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設計】建築工程設計停車庫(場)設置標準,很多人都不曾知道

1 總 則1.0.1 為引導城市交通發展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環境,使本市建築工程和停車庫(場)的規劃、設計和建設符合城市交通組織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於公共建築、住宅建築以及停放標準車型的停車庫(場)的新建、擴建工程,改建工程經技術、經濟及交通影響評價,可適度放寬標準。不變動主體承重結構的建築物修繕工程、特種車型的停車庫(場)、歷史風貌保護街區的改擴建工程、文物保護建築、工業建築的標準廠房和普通倉庫工程、公路工程在技術條件相同時也可執行。

1.0.3 建築工程交通設計和停車庫(場)的設置,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並結合相關城市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以及交通影響評價結論實施。2 術 語2.0.1 道路 road指供各種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交通工程設施,按其使用特點分為公路、城市道路、道路廣場以及住宅和公共建築範圍內具有交通功能的公共通道等。2.0.2 主幹路 arterial road是城市道路網的骨架,為連接城市各區和國道、省道相通的交通性幹路。2.0.3 次幹路 secondary trunk road以區域性集散交通功能為主,兼有沿線服務功能,與主幹路組成城市幹路網。2.0.4 支路 branch road以解決交通到發為主、連接次幹路與街坊的道路,服務沿線交通需求。2.0.5 公共通道 public road主要滿足沿線地塊公共通行的通道,包括總弄、街坊路。

2.0.6 小區路 district road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2.0.7 組團路 cluster road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2.0.8 宅間小路 residential alley住宅建築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2.0.9 機非隔離帶 central reserve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之間的物理隔離。2.0.10 機動車 motor vehicle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達到一定的排氣量和速度,在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2.0.11 非機動車 non-motor vehicle指以人力或畜力驅動,在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2.0.12 停車場 parking lot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露天場地。2.0.13 停車庫 parking garage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建、構築物,包括封閉、敞開的單層、多層、地上及地下停車場所。2.0.14 接入道 access way連接基地內部通道與城市道路之間的通道。2.0.15 通道 passage way停車庫(場)內部供車輛行駛以及車輛進、出車位的庫(場)內的道路。2.0.16 公共停車庫(場) public parking garage主要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庫(場),包括社會停車庫(場)和公共建築、住宅建築配套建設的停車庫(場)。2.0.17 專用停車庫(場) accommodation parking garage主要供指定單位、指定住宅小區車輛停放的場所。

2.0.18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parking facilities用於停放和移動汽車設備的總稱。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主要有升降橫移式和垂直升降式等。2.0.19 非機動車停車架 bike stand停放非機動車以節約非機動車停車面積的構架。2.0.20 子母車位 combined parking space前方或底層停車位的車輛駛出後,後方或上層停車位的車輛才能駛出的停車位形式稱子母車位形式。前方或底層車位稱母車位,後方或上層停車位稱子車位。2.0.21 彎道超高 ramp turn superelevation為了平衡汽車在彎道上行駛所產生的離心力而設置的單向橫坡而形成的高差。3 基本規定3.0.1 公共建築、住宅配建的停車庫(場)布置宜與主體建築位於城市道路的同側,並在建築項目用地範圍之內,受用地限制不得不設置在城市道路兩側時,宜用人行天橋或地下通道連接。3.0.2 公共建築、住宅配建的停車庫(場)的設計,應使建築基地出入口、主體建築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停車庫(場)以及基地內道路之間有合理通暢的交通關係。3.0.3 建築工程交通設計,應符合本標第4章的有關規定和現行《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GB 5768、《道路交通管理設施設置技術規程》DBJ 08-39的規定。總平面設計方案中應明確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的交通組織,保障交通流線的順暢,避免人車的衝突。3.0.4 停車庫(場)的設計採用標準車型應符合表3.0.4的規定。表3.0.4 停車庫(場)設計車型外廓尺寸註:1.二輪摩托車和助動車的寬度按2倍自行車尺寸計算。2.三輪車的寬度按2.5倍的自行車尺寸計算。3.專用汽車庫可按所停放的汽車外廓尺寸進行設計。4.本表機動車設計尺寸應符合現行《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 100相關內容的要求。3.0.5 基地內車速不宜大於10km/h,道路應採用工程措施限制車速,同時設置限速標誌。3.0.6 停車庫(場)場地應平整、堅實、防滑,並應滿足排水要求。室內停車庫(場)場地坡度宜在0.2%~0.5%之間,露天停車庫(場)場地坡度不宜小於0.3%。3.0.7 建築工程和停車庫(場)的交通影響評價,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實施。4 建築工程交通設計4.1 基地總平面布局4.1.1 建築規模大於10000m2的公共建築工程,建築規模大於20000m2的住宅建築工程,以及綜合體建築,其總平面應保證基地內有車輛環通道路或迴轉場地,並符合機動車流與上下客及停車庫(場)之間交通組織的要求。工業建築總平面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範》GB 50187等相關要求。小型車迴轉場地位保證場地的轉彎半徑(內徑)不小於3.0m,大型車迴轉場地應保證場地的轉彎半徑(內徑)不小於10.0m。4.1.2 基地內部道路應根據功能確定設計等級和寬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 住宅建築基地內部的小區路路面寬不宜小於7m;組團路路面寬不宜小於5.5m,單車道的組團道路寬度不應小於4.0m;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於2.5m。2 公共建築和工業建築基地內部的主要道路宜設置雙車道,停車數大於500輛,寬度不應小於8.5m;小於等於500輛時,共小型車通行的寬度不應小於5.5m;供大型車通行的寬度不應小於6.5m。集散道路可採用單車道,寬度不應小於4.0m,但在人流上下客處,應設雙車道,其長度不宜小於20m。4.1.3 內部道路兼做消防車道和消防登高場地時,應符合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以及國家和本市現行有關設計標準和規範的要求。4.1.4 道路邊緣至建築物、構築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表4.1.4規定,兼做消防車道的內部道路與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m。表4.1.4 道路邊緣至建、構築物最小距離註:小區路、組團路、宅間小路和公共建築的主要道路、集散道路的邊緣指路面邊線;當住宅小區路或公共建築主要道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4.1.5 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築基地的交通設計應注重建築和交通的功能分區,避免車輛行駛和噪音對教室、病房等區域的干擾。4.1.6 賓館、酒店、娛樂場所、辦公、商業、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宜在基地內部人流主出入口處設置計程車泊車位,並不宜佔用道路紅線。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較多停車泊位的和中、小學和幼兒園等教育設施,應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出租汽車泊位設置應符合《出租汽車站點設置規範》DG/TJ 08-2108的要求。4.1.7 賓館、酒店、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會議中心、遊覽場所以及其他有明顯大型客車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築,應按照本標準第4.4節、第5.1.3條的相關規定,在基地內規範設置大型客車車位,劃設相關車位標線、標誌。4.1.8 建築工程和停車庫(場)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DGJ 08-103的要求。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配建無障礙車位的具體要求按照本標準第4.4.10條、第5.1.4條的相關規定執行。4.1.9 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以及其他有明顯貨物裝卸需求的公共建築,宜在基地內部道路上設置貨物入口,並應按照本標準第4.4.11條、第5.1.5條的規定規範設置貨車裝卸車位。4.1.10 加油站必須在基地內部設置不得少於2條的排隊車道,每條車道長度必須大於18.0m。4.1.11 賓館、酒店、娛樂場所、辦公、商業、醫院、學校等公共建築的主要出入口前,宜留有適當集散場地。4.1.12 停車庫(場)內的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車區應分開設置,在車庫內同一平面時,應用分隔設施將其完全隔離。4.1.13 總平面交通設計圖中,基地內部應標明機動車和慢行交通的交通流線,標註寬度、半徑和凈空等相關幾何尺寸,標示比例尺及基本經濟技術指標,列出出停車車位類型、數量及位置,並進行交通標誌、標線和交通安全設施設計。基地外部應標明基地相鄰道路等級、紅線寬度和公交站點位置,鄰近橋樑的,還應標明橋樑坡度。總平面交通設計圖宜符合附錄A的相關要求。4.2基地出入口4.2.1 基地的機動車出入口設置應充分考慮所接入的城市道路的等級,優先選擇設置在較低等級的城市道路上。機動車出入口不宜設置在主幹路上。基地位於城市主幹路與次幹路、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機動車出入口不應設置在主幹路上;基地位於次幹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機動車出入口不宜設在次幹路上。4.2.2 基地位於T型交叉口處,對向道路小於雙向4車道,機動車出入口宜正對對向道路設置,避免錯位,並納入交叉口渠化設計及信號控制;大於等於雙向4車道,機動車出入口不宜正對設置。4.2.3 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基地外部同一街坊設置有機動車公共通道的,機動車出入口應優先考慮結合公共通道設置,公共通道實為基地在城市道路出入口。4.2.4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設置應避免影響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正常運行,不應在交叉口進出口道展寬段和展寬漸變段範圍內設置機動車出入口,見圖4.2.4,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 確需在主幹路上設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得小於50m,距下游交叉口不得小於80m,條件不允許的基地出入口設置在基地最遠端。2 在次幹路上設置出入口,出入口距上游交叉口不應小於30m,距下游交叉口不應小於50m,條件不允許的基地出入口設置在基地最遠端。3 在支路上設置出入口,出入口距與主幹路相交的交叉口不應小於50m,距與次幹路相交的交叉口不應小於30m,距與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應小於20m,條件不允許的基地出入口設置在基地最遠端。4 在已建成道路上設置機動車出入口,當上下游交叉口高峰時段飽和度大於0.85(交叉口服務水平E級以上),應進行交叉口最大排隊長度驗算,出入口不宜設置在交叉口最大排隊長度範圍內。圖4.2.4 交叉口上游和下游區域示意圖4.2.5 在主幹路和次幹路上設置機動車出入口,與交叉口的距離區分上下游差異。若道路是規劃或新建道路無轉角緣石的,主幹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偏移5.0m,次幹路和支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偏移3.0m,作為參照路緣石。4.2.6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距地鐵出入口、人行橫道線、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道不宜小於30m;距鐵路道口不宜小於50m;當橋樑、隧道坡度大於等於2%時,距橋樑、隧道起坡點等,不宜小於50m;當坡度大於1%且小於2%時,在橋樑、隧道坡度範圍內不宜設置出入口。距公交車站邊緣不宜小於15.0m。設置有超高的道路上,不應設置機動車出入口。基地機動車出入口有坡度且坡度大於等於2%時,起坡點距離城市道路紅線不宜小於8.0m。4.2.7 各類建築宜單獨設置行人出入口,且宜靠近軌道車站、公共交通車站等設施布置。非機動車不宜單獨設置出入口。4.2.8 無中央隔離帶(欄)道路上同側和異側機動車出入口之間的最小凈距宜滿足表4.2.8要求,同側和異側凈距見圖4.2.8。有中央隔離帶(欄)道路同側凈距與無中央隔離帶(欄)的要求一致,異側凈距不做要求。表4.2.8 同側和異側最小凈距道路等級設計速度同側凈距(m)異側凈距(m)主幹路—5060次幹路—3040支路—20204.2.9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機動車雙向行駛出入口車行道寬度宜為7m~11m。出入口中間設置隔離設施的,寬度可增加至8m~12m。單向行駛出入口車行道寬度宜為5m~7m。有大型車輛進出的出入口中間不宜設置隔離設施。工業建築根據實際通行的車輛類型,確定所需要的出入口寬度。有機非隔離帶的道路,機非隔離帶開口寬度宜增加5m~8m。圖4.2.8 同側和異側凈距示意圖4.2.10 機動車出入口路緣石的轉彎半徑(內徑)宜大於5.0m,有大型車輛的出入口路緣石轉彎半徑(內徑)宜大於7.0m。4.2.11 機動車出入口接入道長度不宜小於12.0m,採用信號控制的出入口接入道長度不宜小於20.0m。採取封閉式管理的出入口,道閘與路緣石之間的距離不宜小於6.0m,交通流量較大的入口應設置單獨的排隊車場或結合城市道路設置單獨的排隊車道。工業建築出入口設置道閘管理的,道閘與路緣石之間的距離不宜小於20.0m。見圖4.2.11。圖4.2.11 接入道示意圖4.2.12 基地雙向出入通道與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應為75°~90°,具有良好的通視條件,見圖4.2.12-1。並在距入口邊線內2.0m處作為視點的120°範圍內至邊線外7.5m不應有遮擋視線的障礙物。進出分開的單向出入口通道設置應避免車輛行駛路線出現小於90°的折角,見圖4.2.12-2。圖4.2.12-2 單向出入口通道的設置4.2.13 主幹路出入口均應採取右進右出的交通組織方式,宜設置加減速車道。4.2.14 基地機動車出入口若兼做人防疏散出入口時,還應滿足人防的要求。4.2.15 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機動車出入口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機動車停車數小於等於100輛時,如必須在主幹路上設置有出入口的,則基地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1個;出入口均設在次幹路和支路上的,則基地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2個。2 當機動車停車數大於100輛小於等於300輛時,如必須在主幹路上設置有出入口的,則基地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2個;出入口均設在次幹路和支路上的,則基地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3個。3 當機動車停車數大於300輛,且基地位於主幹路與次幹路,或與支路相交的道路,主幹路上不應設置車輛出入口。且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3個,並應分別布置在主幹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主幹路上必須設置有出入口的,出入口總數不應超過2個。4 基地跨越城市道路的,可以城市道路為界,分塊計算出入口數量。5 相鄰兩塊基地在用地分界線兩側分別設置出入口時,2個出入口宜合併為1個。4.2.16 中、小學和幼兒園等教育類建築,應考慮接送學生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對城市道路交通的影響,出入口宜開設在支路上,並宜人、車分開設置。4.3機動車停車庫(場)出入口4.3.1 獨立建設停車庫(場)出入口採取分離設置時,若出入口位於單向行駛道路一側,應沿道路行車方向先設置進口、後設置出口;若出入口位於雙向行駛道路一側,應以避免進、出車流交叉,右轉進出停車場為基本原則;若出入口位於交叉口一側,出入口布置宜以右進右出為原則,沿順時針進出流線的方向分別設置進口和出口。4.3.2 基地內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庫(場)出入口應結合內部道路設置,並應符合內部交通組織的需要,不宜在城市道路上另外單獨設置出入口。4.3.3 機動車停車庫出入口的起坡點面向城市道路時,出入口起坡點與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不應小於8.0m,車庫出入口起坡點至小區主要道路和地庫通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5.5m,平行城市道路或與城市道路斜交時,其緣石切點與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不應小於5.0m。圖4.3.3 機動車停車庫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紅線關係4.3.4 機動車停車庫的出入口,應遵守下列規定:1 當停車數小於25輛時,宜設置雙車道,受條件限制時,也可設置1個單車道的出入口,但必須完善交通信號和安全設施,出入口外應設置不少於2個等候客車位。2 停車數大於等於25輛且小於100輛時,出入口應設置不少於1個雙車道或2個單車道的出入口。3 停車數大於等於100輛且小於200輛時,應設置不少於1個雙車道的出入口。4 停車數大於等於200輛且小於700輛時,應設置不少於2個雙車道的出入口。5 停車數大於等於700輛時,應設置不少於3個雙車道的出入口,並應進行交通服務水平評價,合理確定地下車庫出入口數量。6 區域或相鄰地塊地下車庫連通,或設置有地下公共通道的,應統籌考慮地下車庫出入口設置數量,並應進行交通服務水平評價,合理確定地下車庫出入口數量。4.3.5 停車數小於50輛的停車庫,汽車坡道的設置可改用汽車專用升降機作機動車的出入口,但必須設置2台升降機,或設置1台升降機和1個坡道為單車道的出入口,並完善交通信號和安全設施,出入口外應設置不少於2個等候客車位。4.3.6 機動車停車庫出入口之間的同側和異側凈距均不應小於5.0m。4.3.7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停車庫出入口應分開設置,出入口凈距不應小於5.0m。設置在一起時,應用物理隔離,且二者之間必須有良好的行車視距。4.4機動車停車庫(場)交通設計4.4.1 停車庫(場)內部通道和坡道的寬度,應遵守下列規定:1 供微型車、小型車雙向行駛的,通道寬度不應小於5.5m,單向行駛的不應小於3.0m;彎道處,當轉彎半徑(內徑)小於15.0m時,雙向行駛的通道寬度,坡道彎道處不應小於7.5m,平面彎道處不應小於7.0m,單向行駛的不應小於4.0m。2 可供輕型車、中型車和大型車雙向行駛的,通道寬度不應小於6.5m,單向行駛的不應小於3.5m;彎道處,當轉彎半徑(內徑)小於20.0m時,雙向行駛的通道寬度不應小於8.0m,單向駛的不應小於5.0m。4.4.2 停車庫(場)的停車方式,根據地形條件以佔地面積小、疏散方便、保證安全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有平行式、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種,應符合圖4.4.2的規定;也可採用其他停車方式,但必須保證1次進出停車位的要求。4.4.3 由於地形條件限制,布置停車位可按圖4.4.3的子母停車位方式設置;1對子母式車位折算為1.5個車位,子母車位折算後總數不得大於核定總車位數的10%。圖4.4.2 機動車停車方式We1-平行式停車,垂直通道的車位尺寸;Lt1-平行式停車,平行通道的車位尺寸;We2-斜列式停車,垂直通道的車位尺寸;Lt2-斜列式停車,平行通道的車位尺寸;We3-垂直式停車,垂直通道的車位尺寸;Lt3-垂直式停車,平行通道的車位尺寸;Wd-通道寬;Wu-單位停車寬;Sj-車輛間隔;Lg-車身長;Qt-車位傾斜角度圖4.4.3 子母停車位4.4.4 停車庫(場)內車輛與車輛之間、車輛與其他物體之間的縱、橫向凈距不應小於表4.4.4的規定。表4.4.4 停車庫(場)內車輛與車輛、牆、柱、護欄之間最小凈距註:縱向指汽車長度方向、橫向指汽車寬度方向;當牆、柱外有突出物時,凈距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4.4.5 機動車停車庫內,牆和柱子宜採用防撞措施。4.4.6 停車庫(場)的主要設計尺寸不應小於表4.4.6-1、表4.4.6-2的規定。表4.4.6-1 機動車停車庫設計參數表4.4.6-2 機動車停車庫設計參數註:停車庫(場)內背對停車、兩車之間植樹的,車尾間距應為1.0m。4.4.7 停車庫(場)的內部主要通道的轉彎半徑(內徑)不應小於表4.4.7的規定。表4.4.7 最小轉彎半徑(內徑)註:主要通道的轉彎半徑(內徑)的測量和計算可按照國家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 100-98中第4.1.10條的相關規定執行。4.4.8 停車庫(場)內通車道的最大縱向坡度應符合表4.4.8的規定。當通車道縱向坡度大於10%時,坡道的上下兩端均應增設緩坡;其直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於3.6m,緩坡坡度應為坡道縱向坡度的1/2;曲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於2.4m,曲線的半徑不應小於20.0m,緩坡段的終點為坡道起點或止點。表4.4.8 停車庫(場)內通車道的最大縱坡註:通車道縱坡的測量和計算可參閱國家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 100-98第4.1.8條的相關規定實行。4.4.9 停車庫(場)的凈空高度不應小於表4.4.9的規定。表4.4.9 停車庫(場)的凈空高度車輛類型凈空高度(m)中、大型貨車4.3中、大型客車3.8輕型汽車2.8小(微)汽車2.2註:1.凈空高度是指室內地面到頂棚或其他構件底面的距離,不含設備及管道所需空間。2.停放其他特殊車型的停車庫凈空高度按其外輪廓高度再增加20.0cm。3.對於停車庫(場)內由於管道、通風設施等造成局部車位凈空高度不能達到規定的,局部車位凈空高度可以降低20.0cm,其總數不能大於場(庫)內總車位的10%,且停車庫(場)內部通道凈空高度不應小於4.4.9條規定。4.4.10 無障礙車位的設計應符合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DGJ 08-103的相關規定和要求。4.4.11 貨車裝卸車位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設置裝卸車位一般不得佔用內部環通道路,並應方便車輛出入和貨物集散,周圍應有一定的作業空間,宜避免裝卸雜訊對周邊環境影響。2 裝卸車位設計停放車型一般為輕型貨車。3 貨物裝卸車位尺寸應不小於4.0m×8.0m。4.4.12 可建造機械式停車庫代替自走式停車庫,機械式停車庫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必須滿足機動車停車庫、項目總平面布局的有關要求,並符合現行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機械式停車庫(場)設計規程》DGJ 08-60的有關規定。2 公共建築和住宅配建的停車庫(場)的機械停車泊位數不應多於停車泊位總數的90%。3 體育場(館)等大量人流、車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築不宜採用機械式停車庫。4 採用簡易升降式機械立體停車設施的,其子車位(即在升降平台上的車位)應按1/2車位計入總車位,見圖4.4.12。圖4.4.12 簡易升降式立體停車4.4.13 多個停車泊位相連組合時,每組長度宜控制在36.0m以下,每組之間應留有供人員疏散用的間隔,間隔不小於2.5m。4.5非機動車停車庫(場)交通設計4.5.1 非機動車停車庫(場)應設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不宜設在交叉路口附近。當車位數在300輛以上時,其出入口不宜少於2個。出入口凈寬不宜小於2.0m,多層停車庫或地下停車庫在人行台階旁應設置供非機動車推行的斜坡,坡度不宜大於20%,斜坡寬度不應小於30.0cm。當人車共用斜坡時,斜坡坡度不宜大於15%。4.5.2 非機動車停車方式應以出入方便為原則,主要停車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兩種,並應符合圖4.5.2的規定。參數設置見表4.5.2。圖4.5.2 非機動車停車方式4.5.3 非機動車停車凈空高度不應小於2.0m。表4.5.2 非機動車停車庫設計參數4.5.4 公共建築吸引的非機動車停車場地應在主體建築用地範圍內設置,宜設在主體建築人流出入口旁,建筑後退紅線部分的硬地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其停車場地標高宜與人行道一致,不得佔用城市道路。4.5.5 內部工作人員的非機動車停車,其場地宜與吸引的外來非機動車場地分開設置,並宜停放在車庫或車棚內。4.5.6 非機動車停車可採用停車架,其停車面積按車架形式分別計算。4.5.7 非機動車停放宜分段設置,每段長度不宜大於20.0m。4.6基地交通設施設計4.6.1 建築工程交通設施設計應包括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防護設施、服務設施、道路照明及變配電和管理處所及設備等內容。4.6.2 基地出入口處應設置減速設施和停車讓行標誌,如按交通組織禁止轉向時,還應設置相應的禁行標誌。4.6.3 基地內應有明確的指路標識系統,內部主要通道上宜指明樓宇分布信息,樓宇應有醒目編號或名稱標識。4.6.4 車庫出入口、消防通道、慢行通道端部等禁止車輛停放處宜設置黃色網格線。4.6.5 在基地和車庫的內部通道彎道處,宜漆畫黑黃警示線或設置反光柱,照明不良處宜設置反光誘導標誌。4.6.6 停車庫(場)應按照上海市地方標準《停車場(庫)標誌設置規範》DB 31/T 485的相關規定,規範設置各類標誌。4.6.7 停車庫(場)宜採用智能化的管理方式,按規範設置靜態引導標誌,配置動態誘導系統、電子收費系統等。4.6.8 停車庫(場)消防安全疏散出口與通道之間的區域,不應設置停車泊位。停車泊位的設置應避免與消防、民防及其他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相互影響。4.6.9 停車庫(場)收費崗亭、收費閘機等設施不宜設置在坡道中和彎道處。對於縱坡為15%的坡道中和彎道處,嚴禁設置收費崗亭和閘機。5 建築工程配置停車位指標5.1 一般規定5.1.1 在核算建築工程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指標時,以小型車車位為計算當量,非機動車車位指標以自行車車位為計算當量,各類車輛車位的換算當量係數應符合表5.1.1的規定;建築工程配建的各類機動車車位的換算當量(換算成小型車車位後的數量)總和應達到本標準第5.2節中各類建築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指標要求。但在核定建築配建機動車車位總數時,以換算前的各類型車位自然數累加計算。表5.1.1 各類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當量係數車位類型機動車車位非機動車車位微型小型輕型中型大型自行車三輪車助動車換算係數0.71.01.52.02.51.02.51.25.1.2 停車庫(場)設計小型車車位數應不少於核定總停車位換算當量的90%。5.1.3 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會議中心、遊覽場所等公共建築配建的大型客車車位換算當量應不小於核定總車位換算當量的2%(按標準計算不足1個的,按1個設置);其他公共建築在技術條件相同時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設置大型客車車位。5.1.4 建築工程配建無障礙車位數量應根據建築類型及使用性質,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設規範《無障礙設施設計標準》DGJ 08-103中各類建築的具體配建指標設置。1個無障礙車位可按1個車位當量納入總車位換算當量。5.1.5 建築工程配建貨車裝卸車位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 商業場所按每5000m2建築面積設置1個裝卸車位,大於2000m2且小於5000m2的則按1個裝卸車位設置,小於等於2000m2可不設裝卸車位。當裝卸車位超過3個,每增加10000m2增設1個裝卸車位。當裝卸車位超過6個,每增加15000m2增設1個裝卸車位。2 賓館及餐飲、娛樂場所每10000m2建築面積設1個裝卸車位,小於10000m2的則按1個裝卸車位設置。當裝卸車位超過3個,每增加20000m2增設1個裝卸車位。3 辦公及其他有貨物裝卸需求的公共建築可按照賓館及餐飲、娛樂場所設置貨車裝卸車位。4 在核算建築配建停車位指標時,僅指客車車位數,不計入貨車裝卸車位數;在核定建築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數時,應同時計入貨車裝卸車位數。5.1.6 建築工程配建停車位指標的區域劃分,應符合表5.1.6的規定。表5.1.6 建築工程配建停車位指標區域劃分標準區域類別區域範圍備註一類區域內環線內區域(包含中央商務區、市級中心),市級副中心,世博會地區根據《上海市城市總體規劃(1999-2020)》,中央商務區、市級中心均位於內環線內,市級副中心(徐家匯、花木、江灣-五角場、真如)以及世博會地區(世博後續開發區)分布於內環線兩側二類區域內外環間區域(除一類區域外),郊區新城,虹橋商務區,國際旅遊度假區郊區新城,虹橋商務區、國際旅遊度假區均位於外環線外區域三類區域外環外區域(除一類和二類區域)—註:市級副中心、世博會地區、郊區新城、虹橋商務區、國際旅遊度假區的邊界範圍由相應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5.1.7 公共建築配建的機動車停車庫(場),地面包括首層平面或上下客層平面,停車位不宜小於總停車數的5%。5.1.8 位於軌道5.2停車位指標5.2.1 賓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1的規定。表5.2.1 賓館停車位指標(單位:車位/客房)註:1.賓館是指具有住宿功能的賓館、旅館、酒店、招待所,按其設計客房數計算相應配建停車位指標。2.設計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歸為中高檔,設計三星級以下歸為一般。5.2.2 餐飲、娛樂場所(含桑拿、健身等休閑場所)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2的規定。表5.2.2 餐飲、娛樂場所停車位指標單位機動車非機動車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內部外部車位/每100m2建築面積1.52.02.50.5—5.2.3 辦公樓停車位指標應符合表5.2.3的規定。表5.2.3 辦公樓停車位指標單位機動車非機動車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內部外部車位/每100m2建築面積下限上限下限下限0.60.70.81.01.00.755.2.4 商業場所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4的規定。表5.2.4 商業場所停車位指標類別單位機動車非機動車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內部外部零售商場車位/每100m2建築面積0.50.81.00.751.2超級市場、批發市場車位/每100m2建築面積0.81.21.50.751.2註:1.百貨商場、零售型商店、便利店、單獨設立的專賣店歸為零售商場,總建築面積小於500m2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車位。2.大賣場、超市等大規模、集中型商品交易場所歸為超級市場。3.對商業建築面積無法標定的,按營業面積加30%計。5.2.5 體育場館按表5.2.5-1分類,其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5-2的規定。表5.2.5-1體育場館的分類類別容量規模(座位數)體育場體育館一類≥15000≥4000二類<15000<4000三類娛樂性體育設施表5.2.5-2 體育場館停車位指標類別機動車非機動車內部外部一類停車位/每百座3.5*17.5二類停車位/每百座2.0*17.5三類停車位/每百座10.0*14.0註:帶*表示內部非機動車停車數按職工總人數的30%計算。5.2.6 影(劇)院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6的規定。表5.2.6 影(劇)院停車位指標單位機動車非機動車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內部外部車位/每100m2建築面積0.40.60.83.57.55.2.7 展覽館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7的規定。表5.2.7 展覽館停車位指標單位機動車非機動車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內部外部車位/每100m2建築面積0.40.60.80.751.0註:文化場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等)、會展中心停車位按照展覽館停車位指標執行。5.2.8 醫院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8的規定。表5.2.8 醫院停車位指標註:1.按照現行醫療機構管理規定,設計二級、三級醫院歸為綜合性醫院,設計一級醫院歸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非公立醫療機構按其規模、業務範圍可按照執行。2.單獨設立的門診部、診所及專科醫院按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停車位指標執行。3.養老院、康復中心停車位按照療養院停車位指標執行。5.2.9 遊覽場所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下表5.2.9的規定。表5.2.9 遊覽場所停車位指標類別/單位機動車非機動車內部外部中心城區停車位/每100m2建築面積0.07*0.3郊區(縣)停車位/每100m2建築面積0.15*0.2註:1.綠地、休憩廣場等公益性遊覽場所及小型經營性遊覽場所按照上述指標執行。2.城市公園、大型遊樂場、旅遊景區配建停車位指標應通過交通影響評價確定。3.帶*表示內部非機動車停車數按職工總人數的30%計算。5.2.10 住宅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10-1、5.2.10-2的規定。表5.2.10-1 住宅機動車停車位指標註:1.對於一類住宅,當戶均面積超過140m2後,超過面積按1.0車位/100 m2折算車位。2.新建住宅含多種類型時,總體配建車位指標為分別按各類型住宅對應指標計算車位數後累加。3.動遷安置房配建停車位指標可經交通影響評價後適當降低,降幅宜在20%以內。4.公共租賃房(成套單人型宿舍)、廉租房配建停車位指標按照公共租賃房(成套小戶型住宅)配建停車位指標的50%執行。表5.2.10-2 住宅非機動車停車位指標5.2.11 道路交通樞紐按表5.2.11-1分類,交通樞紐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11-2和表5.2.11-3的規定。表5.2.11-1 長途汽車客運站分類等級發車位年平均日旅客發送量(人次)一級20~2410000~25000二級13~195000~9999三級7~121000~4999四級6以下1000以下註:該分類按照現行《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 200規定。表5.2.11-2 長途汽車客運站停車位指標註:由於上海特大城市的實際情況,高峰小時交通量較大,所以在一級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於一級站」的指標。表5.2.11-3 客運碼頭、火車站停車位指標項目類別機動車非機動車車位/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客運碼頭3.01.5火車站1.51.55.2.12 軌道交通車站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12的規定。表5.2.12 軌道交通車站停車位指標項目機動車非機動車一般站車位/遠期高峰小時每百位旅客——10.0換乘站車位/遠期高峰小時每百位旅客中環線以外0.27.0樞紐站車位/遠期高峰小時每百位旅客中環線以外0.34.0註:1.換乘站:有2條軌道交通通過的車站。2.樞紐站:3條及3條以上軌道交通通過的車站。3.中環線以內,軌道交通站不設配建機動車停車場。4.每個軌道交通車站均應設非機動車停車庫(場)。5.2.13 客運機場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13的規定。表5.2.13 客運機場停車位指標項目機動車非機動車內部外部車位/高峰日進出港每百位旅客4.0*—註:帶*表示內部非機動車停車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5%計算。5.2.14 公交樞紐停車位指標不應小於表5.2.14的規定。表5.2.14 公交樞紐停車位指標項目機動車非機動車內部外部首末站車位/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環線以外0.1*4.0註:1.3條以上常規公交線路或1~2條快速公交線路即構成公交樞紐。2.帶*表示內部非機動車停車數按職工總人數的30%計算。3.計程車泊位不小於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個。5.2.15 越江橋隧兩頭增加拖車泊位,1車道1泊位;越江隧道兩頭增加應急避車帶滿足應急停車。5.2.16 交通樞紐(長途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火車站)、軌道交通車站、客運機場、公交樞紐及越江橋隧配置停車位指標另有行業專項規劃、技術規範加以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5.2.17 教育類設施的停車位指標,其中的辦公建築面積,按照5.2.3執行。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劃定主要針對接送學生高峰時段的臨時停車區,臨時停車位不計入建築配建機動車停車位總數,車位數量不宜小於表5.2.17的規定。表5.2.17中、小學和幼兒園設置接送臨時車位標準項目一類區域二類區域三類區域中學車位/每百位學生1.01.21.5小學車位/每百位學生1.51.51.8幼兒園車位/每百位學生1.51.52.05.2.18 工業建築配建停車位指標宜結合內部工作崗位設置情況,通過開展交通影響評價或交通需求專項論證確定;其中,明確分類使用功能及其經濟技術指標的,應按照相應功能對應的配建停車位指標分別計算。5.2.19 綜合性建築(含多種建築類別及相應使用功能)的配建停車位指標應通過分別計算各類建築功能配建停車位指標後累加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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