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格律詩中的文字重複問題
06-05
談格律詩中的文字重複問題 西北師大文學院 任遂虎 格律詩中,有文字「避同」之說,即避免同字重複。這屬於一般性常識。但是,格律詩中的「避同」,指的是非修辭性重複,不包括修辭性重複。曾有人沒弄清這兩者的區別,用修辭性重複的例證來反駁「避同」之說,從而出現所指對象的錯位現象。本文在對格律詩中的修辭性重複和非修辭性重複加以區分的基礎上,來討論格律詩中的「避同」問題。 漢魏以前的古詩,在文字上是可以重複的,理論上也沒有避免「重出」、防止「相犯」的說法。六朝以降,隨著詩歌形式的日趨精緻,便有了避免「重出」、防止「相犯」之說。這個問題,劉勰在《文心雕龍·練字》中已經明確地提出來了。他的原話是:「重出者,同字相犯者也。《詩》、《騷》適會,而近世忌同。若兩字俱要,則寧在相犯。」意思是說,《詩經》和《楚辭》善於融會貫通,並不在意於重出、相犯的問題,近世則忌諱詩中出現同字。當然,如果重字不得不要時,則是可以相犯的。按照劉勰的意見,「忌同」未嘗不可,但也可以靈活對待,不必死拘規則。 唐代格律詩形成後,進一步明確了同字「相犯」的問題,即在一首詩中,應盡量避免文字上的重複。只是在格律詩中的「避同」,不包括修辭意義上的文字重複,即修辭性重複不在「相犯」之列。 格律詩中,常見的修辭性重複有三類情況:一類是疊字,一類是頂針,一類是復辭。 疊字這種修辭格在傳統詩歌中使用十分廣泛,《詩經》中就有大量的疊字句。格律詩形成後,無論五言,還是七言,都採用疊字來突出語言表達的音韻感和節奏感,強化摹狀、抒情的效果。如「蕭蕭班馬鳴」(李白),「飄飄何所似」(杜甫),「漠漠水田飛白鷺」(王維),「翦翦輕風陣陣寒」(王安石),「青山歷歷鄉關夢」(元好問)等等。顯而易見,疊字不是「相犯」,茲理易明,無須贅述。 以頂針修辭格出現的文字重複,在格律詩中雖不多見,但同樣存在。頂針指的是上句末尾字、詞與下句開頭字、詞相同,構成一種迴環相扣的表達效果。如元稹的「寥落古行宮,宮花寂寞紅」,即頂針格的應用。由於傳統詩句高度簡練,句式往往是經過壓縮的,因而頂針這種辭格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表達,就是將兩字用於同句之內,同字相連,表面上看似疊字,實際上不是作為修辭格的疊字。比如說,「月光如水水如天」(趙嘏)、「自是不歸歸不得」(崔塗)之類的句子的重字,便是如此,因為它實際上是兩句的壓縮。「月光如水水如天」,用口語表達就是「月光如同水,水如同天」。 在復辭這種修辭格中,重複的字、詞不是相連的,而是被其他文字隔開來,它可以在同句中,也可以在不同的句子中。於是,格律詩中的復辭,有句內重複,也有句外重複。常見的句內復辭有這樣幾種情況:(1)一、三字重複,如「舍南舍北皆春水」(杜甫),「聽水聽風笑到家」(袁枚)。(2)一、五字重複,如「一枕新涼一扇風」(劉翰),「不養丹砂不坐禪」(馮班),《紅樓夢》中的名句「秋花慘淡秋草黃」也是一、五字重複。(3)二、五字重複,如「不羨神仙羨少年」(袁枚),「不愛紅裝愛武裝」(毛澤東)。(4)二、六字重複,如「煙籠寒水月籠沙」(杜牧),「濃似春雲淡似煙」(紀昀)。(5)三、六字重複,如「欲把西湖比西子」(蘇軾),「暫時相賞莫相違」(杜甫)。(6)四、七字重複,如「直把杭州作汴州」(林升),「瞥地紅梢更綠梢」(王又曾)。(7)一二兩字與五六兩字重複,如「紫薇花對紫薇郎」(白居易),「半緣修道半緣君」(元稹),「昨夜星辰昨夜風」(李商隱),「斷續聲隨斷續風」(趙嘏),「如此煙波如此夜」(舒位)等。其中,重複的兩字可以是一個詞,也可以是兩個單字。(8)一、三、五字重複,如清代女詩人何佩玉的「一花一柳一魚磯,一抹斜陽一鳥飛。一山一水一禪寺,一林黃葉一僧歸」。 應當說,格律詩由於受到單調的平仄轉換的限制,句內的復辭有相應的定格。二、四字不能重複,四、六字不能重複,因為「二四六分明」。在五言「平平仄仄平」、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中,由於對「孤平」的避忌,五言的一、三字、七言的三、五字不能重複。前面舉到的何佩玉的「一字詩」中,第二句中是一、五字重複,不像第一句的一、三、五字重複,因為用的正是「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 格律詩中的句外復辭格,常是表達的主題詞、中心詞的迴環關照,其作用在強調或對比。崔顥《黃鶴樓》中,「黃鶴」一詞三次重複,因為它是詩人反映的中心詞,在一再強調中突出了「鶴去樓空」的感受。盧梅坡的「有梅無雪不精神,有雪無詩俗了人。日暮詩成天又雪,與梅並作十分春」,「梅雪爭春未肯降,騷人擱筆費評章。梅需遜雪三分白,雪卻輸梅一段香」,在梅、雪之間兩相對照,以彰顯各自的美妙之處。崔護的「去年今日此門中,人面桃花相映紅。人面不知何處去,桃花依舊笑春風」是兩年之間的比照,中間省去了「今年今日此門中」,在「人」與「花」的重複中呈現出同與不同的情景。這類復辭十分自然熨帖,正是顧炎武曾提倡的「復而不厭」的典型例證。 除了修辭意義上的文字重複,非修辭性的重複則應當力求避免。當然,「忌同」不是絕對的。劉勰關於「若兩字俱要,則寧在相犯」的論點,對於格律詩來說,依然是適用的。在唐宋及後世的名詩中,出現非修辭性重字的詩作為數不少。如崔顥《黃鶴樓》中,「空」兩次重複,「人」兩次重複,因用得自然妥帖,讀來不覺重複。程顥的《題淮南寺》和《秋月》,都是名詩,選入《千家詩》,前詩兩「秋」字,後詩兩「紅」字,皆不影響詩的意境。元人吳澄的《詠雪》,「江」、「水」、「天」三字都出現重複,但同樣被人們當名詩看待。可見,「避同」也不是絕對的。 歸納起來說,格律詩中,要分清修辭性文字重複和非修辭性文字重複。對非修辭性文字重複要盡量避免,但並不是絕對要防止「相犯」。必要時,重複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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