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的影響是不是很大?如果是,如何挽回?
對一個學習法律的學生,影響很大 -- 偏偏這是我學習法律以來,第一個完整讀了全文的判決書。
那是大二的時候,剛報上法律雙學位,去上第一節法學緒論課。雙學位嘛,不怕您笑話,的確是抱著水過的心態去的,特別是面前擺開電腦來「記筆記」時就更加控制不住自己了。
已經忘記前因後果是什麼了,只記得當時老師上課提了一嘴彭宇案,我當時就想著,光說對法律感興趣,自己還沒真正看過一個法院的判決書長什麼樣呢,於是搜索了一下,第一次拜讀這樣的法律文書。
一下子下巴就給驚掉了:難道...這就是判決書?!
摘錄幾句至今記憶猶新的話: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是公共場所,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並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被告在事發當天給付原告二百多元錢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還。原、被告一致認可上述給付錢款的事實,但關於給付原因陳述不一:原告認為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被告認為是借款。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原、被告素不認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稱為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係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原告親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等書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並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原告家屬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其借款給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傷他人,則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墊付款項。被告證人證明原、被告雙方到派出所處理本次事故,從該事實也可以推定出原告當時即以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況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綜合以上事實及分析,可以認定該款並非借款,而應為賠償款。"
那時我正式開始學習法律還不到二十分鐘,還遠遠不能隨口抖出「舉證責任」 「高度蓋然性」 之類的行話黑話,我所具備的只不過是一個19歲,具有正常智力的大學生的常識與生活經驗。
而我發現,這位法官的生活經驗和我的不一樣,在這位法官的世界裡,人被外力撞到了,不是趕快看看自己傷沒傷著,趕快爬起來,而是 「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 在這位法官的世界裡,如果有人見到他人摔倒了,想做點好事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不是把人扶起來,而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 在這位法官的世界裡,如果做好事幫助了遇到困難的人,那麼當對方家人到來時,應該果斷選擇「自行離開」,否則就「顯然與情理相悖」了。同樣,在這位法官的世界裡,沒有無條件的慷慨解囊濟人之危,而僅有自己給他人造成了傷害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墊付醫藥費...
我當時就想,如果有一天我面前是一位這樣的法官,我該如何說服他,如何讓他跳出自己的「生活經驗」來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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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法學院學習的過程中,我逐漸意識到:判例是學習法律最好的工具之一。當然,在美國這樣的判例法國家,判例本身就是法律權威。而在我國,雖然一般的法院判決不能作為具有約束力的法律依據,然而,僅僅從幫助理解法律規則來說,判例都是幫助理解法律的鑰匙 -- 看一次別人怎麼運用法律,自己也可以有樣學樣跟著運用了。
讀一個判決,抽絲剝繭,找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鎖定成為判決依據的關鍵事實,並跟隨法官的思路,看如何以這些事實為基礎適用相關法律,這是一個將抽象的法律賦予形體的過程。結合了事實,法律就活了,就可以伸胳膊動腿,讓人們看到如何與現實世界結合在一起。
五年以後我在讀彭宇案的判決書,這一次沒有太因為法官的生活經驗而大驚小怪,而更多地把目光放在了法律適用上:
「...對本次事故雙方均不具有過錯。因此,本案應根據公平責任合理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予以補償,由當事人合理地分擔損失。根據本案案情,本院酌定被告補償原告損失的40% 較為適宜。"
@邏格斯 已經提到,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告告的是侵權責任,法官不能超出原告的請求範圍自作主張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彭宇案的影響是不是很大?如果是,如何挽回? - 知乎)另外,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面,這份判決也明顯令被告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無過錯,而這同樣缺乏法律依據 -- 有句法諺說得好,「誰主張誰舉證」嘛。這些個槽點放下不提,單說「公平責任」這一塊:讀了這樣一個判決,我還是不能明白這40%是怎麼來的,是法官自己拍腦袋拍出來的,還是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或者可以量化的計算方式能夠加以支持?
就演算法官手裡拿著一本糟糕的菜譜,上面沒有列出各種原料的分量,而只是概略地寫道「鹽少許,生抽適量」,那可不可以也給出個理由,讓我們能夠信服,而不是訴諸神秘的「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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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宇案,對於我這樣一個法律學習者來說影響很大。
在學了二十分鐘法律的時候,我感到不服氣:你的生活經驗和我的不一樣,我覺得你的經驗是錯的,所以不服這個判決;
在學了幾年法律以後,我同樣感到不服氣:你的判決違背了訴訟程序的原則性要求,而且對於判決的關鍵點也沒有做出足夠的法律論證。
法治建設,能不能令人信服,很重要。我們都說,法律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是由國家暴力保證實施的,這是句大實話,可這樣的話說出去讓人覺得很窩囊。總不能讓人們僅僅因為法律得到了國家暴力的背書,因為被國家機器指著腦袋,而選擇被動守法。理想狀態下,社會要形成一種氛圍,讓大家因為覺得法官說得對,覺得判決有道理,從而越來越尊重我們的司法程序。
這一種氛圍,需要慢慢積累起民眾對於司法系統,對於法官隊伍的信心.
不幸的是,信心倒了,就很難重新扶起來。多少次直中要害的庭上辯論,多少份敘述事實得當,援引法律條文完備,適用法律準確的優秀判決書,抵消不了像這樣一個判決所造成的創傷。
如何挽回?前人欠的債,我們努力還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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