法嗎?這些問題不想清楚,就根本無法把審理進行下去。 ( http://www.tecn.cn )從被告直接負責人員的陳述可以發現:與拍賣公司簽訂傭金分成協議的決定者是法院黨組,名義當事人是法官協會,收入款項的流向是單位小金庫並被私人挪用。此類做法在其他一些法院也並不少見,甚至還在某種意義上得到慫恿、獎勵。也就是說,與當今中國的審判主體始終不太明確一樣,違法行為主體也是不太明確的。一個全能的體制,最後卻不能確定挖自己牆腳的對象,不能把瀆職的責任追究下去,真是個莫大的諷刺。在這裡,值得注意的是,黨組的功能已經有一定程度的質變,它未能在法院里發揮領導核心作用、貫徹大政方針、維持人事綱紀,反而參與違法違規的營利活動之中。 ( http://www.tecn.cn )黨組的決定——院長的行動——法官協會的名義,這樣複雜的私下交易流水線和精心選擇的交易主體,說明犯罪嫌疑人已經考慮到了事情一旦敗露如何全身而退的問題。因此他們才拋出這麼個辯護理由,稱起訴法院單位受賄是「被告不適格」,而法官協會只是民間性組織,未能滿足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無需多說,這些辯解有一定的道理,應該是法院有關當事人在認真研討現行法律的基礎上做出的。或者說,他們之所以這樣上下其手操弄制度,恰恰是因為他們看到了現行法律的模糊或者不完善的地方,試圖穿行條文的隙縫來謀取私利。 ( http://www.tecn.cn )但不要忘了,就算讓作為人民團體或社會團體的法官協會出面大包大攬,可按照正式的概念定義,它也是屬於使用行政編製、由國家財政撥款的准官方機構,與法院組織在成員身份上大致重疊;按照刑法第387條的規定,「人民團體」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同樣要以單位受賄罪論處。因此,關於被告不適格的抗辯,其實是根本不可能成立的。既然是這樣,犯法的法院或者法官群體必須接受審判的事態也就無法改變。 ( http://www.tecn.cn )一個法院集體受賄的情節足以令人驚心動魄了,更令人不可思議的是,案發之後被告們居然毫無罪感和恥感——不僅強調其他法院也有同樣問題,暗示法不可責眾的道理,甚至還根據專業知識搬出司法豁免權(judicial immunity)來抗拒制裁。究竟什麼叫司法豁免權?那可不是萬歲爺特許免死罪一次或數次的鐵券丹書。 ( http://www.tecn.cn )在現代法學理論上,司法豁免權只適用於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目的是通過免除職務上的賠償責任來防止任何外部因素妨礙審判獨立和裁量判斷。擅自用法律執行權來攫取私人性金錢利益,這屬於萬物商品化的陰影里的不正當交易行為,不僅與履行職務風馬牛不相及,恰恰相反,是明目張胆的放棄職守、褻瀆公器。之所以賦予法官「絕對性豁免權(absolute immunity)」,不必像一般公務員的職務豁免那樣受到對「是否善意(good faith)」進行評判的程序上的限制,是因為存在任免資格、上訴救濟、解釋共同體內部的互相制衡等制度化安全裝置。當這些條件沒有充分具備時,絕對的司法豁免權勢必被濫用,也就勢必應該剝奪。 ( http://www.tecn.cn )既然現階段中國的法官只享有行政公務員待遇,那麼合乎邏輯的結論是,法官的職務豁免權當然也只能比照公務員處理,即惟有在屬於善意,即按照常人的合理判斷能力,認為沒有侵犯合法權益時,才能不被追究責任。另外,鑒於單位受賄等組織性犯罪缺乏客觀證據的特徵,如果要說豁免權,那也應該只對提供不利於主犯的證言和證據的從犯給予免責的恩典。 ( http://www.tecn.cn )現在剩下的一個重要問題是,到底由誰來判斷法院有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一般的場合,只有法院才能作出認定權利的判斷,並且對侵權與否的司法判斷具有終局性。當法院自己也成為被告的咄咄怪事發生時,就會出現法院審判法院的窘境。 ( http://www.tecn.cn )實際上,其他法院、上級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在判斷審判機構單位犯罪時,都缺乏足夠的權威性,甚至也很難完全逃脫干係(特別是中國法律規定了上級法院的監督權以及相應的責任)。為此,需要超越於普通法院之上的機構來裁斷,需要啟動民主監督程序。由於畢竟事涉具體訴訟,最好還是讓能夠直接反映主權者意志的司法性機構來審理此案。但令人遺憾的是,迄今為止,中國尚未設立憲法法院,也不存在超然的法官彈劾審判庭。 ( http://www.tecn.cn )假如烏鐵中院單位犯罪查證屬實,最後還有個怎麼制裁的問題。對被告處以罰金?這意味著讓國庫支付罰金、讓納稅人分擔損失,也未免太不公平、太不合理了。只讓直接負責人員接受刑事懲治?他們都是按照組織的邏輯行事,法院上下都利益均沾,能夠心服嗎?更重要的是既然對企業等要追究法人犯罪的責任,法院憑什麼就可以逃避單位受賄罪條款的法律效力?受損的司法機關公信力又如何彌補? ( http://www.tecn.cn )本案的產生,說到底還是制度問題。制度具有一般性,因此制度所帶來的危害就不限於個案,而是普遍存在的。如果說一次誤判會污染水源,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力遠遠大於各種犯罪行為,那麼法院犯罪就更會動搖正義的根基,也使任何制裁都將變得極其困難,甚至於完全失靈。 ( http://www.tecn.cn )就本案而言,如果國家下定決心要守住秩序合法性的底線,那就不得不解散被告單位,至少是關門整頓一段時間,徹底刷新人事、改革制度,否則不僅不足以消除惡劣影響,反倒引起信譽墜地的連鎖反應。但正因為法院作弊創收之類的問題涉及面很寬,果斷處罰個案,或許會暫時平息事端,但如果不及時改革制度,類似弊案還會呈現「野火燒不盡」之勢,最終演變成整體性危機。 ( http://www.tecn.cn )此外,我們也需要看到,法律本身總是不完善的,有時候難免存在模糊甚至缺乏確定的地方。法官有義務根據其職業倫理和對法治的承諾,根據正義原則妥當解釋或補充法律漏洞。因此,法律的實際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對待法律的立場、態度和實踐技術。 ( http://www.tecn.cn )在美國等一些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法官還被期待著守護憲法根本以防立法機關僭越的使命。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就是社會正義的底線。但正如我們經常看到的,如果缺乏制度和道德的約束,這個底線就會從內部被突破。如果說,道德的養成需要一個較為漫長的過程,那麼當下可以著手而為的,就是改革法院人事、財務體制,通過制度來夯實正義的底線。良好的制度不僅有助於減少弊案,也有助於法官道德的養成。 ( http://www.tecn.cn )(2006年7月19日初稿,載《財經》總164期,作者授權天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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