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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數字

?文章選自《聖經是怎麼說的》

作者:麥衛真

  數字在聖經中極其常見,但聖經基本上是根據它們的常規用法來使用它們。數字的常規用法所涉及的主要是它們的數學價值。我們應當照著字面意思、機械地理解那些以這種方式使用的數字,把它們界定為具體的數量(例如「有516個」)或泛指的數量(例如「有成千上萬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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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有時也賦予數字象徵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最顯著的例子就是「7」這個數字。沒有任何經文提到說數字7具有象徵意義,但是我們如果研究聖經中用到這個數字的經文,就會發現這些經文似乎暗示著它具有字面意思之外的含意。數字7在將近600處聖經經文中出現過,並且常常(當然也有例外)帶有完整、完全或全體的含意。比如:

仇敵起來攻擊你,耶和華必使他們在你面前被你殺敗,他們從一條路來攻擊你,必從七條路逃跑。(申28:7)

便去另帶了七個比自己更惡的鬼來,都進去住在那裡。那人末後的景況比先前更不好了。這邪惡的世代也要如此。(太12:45)

那時彼得進前來,對耶穌說:「主啊,我弟兄得罪我,我當饒恕他幾次呢?到七次可以嗎?」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個七次。」(太18:21-22;參閱:創29:18;41:2,18;50:10;出12:15;25:37;利4:6;26:24;民23:1;書6:4;得4:15;詩119:164;箴24:16;26:16;亞4:2;徒6:3;啟1:4)

聖經中用到的其它一些數字或許也具有象徵意義:

  • 數字3有時與三位一體的神有關(民6:24-26;賽6:3;太28:19;林後13:14;啟4:8)。

  • 數字12有時與神子民的支派數有關(創49:28;出28:21;書4:9;太10:1;啟21:12,14)。

  • 數字40有時與試煉或審判有關(創7:4;出24:18;民14:34;申8:1-5;太4:2)。

  • 然而,我們不應當認為每次這些數字出現時,它都具有象徵意義。不然的話,約伯的七個兒子豈不就代表著完美,而他的三個女兒豈不就象徵著三位一體神了?!在以賽亞書6:3中,「聖哉,聖哉,聖哉」也許象徵著三位一體神,但是摩西被他的父母藏了三個月(徒7:20),或者保羅有三日雙目失明,卻並沒有確定的象徵意義。除非經文中暗示了某個數字具有額外的意思,否則我們不可以給它指定額外的含意。

    此外,我們不能單單根據某處經文中用到的數字來確立教義。例如,有些人教導說,既然摩西擊打磐石兩下(民20:11),那麼耶穌(磐石代表著耶穌,林前10:4)就必須經歷兩次死亡 -- 肉體的死亡和靈性的死亡。無疑,整本聖經清楚地教導我們,耶穌並沒有經歷靈性上的死亡,他只是身體經歷了死亡。摩西擊打磐石兩下這個事實僅僅意味著以色列百姓讓他太不高興了,以至他擊打了磐石兩下。

    ……摩西說:「你們這些背叛的人聽我說,我為你們使水從這磐石中流出來嗎?」(民20:10)

    我們不應當給摩西擊打磐石兩下這個事實強加任何的神學含義。

    我們必須指出,聖經中任何地方都沒有給數字具體的神學或神秘含義。一般來說,當聖經中用到一個符號的時候,它會解釋其意義(例如,啟示錄1章中的金燈台和星)。然而,聖經中既沒有哪個地方給我們做出任何暗示,說其中所用到的數字具有象徵意義,也沒有哪節經文告訴我們數字可能具有什麼樣的神學意思。當然,這正是為什麼今天有多少個解經者,就有多少種對數字的不同解釋的原因之一!

    今天某些基督徒賦予數字大量的象徵意義,這種做法基本上是在後使徒時代發展起來的。現代的人們所採用的數字的象徵意思,大多都是由教父們提出來的,而就象徵性數字而論,其中有些教父深受早期諾斯底異端學說及希臘理論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沒有一個新約作者追溯過舊約聖經中出現的象徵性數字的重要性。倘若這種現象是出於神的旨意,那這看起來就相當奇怪了。新約聖經援引了許多其他的預表和象徵符號,但是卻從未提及和解釋過數字。

    然而,聖經中經常出於文學手法的目的而使用數字。在這種情況下,數字並沒有隱藏的含意,它符合常規的文學用法,不是為神學解釋提供機密線索的。

    比如,把物體或短語以四為單位來分組,這是希伯來文中用來描繪普世性的一種文學技巧。正如說起東南西北四個方向會使人想到大地上的一切,照樣,聖經中含有「四」字的片語是用來描繪普世性的圖象 -- 象徵著普世性的參與,或者是包含沒有具體提及的方方面面。因此,啟示錄7:1是呈現普世審判的一副恢弘的圖象:

    此後,我看見四位天使站在地的四角,執掌地上四方的風,叫風不吹在地上、海上和樹上。(啟7:1)

    先知阿摩司在宣告神要對不同的民族施行審判時一再地用到「四」這個數字:

    耶和華如此說:「大馬士革三番四次地犯罪,我必不免去她的刑罰……(摩1:3;參閱:1:6,9,11,13;2:1,4,6)

    使用這種文學手段的本意,不是要將這些民族的罪孽僅僅局限在四這個範圍之內,而是要暗示他們還有許多的罪。這些民族已經「罪惡滿盈」,因此配受可怕的審判。

    箴言的作者在箴言30篇中也以同樣的方式用到了「四」這個數字:

    ……有三樣不知足的,不說夠的共有四樣……(箴30:15;參閱:第18,21,24,29節)

    其它的數字偶爾也會被用作文學手段,不應按字面解釋:

  • 數字「一」被用來表達合一(比如,約17:11;林前10:16-17;弗4:1-6)。

  • 數字「五」被用來代表很小的數目(比如,創18:22-33;林前14:19)。

  • 數字「七」被用來代表完整、完全(比如,太18:21-22)。

  • 數字「一百」被用來代表很大的數目(比如,創26:12;賽65:20;太13:3-8;19:29;路15:4-7)。

  • 這些例子表明,數字被用作一種文學手段來強調作者顯而易見要表達的意思。數字既不是我們理解經文深層含意的關鍵,也不能成為我們得著深奧的神學啟示的機密線索。

    練習

    1. 獨自或在小組中與組員一起,選出幾節經文,然後透過不當地使用經文中的預表、象徵符號或數字來確立錯誤的教導。然後,再陳述這些經文的正確解釋。彼此分享你們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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