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弘一大師與戒律桐 鄉 葉瑜蓀
弘一大師是一位有著傳奇色彩的近代高僧,在眾多有關大師出家以後的回憶和傳記作品中,記載下很多為常人所不易理解的逸聞和生活細節。對此,有人覺得他生性怪僻,有人認為他好極端,甚至有人指斥他是在演戲、[1]作秀……,把大師劃為不近人情的冷漠之輩。[2]但是,這些論家忽略了弘一大師專攻律學,修持律宗這一重要背景。其實,大師的一言一行,都是可以在他修持的律宗戒條內追根溯源,理清來龍去脈。本文即試欲通過對弘一大師與律宗關係的疏理,戒律對大師生活習慣影響的探究,以解開對弘一大師認識偏頗的產生原因。同時證明持律精嚴是大師一貫的認真稟性的延續和升華。 一 持戒是佛教徒最重要的標識。不遵守戒律,佛教的一切理論和實踐就失去了承載的基矗故弘一大師引《南山行事鈔》說:「然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 據《辭源》等詞書解釋,戒,都含有防備、警惕之義。漢傳佛教將其譯成「戒」和「戒律」,即有「禁制之義」。茗山法師說:「戒有防過止非的作用,一般信佛學佛的人,都要遵守戒律,遠離過失,才能身心安定,開發智慧,圓成佛道。」 [3] 佛陀之所以要為僧團和信徒制訂戒律,是因為修持身心需要準繩。這猶如一個單位、一個團體都須有規章制度和紀律來保證它的健康運轉。佛陀十大弟子中的優波離尊者,在佛座下先受戒品,是持戒第一人,故後來被尊為律宗的祖師。佛陀將要涅槃時,眾弟子公推阿難請示佛陀四個問題。其中第一個是:「佛陀住世時,我們依佛為師,佛陀涅槃後,我們依誰為師?」佛陀明確指示:「我涅槃後,應依戒律為師。」 [4]由此可知戒律在佛祖釋迦牟尼心目中的重要地位。也是弘一大師後來常常為同門法侶、教友書寫「以戒為師」的出典之由來。 佛門戒律共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四級。[5]凡皈依佛門,不論在家、出家,都要舉行受戒儀式。受戒分菩薩戒、沙彌戒和比丘戒,合稱三壇大戒。 五戒是一切戒律的根本,具體指:1、不殺生;2、不偷盜;3、不邪淫;4、不妄語;5、不飲酒。其中前四條稱「四根本戒」。[6]第5條戒酒,因「酒是一種有刺激性的飲料,喝了以後,擾亂人的神經,使人容易失掉本來平靜的心行,引起躁動、煩惱,乃至使人顛倒狂亂,生事肇禍。」 [7]故為佛門所禁。皈依佛門的在家居士即應受持五戒。 八戒,即「八關齋戒」,是在家居士體驗出家生活的一種戒律。[8]把五戒中的」不邪淫」提高為「不淫慾」,增加6、不塗脂粉、香水,不穿華麗服裝,不觀玩歌舞伎樂;7、不坐高廣大床;8、不非時食(即過午不食)。 初出家的沙彌要持十戒,在八戒基礎上再增加不蓄金銀寶物等戒條。[9]由此應知,所增戒條都是為了幫助修持者守護「不偷盜」、「不淫慾」戒條而設。所以具足戒中的許多戒條都是由五戒發揮細化而來。 要真正成為一位比丘僧須受具足戒。比丘戒有250條,比丘尼戒有311條、348條及500條等說。 佛陀當初制定戒條是一個較長過程,這眾多的戒條並非同時所訂。「佛陀所制的每條戒,都是有針對性的,是有人犯罪後才根據具體問題制定的」。[10] 對戒條進行記錄、整理和彙集就形成律典和律藏。最早傳入中國並被翻譯流傳的,有鳩摩羅什所譯薩婆多部《十誦律》,佛陀耶舍所譯曇無德部《四分律》和法顯帶回的《摩訶僧祇律》、彌沙塞部《五分律》,及義凈所譯《一切有部律》。其中《四分律》最為盛行。 唐代道宣律師結廬終南山,融大乘義理和中國文化傳統於《四分律》論譯,使之更合乎東土僧眾的心理習慣,成為中國律宗的實際創始人。故律宗也稱南山律宗或南山宗。 律典戒條雖多,但輕重並不相等。《四分律比丘戒本》匯錄250戒,分成八類。其中一類「四波羅夷法」加第二類「十三僧殘法」共17戒被定為重戒,其餘為輕戒。在家菩薩戒如《優婆塞戒經》有六重二十八輕戒。出家菩薩戒如《梵網戒經》有十重四十八輕戒。[11]犯戒主要指犯輕戒,犯了輕戒可通過懺悔彌補;而破戒則是犯重戒,一旦犯了重戒則會失去戒體。[12] 各部律藏又不只是戒相和制戒因緣,更大的部分是僧團法規、各種羯磨法(會議辦事)、出家法、授戒法、安居法、布薩法、衣食法,以及日常生活事務,都有詳細規定。[13] 如見月律師彙集的《毗尼日用切要》,就是對佛教徒每天大到登道嘗禮佛、贊佛,小到行步、洗面、飲水、穿衣、受食、登廁、睡眠等日常行為規範所作唱偈念咒等詳細而嚴格的儀規。 二 律宗被公認為佛門中最難修的一宗。一是因為律典艱深難懂,而且夾留著很多古梵語,沒有律師講解很難自通。二是持戒很嚴,一舉一動,都有規律,修持極難。雖然律宗在最興盛的隋唐時期,出現過「相部律」、「南山律」、「東塔律」三大主要學派。但到宗代,相部、東塔即失傳,僅南山律流傳。南宗後盛行禪宗,律宗漸趨消沉,律典亦散失於兵荒馬亂之中。明清之際,海內流傳的南山律典僅存《隨機羯磨》一部。蕅益大師與見月律師有志重興律宗,對唐宋律典卻已遍索不得。故自宋以下七百餘年間,雖也有人提倡律學,可是已失南山真脈。直到清季光緒末年,天津徐蔚如居士(1878─1973年)才從日本請回部分唐宋諸家律書,並創「天津刻經處」,專門刊影南山律典」達數百卷。 1918年,弘一大師披剃出家,在披覽馬一浮大士所貽《靈峰毗尼事義集要》、並《寶華傳戒正范》後,發心學戒。[14]後來他能成為專修南山律宗,並且成就卓著的大師,其因緣並不複雜。一是因為他深悟持戒對出家人的重要作用,需要有一種自我約束,故選擇律宗。二是緣於徐蔚如居士啟發和勸請。徐居士曾對他說:「自古至今,出家的法師們,講經的多,講律的少,尤其近幾百年來,就沒有專門研究律學的,有也不徹底。你出家後,可以研究律學,把中國的律宗重振起來。」 [15]後又因見到徐居士請回並刊刻,已散失七、八百年的南山三大部文獻,感動得使大師在佛前誓願:「願從今日,盡未來際,誓捨身命,擁護弘揚,南山律宗。」[16] 然而,能使弘一大師如此堅毅地研持和弘揚南山律宗,作出重大貢獻,被尊為「重興南山律宗第十一代祖師」,最根本的是其人格中「認真」稟性所決定。誠如豐子愷先生所說:「弘一法師由翩翩公子一變而為留學生,又變而為教師,三變而為道人,四變而為和尚。每做一種人,都十分像樣……都是『認真』的原故。」 [17] 弘一大師自出家以訖圓寂,24年間在律學的研修與弘傳上用了大部分的時間,更以全部的生命來奉行律法。他所留下的《弘一大師集》全十大冊,其中「律學篇」加上與律學相關的所有經大師圈點、校勘、科判、著錄的文字統計起來,律學部類佔了八分之七強。[18] 1986年,台灣陳慧劍居士在《弘一法師律學著作》一文,列出《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南山律苑文集》等16種;另有李芳遠編《弘一大師文鈔》中收入律學著作4篇。[19]2001年,台灣佛陀教育基金會編印出版《弘一大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收錄南山律在家備覽及律學講錄33種。2007年,釋慧明搜羅統計,編成《弘一律典目錄》,列出「已完成出版之律著」38種;「未完遺著待後賡續」8種。[20] 在弘一大師眾多律學著作中,《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無疑是其最重要的代表作。至今不但廣為刊行,而且有勝雨比丘尼續作《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被僧學界視作是《四分戒經》之兩大教科書。[21] 對於戒律的研讀,最重要的是善於分辨開、遮、持、犯。即是具體分析每個戒條,弄清在某種情況下可以開許(這叫開);而在通常情況下又不得不違犯(這叫遮)。在某種情況下,本人也不知是持戒還是犯戒,這就需要研究律學。律師則要根據律藏分辨清楚並確定開、遮、持、犯的界限。 這部古奧難讀的古本《四分律》,經弘一大師以「表記」方式,將每個戒條表列出「罪相」、「並制」、「境想」、「開緣」等,一一加以闡述歸納,使其分清開、遮、持、犯的界限。並引用道宣《行事鈔》與靈芝《資持記》中許多精彩律疏,以借古德之勸諭,而作時流之針砭。從而收到了「易於普及」和「方便檢索」兩大功效。 三 弘一大師出家後,致力於南山律宗的修持和弘揚。對於戒律,他始終是鑽研於學理,堅持於實踐,固此對他的思想理念和生活習慣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也因此讓一些不明了戒律內涵的俗眾,對大師的言行造成異樣之偏見。 (一) 清凈儉約持淫戒 《四分律》對四根本戒的排列不同於其他律典,而是將「淫戒」放在第一位,這必有其深刻道理。「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食和色,是凡夫最容易產生執著的兩大問題,也是導致生死輪迴的根本力量。所以,修行必須首先從這方面著手。受過具足戒的弘一大師當然摒絕了一切與淫相關的意識和慾念,同時也在嚴格守持其他相關的許多戒條。如「十三僧殘法」中「摩觸女人戒第二」、「與女人粗語戒第三」、「向女嘆身索供戒第四」,「九十單提法」中「與女人說法過限戒第九」、「與女人期同行戒第三十」、「屏與女坐戒第四十四」、「獨與女人坐戒第四十五」等等。[22] 我們就不再覺得大師冷漠無情,而是既含人情,又守戒規的。 根據佛的制度,比丘應當過清凈而儉約的生活,通過嚴格持戒來克制自己的私慾和衝動,洗凈人格上的污點。弘一大師過的就是這樣清凈儉約的生活。他「日食一餐,過午不食。素菜之中,他不吃菜心、冬筍、香菇,理由是它們的價格比其它素菜要貴幾倍。除卻三衣破衲,一肩梵典外,他身無長物。」[24] 1937年,應倓虛法師邀請,大師去青島湛山寺弘律。倓虛法師「因他持戒,也沒給另備好菜飯,頭一次給弄四個菜送寮房裡,一點沒動;第二次又預備次一點的,還是沒動;第三次預備兩個菜,還是不吃;末了盛了一碗大眾菜,他問端飯的人,是不是大眾也吃這個,如果是的話他吃,不是他還是不吃,因此廟裡也無法厚待他,只好滿願1又見大師「初到湛山時,身上穿的很單薄,常住給做幾件衣服,他一件也沒穿。」[24] 比丘戒要求摒絕一切有奢侈、享受之嫌的東西,故有「乞蠶綿作袈裟戒第十一」、「黑毛卧具戒第十二」、「索美食戒第四十」、「兜羅貯床褥戒第八十五「等等戒條。因為一旦滋長了追求舒適、享受之念,要守持淫戒更難。 (二)戒盜重在「不與缺 佛家所界定的「盜相」和我們世俗社會所說的「盜竊行為」是有很大區別。《四分律》盜戒第二:「若比丘。在村落中,若閑靜處,不與物,盜心拳…」 [25] 何為「不與物,盜心缺?即有主之物,未經過主人的給與,而以盜心任意取之,均犯偷盜之罪。因此根據這一精神,可把所有不當獲利都劃入「盜罪」之內。為此弘一大師對盜戒極為重視,所作表解最為詳細。 豐子愷在《為青年說弘一法師》一文中曾記述說:「有一次我寄一卷宣紙去,請弘一法師寫佛號。宣紙很多,佛號所需很少。他就要來信問我,余多的宣紙如何處置。我原是多備一點,由他隨意處置的,但沒有說明,這些紙的所有權就模糊,他非問明不可。」又「有一次,我寄回件郵票去,多了幾分。他把多的幾分寄還我。以後我寄郵票,就預先聲明:多餘的郵票送與法師。」[26]諸如此類,在常人眼裡或許覺得過於刻板,多此一舉。其實大師是按律行事,而且絕非小事。 1926年,大師應邀在上海世界佛教居士林作「在家律要之開示」時說:「如信中夾附鈔票與手寫函件,取巧掩飾,當印刷物寄,均犯盜稅之罪。」[27]後來在《復丁葆青居士》信中也專門提到貼郵票之事:「……若少年貼郵票而寄信者,且與盜戒有違。叨在至好,故敢奉告,以後幸注意為要。」可見大師持盜戒的界限比常人不知要寬出多少。 (三)戒殺貴在護生 弘一大師非常讚許豐子愷作《護生畫集》,因此親自合作完成了《護生畫集》初集和二集。人是萬物之靈,當然不能隨意殺戮。但以佛家「大千世界,眾生平等」觀念看,一切生命都應在珍護之列。《四分律》「九十單提法」故有「用蟲水戒第十九」、「奪畜生生命戒第六十一」、「飲蟲水戒第六十二」等戒條。以現代科學來觀察世界,細菌和微生物無處不在,若按戒條規定豈不連自來水也不能喝了。然而戒條本身都有變通開許條件。如「用蟲水戒第十九」的「開緣」中有「若蟲大,以手觸水令蟲去,」[28]這樣水就可用,不算犯戒了。 《毗尼日用切要》「下單」偈中指出,比丘僧早晨起身下床,依於律制,應慢慢下腳。「到了穿鞋子時,先當提起鞋子,慢慢地抖一抖,以免傷害到夜晚躲在鞋子里的昆蟲。」[29]接著在「行步不傷蟲」一偈中,也規定要念偈咒,保護地上生命。 豐子愷在文章中回憶道:「有一次法師到我家。我請他藤椅子里坐。他把藤椅子輕輕搖動,然後慢慢地坐下去。起先我不敢問。後來看他每次都如此,我就啟問。法師回答我說:「這椅子裡頭,兩根藤之間,也許有小蟲伏著。突然坐下去,要把它們壓死,所以先搖動一下,慢慢地坐下去,好讓它們走避。」[30] 1940年,弘一大師在福建永春蓬壺普濟寺時,因山鼠擾害,晝夜不寧。大師想起古人有以伺貓之飯伺鼠,則無鼠患。即效學之,果然有效。事後還專門寫了《飼鼠免鼠患之經驗談》一文。[31] 大師的這些看似怪異的舉動,其實只是嚴格按戒殺護生的戒規行事而已。在他的同門僧團中諒不會被視作怪異之事。受戒殺護生理念影響,大師還養成了很多習慣。如不穿蠶絲、絲棉製品,只穿棉、麻織物;不穿皮鞋,只穿布鞋和草鞋;不用皮箱,只用藤篋。甚至連用動物骨骼做柄的牙刷也不使用。因使用這類東西,就會引起間接殺生。這與當今世界的一些綠色組織,反對販賣、使用象牙、犀角製品,以保護大象、犀牛免遭獵殺,很有相同之處。 (四)僧戒媚俗「汙他家」 與施物有關的就是施主,對施主有所求而討好之,就是「汙他家」。比丘因有所求,而以信施物與大臣及道俗人等,這明顯的與純凈的布施不同,隱含著「攀緣」的味道。[32]「十三僧殘法」中有「汙家擯謗違諫戒第十二,」 [33]弘一大師在表解後面,引《資持記》曰:「凡出家人無為無欲,清凈自守,以修道為心。若為俗人信使往來,廢亂正業,非出離故。由以信施物與白衣故,即破前人平等好心。於得物者歡喜愛樂,不得物者,縱使賢善,無愛敬心,失他前人深厚福田,又倒亂佛法……」 弘一大師對見客應酬十分慎重。尤其與官場人士不願交往,絕不因有所求而失己之清格。除舊友熟人外,新引見之客人,能否相見往往隨緣而定。丁鴻圖《慶福戒香記》,講述過1925年大師在溫州「閉關(城下寮)時,溫州道尹林鵾翔來謁三、四次,均以病辭不見。後溫州道尹張宗祥隻身來謁,寂公以地方長官,不敢遽辭,乃持張名片至師關房一語以故,及張某來謁。師聞言,兩頰泛赤,如有慍色,繼忽合掌連聲念『阿彌陀佛』(如覺悟在師父前不應現慍色,故合掌念佛懺悔。)垂淚曰:師父慈悲,師父慈悲,弟子出家,非謀衣食,純為了生死大事,妻子亦均拋棄,況朋友乎?乞婉言告以抱病不見客可也。張終未獲一面而去。」 [34] 倓虛法師回憶1937年大師在青島湛山時,「愈是權貴人物,他愈不見,平常學生去見,誰去誰見……有一天,沈市長在湛山寺請來朱將軍吃飯,朱將軍說:『可請弘老一塊來,列一知單,讓他坐首席,我作陪客。』沈市長很同意,把知單寫好,讓我去給弘老說。我到他寮房裡一說,弘老笑笑沒言語,我很知他的脾氣,沒敢再往下勉強。第二天臨入席時,又派監院師去請他,帶回一個條來,上寫四句話:『昨日曾將今日期,短榻危坐靜思維,為僧只合居山谷,國士筵中甚不宜。』」[35] 如果有人以為大師只是假拒見以博清名,那我只能對論客說:太不了解大師人格的稟性和戒律給他的啟示力量也! (五)持戒不疏些微 佛陀當初制定戒條,大部分都有具體的針對性,而且有些原非大事。二千多年過去,加上環境的不同,許多戒律似乎失去了存在的必要。但弘一大師是以「不可拘泥『事』,應該觀察其『理』」的原則,參閱各種古代律典和前人疏論,探究佛制的本來面目,務求正本清源。在探求每個戒條初始意義的同時,在持戒實踐中卻決不因其微細而失之疏漫。 豐一吟老師說過一件以前常聽她父親提起的往事:1926年,豐子愷參與立達學園的創辦,搬到江灣永義里8號後,寫信告知弘一大師,希望他到上海時來往。後來大師答允來時,便要先寫信問清豐家門牌所釘的詳細位置。因為大師在街上走路從不東張西望,左右回顧的。 大師的這種走路習慣,其實源於戒律規定。《四分律》「百眾學法」就有「左右顧視戒第二十」,明確規定:「不得左右顧視入白衣舍」。[36]這些看似些微之事,律典中卻定得很具體。如「反抄衣戒第三」、「衣纏頸戒第五」、「覆頭戒第七」、「跳行戒第九」、「跳行坐戒第十」、「蹲坐戒第十一」、「叉腰戒第十二」、「搖身戒第十四」、「掉臂戒第十六」、「左右顧視坐戒第二十一」、「戲笑戒第二十四」等等。真的是所謂「坐有坐相,立有立相」。但回想從前大人要我們小孩學的不就是這些嗎!坐、立、吃、行,看似小事,但對正在修行,以弘法利生為己任的比丘僧而言,不注重這些小節,有失佛門威儀。故佛陀要制定戒條以規範之。 弘一大師晚年身體虛弱怕冷,只適合住在浙南、閩南一帶,不能在北方過冬。當然這其中有緣分在內,但也因為戒律對比丘僧著衣有具體規定。佛陀是在溫暖的印度制定著衣戒規,可能當時沒有考慮到寒冷地區。《毗尼日用切要講記》「著衣」偈雖然也特別提到:「唯在中國寒冷地帶,單著一件衣服,不能抵禦寒冷,要穿到能禦寒為止,不能說這違犯戒律。」[37]但穿著事關威儀,大師是十分重視的。這不能不說也是戒律對大師生活習慣的影響。 總之,大師的言行舉動和生活習慣,都能在戒律中找到根源。常人或難理解,但佛門中人不會覺得其怪異。我覺得倓虛法師說得對:「其實並不是怪,而是他的行動不同於流俗。」[38] 參考文獻: [1]范笑我:《笑我販書》,江蘇文藝出版社2002年,P302,1999年12月6日條。 [2]王道云:《書法門診室》,江蘇美術出版社2000年。 [3]釋茗山:《五戒十善四攝六度》,福建莆田天廣華寺佛經流通處1988年印行。 [4]《佛學入門手冊》,中國佛教協會福建省分會印行。 [5]林世敏:《佛教的精神與特色》,台灣清涼蘭若1988年印行。 [6][11][13]趙朴初:《佛教常識問答》,中國佛教協會出版1983年。 [7]釋正果:《佛教基本知識》,中國佛教協會福建省分會,1982年印行。 [8][10][12]釋濟群:《問道──與濟群法師面對面》,浙江省海鹽縣雲岫庵2006年印行。 [9]見《佛教聖典》,福建漳州龍海縣瑞竹岩寺、上海市第一社會福利院佛教居士安養部1991年印行。 [14][31][34]林子青:《弘一法師年譜》,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8月。 [15][24][35][38]倓虛法師《影塵回憶錄》,上海佛學書局1993年。 [16][20]釋慧明:《弘一大師弘揚南山律宗之研究》,見《永恆的風景》,中國文化藝術出版社,2008年1月。 [17] [26] [30]豐子愷,《為青年說弘一法師》,收《豐子愷文集》,浙江文藝出版社、浙江教育出版社1992年6月。 [18][21][32]釋昭慧:《弘一大師著<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在律學上之地位與特色》,中國佛教網。 [19]見《李叔同──弘一法師》(天津政協文史委)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年4月。 [22][25][28][33][36]弘一:《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莆田廣華寺佛經流通處印行。 [23]陳星:《天心月圓──弘一大師》,山東畫報出版社1994年。 [24]李庄:《兩浙江鴻爪(六十)》,刊2009年10月17日《聯誼報》「春秋「版。 [27]林子青:《弘一法師二三事》,見余涉《漫憶李叔同》浙江文藝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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