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有關婚後財產分割的新解釋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財產分割的新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發布《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新婚姻法」),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新婚姻法」中,婚姻財產成為人們爭議的焦點。在此之前,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房產經過8年、貴重物品經過4年,將成為夫妻共有財產;而「新婚姻法」則嚴格區分了財產歸屬:誰的就是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於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房產處置

婚後財產: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供房離婚時協議處理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方擅自賣房造成損失離婚時應賠償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關於財產分割

婚後財產:一方財產的婚後收益一般認定共有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親子鑒定

無證據拒做親子鑒定將被判敗訴

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一方的主張成立。

關於婚姻無效

登記程序有瑕疵可申請撤銷

解釋三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關於婚外同居

取消婚外同居約定補償條文

記者注意到,該司法解釋刪去了其公開徵求意見時關於「同居」的規定。比如徵求意見稿中第二條關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財產性補償」的問題的條文被取消。為什麼取消這一條?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杜萬華說,因為婚外同居這種現象比較複雜,在具體實踐中難以以司法解釋相關的條文來一一對應,不規定不等於不正視。他指出,基層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以後要堅持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善良風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他們將通過案例指導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同時還取消了關於夫妻之間離婚的時候一方要證明舉債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條款。

新婚姻法關於婚後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了嚴格的界定,在這個大多是男性買房的社會,女性在結婚時不用再考慮婚房的問題了,因為房子誰買的就是誰的。(來源:商都房產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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